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养牛补贴政策2016助款为何至今未发发到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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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迪牧业牛羊驴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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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养牛赚钱吗
鲁西黄牛体型特征:鲁西黄牛体躯结构匀称,细致紧凑,为役肉兼用。被毛从浅黄到棕红,以黄色居多,一般前躯毛色较后躯深,鼻与皮肤均为肉红色,部分有黑色斑点。2016年养牛赚钱吗多数牛具有完全、不完全的三粉特征,即眼圈、口轮、腹下为粉白色,俗称““三粉特征”。 鼻镜多为淡肉色,部分牛鼻镜有黑斑或黑点。牛角型多为“倒八字角”或“扁担角”,母牛角型以“龙门角”较多,色蜡黄或琥珀色。公牛肩峰高而宽厚,胸深而宽,前躯发达,肉垂明显;中躯背腰平直,肋骨拱圆开张。前蹄形如木碗,后蹄较小而扁长。母牛耆甲较平,前胸较窄,头较长而清秀,口形方大,颈部较长,眼大明亮有神,四肢强僵,蹄多为琥珀色,后躯发育较好,背腰短而平直,尻部稍倾斜,尾细长呈纺锤形。2016年养牛赚钱吗体型结构分为三类:高辕牛、抓地虎与中间型。公牛肩峰高而宽厚。胸深而宽,体躯明显地呈前高后低的前胜体型。母牛鬐甲低平,后躯发育较好,背腰短而平直,尻部稍倾斜。关节干燥,筋腱明显。前肢呈正肢势,后肢弯曲度小,飞节间距离些 蹄质致密但硬度较差。尾细而长,尾毛常扭成纺钎状。
昨日从畜牧兽医局获悉,惠州利木赞牛养殖基地∷今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已经启动,符合要求的畜产品养殖场主高将获50万元补助。即日起,惠州利木赞牛养殖基地∷各畜产品农场主可向所在区市畜牧部门进行申报,通过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等部门的基本条件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农场主将获得一次性资金补助:肉驴养殖场、波尔山羊养殖场、肉牛养殖场每场补助50万元,肉羊场每场补助30万元。2016年养牛赚钱吗《2015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方案》中获悉,今年重点支持适度规模肉驴、肉牛、肉羊养殖场,惠州利木赞牛养殖基地∷项目优先向采用微生物发酵床养殖、生态养殖等养殖模式的养殖场倾斜。优先扶持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未享受过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改扩建项目、惠州利木赞牛养殖基地∷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扶持高端肉牛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的单位。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优先支持肉牛、肉羊及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
肉牛养殖建场成本低,疫病少,死亡率低,价格高,使得肉牛产业在2008年以后发展较快。牛的生长周期较长,从怀孕、分娩、再到小牛、成牛时间超过两年,企业如果从事肉牛繁育环节的话,周转就将大大放慢,从而占用大量的场地和资金,如果只是收购架子牛育肥的话,四个月就能实现资金周转。近年来,山东、河北、河南、安徽等肉牛大省的肉牛场和屠宰企业不远万里到内蒙古、东三省、新疆等地区的农户手中购进架子牛进行短期育肥出栏,获利颇丰。随着能繁母牛和小牛不断被宰杀,架子牛资源稀缺,市价高涨,加之饲料、运输、人力成本一路上扬,进口牛肉的冲击,导致国产牛肉价格虽然保持高位,河北康保县总体看肉牛养殖前景很好,肉牛数量处于下降趋势,而活肉牛及其产品价格一路攀升,去年活肉牛价格创历史最高水平,高达9.4元/公斤~10.2元/公斤,元/头肉牛价格从2014年的9-10元一斤,飙升到2015年7月份肉牛出栏价格在14元左右.其实近年来肉牛的价格是一路高涨,也不是没有理由的。 圈养一头肉牛投入产出比及经济效益评估是很多养殖户最为关心的问题。山东广迪牧业根据去年的市场行情给笔者做了一个市场分析。
