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股第一天涨44没有涨44的最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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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和新股一样不设涨跌幅限制 新股首日涨停44% 为何协鑫集成涨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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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和新股一样不设涨跌幅限制 但新股现在首日涨停44% 为何协鑫集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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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三板市场 出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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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 搜了一下,前身是*ST超日。这公司前两年不是 老板跑路,快破产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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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压全部身家的年就回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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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传媒等4只新股今上市 大涨44%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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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传媒等4只新股今上市 大涨44%秒停】周四,读者传媒、道森股份、润欣科技、中科创达四只新股上市。其中,读者传媒、道森股份两只新股拟在上交所上市;润欣科技、中科创达两只新股拟在深交所上市。
  周四,读者传媒、道森股份、润欣科技、中科创达四只新股上市。其中,读者传媒、道森股份两只新股拟在上交所上市;润欣科技、中科创达两只新股拟在深交所上市。  集合竞价阶段,,,,等4新股均现零成交。开盘后,四只新股陆续顶格秒停,截至发稿时,N读者涨44.01%,报14.07元;N道森涨44.02%,报15.77元;N润欣涨43.96%,报9.89元;N中科涨44.01%,报33.51元。  昨日,国务院首次明确了将在两年内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随后,证监会也在官网第一时间做出表态称,将“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不过证监会专门在昨日的文中表态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对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不会一下子放开,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  据了解,当前,证监会除了做好注册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做好新股发行审核工作,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做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上半年沪深两市的IPO数据可谓领跑全球。有咨询机构统计,沪深股市的IPO共计187宗、融资总额1461亿元,较2014年同期分别增加260%、314%。而今年4月至5月上市的新股,平均涨幅一度超过600%。与火爆时期动不动募集资金破百亿的情况不同,本次新股募资的资金不超过40亿元。此前开放申购的10只新股平均中签率仅有0.22%,远低于上一批新股发行0.45%的中签率;网下配售率仅有0.04%,创下今年以来的新低。  “目前的大盘处于震荡区间,点位要比之前牛市时低。总体来说,本次新股的涨幅不比上半年上市交易的新股,预计本批新股会有200%-300%左右的涨幅。从长期来看,如果注册制能够落地,上市发行的标的物也会增加,热炒新股的局面将很难见到。”深圳金裕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文东表示。  广证恒生分析师李如娟认为在新股中签率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的超额收益,应该更加关注新股上市表现。本次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均低于23倍,预计上市后涨幅仍然较大。至于发行折价比,新股折价程度明显高于主板和,预计创业板新股上市后涨幅将大于主板和中小板新股,短期内赚钱效应仍然存在。看好和上市后的表现。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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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申购最新消息:南方传媒首日大涨44%
发布日期: 07:53 来源:网络整理 &【字体:
  据第一黄金网掌握的消息,周一(2月15日),即猴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南方传媒”,股票代码“601900”。此次南方传媒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广东省级文化企业整体上市的第一股。截止周一收盘,南方传媒报8.83元,涨幅为44.05%。
  南方传媒成立于2009年,运行六年以来,公司已形成图书、报刊、发行、印务、数字、投资六大业务板块,业务发展均衡;拥有出版、印刷、发行、零售、物流、物业、跨媒体经营等出版传媒行业一体化完整产业链,经营业绩优良,资产优质。
  2010年-2014年,南方传媒营业收入分别为25.3亿元、28.92亿元、31.78亿元、38.01亿元、44.1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31%、9.89%、19.6%、16.13%;净利润分别为1.87亿元、2.4亿元、2.76亿元、2.95亿元、3.5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34%、15%、6.88%、18.98%。
  南方传媒作为一家国内的文化传媒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印刷物资供应和印刷业务。除上述传统业务外,南方传媒也在积极拓展数字出版等业务,近些年,公司主要布局数字版权运营、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应用开发、智能化数据库建设、移动媒体运营等相关业务,以寻求新形势下的业务增长。
  南方传媒以南方云媒体、云出版、云阅读、云教育和云终端五大平台为载体,积极推进媒体融合发展;正在布局和建设的广东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南方文化产业中心”,将成为南方传媒产业升级的重点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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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来了,别被首日限涨“1.44倍”“144%”的大乌龙坑了
(2月10日更新:最新发现,深市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极限在58%左右,详见第十部分。深交所对“集合定价”新规有所阐释,详见附录4。)
新股发行、上市在即,即将用事实戳破某些主流媒体的乌龙。赶在这之前,终于抽出时间,把去年底开始写的这篇文章完成了。那些误信新股上市首日“限涨1.44倍”的投资者,如果意外涨了44%就停牌至收盘前几分钟,会不会目瞪口呆,甚至找某些媒体索赔?
