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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辨识水泥企业的有限空间,避免发生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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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工贸...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依然多发。暴露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有限空间的辨识存在误区。二是涉及硫化氢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三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不重视。四是作业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五是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问题突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作出通知:一、监督企业摸清底数。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三、监督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四、监督企业加强应急演练,杜绝盲目施救。五、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六、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
《通知》是国家安监总局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作为水泥企业则应要自觉认真执行日起施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不应被动等安全监管部门上门监督,甚至下达整改令后才有所行动。此次《通知》一大亮点是列明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对水泥企业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框定了作业点的基本范围。列入有限空间作业点的范围较为全面,并不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储库、储罐之类。
《参考目录》列明的有关水泥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内容转摘如下(序号按原文):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通用部分: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参考目录》还附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水泥企业应该根据《参考目录》,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认真全面辨识,掌握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并按要求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禁不审批开展作业。在排查出的每个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开展安全培训,确保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方法。
以上工作要落实到列入属有限空间的每台工艺设备及各类公辅设备设施的每个作业点,其工作要做到一个作业点不漏,确实需要企业扎扎实实下足工夫才行。也只有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上做足功课,防患于未然,才能收获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硕果。在这里还不得不敬佩拉法基把安全作为集团的核心价值和首要任务的理念和做法。去年七月,《中国水泥网》采访了拉法基瑞安东骏,并发表题为“拉法基瑞安东骏:安全已成为一种信仰”文章,文章所附照片中有一张是“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照片显示了企业在属有限空间作业点树立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为,警告
10#: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拉法基做到了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的要求。
从水泥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看,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事故占比也不小。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水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就先从依据《目录》正确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开始。畅谈商务合作、投稿请联系:QQ:电话:微信请长按二维码添加 以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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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5月20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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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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