我上一年圈养的18头肉牛,正月初六和正月十三两批共卖出16头,每头净赚2000元,共获纯利3.2万元,这是我养牛的直接效益,一起带来的还有生态、栽培两个效益。”3月25日,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马堰村四组规模养牛户吴继福,站在圈舍前边给牛儿添喂饲料边通知笔者。养牛:饲料上下功夫 一头赚两千“我是从2003年冬天才开端养肉牛的。”吴继福介绍,他那年年末前,投入6万多元,建成与沼气池配套的牛舍200多平方米。2004年开春后就从山东济宁等地购进仔牛11头,饲养到年末,出栏9头,赚到了桶金。2016年养牛赚钱吗紧接着从第二年开端,吴继福就把肉牛的存栏量由10来头扩大到20余头。为了进步饲养功率,仅有初中文化的吴继福自购了《养牛有用新技术》、《农家肉牛疾速饲养法》等科学养牛书籍,悉心自学进步,边喂食边摸索,逐步成了养牛行家。他经过在饲料上做文章,节约不少本钱。他用2.5亩退耕还林土地栽培优异青草,把自家20多亩水稻的干稻草用来作了牛饲料,加上户外割些青草,再恰当采购一些酒糟,洛阳西门塔尔牛小牛价格≈就根本解决了牛饲料的来历疑问。
上一年他出栏两批牛,每头价格4000元,均匀每头净赚2000元。谈到本年工业发展的新计划,吴继福指着前不久整修一新的牛舍对笔者说:“房上盖的是彩钢瓦,圈舍安的是防盗门,墙壁粉刷一新,地上硬化整齐,饲养设备配套,很快我就要从甘洛、越西、名山等县引入回肉仔牛18头,加上如今的两端仔牛,使存栏持续稳定在20头,一起新引入奶牛10头,实施肉牛与奶牛共养。”2016年养牛赚钱吗栽培:省下肥料钱 粮食蔬菜好效益自从养牛后,即使很少买肥料,吴继福的承揽地里也根本不缺肥。吴继福通知笔者:“我每年种22亩水稻,首要施用沼气池里的牛粪。然后每亩再用30斤复混肥和8斤尿素,完全不用碳铵、磷肥、钾肥等。这么种出的水稻杆亮、籽壮,产高、质好,均匀亩产1200斤以上,仅粮食生产一项纯收入1.6万元。洛阳西门塔尔牛小牛价格≈使用腾出的稻田栽培蔬菜20亩,也是多采用农家肥,亩产6000斤,亩纯收入达1000元,总计完成蔬菜收入2万元。”2016年养牛赚钱吗每年两季作物每亩节约肥料本钱100余元,全年共节约肥料钱2000多元。并且大量施用农家肥后,土壤明显较肥美、松泡,所产的粮食、蔬菜质量好、产值高,在商场很受喜爱,比平等商品非常好卖出。
可以带动一部分贫困户在这两年内脱贫。克东县还抓住全省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大好时机,积极争取畜牧业项目资金,利用现有的闲置奶牛牧场,加强肉牛场建设;抓住国家粮改饲试点工作的良好契机,扩大青贮玉米种植;推广普及肉牛标准化饲养,加快推进牧场整合,有条件的,向肉牛养殖方向转型,加快克东县肉牛产业快速发展。  记者:说得没错,那么很多痘友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痘痘总是反反复复的冒出来,好一段时间又要长一段时间,那这是怎么回事呢?
山东广迪牧业大型畜牧养殖基地供种基地郑重服务承诺:
1、政府担着,保证客户引种质量,对每位客户所选的牛羊驴苗,我们确保品种的纯度,备有严格的档案,双方各一份备考。若在引种过程中出现以假乱真,以劣充优的情况,客户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场承担。(可签定质量合同)
2、客户可在我场自由挑选,自由定价;以客户满意为准。真正做到让购牛羊驴者100%满意。
3、我场为购牛羊驴苗者办理全国通用检疫,运输手续和畜禽合格证,做到“一证一手续”。让购牛羊驴者真正放心。
4、我场为购牛羊驴苗者提供运输车辆,并派人员押车护送您安全到家。
5、来我场购牛羊驴苗的客户,免费提供食宿,尽我们的大努力减少客户在异地的诸多不便。
6、有专业押车人员跟车,以便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残的牛羊驴苗随车退回,及时处理,损失由我场承担。
7、如购肉牛羊驴苗业务量大,数量在20头以上(含20头),我场赠送一台铡草机和牧草种子。
8、售前、售中、售后一条龙服务,使养殖者真正放心、省心,保证您养殖成功!
9、我场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为客户所购牛羊驴进行防疫,打疫苗,以保证我场所售牛羊驴的健康和我场的信誉。客户初次养殖,畜牧师可随车免费跟随指导,购30头以上免费指导10天,购50头以上免费指导15-30天。
10、免费传授科学养殖技术,技术人员和咨询服务,赠送内部的《养牛羊驴高效饲养技术》及(含VCD)光盘资料和内部饲料配方。确保您养殖成功,发家致富!
11、本场是中国农业部扶贫办定点单位,因此凡来本场引种的养殖户均可享受国家“购牛羊驴免运输费政策”,凡在本场购牛驴20头以上(含20头)羊30只的养殖户一律免费送货,货到付款!!
