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包户人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土地和房屋应不应充公

土地确权,五包户承包地不可收回。_公兴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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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五包户承包地不可收回。收藏
1、98年二轮承包的田按人平分归户管理,你所反映的农户将田给别人种后回来要田问题,由于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台账为基础,二轮承包时分到田的农户,现在田还应该确权给他们。
2、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应该尊重“五保户”的意愿来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阜宁县委农工办发言人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三不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本次登记主要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
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行。对以前个别地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并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阜宁县委办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先抓好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六)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地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省农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农经[2011]2号)精神,根据泰委农办[2013]15号《泰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对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重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具体实现方式,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承包合同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农户,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利于落实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有利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工程建设和农村和谐稳定。
各村在农户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村与农户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基础上开展登记。
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是因地制宜。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确地、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分类处理相关问题
(一)承包农户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问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由于耕地类别、土质、远近等原因,对承包土地实行按折率计算承包田,造成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原则上仍按原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实际种植面积、田块折率等情况;
2、对农户自行平整土地造成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原则上仍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平整土地增加的面积,原则上作为集体机动地,可暂不确权登记到户。
3、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并已得到相应补偿,造成实际种植面积小于承包面积,核减承包面积后,按实确权登记,并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情况。
4、对因国家、省、市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没有办理征地手续,仍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如果已经通过集体调田方式进行补偿的,予以核减后,按实确权登记。
5、对因开挖生产河、开龙沟等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且没有给予补偿的,仍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情况。
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田亩不足,导致极少数农户承包地达不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分地的标准,按二轮承包应分田面积登记。
7、因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清册登记有误,造成登记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在不改变原二轮承包政策和不改变原承包土地总面积的前提下,经调查核实,按实予以确权登记。
8、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村组把农户承包地隔田成方,造成农户之间承包田空间位置转换、承包地块与实际种植地块不符、四至不清的,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的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大多数群众要求重新界定四至的,也可以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方案重新确定四至,按实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
9、承包户遗失原二轮承包证书或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按原二轮承包登记清册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10、二轮承包土地登记清册漏落,农户有经营权证的,按证书记载内容予以登记确权;农户没有经营权证的,按土地丈尺簿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三)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变更户主或共有人的问题。
11、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12、承包农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13、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
1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明农户人员变动情况,要确保婚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四)承包农户或家庭成员没有承包田的问题。
15、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不要田且不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异议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7、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现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五)承包农户死亡人员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18、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未分户的,仍按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19、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已分户,属死亡绝户的,如果承包地由其继承人、亲属或他人种植,可以维持原种植现状,暂不确权登记。
20、死亡人员有承包田且与继承人分户,但其继承人二轮承包时未参加分田的,可维持种植现状,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只登记不确权。
21、死亡人员有承包田,但其继承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可维持种植现状,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只登记不确权。
22、死亡人员无继承人,属孤寡户,土地由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暂不确权登记;土地无人种植的,可收归集体作为机动地。
(六)承包农户代种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户有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内全家户口外迁至小城镇,承包地由他人代种,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
2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至设区的市的农户,承包地由他人代种,现代种农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维持种植现状,不予确权登记,但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后,同意确权给代种农户的,可登记确权给代种农户。
(七)承包农户弃耕承包地和村组集体小农场的确权问题。
25、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因地块远、种植不便被农户弃耕的承包地,由村统一发包后,目前仍由接包人种植,原承包农户要求归还承包地的,可维持经营现状,按原二轮承包面积登记,确权、确利到户。
2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按原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
27、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村组集体小农场,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八)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重新划分新增人员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8、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村组干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群众意见较大的,暂不确权登记;经群众讨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九)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9、同一村民小组内农户互换承包地,若双方没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30、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在册土地调换不在册土地(农户私下换田建房,补找零星土地),按二轮承包清册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注明情况。
31、非同一村民小组内农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仍按二轮承包时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十)农户原宅基地复垦或流转土地的确权问题。
32、对已搬迁到集中居住点农户的原宅基地进行复垦的土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同意优先确权给原农户的,仍确权给原农户;群众不同意的,可以经民主程序重新发包到户。
33、对流转用于建集中居住点但暂未使用的土地,仍按原承包面积登记确权到户,在到户清册备注栏注明用于建集中居住点的用地面积。
34、对农户原宅基地面积中含有承包地的,按原面积登记确权给原农户。
三、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村党组织书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认真编制实施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抓好落实。成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中心户长、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的工作班子,搞好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0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缘何遇阻 09:25:47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却不尽如人意。到底是什么拖了这项基础性改革的“后腿”?  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从首次提出到现在,已经进入第三年,虽然学界和各地方的呼声很高,但迄今为止已确定完成的省份寥寥无几。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技术层面难题没有得到解决。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开展时遗留下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导致过去“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现象非常普遍,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更重要的是,近年来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动,加上登记时出现的瞒报行为,本次确权实测面积与1998年登记的面积出现了大量不吻合。在内蒙古一些地区,实测农田面积甚至出现比二轮承包登记面积多出将近两倍的情况。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导致本次确权中扯皮现象丛生,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其次是农民是否愿意的问题。在实际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民本身的意愿和配合度至关重要。很多农民对于土地制度改革能够接受的底线是“土地不能失,利益不能损”,而现有的确权形式增加了他们的担忧,尤其是“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模式。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落实农民土地的股份权和收益权,不落实农民具体承包的土地面积,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土地入市时分家分户谈判的成本。但是,一些农民却担心自己以后会无地可种,尤其是对于此前拥有承包地的农民来说,利益有可能受损,因此这些农民对确权登记的配合意愿很低。  此外还有地方政府的意愿问题。确权会对一些地方政府未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征地方面的难度将大幅增加。过去的一些征地工作,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的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确权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前的乱征地等侵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但很多地方政府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开展确权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最后是法律法规配套问题。这是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法律表达到底是什么,未来签订承包合同的期限有没有限制等,都还有待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县市不敢擅自探索。  按计划,今年我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在去年三个省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再选择8到10个省份,登记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基本会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农地。而中央给出的时间表是五年内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确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更快出台提高确权效率的政策法规,那么确权的目标能否保质保量完成,笔者认为将会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农业部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有关精神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三、进一步把握政策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先抓好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六)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地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2]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你好,我县目前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不是重新分配丈量土地,而是以98年二轮承包为基础,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不是打乱重分,更不是推倒重来。外出农民在二轮承包时获得承包经营权的,这次确权仍登记在这些农户名下。至于农业户口等方面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关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事项如想详细了解可到所在镇经管站咨询,或电话县委农工办咨询(238129)。
县委农办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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