日,周六,看新闻得知沪深证交所13日发布了限制炒作新股的新政,但发现知名财经报纸《21世纪经济报道》把涨幅上限搞错了。笔者当时发微博如下():
新股首日“限涨1.44倍”"最高涨幅限于144%"是乌龙,应为限涨44%!《21世纪经济报道》把"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误解为“不得比发行价高144%”,举例竟称10元涨至14.4元就是涨144%,还无视"集合定价"新政,说深交所对14:57复牌后的交易无进一步约束。参见
16日、17日,周一、周二,一些媒体跟着犯错,笔者又发了几条微博:
前赴后继犯错者之一:成都商报
前赴后继犯错者之二:北京商报(而且说深市有效竞价范围是发行价的上下20%,漏了关键的一点:那是集合竞价阶段的的限定;还说深交所未对连续竞价申报有所规定,殊不知停牌规定实际已限定报价范围)
前赴后继犯错者之三:大连晚报(不引原文,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举例也是照抄21世纪经济报道的吧)
前赴后继犯错者之四:高大上的财新网哦(主标题错,副题内文无错但内文未直接交代144%的数字,还误把集合定价新政说成"集合竞价")&&来自
前赴后继者之五:扬州晚报17日相关语句脱胎于21世纪经济报道,且把某些话重新组织得语无伦次,16日转东方早报未错但未标出处且标题改为偏颇的"上交所"
以上是此次乌龙的概况。一些媒体人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平令人汗颜,但愿他们的语文和数学老师没有看到那些报道。细说起来,槽点很多,下面各个击破,其中某些报道近乎体无完肤,不忍直视者(包括前述语文和数学老师)就不必往下看了。
《21世纪经济报道》的《证交所联防首日限涨1.44倍 炒新
“急火红烧”恐转“文火慢炖”》是本次乌龙的重要源头。(我记得包括该报在内的一些财经报纸周六周日是休刊的,但周一的报纸会提前到周六出版。果然,14日被广泛转载的那稿所属的那期报纸标注的出版日期是16日。)下面附上此稿的全文,并加以点评。
& 证交所联防首日限涨1.44倍炒新“急火红烧”恐转“文火慢炖”
本报记者 王丹 上海报道
防控炒新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2月13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新政,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机制等方面,对炒新行为进行进一步约束。
两家交易所均要求,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20%。
另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沪市新股首日最高涨幅限于<font COLOR="#F8%,这与上一轮IPO新股动辄数倍的涨幅相比,明显低了许多。(点评:刚看到这里时觉得,144%的涨幅也不小啊。)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后,沪深交易所均表态,会把防控炒新作为落实IPO新政的重要举措。
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深交所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从两者内容上看,相较于去年初,两交易所为防控炒新发布的相关要求,明显严格。
具体表现在,增加了对新股首日开盘价的约束。(点评:这样的表述,让人以为“具体表现”仅限于对开盘价的约束。其实不然。“具体表现在”改为“具体表现之一是”就更准确。)
上述两份《通知》均指出,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为发行价上下20%,否认为无效申报。(点评:“否认”应为“否则”。)
其中,上交所要求,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其中,14点55分至15点最后五分钟,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点评:咦,这可不是最高可以涨幅144%的意思哟!是“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不是“不得高于发行价144%”哦!多一个“的”、少一个“的”,意思就不同了,记者——如果现在的杯具不是编辑误解、误改造成的——显然理解成了“不得高于发行价144%”,即“不得比发行价高144%”。)
对于盘中交易,沪深交易所基本坚持原有的临时停牌措施,即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10%,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时间分别为半小时和一小时;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临时停牌直至最后交易时点,沪市为14点55分复牌,深市为14点57分复牌。(点评:至此可以算出,如果比发行价上涨了44%,就会停牌至收盘前几分钟。而且,按照上一段所述的规定,沪市新股在这种情况下停牌后复牌时,报价也不得高于停牌时的价格,也就是说,44%就是涨幅的上限。深市的新规虽然没有出现144%、120%这样的数字,但结合新股首日停牌规定和最后3分钟的交易新规来看,其实涨幅上限也是44%,但报道并没说清这点,有些文不对题——标题中说“证交所联防首日限涨1.44倍”,内文却只点明沪市,要读者自己去算深市。不点明深市,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记者直接无视深市新股首日最后3分钟的颠覆性新规,从而对深市的涨幅上限把握不准。这个问题在报道的下一段中暴露了出来,并引爆了严重的自相矛盾——)