总经理:黄春东 (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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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长:黄纪春(村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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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牧局] 友情提醒您:为避免你不必要的损失,来场前好提前打电话预约、告诉我们您的具体路线和到站时间请或电话告知&&切记!!!!(真正确保场家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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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高铁观光座看不到的风光    
海南东环铁路自2007年动工以来已有近5年的时间,从日正式运营以来也有将近3个月的时间了,可是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江源村委会所属冯坡头、加禾群等几个经济社大部分失地农户仍未能拿到征地补偿款。现在个别村民为东环铁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又闹起来了!个别人经常威吓村民以身携尖刀、炸药,说要尽快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他,谁要拿他的钱他就收拾谁。为了征地补偿款,这样的闹腾已经不知道发生过多少回了;加上自1998年以来因为非法占有土地问题,这样的闹腾已经数不胜数了,村民们也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可是至今就是没有得到解决,搞到村民连擦肩而过都不打招呼。真的不知道这样的闹腾还要延续多久……      
日,中国政府网、铁道部网、人民网海南视窗、和讯网等知名网站都刊登了一条题为《CRH380A型新一代高速列车正式加盟海南东环高铁》的新闻,开篇就说“3月8日7时20分,随着CRH380A型新一代高速列车从三亚站开出,舒适性更强、令旅客有更多选择的新型列车正式加盟海南东环高铁”。海南东环高铁连接海口和三亚一南一北两座城市,全长约300多公里;2007年9月动工建设,日建成通车。铁路沿线附近风光旖丽,景点荟萃。有旅游专家认为东环铁路的建设,对海南旅游整体发育有着深远影晌,为海南旅游的精端化、丰富化提供了交通上的支撑。随着新一代高速列车的引进,并设置了专门的观光座和一等包座,坐在舒适宽敞的列车上,可尽赏沙白浪轻、海水湛蓝的海湾美景,领略美丽宝岛的椰风海韵。据报道,海南东环高铁自日正式开通运营以来,截至2011年3月上旬的两个多月时间已开行动车组列车2112列,147.1万旅客体验了高铁的舒适和快捷,日均运送旅客2.1万人(据中国政府网《CRH380A型新一代高速列车正式加盟海南东环高铁》),可谓风光无限,取得了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高度统一。可是,又有谁知道,坐在舒畅的观光座上一览眼底的还有多少看不见的风光呢!  
近一段时间来,铁路沿线的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江源村委会所属的几个经济社又闹起了征地补偿款纷争,有个别人极尽威吓之能事意图多占取补偿款,有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圈占的土地也要拿补偿款,有的盯着补偿款还要多占土地等等,闹得村民情如路人。海南东环铁路从动工以来已有近5年的时间,从正式运营以来也有将近3个月的时间了,该村委会所属冯坡头、加禾群等经济社大部分失地农户仍未拿到征地补偿款。  
作为海南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77号),要求各有关市县、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日,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签订了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书,海口、琼海、万宁、三亚和凌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主动承担起了全线的征地拆迁重任。征地变成了一项硬指标,征地工作得到了全面的铺开。大概在2008年,上文提到的几个经济社的征地补偿款划到了有关账户;之所以说是有关账户,最初的时候并不是直接划给经济社账户或者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户,而是划进了镇政府的账户。到了2009年底至2010年初的时候,因为要清理小金库,镇政府才将补偿款划到经济社的账户上。但是不管补偿款在哪个环节,自进入镇政府账户的那天起,为补偿款分配问题,邻近的几个经济社内部经常不断生起事端,多次差点演变为激烈事件,造成村民关系紧张、内部极其不和谐,村不象村,店不象店。  
说起发生的这些事端的原因,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失地农户手中有合法土地承包合同的。这种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谁都无可否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首先要确认这种法律关系。二是部分土地是经济社早期统一分配给农户使用,但没有承包合同的。这种情况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为,村民当初达成共识的,应当予以承认,视同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三是被村民私自侵占的集体机动地。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是应该予以打击的;但是个别经济社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侵占了土地的农民还坚持补偿款归他所有。四是霸占其他村民的合法承包地。有些地方有些人恐吓、威胁村民,在村委会个别人员的帮助下霸占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承包地,完全不顾村民手中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五是买了地上的种植物后同时要将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的。比如买了树木,而不是种植树木的土地,怎么能拿补偿款呢;这自然也是非法的。六是部分非农业户口人员到农村拿地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七是已去世无继承人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居然登记在其他无关人员名下。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是应该深入调查的,如果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上述第三至第七种情况严重影响到征地补偿款及时、顺利、依法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另外,有些村民还不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给失地农户征地安置费,看到别人比自己拿得多就眼红,加上村干部、经济社干部不懂法、不依法办事也是其中一个原因。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没有一个主心骨、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和依法办事,仅依靠村民自身是难以落实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的。  
难道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就不知道这种情况吗?从土地被侵占等问题出现开始,村民就多次向市政府、区政府、镇政府和村委会反映、递交联名信,村民还集体上访镇政府,并且两次在省政府网站进行了网上信访,两次都是批复“要求海口市政府在一个月内答复”,两次都是希望了以后再失望;这些信访过程都是伴随着近年来反复出现东环铁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的,征地补偿款长期冬眠在镇政府账户里本身就说明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失地农户手中镇政府是一清二楚的。可就是没有任何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真正地过问和及时帮助村民解决问题。  
这些问题真的就那么难以解决吗?自然不是。因为关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问题法律都有一整套明确的规定,依法办事,以理服人,其实是再好办不过的事情了。  
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有:  
一是规定征地必须给予补偿的有关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都说明必须有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证明土地权属。  
二是规定如何支付、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的有关法律规章。《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被征收、征用承包地给予调整。”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方补偿。”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规定的最详细的就是《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方案被依法批准后,因对被征收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难以确定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暂不支付,但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费,不得挪用。”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属争议调处结果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款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从这些规定看来,《办法》不仅清楚规定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费部分,即安置费要全额支付给不需统一安置的被征地农户,同时要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如果没有条件调整土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费只能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其他与被征土地没有任何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使用。  
