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买了人生意外险赔偿法院,在煤矿死了保险公司有多少赔偿

「意外险」--人生第一份保险岂可随便买?--再谈意外伤害险
&&「意外险」是你人生最基本的保险保障,它应该是你所必需的第一份保险,为啥它如此重要,但却未曾引起您的足够重视?!
意外险它重不重要呢?!
据世卫组织《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每年越有125万人因道路交通碰撞而死亡;道路交通伤害是年龄在15至29岁年轻人的主要死因。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比起2015年的15447万辆,增幅为11.5%,具体为17228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事实上应呈现小幅度逐年上升趋势。以死亡人数来说,201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2.22人,具体34292.34人,比起2013年死亡人数增长率为8.5%;2015年为万车死亡人数2.1人,具体为36178.8人,比起2014年死亡人数增长率约为5.5%。
我国2015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66182人,而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据其约54%的份额,其中约23.2万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比例是77.8%。如此高的致残率,难得还不能引起你的警醒?!发生交通事故我命大死不了,可伤残就是大概率了!
那我断胳膊伤腿,意外险能全赔吗?
根据2014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意外伤残共分八大类281项,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赔付比例为10%至100%。这个龟腚是啥样?就是说万一意外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是按照伤残等级赔付,能拿到的只是比例保额。100万保额起,70%几率拿不到意外险全保额,发生风险突变,100万保额平均可获得赔付50万。
那我随便选个百万保额的吧!
目前世面上有很多号称保百万(百万安行、百万任我行、安行宝、畅行无忧……)的保险产品,诸如世界500强的太平洋刚推出的“安行宝”2.0,那可是n多100万,天呢!买了这个可是高枕无忧了!来一个……
&&好强大啊!!!
&&我放心自驾、大胆畅行,咱有保险啊!
可风险不期而至,咱命大阿,身体多处骨折,捡了条命回来,这么大的事故,咱有保险、身价百万,放心!
医生诊断要打进口钢钉,这样效果好,无副作用,你没有犹豫直接选择了进口钢钉,怕啥咱是有保险的人!出院后,当你拿着医院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说,对不起,您这我们不赔!你没听错,它不赔!就是不赔!!真是不赔!!!话说三遍。
你郁闷了,我这个百万身价咋就一分不值呢!?!
我勒个去,岂有道理啊!坑爹的百万啊!!!
不是买了保险任何意外就都赔,看清保险条款很重要,条款会把该保险的责任明确的,都有哪些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呢?这主要有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烧烫伤、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详情关注公号:caifuwu668查看小编历史消息《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系列一:意外伤害保险基础知识》。
仔细解读这个号称保百万的产品责任条款,里边却是只有身故和全残责任,没有残疾责任,更没有意外医疗责任(听这意思,撞死了才赔、缺胳膊少腿才赔,断胳膊断腿俺一概不管!)
好嘛,那俺再换个产品试试,来个责任全的,这个除了身故和全残责任,还得有意外残疾和医疗责任!这下能赔多了吧?!?
100元免赔,80%赔付!?你这个钢钉是进口地,属于社保外用药,俺也不赔!!
这又是咋了呢?!看下图,你比一比嘛!
这又是个坑,千万小心,要看清!!
评判意外险好坏主要看附加的意外医疗保险:就诊医院要求(一般是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免赔额、赔付比例、社保外用药是否赔付。(关注公号:caifuwu668,参阅小编公号文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系列二:意外伤害保险选择》)
还有那些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赔?!
意外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但是意外保险并非赔付所有意外。
&意外保险的共用除外责任包含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酒醉或吸食毒品对被保险人身体的损害及发生的意外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此外,战争、危险极限运动、竞技类赛事、医疗责任事故等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特约意外伤害,不属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非特殊约定,不予以赔付。
&&那么,猝死属于意外吗?意外猝死怎么保?