深交所则对14点57分至收盘时的交易没有进一步约束限制。(点评:如果真是这样,按照老规矩,深市的最后3分钟就是收盘集合竞价,而这篇报道前面引述的规定并未涉及这个时段,那么,岂不意味着收盘价可以无上限,当然就可以突破标题“证交所联防”的所谓“限涨1.44倍”?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出现矛盾,必有至少一方是错的。而这里最大的悲剧在于,矛盾的双方——“限涨1.44倍”和深市最后3分钟“没有进一步约束限制”——都是错的。对于最后3分钟,深交所的通知里是有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也就是说,14点57分时的“最近成交价”就是收盘价,如果停牌至此时,停牌时的价格就是收盘价,你如果按这个价报单,交易系统会尽可能地让你成交。同样是14日出街的《东方早报》就注意到了这一重大变化,报道中提到:深市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由之前的“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对于沪深交易所新推出的防控炒新措施,市场中“点赞”的声音很多。(点评:但对于贵报的这篇报道,只有不明真相的群众才会点赞。)
&&&&&&私募人士赵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交易所如预期中参考了发行价,以避免新股开盘价过高。“举例来说,如果新股发行价为10元,那么,当日开盘价最高12元,最低8元。而盘中,若股价涨至14.4元,较发行价上涨144%即遭停牌,直至14点55分,值得一提的是,复牌后,申报购买的价格也不能超过14.4元,也就是说,新股首日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144%”。(点评:我可以骂人吗?价格,涨幅,傻傻分不清楚。10元涨到14.4元就顶天了,例子举得对,但,这涨幅是144%吗?别说私募了,如果一个小散就这样计算涨幅,还是趁早离场吧。那位私募是不是被记者带沟里去了哟?还是记者篡改了人家的话?不过,私募的话还是有可取之处:没把新股首日最高涨幅限定为沪市,没说深市对最后3分钟无规定所以搞不清楚上限。)
上一轮IPO发行,新股首日爆炒几成“家常便饭”。新股发行暂停前的最后上市的浙江世宝(002703.SZ),首日集合竞价开盘涨幅高达505.43%,创近年来新股上市开盘涨幅的新高,收盘大涨626%,创近13年来新股上市首日最大收市涨幅。
&& 新股上市初期遭爆炒,导致一二级市场差价过大,间接促进新股高价发行,这也正是原有新股发行制度受到市场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市场人士预计的,新股上市初期有望取消涨跌停板限制,可能推行“T+0”交易等限制炒新的措施,并未实现。(点评:这倒是本篇报道中少有的亮点。)
& 13日晚间,亦有私募人士表示,虽然两交易所限制炒新的力度明显加强,值得肯定,大大限制了新股首日涨幅,但后续效果还需观察,因为炒新资金可以在随后的交易日连续炒作,只是由原来的“急火红烧”转为“文火慢炖”,不排除新股上市初期连续涨停。
&& 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通知》中,其实上交所对后续炒新的监管留出了空间。《通知》指出,上交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点评:看到“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还以为是贵报记者从另外的渠道了解的比较独家的内容呢,刚想点赞,却发现紧跟的是“在《通知》中,……”。这样的文风不好,此处“据……了解”还是去掉吧。)&
此外,对炒新投资者的认定和监管也加大了力度。一旦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将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
海通证券上海一家营业部负责人徐竞表示,券商责任更大了,《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营业部负责人是该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且需对交易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编辑 卜坚)
(点评:谢天谢地,这篇负分报道终于结束了。)