《办法》也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自治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款规定:“市、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的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全额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批准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或者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限期追回,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说明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帮助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使用工作,而绝不是钱付出以后就撒手不管、让农民爱怎折腾就怎折腾去。  
三是国家有关政策也对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第一条第三项要求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还要求“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8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意见》明确要求“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还强调要开展征地拆迁排查清理工作,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是否落实、征地各专项资金账户是否设立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此外,帮助农民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工作还有着积极的实际意义:一是坚定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的威望,真正树立起执政为民的形象。很多农村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不到及时解决,关键是不去解决、没人解决、不及时解决,前文所说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涉农问题多年下来积重难返,造成问题越来越复杂。相信本文所说的问题绝不是孤立的、偶然的,只要对老百姓饱含感情、责任和良知,解决好了这些问题并不是什么难事,中国的老百姓是最纯朴的,也只有对老百姓有感情、责任和良知的人才会主动去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帮助老百姓解决了切身问题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是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解决征地补偿费等农村问题,都有一整套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得到提升的过程,这个工作比起简单的法制宣传日工作来的更加扎实;特别是要避免在农村工作中违法行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和罢免、辞职、补选,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方便选民投票。”第三款规定:“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等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 中办国办印发的《加强改进村委会选举工作通知》(中办发〔2009〕20号)要求,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都明确了一个问题,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对于老弱病残人员才能适用流动投票箱。可是美兰区三江镇江源村委会的选举却采取流动票箱三更半夜三四点钟挨家挨户入户投票,这是明显违反规定的;又比如,前不久丈量土地后却再没有下文,也没有向老百姓作出解释,现在到处传言要按照农户现耕作的实际面积发放土地承包证,而实际上农村存在大量非法占有土地的情况,如此一来让老百姓以为“谁占的就归谁”,无形之中会引导农民争地抢地,这些情况容易在农村制造新的矛盾,极不利于农村法制建设。只有农民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加强、法制意识得到了提升,以后诸如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少,农村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好做。三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民风纯朴是我们中国农村的最大特点,但是简单的民风是自觉的,这种民风只有提高到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实现。前一段时间有报道说中共中央总书记要求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也是一个最具效果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过程。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解决征地补偿费问题有法可依,有党和国家的政策,还可以产生诸多积极意义,请问海南的加西亚:你们什么时候启程!让海南东环铁路沿线的风光表里如一,建设一条和谐的风景线!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于海口)奔驰中的列车新车加盟正式运营的报道国务院新通知报道外文报道征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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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也有。
  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帮助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使用工作,而绝不是钱付出以后就撒手不管、让农民爱怎折腾就怎折腾去
  只要有这份心,没有干不了的事情;只要有这份情,没有不牵挂的心!
  位落。。。。了。。。。海南人民会高兴的。。。。。  吃了P的。。。。    别忘记了他老乡干啥最出名。,。。。
  刚才看了一个关于文昌的帖子,觉得为什么出现象这样的现象,不难理解!
  今天是周一,帖子能否让应该看到的人看到?关键是想不想干事、是不是主动干事、能不能干成事、干事得不得法?更关键的是是不是有着心怀百姓的这份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突出抓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意见》要求要把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农民致富步伐结合起来,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月26日《非诚勿扰》现“为人民服务”招亲!男嘉宾千万美元考倒女嘉宾,称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是久违了的一句话,值得让现代的人深思和反省!
  如果说我刚才的话是看了新闻以后来的,那我现在刚刚从网上找来节目看了,真的惊诧于那位男嘉宾居然是来自大洋彼岸!特别是那句“入学是为了知识的增长,毕业是为了更好服务于国家和人民”让人着实感动!而且临了还特别阐述了对钱怎么花的看法,值得大家找来看看。
  围观就是力量,跟帖促进和谐。要是围观很敏感,我就仰望星空,总可以吧?
  请帖友帮忙不让此帖下沉,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是不是有人在尽职尽责?到时候一目了然!  另,那期节目确实精彩,能让人在娱乐之中受到熏陶和深思。
  “政府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担当,并想办法解决。”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石志夫说,政府要与社会形成合力,系统化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尽快给“悬念”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种种悬念的真正‘落地’,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是对各项制度建设的考验,也是对社会素质的考验。”胡星斗说。     “利益关系上的错位,导致了地方的消极应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认为,这与行政监督、资源配置和行政立法有关。     引用一些&专家&的说法,也许能让人耳目一新!
  在2分钟前刚刚过去的一天里,决定在这个帖子里全程跟踪直播关于文中几个村庄东环铁路征地补偿款问题的解决;以后会不断更新进展情况,看看这个问题是怎么个结束!  
