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找《长春市最新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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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
&&&&&&&&&&&&&&&&&&&&&&&&&&&&&&&&&&&&&&&&&&&&&&&&&&&&&&&&&&&&&&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东营市统计局
&&&&&&&&&&&&&&&&&&&&&&&&&&&&&&&&&&&&&&&&&&&&&&&&&&&&&东营市物价局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日
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系,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民〔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具有东营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和优抚对象住房补助资金发放;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编制年度优抚对象住房补助资金预算;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组织农村优抚对象危房评估和修缮工作;建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档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范围,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优待工作;做好已享受社会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的住房服务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
&&& 残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纳入社会残疾人范围的身份认定工作,确保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 国土资源、金融、物价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
&&& 第七条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 第二章优待内容和标准
&&&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优待:
&&&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参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取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参照最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100%发放租赁补贴。
&&&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 (四)符合农村拆迁安置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不含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第九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住房补助和其他的扶持帮助措施。
&&& 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认定条件和住房补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研究确定。
&&& 第十条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 (二)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 (三)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
&&& (五)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应持抚恤定补资金发放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认定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
&&&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补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优抚对象(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抚恤补助证件;
&&&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3.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4.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对符合住房补助条件的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三)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住房补助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住房补助;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最终作出不予批准享受住房补助决定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优抚对象住房情况,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优抚对象的住房优待工作。
&&& 第四章相关规定
&&&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享受新建住房、购买住房补助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助。建房、购房补助政策,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只享受一次。
&&& 第十八条经审核批准享受住房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应与其签订住房补助协议,并建立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 第十九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根据相关评估标准,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其危房或旧房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据此作为核定补助标准的重要依据。评估所需费用从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经费中列支。
&&& 第二十条加强项目整合,将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优抚对象翻建、维修房屋补助资金有机衔接。
&&& 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影响办理住房优待手续的,视为个人放弃优待政策。
&&& 第二十二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补助应当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取消其住房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享受住房补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五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优抚对象住房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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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我市首项针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新政出台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8 月1 日,青岛市首项针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法规性文件《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出台,新政策主要是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及省民政厅等10 部门《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青岛市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住房的实际困难制定。&&&&&&& 新政策的出台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完善了政策体系。解决了以往没有系统性的针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政策,将城市和农村居民中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的住房情况分别给予优待。二是细化了优先优惠。充分细化了优先、优惠政策,明确了享受公租房或是农村危房翻建改造、修缮的相关内容。三是规范了部门职责。结合部门设置和权限进行了梳理,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对上级政策的落实和解释工作。四是创新了工作机制。新政策是对国家和山东省政策的细化,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在给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住房优待上体现出明确的标准,初步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我市出台的《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政策的依据、优待的范围、审批程序、住房优待和优惠的条件、市级补助标准、责任主体、区市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等。同时,新政策要求各区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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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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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 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近日,河北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民〔2014〕49号),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提高优抚对象居住水平一直是一项重要的优抚政策。近几年来,各县(市、区)积极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使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基本解决了&住房难&问题,优抚对象平均居住水平得到较大改善。但各县(市、区)在帮扶救助上发展不平衡,目前仍存在一些在住房上急需帮扶的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国土、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掌握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让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落实到基层、惠及到每一个优抚对象家庭。
各地将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附件:《河北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民〔2014〕49号)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29日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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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的通知  
21:21:17|  分类: |举报|字号 [url=]订阅[/ur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 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现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日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
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 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 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 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 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
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 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 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 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 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 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 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
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
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 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
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 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 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 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 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 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
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 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 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 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 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
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双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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