这是一个正面典型,即上文提到的同样是14日面世的《东方早报》的报道。虽也未对两市新股首日的涨幅限制进行一句话概括,而是忠实复述了两家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但也没像《21世纪经济报道》那样弄巧成拙搞了个“限涨144%”,在这一点上,算是不功不过。如前所述,《东方早报》这一报道胜过《21世纪经济报道》的地方在于,指出了深市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由之前的“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东方早报》的标题是《沪深交易所发“炒新”新规:开盘价须在发行价上下20%之内》。突出这一点的意义何在?从报道中可以找到答案:此前两市的“炒新”临时停牌措施虽也以开盘价为基准,但由于开盘价未有限定,导致新股上市首日“炒新”资金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就炒高股价。往往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价即为全天最高价。
附带科普一下。《东方早报》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为“上证所”,是有讲究的。以前,该所自己和很多媒体也这样用,据说是为了跟上海期货交易所区分开来,但广大群众一直习惯称“上交所”。现在,该所已经顺应民意,自我简称“上交所”了。该所网站就有“上交所公告”栏目,很多新闻稿也称“上交所”,本文附录中的答记者问也是通篇“上交所”。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外人也不必再强求将其简称为“上证所”了。不过,“上证所”还残存于该所网站“关于本所”栏目下的详细介绍中。
16日再来报道此事,有更多的时间比较鉴别、明辨是非,理应有“后发优势”,可惜有些媒体还是重蹈覆辙,有些“附送”其他的错误。
财新网算是高端大气上档次了吧?却也抛出大标题《上交所发新规新股首日涨幅不得超144%》,自然没意识到跟副题中的“上交所盘中报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能低于64%”矛盾。另外,内文中也找不到144%和64%这两个数字,得靠高端大气上档次的读者自己根据报道内容推算。还有,竟说深市最后3分钟是“集合竞价”。
此文槽点也很多,原文及点评如下:
上交所发新规新股首日涨幅不得超144%
日 10:20 来源于 财新网
开盘价仅在发行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上交所盘中报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能低于64%
【财新网】(记者杨璐)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靴子落地后,交易所连出新规,史无前例的对新股上市首日设定严苛的涨跌幅限制。其中,沪深交易所均要求,开盘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浮动20%;盘中报价不得高于集中竞价的上下20%。(点评:概括了两市对开盘价和盘中报价的限制,不错,但没有出现副题中所述144%和64%。导语可以简略,但后文也没交代,就说不过去了。当然,从导语所述可以推导出144%和64%,看来,要当好贵网的读者,本身也得高端大气上档次啊。推导出来之后,就还是那个问题:这里的144%和64%可不是涨跌幅哦,要跟100%相减才是涨跌幅哦。另,“史无前例的”应为“史无前例地”。)
12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开盘方面,《通知》规定,新股首日集中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为发行价上下20%,即开盘价不得高于120且不低于80%。此外,深交所也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也对开盘价作出这一规定,此前,深交所对开盘价的有效范围限制在900%以内。(点评:说的还是开盘价,没涉及盘中最高涨幅。)
  “监管部门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抑制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可IPO新规在一级市场已经拿出一系列行政措施干预三高,现在又来干预二级市场,与市场化大相径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坦言。(点评:这倒是本文的一个亮点。)
  新股上市首日爆炒业已司空见惯,去年IPO暂停前夕上市的浙江世宝开盘涨幅达到500%,创下历史新高,收盘涨幅更是创下新股上市首日最大涨幅。此前,两市交易所并未对新股涨幅进行限定。
  上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限价的这一规定,是A股市场上首次明确对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作出限制。同时,沪深交易所的新规中均取消了对新股换手率达到8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
  比对过去,交易所为了防止爆炒,对波动较大的股票设置了阶梯式的临时停牌机制。(点评:这意思是说过去没有对波动较大的股票设置阶梯式的临时停牌机制?瞎说!新股临时停牌机制早已有之,这次是细节上的改革,而非新设!)