  这个楼主水平高。    
  3月29日向市长信箱发了邮件。  沙发有人说“文昌也有”的话,这样的事情绝不是孤立的一件事。  这样的事情能不能解决好,不但是考验有关政府部门的执行力,而且也是验证为谁执政德的问题!3月29日向市长信箱发邮件3月29日向市长信箱发邮件
  有关信访规定。《信访条例》对信访的定义及信访方式、途径《信访条例》对信访处理方式和处理期限的规定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方式期限延长规定违反信访规定的法律责任
  日下午,传来消息说村里有人闹到美兰区了,镇政府和村委会将于第二天中午到村里召集开会;声言因为有人追逼着要征地安置费因而不当村长的原村长打电话通知在外人员(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去参加会议,争取更大的支持。
  日下午约2时,美兰区三江镇政府驻点江源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和江源村委会主任等人来到冯坡头村,该村男女老少加上在外人员几十号人集中一起,都分不清是凑热闹的人还是开会的人,跃跃欲试准备争取自己的利益,不管是否正当;其中有一家长期在外县工作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拖家带口回来,准备发挥人多势众的优势作最大的博弈。
  会议刚开始不久,有人就站出来说要将某人正占用的一块地拿出来分配,分好了地才能分配征地费。而实际上,除个别人外,这个村大多数农户都多多少少占用着集体的土地,全村有几百亩土地是这种情况;前一阵子上面有人下来丈量土地,说是要进行土地发包,现在有传说要全部收回村民原承包地重新进行再发包,有的传说是要将现有集体机动地进行发包,众说纷纭,却从来没有人出来予以澄清。现在到底怎么处理那些已经丈量并被农户占用的土地,国家法律是不允许收回已发包到农户手中的土地的,收回重新发包显然是违法的,看来只能针对未发包土地进行发包;不管怎样,土地丈量以后再也没有任何说法,难道谁占了就是谁的?真的不知道后来土地确权的数字是怎么出来的。那么有村民提出仅仅对被占用的一片土地进行分配发包显然也是行不通的,进行再发包的土地应该是所有未发包的土地。这种意见显然招来一部分人的强烈反对,反而惹来有人提出要祖宗地的无理要求。
  接着,拖家带口回来的那一家人居然提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必须经全村(包括在外人员)60%以上签名同意才能实施的要求。这一家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完全是因为基于他们家连同在外在内的人口,再加上邻近一两家人,自信占了大多数,只要他们不同意,这个钱就不能分。对于这个要求,不知道前来召集开会的镇政府和村委会人员有什么想法,其他村民有什么想法,但是这个要求提出的主体和要求本身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首先,这一家人是城镇户口人员,根本没有资格对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提出任何要求;建议倒是可以,听不听倒要看是否合理、是否合村民的意!其次,土地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承包合同的私人承包地,一部分是集体留成的集体机动地,对于这两部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有承包合同部分在划拨补偿款的时候就应当直接划入村民个人账户了,根本无须经过多少人同意,而集体部分是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集体部分如果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怎么用倒是可以经过全体村民讨论研究,但现在这个问题不是关键。
  接着,拖家带口回来的那一家人居然提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必须经全村(包括在外人员)60%以上签名同意才能实施的要求。这一家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完全是因为基于他们家连同在外在内的人口,再加上邻近一两家人,自信占了大多数,只要他们不同意,这个钱就不能分。对于这个要求,不知道前来召集开会的镇政府和村委会人员有什么想法,其他村民有什么想法,但是这个要求提出的主体和要求本身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首先,这一家人是城镇户口人员,根本没有资格对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提出任何要求;建议倒是可以,听不听倒要看是否合理、是否合村民的意!其次,土地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承包合同的私人承包地,一部分是集体留成的集体机动地,对于这两部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有承包合同部分在划拨补偿款的时候就应当直接划入村民个人账户了,根本无须经过多少人同意,而集体部分是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集体部分如果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怎么用倒是可以经过全体村民讨论研究,但现在这个问题不是关键。
  这个所谓的会议开到这个时候,会场逐渐失去控制,用村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十个人十种意见”,都是从想自己多占一分利益出发的,其实问题发展到不分是非、无论正当以及不在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这已经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种矛盾的由来不是一天两天,也不仅仅是村民本身的问题。农村问题积累下来,不是没有原因的;按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早应该直接划拨到失地农户本人手中,可是为什么拖了这么久没有解决呢,难道是农民自己的原因吗!后来不少人说,说好了是开会讨论分配征地款的,怎么又变成了要分配土地的了。其实这跟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场召集、主持会议的人不无关系!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该发生的错误。
  存在问题一:  
这次会议不了了之,甚至可能在村民中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村长已经声称不干了,在没有做通村长的情况下仓促召集开会显然是不妥的。村长说有人老是追着要安置费,而且十几亩地要十几万,那他们能分到手的就不多了,因此拒绝不干;这明显也是歪理邪说!拿多拿少,要有法律依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完全有法律规定,不是看到别人拿得多就有意见的。另外要尽量争取从村长那里了解更多的关于村民的思想动态,掌握了村民的各种想法,才能有对策。因此,要作通村长的思想工作。  
  存在问题二:  
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人员根本不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连征地补偿款政策都不知道的人怎么去做好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工作。在开会现场,有村民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关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规定大概讲了讲,可是镇政府的人居然问“有没有这样的文件”。现在是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关键时候,干部的素质是何其重要,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要求是当前最迫切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存在问题三:  
三是有承包证部分土地补偿款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属于私人的,这部分补偿款是不应该拿出来开会讨论的,而是应该直接划拨给失地农户的,有人提出要经60%以上村民同意更是离谱的。试问,谁家里要怎么花钱,要拿出来给无关的人讨论同意是不是很滑稽呢!按照法律办事,既可以将问题解决,也使人信服,逐渐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如果一定要开会,那为什么不将政策、文件、法律给老百姓做个解读呢。在绝大部分人不知道规定的情况下,工作怎么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呢!  
