收到黄埔区社会组织信息网保险稽核询问通知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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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科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双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稽核科工作规程
一、社会保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稽核业务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能力等事项的真实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将稽核结果形成《社会保险稽核报告》,提交委托方处理的一种稽核方式。
业务流程关联科室:综合科、企业征集科。
所需资料:①《社会保险稽核委托书》、②《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③《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资料的函》、④《稽核前告知书》、⑤《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⑦《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经办工作流程:
(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稽核人员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处长复核-→分管局长审批-→稽核人员作前期准备工作。
(二)确定审计稽核单位名单
稽核人员汇同社保基金企业征集科根据本年度的稽核目标和稽核重点,提供稽核单位名单(包括单位编码、名称等)并完成基础信息资料(包括地址、联系人、参保缴费数据等)-→分管局长复核-→局长审定-→稽核人员通过综合科按发文程序拟《社会保险稽核委托书》、《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稽核前告知书》。并制作《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资料的函》、《审计稽核单位参保缴费明细表》。
(四)出具稽核文书
稽核任务下达后,稽核人员依据审计稽核单位名单向会计师事务所送达《社会保险稽核委托书》、《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稽核前告知书》、《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资料的函》、《审计稽核单位参保缴费明细表》。
(五)审定《社会保险稽核报告》,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稽核完毕提交《社会保险稽核报告》初稿-→交被稽核单位核对,要求5日内提出相关补充、修改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稽核单位提出的相关补充、修改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正式的《社会保险稽核报告》,稽核工作人员按办文程序和《社会保险稽核报告》的结果对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在5个工作日拟定《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签收。对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被稽核单位,由稽核工作人员按办文程序和《社会保险稽核报告》的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向其送达,要求被稽核单位在1个月内整改完成。-→《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抄送单位征集科。
(七)追踪审计稽核后的整改情况
被稽核单位按《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要求,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申报表》、《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等表格-→稽核工作人员核实补缴金额后签字确认-→被稽核单位按期在单位征集处办理补缴手续-→社保基金企业征集科按月核实被稽核单位的补缴情况,并送稽核处备案-→稽核人员核对整改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稽核人员具体落实。
(八)提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参保单位拒绝接受社会保险审计稽核,以及超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限定的时间拒不改正,稽核人员30日内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分管局长复核-→局长审批-→稽核人员将《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与审计稽核取证材料一并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二、社会保险简易稽核业务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简易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参保单位提供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用工情况、工资收入表等相关资料,由稽核人员对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真实情况(包括参保人数是否齐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真实、参保险种是否完整等)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的一种稽核方式。
业务流程关联科室:综合科、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社会保险稽核处。
所需资料:①《社会保险询问通知书》、②《关于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的函》、③《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④《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⑤《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经办工作流程:
(一)确定书面稽核单位名单
社会保险稽核处从参保数据库中选择书面稽核单位-→稽核人员统计、汇总(提供地址、电话、联系人、参保缴费基础数据等)-→分管局长复核-→局长审定-→稽核人员制作《社会保险询问通知书》。
(二)下达书面资料报送稽核通知
稽核人员拟定书面稽核单位名单及参保缴费基本信息资料-→分管复核-→局长审核-→稽核人员通知书面稽核单位按《关于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的函》的要求,对参保险种、参保人数、申报基数进行自查自纠,携带完整的资料,签收《社会保险询问通知书》,接受社会保险稽核。
(三)实施书面稽核并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稽核人员按制定的工作计划,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实施书面稽核,做好询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于无问题的单位,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分管复核-→局长审定-→稽核人员将《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送达书面稽核单位签收。
(四)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稽核人员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对有问题的列举违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时间-→分管局长复核-→局长审核-→稽核人员将《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送达书面稽核单位签收-→并将《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送达社保基金企业征集科。
(五)追踪书面稽核后的整改情况
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稽核人员核对整改数据并提出处理意见-→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稽核人员具体落实。
(六)提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书面稽核单位拒绝接受社会保险稽核,以及超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限定的时间未改正,稽核人员30日内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处长复核-→分管局长审批-→稽核人员将《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与书面稽核取证材料一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三、社会保险举报投诉受理业务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举报投诉受理,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参保职工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或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可能存在违规现象进行立案受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给举报投诉者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业务流程关联科室:办公室。