  收盘价方面,上交所规定最后五分钟(14:55-15:00)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在开盘价上下浮动20%。深交所规定,新股收盘价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即交易最后三分钟(14:57-15:00)集中申报,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若无成交,以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点评:乖乖,深交所煞费苦心推出的“集合定价”新政,被你说成了“集合竞价”!看清楚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这是哪门子的“集合竞价”呀?自相矛盾嘛!)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也是周一,16日,《成都商报》记者的报道《打新炒新被套紧箍咒:市值配售+首日涨幅天花板》写道:“上交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中,14:55~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按照这一规定,沪市新股上市首日144%的涨幅已经是股价的‘天花板’。”唉,最后那句推论是错的,涨幅应为44%。
对于深交所的新规,《成都商报》是这样概括的:“深交所也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圈定为发行价的上下20%。与沪市不同的是,深市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由之前的‘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就将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的话,就将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的14:57。”基本说清楚了,但“与沪市不同的是,深市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由之前的‘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有歧义,有可能让人以为沪市收盘是集合竞价,实际上,沪市收盘是连续竞价,而深市实行收盘集合竞价已久,这次将新股首日改为收盘集合定价,是深市自身部分证券交易规则的改变,根本无需同沪市对比,“与沪市不同的是”纯属画蛇添足。
还是周一,16日,《北京商报》也在关键的涨幅限制问题上犯错,尤为可惜的是,内文本无错,是标题搞错了。全文点评如下。
上交所新股首日限涨144%
(点评:如本文前面所述,此标题大错特错,不知是记者原文如此,还是编辑改错了。)
面对即将开闸的IPO,沪深交易所出台新股交易新规。新规主要为防范炒新,杜绝新股上市首日遭遇恶炒。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规定新股首日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点评:没错。这跟标题的意思是不同的哦。)
上交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并且不能低于发行价的80%。市场投资人士认为,规则将防范新股首日开盘价过度偏离发行价格。此外,开盘后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上交所收盘价并不是集合竞价得出,但上交所仍规定了在14时55分-15时的最后五分钟交易时间内,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开盘价的80%。(点评:对报价上限的表述忠实于通知原文,没错,这跟标题的意思是不同的哦。对于最后5分钟的限制,其实不必扯上是不是集合竞价,上交所的目的其实在于控制最后5分钟的涨幅:开盘如果涨了20%,最后5分钟的价格上限则是开盘价的120%,即发行价的144%;开盘如果没有“用足”20%的涨幅限制,最后5分钟即使再涨20%,也不可能达到发行价的144%了。)
与此同时,深交所同时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有效竞价范围为新股发行价格的上下20%。(点评:漏了关键的一点:发行价格的上下20%,是集合竞价阶段的的限定)不过,深交所并未对新股首日的连续竞价申报有所规定。(点评:后文说到涨跌到一定程度就停牌,这不算限制、规定吗?)但鉴于深交所收盘价格采用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方式,因此规定在此期间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最终确定。(点评:跟财新网一样,把深交所煞费苦心推出的“集合定价”新政说成了“集合竞价”!“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这是哪门子的“集合竞价”呀?自相矛盾嘛!)