  存在问题四:  
四是主持会议的人不能控制局面。从会议本身看来,本不该开的会开了,开了会不久会议主题就走样了,更为要命的是不久就有人陆续离场,搞到最后只留下一个寥寥无几几个人的尴尬场面。想了想,有些村民都觉得召集会议是失了脸面,不知道有关人员是否觉得没了威信!但是威信又是怎么来的呢,不是喊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不是威逼出来的,不是靠着是代表政府而来就有的,更不是将诸如征地补偿款问题搁那不解决就会自然生出来的,而是要靠干出来的,想干、能干、实干出来的!人家给不给面子,就看你有没有威信!你有没有威信,要靠你平时为老百姓真正干了些什么!  
  存在问题五:  
五是缺乏完善的应急救济措施,面对复杂的局面,既无法控制更没有作出妥善的处置,缺乏救济和善后措施。从4月15日召集村民开会连草草收场都谈不上至今已经过去近半个月,官方却再也没有任何消息;但是开会的时候,据有的村民后来说镇政府的人说是市委压下来要求解决的;这个说法不知道真假,无从考证,但是大多数村民还是认为是那位经常闹事的人闹到市里面了,此人自诩认识美兰区一位副区长,所以村民都相信这个说法。如果接下来还是没有任何动作,我真的怀疑这又是虎头蛇尾的行为;这就是一贯规律,闹腾一下就出来做做样子——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地方会有“闹才会有盼头”的土壤,使很多未能解决、未能及时解决、没有人去解决的问题再三引起上访事件;因为这个现象一再发生,“闹才会有盼头”的思想根深蒂固,对于这种现状,难道就不该找找自身的原因吗!现在很多机关部门召开什么队伍思想分析会,都在一般工作人员身上找问题,我觉得很可笑,同样的道理,这些问题与上述问题一样,要多在自己身上找问题,在管理部门身上找问题,在管理人员自己身上找问题,任何思想问题决不是无来由的,但最大的来由还是来自管理者身上、领导身上!顺带说一说这种怪现象,说一说那部分自我感觉良好的人,随机而发,不要见怪。  
  东线还没闹完西线马上又要开始闹了,西线的乡亲应该抓紧时间多向东线的老乡学习、取经啊!
  这是维护合法权益!不是闹,老百姓不会“无理取闹”的!
  截至日,尚未出现新的为老百姓解决征地款问题的行动或表示。
  县市书记大接访是好事!眼下正在各市县如火如荼进行。  但是关键是如何将接访工作与信访极好地融合起来,做到日常化、正规化和制度化,是信访渠道畅通无阻,使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进而将信访工作融入到日常行政之中,在日常工作中就及时予以关注和解决,切实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这就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大接访要取得的最佳效果!
  发这个帖子,源于:   一是奢望能够帮助解决问题;  二是监督也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政府的职责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四是尽量让这些事情自始至终摆在这里,尽量以政策和法律说问题,让每一个人了解有关部门办事的过程,看看这些事情是怎么解决的,有关部门又是怎么办事的.  在全程直播这件事情发展的同时,以下将尝试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发生的缘由,包括帖子里面说到的征地过程和程序、老百姓看待问题的根源、村委会选举、土地确权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观望中......  问题得到解决和怎么解决,我们观望中!
  你就 别想他会给予补偿了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坚决查处强征强拆行为》/a/642.htm?pgv_ref=aio  中央对制止强征强拆可谓三令五申,可是为什么屡禁不止呢!归根结底,我们的违法成本太低!如果对于这些违法拆迁者,先摘乌纱帽,再追究刑责,不知道谁还会一而再再而三踩红线!特别是那些过于在乎一己之利、局部利益的人,我想再也不敢乱作为了。
  欢迎观望,更欢迎加入讨论,但是有一个希望: 就是说话要文明,特别是要有事实有根据,不能随意臆测!
