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员工特退个人学籍档案遗失证明格式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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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sgt&|[安徽 芜湖];& 16: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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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找到一些当时一块工作的人
1、什么叫“我的人事档案不见了”?
(1)能确定是你自己弄丢的吗?如果是,就只能去补办了。
(2)如果不是自己弄丢的,而是在工作调动中被有关单位弄丢了、或是...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家对养老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当时将企业员工原来的工龄折算为“缴费龄”,记载入个人养老保险档案。该档案与单位的职工档案不...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时,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携带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以下相应材料办理:
...
大家还关注我母亲69年知亲下乡(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79年享受国家政策返程(有苏州档案馆提供的当时苏州市顶替返程的申请表)  
80年工作调动(有金阊档案馆提供的当时人事调动介绍信)  
86年辞职。  现在国家出台政策,连续工龄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时,要求必须提供个人的原始档案,但现在原单位已经倒闭,我多次去其主管部门(至少去了10次以上),均被告知档案没有了, 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起诉其主管部门呢,以什么样理由起诉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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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递交给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的立案申请    当事人:陈梅韵
出生年月:日
居住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花园3区11幢412室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当事人得知,国家现在又新的养老政策:“连续工龄满15年,即可享受国家最低养老金 。”为此当事人特地到市社保局咨询回复:当事人连续工龄已满15年,是符合这项政策的,但是必须提供本人原始人事档案方可办理。  1969年12月,当事人响应国家号召知识青年下乡至苏北方强农场(知青下乡证明由桃花坞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1979年3月,当事人享受国家政策,顶替母亲(杨秀珍)返城工作(由苏州市档案馆提供返城顶替审批表)  
日,工作调动,当时由平江区劳工科开具给金阊区劳工科的人事介绍信,介绍信上明确注明“档案另转”(由金阊区档案馆提供)  
日,由金阊区劳工科开具给金阊区商业局,介绍信上也明确注明:档案另转“(由金阊区档案馆提供)  
1986年秋,当事人因个人家庭原因自动提出辞职,并得单位批准。  
历时两个多月,当事人先后寻访了17个部门不下50次(市档案局5次,金阊区档案局5次,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1次,平江区商业职工管理中心1次,市社保局1次,原市贸易局7次,市商务局4次,桃花坞派出所4次,市饮服公司3次,金阊区贸易局8次,金阊区人保局3次,市信访局4次,金阊区信访局2次,金阊区人保局3次),终寻找到以上那些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均证明,最后接触到当事人档案的单位:金阊区劳工科(即现金阊区人保局)及金阊区商业局(即现金阊区贸易局),为此当事人多次寻至以上两个单位,但两单位既无法交出当事人人事档案,也无法提供当时的人事档案流转凭证,并且无法提供任何的企业文书可侧面证明当事人工龄证明。却一再用时代久远,企业改制重组等等借口推诿当事人,就以上证明可以推断,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应该在其工作调动的过程中遗失了。  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解释: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家,即人事档案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人事档案的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丢失人事档案这种“物”的损害,实质侵犯了职工劳动、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丢失人事档案的损失赔偿应当遵循我国民事和人事劳动法律的原理和立法规定来分析确定。并且现查找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类似的人事档案遗失给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漫漫的寻档之路,充满了艰辛和痛苦,我一直以来都服从国家领导,听从党的指挥的普通公民,现在却落到如此惨状,为了这事我的血糖也从原来的8点骤升至18点,金阊区人保局及金阊区贸易局这样无视并且随意遗失国家财产,肆意侵害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即使我只是最普通的公民,也并不懂法,但我依然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国家财产,来讨回国家赋予并且本应属于我的利益。但直到现在我依然相信我们国家一直倡导的公平、公正、民生、民意。也相信金阊区人民法院定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苏州莫友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已移至天涯特邀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专帖,请你移步该专帖查看详细解答,祝你的问题早日解决。  劳动争议专帖网址: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law&idarticle=264601&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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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单位遗失员工档案怎么办,单位应当如何赔偿员工损失
单位遗失员工档案怎么办,单位应当如何赔偿员工损失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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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遗失员工档案怎么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宣判一起因职工档案遗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档案遗失确实给原告甘某社保、就业造成一定影响,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原告3万元。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得到批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甘某提起诉讼,要求高新支行为其补办从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万余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不能享受正常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单位应当赔偿员工损失法院一审认为,甘某未能提供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但甘某的档案遗失确实给其及就业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一审酌情支持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甘某坚持认为档案遗失造成其无法就业,高新支行理应为其补办、恢复职工档案资料,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只赔偿3万元过低。高新支行提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这与档案遗失无关,因此一决应予撤销,并请求驳回甘的诉请。成都中院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对档案遗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其也不能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3万元,也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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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遗失员工档案1981年6月,原告游某与被告岳阳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6年被告单位内部体制改革,发现原告游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因此游某无法安置工作。游某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排工作,但都被“找到档案以后再说”等理由推迟。2001年,被告公司有一批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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