此外,沪深两交易所还规定了新股首日临时停牌的情形。其中,上交所规定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临时停牌30分钟,且当日仅临时停牌一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偏离幅度达20%以上的,临时停牌直至当日14时55分。而深交所则规定,前一种偏离值达10%情形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而偏离值达到20%的,临时停牌至14时57分。(点评:对深交所而言,这不算对连续竞价的限制、规定吗?)
16日,《大连晚报·财富周刊》,标题《打新:有1万元市值就行炒新首日最多涨144%》,“最多涨144%”是错的。对于涨幅限制的表述,没有引用新规原文,而是基本照抄《21世纪经济报道》的演绎,且行文颠三倒四,并冠以“本刊还注意到”,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这两段是这样的:
“本刊还注意到,按照这次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假设一只新股的发行价为10元,那么,当日开盘价最高12元,最低8元。而盘中,若股价涨至14.4元,较发行价上涨144%即遭停牌,直至14点55分,值得一提的是,复牌后,申报购买的价格也不能超过14.4元,也就是说,新股首日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144%。
两家交易所均要求,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20%。另外,上证所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沪市新股首日最高涨幅限于144%,这与上一轮IPO新股动辄数倍的涨幅相比,明显低了许多。”
你看,先举例,再说通知里的规定。你抄就抄吧,不要把逻辑搞乱好不好。
《扬州晚报》跌倒两次。
16日的文章其实摘自《东方早报》,未标出处就算了,标题改为《上交所发布“炒新”新规——开盘价须在发行价上下20%之内》,偏颇了。
17日,《新年看新变》专题聚焦《新股发行下月起重启,持股万元以上才能“打新”——中小散户打新股中签率提高涨幅收窄:沪市新股首日最高涨幅限144%》,相关内容仍脱胎于《21世纪经济报道》,不但沿袭了错误,而且把某些语句重新组织得语无伦次。
先看这句:“据两交易所发布的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措施,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机制等方面,相较于去年初,两交易所为防控炒新发布的相关要求,明显更加严格。”“等方面”之后,话似乎没说完。《21世纪经济报道》的原文则紧接着说“对炒新行为进行进一步约束”,然后隔了几段再说“相较于去年初……”。《扬州晚报》把这些意思组合到了一起,但杂糅出的语句不够通顺。
再看这里:“深交所要求,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须在发行价上下20%以内。其中上交所发布的相关通知,更是将沪市新股首日最高涨幅限于144%,这与上一轮IPO新股动辄数倍的涨幅相比,明显低了许多。此外,除取消了此前的换手率临时停牌指标外,沪深交易所基本坚持原有的临时停牌措施,即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10%,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时间分别为半小时和一小时;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临时停牌直至最后交易时点,沪市为14点55分复牌,深市为14点57分复牌。”不引述通知原文,而是照搬《21世纪经济报道》的演绎,所以有“涨幅限于144%”的错误。停牌规定倒是没有完全照搬《21世纪经济报道》,简化了对换手率旧规的表述。
这也是一个正面典型。《解放日报》准确地概括了“44%”这一涨幅上限,对各项具体规定的描述则基本忠实于原文,避免了前述某些媒体一知半解、不求甚解的错误。兹录全文如下: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44%封顶恶意炒作情节严重将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交易权
  本报讯(记者刘锟)新股上市首日股价翻倍,甚至被恶意爆炒的局面将被终结。日前,为配合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沪深交易所针对新股上市首日,股价涨幅和盘中临时停牌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两市规则,明年1月新股发行开闸后,新股首日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44%。上交所对于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股价的账户所有人,将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按照新规定,上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的申报订单全天实施申报价格控制,即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120%,最低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的120%(即发行价的144%),不得低于集合竞价阶段最低申报价格限制的80%(即发行价的64%)。此外,上交所规定,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停牌30分钟,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将停牌至14时55分。
上交所提醒投资者,实施新规后,可能出现开盘即达到申报价格限制的情况。由于新股上市首日实施交申报价格的上、下限控制,如果发生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无成交的情况,则以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此时也可能出现开盘价即为当天最高(或最低)成交价(发行价的144%或64%)的极端情况,投资者要注意潜在的风险。深交所对新股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与上交所基本相似。
除对首日新股爆炒作出限制外,上交所还对新股上市后前10个交易日内的7项异常行为加强监控。比如,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等情况。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除书面警告、暂停当日交易外,情节严重的将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权限。
2月10日补记:经实践检验,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都没有超过44%,而深交所的一些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涨幅略高于44%,如N全通(300359)为46.19%,跟我之前的分析有些出入。仔细分析发现,深交所规定的是较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10%、20%时停牌,这样的限制有一定的浮动空间。有的股票某笔成交价没有“达到”限制,下一笔则直接“超过”限制,触发停牌,所以涨幅突破了发行价的44%。深交所对此进行了解释,举的是N全通直接“超过”开盘价10%和20%的例子()。
看了深交所的解释,我才知道,也不用担心“超过”得太厉害,因为按照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据此,我推算出理论上深市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极限在58%左右。为方便计算,假设发行价为10元,开盘价12元,若后来出现14.40元的成交价,就会停牌到收盘前,收盘价也不会超过这个数字,若没有出现14.40元,而是在14.39元的成交价之后跳涨至14.40元之上的某个价格(但不会超过14.39元之上10%即15.83元,较发行价上涨了58.3%),也会停牌到收盘前,收盘价也不会超过这个价格。由于价格精确到分,发行价不同,这个幅度会略有差别,但都在58%左右。同理,若破发,跌幅极限也在5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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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中,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交易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五、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八、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九、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一年内有2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含)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视情况向会员发监管关注函;