争议比较大的是猝死责任,国内每一次马拉松比赛,都会有猝死的案例,但是单纯购买意外险的运动员无法获得理赔。行业内公认猝死属于疾病原因导致的死亡,必须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或者寿险才能获得合理保障。(关注公号:caifuwu668,参阅小编公号文章《猝死原来也离我们很近!买保险能管吗?》)
&意外险的理赔遵守「近因原则」
同样事件,近因不同,赔付额度完全不同,举个例子,某公司班车出事,车上两同事张某和赵某。张某在副驾驶座,当场身亡;坐后座的赵某撞断了胳膊,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为心肌梗塞,第二天撒手人寰。公司为二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张某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获得赔偿100万元。赵某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去医院就诊属于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获得意外医疗保险报销2万元,但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补充些意外险的干货:意外险产品基本分类
&&&&1、按承保风险划分,分为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是普通老百姓购买的,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后者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特种人身意外时间发生风险的几率更大些,比如滑雪,蹦极、体育赛事等。
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分为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目前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占大部分,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1年,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时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期限一般期限超过1年。
3、按照险种结构分,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可单独购买。后者必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
4、按照是否返还保险金分,分为短期消费型意外险和长期返还型意外险。前者到期未发生意外事件,无费用返还。后者到期若无发生风险事件,会返还所交保费,甚至会有分红。
当风险来了,保险选怎样的产品?赔不赔?能赔什么?赔多少?可该清楚了吧!
那最后呢,意外险该如何规划:
再给个建议:对于大部分人适合普通消费型意外险;经常自驾和航空出行人士适合返还型意外险或专门航意险;当然还有专门针对不同行业或职业类别不同年龄段的意外险产品。
高性价比意外险推荐:同方全球人寿推出的「百万安心」保障计划;苏黎世百万人生;明亚史带中老年安享计划保障;苏黎世海外任我行旅行保险;华夏空中一号(空中飞人)……产品这么多还是别码子了!直接咨询小编吧(微信)随时恭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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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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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支出不得在计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友认为:“不能扣除,只有高危行业,比如采矿、建筑这些行业的人身保险才能扣除”,有网友认为:“通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扣,但是如果属于特别工种就能扣”,当然也有网友对司机的行业性质进行分析后提出:司机应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因此“物流运输行业,为司机交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如在相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网友之所以出现不同观点,究其根本在于对“特殊工种”和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不同,那么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到底能否税前扣除,推而广之,企业支付的哪些商业保险费能够税前扣除,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而不应只是汇算清缴时的一“调”了之。这里,笔者将对企业常见且存在争议的几种商业保险费扣除问题进行分析。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上述条款,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1、特殊工种范围
  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由于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明确,以避免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2、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因此,在特殊工种范围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在处理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处理,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出: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增加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因其职工出差而为职工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费用支出等,应准予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也无法一一明确,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做灵活调整。所以,本条规定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到目前为止,财政、税务部门也未规定哪些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的扣除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即,尽管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因政策规定的空白而使得能否税前扣除产生异议。
  1、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2、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现有政策仅涉及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保险费,对于与因公出国考察、交流有关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的税前扣除则鲜有政策涉及,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企业为因公出国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
  (1)部分国家(或地区)强制要求签证申请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申根国家规定,我国公民办理签证时必须提供等值于3万欧元保额以上的、含有全球紧急援助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复印件,否则可能被禁止进入申根国家境内;
  (2)出国人员可能面临较大的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既有境内保险不足以提供全面保障。如企业人员因公到非洲、西亚等地区出差时,更容易遭受疾病、战乱等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且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上述事件列入责任免除范围。
  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支付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应作为差旅费的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但是,这里的意外伤害险仅限于为出国人员提供基本保障且与当次出国行为紧密相关的险种,否则保费支出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合理支出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雇主责任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到:……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那么,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保险业历来将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进行监督管理,那么,据此推论,雇主责任险保费作为企业的财产保险费支出应当能够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解答雇主责任险税前扣除的咨询问题时曾提出:“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往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认定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考虑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本质,允许其保费支出税前扣除,但由于其作用范围较小,尚不足以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政策规定尚不明朗且税务机关对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企业在操作中应秉承谨慎性原则,对所发生的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四、小结
  回顾篇首提到的咨询问题,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首先,由于特殊工种范围未见统一政策规定,企业需了解司机是否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工种;其次,在投保险种方面,由于目前运输、物流行业的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企业为司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因而物流企业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前文所提及的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等均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支出,但由于政策原因,企业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并非易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不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成本。同时,企业应关注财税政策的最新变动,在未予明确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依据,降低自身的纳税风险。
&责任编辑:zhwk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
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各种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购买该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实际是国家规定工伤险的一种补充,不属于员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商业保险能否计入福利费、工资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考虑向员工发放补贴,员工自己购买或者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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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12964
TA的最新馆藏[转]&  哪些人群可以不用购买保险
  买保险干什么?很人会告诉你:为了将来有份保障;为了投资;现在车多、人多、发生意外的概率也多,医药费又不便宜&&当然,要排除那些心术不正的骗保者的不良企图。说来说去,买保险还是因为有一份对自己和亲人深深的&牵挂&。
  汇保网保险顾问的专业用语来概括,买保险首先是为了分散风险;其次是为了投资。那么,从分散风险的角度看,哪些人是不需要保险的呢?