  支持楼主的理性监督!  解决类似的农村征地问题我觉得需要“一手硬,一手软”。  所谓的“一手硬”是指问题的解决必须围绕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这个前提下,确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得到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手软”则是在“一手硬”的前提下,统一村民们的思想认识。要做好这个工作,需要先点后面,先局部再整体,有序进行才有成效。  做好这个工作,当地政府责无旁贷,政府组织内部的考评,此时是最切合实际的时机,必须启动。  当然,如果楼主能够拿出具体的现场报道,咱们网民也可以为解决此事的政府官员做个考评,以供相关部门参考。
  @大刀王伍  06:54:43  支持楼主的理性监督!  解决类似的农村征地问题我觉得需要“一手硬,一手软”。  所谓的“一手硬”是指问题的解决必须围绕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这个前提下,确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得到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手软”则是在“一手硬”的前提下,统一村民们的思想认识。要做好这个工作,需要先点后面,先局部再整体,有序进行才有成效。  做好这个工作,当地政府责无旁贷,政府组织内部的考...........  -----------------------------      说得有理性!
  市长邮箱回复说:未能办理,根据是《信访条例》的规定,但具体是根据哪一条没有说明。进入邮件查询显示是:作废。  市长邮箱回复了2封邮件第一封让进入原邮件查询办理情况
  第二封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未能办理。
  @说风话凉  07:39:10  第二封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未能办理。    -----------------------------  
  补照片照片上不去?
  第二封回复邮件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海南东环高铁征地补偿款至今未能支付到失地农户手中无人过问》(编号:I)不符合《信访条例》受理条件,未能办理,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注海口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最精最美的省会城市。  
  信访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一月十日(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完)      
  法院受理不受理或者判决书上都要注明作出决定或者判决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法律条文,说不符合《信访条例》受理条件,是否也应该具体说明依据呢?  其实当初我自己的主要目的还是将事情放到网上去,对于发给市长邮箱只是怀着试试看的心情而为之,完全没有抱太大的希望!  而放到网上很大原因也只是对这些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看不过眼而已!征地有关各种文件中明确有一条就是不能因为征地造成群众生活下降,而这几个村的征地款未能及时发放到失地农户手中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人民政府为人民,不找政府找谁;曾几何时,人民警察还打出“有困难找警察”的豪壮标语呢。
  还有一条,《信访条例》第二条给“信访”下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换言之,信访是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即向有权机关反映情况;市长邮箱不能简单看作是“信访”,市长有时候是一个职务、是个人,不能视为任何时候都代表政府部门,不完全是《信访条例》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政府的市长是为人民服务的,辖区内群众有涉及到政府或者完全是因为政府的原因而出现不能解决的问题,难道不能找政府、找市长吗?
  服务型的政府应当是主动作为,而不是是否符合哪一部法律的规定,而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正是需要建设服务型的政府。虽然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就“不可为”,但是更多的行政事务不都是法无明文规定的吗,况且这些问题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上卓越,买菜刀,货到付款,安全可靠,无需 实
  台湾因塑化剂引起的食品、保健品安全风波愈演愈烈,香港主动跟进清查相关食品,什么时候我们也这样主动,风气会好很多!
  分析问题之一:征收土地时没有按照国家土地法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土地权属    上文提到几种情况,即:失地农户手中有合法土地承包合同的;部分土地是经济社早期统一分配给农户使用,但没有承包合同的;被村民私自侵占的集体机动地;霸占其他村民的合法承包地的;买了地上的种植物后同时要将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的;部分非农业户口人员到农村拿地的;已去世无继承人的五保户的承包地登记在其他无关人员名下的。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情况呢?虽然这些问题与农民争利有关,但其根本根源在于丈量土地、征收土地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造成的。  据村民介绍,工作人员进村去丈量土地的时候,没有完全发动群众,只是叫了三两个村民到场,这些个村民又不懂法律,只是简单地指认土地使用者是谁就登记在谁的名下;至于发生冒认五保户土地的情况,恐怕就不是那么简单的指认了,有待于深入调查。  而以上这些做法都是急功近利、不深入联系群众、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意思是说征收土地要公告,而且必须以凭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可是本文以上的情况仅仅只是凭现场几个人的指认以及不明所以的五保户土地被登记在与毫无相干的别人名下。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际情况是很多人都没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即使是土地如何分类、如何确定补偿费、每亩土地补偿费是多少等等都能以知道清楚。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一)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或者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六)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没有见到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也没有实施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步;探勘土地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后面争议、听证那些更别说了,前面的不知道,后面的自然不能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权属确定,自然是会生出纠纷和争议的。
  好久没来,以下将继续。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就中国共产党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研究进行的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指出:必须深刻认识和充分运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力量的历史经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  
      见死扶上是中国几千年的美德,是我们作为人的一点良知根本!  就像老百姓的事情,同样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拿着工资的国家工作人员来管,来解决一样!  这两者看起来有内在的本质一致性。但是,从某种角度老说,路人见死不救天经地义,于情过不去于理是无可厚非的;而政府叫人民政府,老百姓的事情是政府的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即使是从道义上也是应当伸出手来的。  试想,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在责任范围内的事情都解决不好,又如何要求路人伸出援手呢,又如何体现出导向作用呢。这个社会何去何从,公众是看着政府的!
  何以见得我换了马甲?但我确实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换了马甲,确实是没用!