(三)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含)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通知的实施,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4号)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9675;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交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此,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2012年上交所曾经发布过有关加强新股交易监管的通知,请介绍一下此次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上交所:为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遏制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抑制新股炒作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相关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理性投资文化也有待培育,新股炒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新股的过度炒作,不仅扭曲资本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阻碍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容易助长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和抑制新股过度炒作现象,仍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防止新股发行重启后市场对新股进行过度炒作,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今日发布了《通知》。《通知》整合了上交所2012年3月发布的两份通知的内容,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记者:与2012年两份通知相比,《通知》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上交所:与2012年两份通知相比,《通知》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增加了新股上市首日申报价格的控制措施,即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增加了“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的规定;
  三是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各类投资者相关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cn)“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四是删除了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即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上交所不再对该新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通知》的其他内容,比如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幅停牌标准、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和监管措施、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会员的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责任等,与2012年两份通知基本相同。
  记者:《通知》的新规定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可能产生影响,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上交所:《通知》实施后,投资者参与新股交易,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1.申报价格须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被过度炒作,上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的申报订单全天实施申报价格控制,即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120%,最低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的120%(即发行价的144%),不得低于集合竞价阶段最低申报价格限制的80%(即发行价的64%)。目前,本所技术系统已开发上线了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的相关程序。
  2.可能出现开盘即达到申报价格限制的情况。由于新股上市首日实施交申报价格的上、下限控制,如果发生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无成交的情况,则以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此时可能出现开盘价即为当天最高(或最低)成交价(发行价的144%或64%)的极端情况,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盘中停牌时间可能略晚于触发停牌价格的时间。由于上交所交易系统对盘中临时停牌采用异步停牌控制方式,因此实际停牌时间可能略晚于触发停牌价格的时间,具体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的公告为准。
  4.投资者可以查询到当日各类投资者的新股交易信息。为了进一步加大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信息的公开,上交所除依据本所《交易规则》第5.4.3条规定公布新股上市首日买入、卖出新股金额最大五家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外,将新增公布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cn)“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5.严重违规者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为了打击极少数投资者恶意炒作新股的违规行为,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首次规定了“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虽然到目前为止,上交所未实施过“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但是此次新股发行重启后,上交所将视市场情况,对少数恶意炒作新股的投资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权限。
  在此,上交所再次提醒,投资者务必了解和遵守《通知》的相关规定,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同时,也提醒各会员单位,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此外,各专业机构投资者也要自觉遵守《通知》的规定。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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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会〔号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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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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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相关问答
编者按:为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深交所于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行完善。为加深投资者理解,本栏目收集近期投资者有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安排的问题,进行专题解答,敬请关注。
1、问:与原有新股上市首日的相关规定比较,本次交易机制完善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与原有规定比较,本次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完善主要在四方面做了调整:一是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从发行价的900%以内调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二是取消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三是调整收盘集合竞价为收盘集合定价;四是调整复牌集合竞价为复牌集合定价。
2、问: 什么申报价格可以参与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
答:按照《通知》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即仅发行价上下20%以内的申报价格可以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假设某只新股的发行价是11元,则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上限为11&(1+20%)=13.2元,下限为11&(1-20%)=8.8元。投资者在9:15至9:25期间提交买卖申报,且申报价格在8.8元至13.2元之间时,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
3、问: 对于申报价格超过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的买卖申报将如何处理?