  不受保险公司欢迎的群体,只能很&阿Q&地自嘲&我们不需要&
  上海是一个日趋老龄化的城市,然而适合老年人的保险几乎没有。因为这一群体的险种风险大,而保险公司获得的利润少。65周岁以上市民,就不要问津医疗保险了;还因为老年人时常发生摔跤等意外,过了这一年龄段,连意外险保险公司都不愿卖给他们目前只有两家公司的寿险产品,把投保人的年龄限制放宽到70
岁~80岁,但保费不便宜。
  还有不受保险公司欢迎的是高危险人群,如高空操作工、煤矿工人等,这些危险系数极高的市民要买意外险的话,须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实在是太&危险&的人群,保险公司只能对你敬而远之。
  这些人群实在需要保险,而保险公司偏偏不接受他们,于是伤心的他们只能自己安慰道&我们不需要险&。
  没有收入的人不需要意外保险
  没有收入靠别人养活的人,比如学生不需要意外险,因为他们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仅限于精神上的。如果孩子意外死亡,对整个家庭不会产生致命性的经济打击,所以不需要意外险。用自己孩子的死亡来换取一笔保险金的话,家长就是用了心里也不会安心。
  说句题外话,很多家长为孩子买了教育金险和医疗险,希望家长为孩买保险的时候,最好选择中外合资或是外资的保险公司,因为现在出国留学、移民很普遍,万一举家移民或是孩子留学国外,没地方缴保费可是伤脑筋的问题。
  年轻人不必考虑养老型保险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把养老型保险的推销目标,对准年轻人。其实,年轻人恰恰是不需要养老型保险的群体,虽然现在的保费很便宜,但要经过30~40年的缴费,才能换来一笔养老金,投资时间过长;而且年轻人的收入通常不是很高,完成自身不断&充电&,还需要一笔费用,年轻人不需要着急考虑养老,而要顾及职业的发展,建议将这笔保费用作其他用途。
  但年轻人的医疗险和意外险还是要考虑的。
  身价不凡的人干脆别买保险
  很多明星的高额保险,倒是给保险界定了一个新的作用:广告。其实,像这样身价不凡的人,根本不需要购买保险。保险是在投保人失能、死亡、老年时提供给他们或是他们的亲人的生活费用,这些身价不凡的人根本不需要这些。
  对了,&狡兔三窟&!这些人可能对保险有了更新的认识&&一破产时,房子、车子、现金可能都会被拿走,但自己的保险是别人拿不走的。如果出于避税和上述原因考虑,这些人也可以保险,前提是&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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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来源 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将来必须支付的保险金而预先提存的资金及其累积的利息。责任准备金的产生源于储蓄性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方面,根据储蓄性寿险合同理论,随着人年龄的增加,&&[]
  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保险领域特有的术语,被称为解约现金价值、退保价值,即当投保人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才可领取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法律性质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法律性质 对于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是一种财产以及其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探讨甚少。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鉴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缺乏规定,因而操作起来十分&&[]
  购买人寿保险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购买人寿保险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如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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