  本来就不寄希望!除非俺是清华博士,写一封公开信,可能有希望。如今只是调侃的资料而已。
  报告进展情况:   最近听闻三江镇政府及江源村委会的人员到相关自然村召集开会讨论补偿款处置问题,主要内容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每亩给予安置费1万元(政府征地时定的安置费为每亩1万4千元),不管是否有正式土地证、侵占集体土地及他人土地均按此标准给予补偿;除去补偿费外,其他的“三七分”,即三分按照全村人的水田亩数分配,七分按照全村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并让所有村民签名确认同意此做法。这样的话实际造成部分没有被征收到土地的但家庭人较多的分到的“征地补偿款”居然比有地的人还多。这种做法不但是愚弄了不懂国家法律的老百姓,同时也是违法了国家法律和有关征地补偿政策的。  以下将逐一展开进行述说。
  其中最可笑的一点是:  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进行讨论,让全体村民签名确认;而且按照有关工作人员确定的标准,安置补偿费还没有足额发给失地农户。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换句话说,安置补偿费的用途只能用于失地农户劳动力的安置、或者发放给失地农户、或者经失地农户同意用于其社会保险,其他任何人员是不能侵占、挪用失地农户的安置补偿费的,甚至怎么用都不能过问,更别说讨论了。  再回头看看以上由有关工作人员确定的安置补偿费使用办法,其可笑就在:召集一批无关人员来讨论某一个人的安置补偿费如何使用,并且将属于别人的财产分配给了其他无关人员。通俗地说,就是无关人员来讨论并且分走了我自己的财产;你说可笑不可笑。  深了说,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因而这样进行分配了别人的财产,那么这些人是愚昧的;如果知法懂法,那么就是不负责任、愚弄老百姓!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虽然现在好久没人提了,但在党章中还是光明正大有着的,为人民、为老百姓工作必须尽心尽意,处事必须有根有据,方能显示出其公平公正,才能真正为国家工作,为党树威望!
  失地的农民,将来会沦为最悲惨的一群人。如同下岗工作一样,一无所有。悲!中国的历史在重演!
  今晚看参考消息第16版报道《菲外长鼓动国民“做好牺牲准备”》,说到菲律宾总统表示就多个有争议地区能源资源进行五五分成。不知怎的,忽然想到这个帖子;农民失地补偿金不是黄岩岛,我国不容许任何流氓无赖国家侵占我神圣领土和主权,农民合法征地补偿金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和瓜分。
  政府是不能再拖了
  农民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希望政府多重视农民
  其中最可悲的是:安置费只给1万块!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被征收、征用承包地给予调整。”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方补偿。”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现在某些工作人员私自拿出讨论并最后确定的标准与法律法规规定有很大的差距,这不是拿失地农民的利益开玩笑是什么;这叫维护失地农民利益吗!
  现在新的政策要求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户(见正文附后照片报道)。虽然东环铁路补偿款长期被搁置,现在也应该按照最有利于失地农户的利益予以办理;而实际上不管是原已有的生效的法律法规,还是新的政策,看起来都没有得到一丝一毫的执行。制定的东西得不到执行,社会和法律后果都是很悲哀的!
  欢迎关心农村发展、有正义感的网友参加讨论——我们这样的人少了点,但说话要遵守国家法律;为了农民的利益,请勿说一些不相干的、头脑发热的言论。谢谢!
  顶楼主
  第三:召集村民开会讨论怎么瓜分失地农户的补偿款本身已经是违法的了,却又扬言说只要有80%的人同意分配方案即可通过;而实际上失地农户人数(以有土地承包证及集体明确分配土地为准)占少数,换句话说,不管你是否同意,瓜分你的钱是板上钉钉的了。搞得失地的少数人可怜不懂政策,不得不都签了字。悲哀啊!不趁着这个机会进行普法教育,提高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却向相反方向,推进了愚昧的更愚昧!对和谐社会建设是遏制、阻碍的,这种工作方法的人,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还有什么积极意义呢!
  今天是六一节,祝社会的真情回归儿童的纯真!为人民服务能够赢得老百姓的交口称赞!
  贺国强:坚决查办群众身边十种腐败问题
/a/695.htm?pgv_ref=aio2012 (分享自 @腾讯新闻 )正文第九行:“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  又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字样!
  正文附后第四张图片中有报道说新政策: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同时要求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拨付给农户。这些有利于农户的政策为何都得不到落实呢!
  好复杂
  祝贺神九顺利发射成功!这一刻凝聚着科技人员的多少汗水、责任和不眠之夜!但愿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这种精神和责任,扎实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切实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这帖子不知道三江镇以及其相关上下级机构、部门是否看到?  第一,如果没看到,那么有可能是不称职的;海南没几个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关注、查看、收集以及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是作为有关部门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责,也是了解民情、深谙社会舆论、作为制定和施行政策方针参考的一个有效手段。  第二,如果看到了,对于内容是否准确、真实没有任何后续观察、了解,更没有主动去跟踪、改正,那么常挂的“为人民服务”、“群众无小事”、“情为民所系”等在这些看到的人的眼里就是一句空话,失了共产党员的本质特性。  第三,引申开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还不如回家卖红薯。
  将贴出分配表,很好笑的分发,还是在有关部门的主持决定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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