答: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申报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买卖申报不能参加集合竞价,该申报将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连续竞价开始后,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以某一新股发行价为11元举例,如果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14元的买入申报,由于这个阶段的有效竞价范围为8.8元到13.2元(发行价11元的上下20%),买入申报的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若该新股开盘价为13元,连续竞价开始时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11.7元到14.3元(开盘价13元的上下10%),则14元的买入申报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内,将参与连续竞价。
4、问: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过程中,出现哪种情形将导致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多长?
答:连续竞价开始后,当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小时;当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元,那么当其盘中成交价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11元(即10&
(1+10%)),或者下跌达到或低于9元(即10&
(1-10%))时,该只股票将被临时停牌1小时;复牌后,如盘中成交价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12元(即10&
(1+20%)),或者下跌达到或低于8元(即10& (1-20%))时,该股票将被临时停牌至14:57。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仅在新股盘中成交价第一次达到停牌阀值(10%或20%)时触发。比如某只股票开盘价为10元,那么仅对其盘中成交价第一次达到11元或9元时停牌1小时,复牌后而若成交价再次达到了11元或9元,此时将不会对该股票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5、问: 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能否提交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可以。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6、问: 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结束后,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将会如何进行处理?
答:新股上市首日的复牌机制在此次修订中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复牌集合竞价调整为复牌集合定价。按照调整后的机制,盘中临时停牌复牌时,仅对以停牌价格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按照时间优先顺序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比如新股盘中临时停牌时的停牌价为11元,在复牌时仅对价格为11元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定价交易,其他价格的申报在此阶段不参与交易。
7、问: 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如何确定?
答: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形成机制与以往相比有较大调整,由原先的三分钟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按照调整后的收盘集合定价机制,在14:57至15:00期间,将以14:57的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比如14:57时某新股价格为11元,若收盘期间产生成交,则11元即为收盘价;若没有成交,则以当日该新股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特别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收盘集合定价期间,仅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其他价格的申报均不参与交易。在上述例子中,即仅11元价格的申报能够参与交易。同时,为了便于投资者及时准确申报,收盘定价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8、问: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时间如跨越14:57,按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答:《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比如,某新股盘中成交价在14:30时触发停牌条件停牌1小时,停牌价格是11元。14:57时,该新股将先后进入两个程序:一是14:57时的复牌集合定价,二是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定价。这两个阶段均以11元进行定价交易,若收盘期间有成交,则收盘价也为11元。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只有按照符合定价要求的价格进行申报,才能以时间优先的原则参与复牌和收盘的定价交易。在上述例子中,仅11元价格的申报可以参与复牌和收盘集合定价。
9、问:哪些类型证券适用《通知》规定的交易机制?
答:《通知》仅适用于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其他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机制,仍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10、问:投资者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查询或下载《通知》的全文?
答:《通知》全文在深交所官方网站公布,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法律/规则-本所业务规则-交易类-一般规定”栏目可以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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