所需资料:《社会保险投诉表》或举报投诉信件
经办工作流程:
(一)立案
(1)举报投诉人所反映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由投诉者填写《社会保险投诉表》-→稽核人员2日内立案。
(2)通过电话进行举报投诉所反映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由稽核人员代填《社会保险投诉表》,2日内立案。
(3)群众来信举报投诉所反映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办公室作收件-→分管局长签注意见-→稽核人员2日内凭分管局长批示及举报投诉信件立案。
(二)调查与检查
稽核人员2日开展调查与检查工作。
(三)处理决定
(1)经调查与检查后未发现被查单位有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稽核人员在调查与检查结束后2日内,告知投诉者核查结果,并将调查取证情况与告知情况完整记录在《社会保险调查取证记录》文书中备案-→分管局长复核-→向局长汇报调查与处理结果-→办公室存档。
(2)经调查与检查发现被查单位有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稽核人员在调查与检查结束后责令被查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同时制作《社会保险询问通知书》-→处长复核-→分管局长审批--→稽核人员将《社会保险询问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签收。
(四)结案
稽核人员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告知投诉者调查检查情况与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要书面回复投诉者本人。
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社会保险调查与检查,以及超过《社会保险询问通知书》限定的时间未办理,稽核人员3日内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分管复核-→局长审批-→稽核人员将《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四、社保基金反欺诈业务办理程序
社保基金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社会保险缴费环节、管理环节、支付环节三种类型的基金欺诈行为进行立案受理,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手段,对社保基金欺诈行为进行发现、调查、处理,最终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来对社保基金欺诈现象进行预防和阻止的一项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关联科室:综合科、社会保险稽核处。
所需资料:社保基金欺诈举报信件等。
经办工作流程:
(一)立案
群众来人来信举报所反映事项属于社保基金反欺诈受理范围的,办公室作收件-→局长签注意见-→分管局长指定工作人员凭分管局长批示及社保基金欺诈举报信件等立案。
(二)调查与检查
基金审计人员2日内针对社保基金欺诈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核准,组成调查小组-→基金审计人员开展调查与检查工作。
(三)处理决定
经调查与检查发现组织或个人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并有社保基金欺诈的故意和欺诈的行为,基金审计人员在调查与检查结束后收集社保基金欺诈行为的证据,确定欺诈行为的责任人,提出对实施欺诈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的意见-→分管局长复核毕-→局长审批--→基金审计人员将针对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处理决定送达欺诈行为责任人签收。
(四)结案
社保基金欺诈行为责任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处理决定所限定的时间内拒不办理,基金审计人员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分管局长复核-→局长审批-→基金审计人员将《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与基金反欺诈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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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社保稽核办事规程:  1、成都市社保局稽核处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  2、稽核处通知被稽核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稽核询问通知书》,单位应向稽核处提交要求提供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  3、稽核人员对由企业提供与工资有关的资料进行稽核,并向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4、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对告知情况作书面的陈述或申辩说明。  5、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的陈述或申辩说明进行审查,并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交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应当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6、对于拒绝接受稽核,以及超过限定时间未整改的单位,将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所需材料准备:  《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需提供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员工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总帐、工资明细帐及相关会计凭证。办理时间规定:  自稽核开始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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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新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公告送达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 深圳市新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新沙路坣岗大厦1栋1001
法定代表人:周发英
因深圳市新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人员办公,且邮寄送达不成功,无法联络相关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宝沙)社监询[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询问通知书》,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为了解你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派员携带以下资料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沙井管理站稽核室接受调查。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四、在职员工名册或招聘员工登记表;
五、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员工工资表;
六、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七、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交明细表;
八、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薪酬支付记账凭证;
逾期不至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我局将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理。(监察员:魏均标,胡建荣,联系电话:)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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