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收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
作者:李雯婷
发布时间:
(双击滚屏)
保护视力色:
税务部门做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国家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力,如依法行使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权力,但权力,责任及其承担的风险是对等的,权力点就是风险点。然而,随着经济的猛迅发展,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税收执法风险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如何强化税收执法,防范风险,已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 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中存在的风险,办税服务厅前台服务人员受理审核把关不严,有时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主同意后补资料,存在登记内容失实、虚假登记风险。部分纳税人申请虚假停业时,税收管理员未进行实地核查即准,也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按规定收缴其登记证件和发票从而造成偷逃税款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税款征收中存在的风险
&&& 税收管理员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不采取规定的催报催缴程序,或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未按照国家规定税款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等错误,造成会统核算与实际征收项目的不一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的错误,造成少征税款或多征税款的风险。
(三)税收检查中存在的风险
有的检查人员为了图简便忽视检查程序,如检查通知不按要求提前送达、执法文书一人送达、证据不足就提前结案等。文书填写、送达不规范。文字表达不严密、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正确、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的项目、时间不明确等。检查引用的法律条款理由不充分或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不同或会计核算掌握的程度不同以及财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合理差异,出现税务检查人员的税收结论与纳税人意见存在分歧,最终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留下隐患。
(四)执行政策风险
未按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弄虚作假,钻政策的空子;未进行欠税公告,未及时清理欠税,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较大;不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料,会出现税款流失风险。
(五)人员自身素质风险
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精通法律法规,不熟悉税收会计;不掌握税收政策,不了解企业情况,业务能力不足致使税收执法的高风险。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等原因,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从而影响执法水平。个别干部凭经验执法,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造成执法错误。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不能定期巡查,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缺乏有效监管。
二、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
1、适用税收执法依据带来潜在风险。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实体法的法律级次不高,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三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无意中增加了“弹性执法”的随意性,这给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留下的巨大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变化,税务部门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数百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还有,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少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我们执法人员适用执法依据带来潜在的风险。
2、部分征管质量考核不科学。有些指标要求过高,脱离工作实际,比如要求登记率达到100%,而纳税人不可能达到100%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就将应当纳税人承担的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律责任,无形中转移到税务机关或者人员身上,甚至有些人员迫于考核压力,对那些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先替他们办理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这样做导致了税务人员的越权利行为。还有纳税申报率考核,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律义务,但由于目前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型私人企业,主动申报的较少,而税务人员为了达到较同的申报率,有的甚至替纳税人申报,从而出现大量的“零申报”现象。
3、税收执法人员自身因素。执法者本身素质于新时期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把握政策不牢,运用法规条文力度不准,防范不强而渎职失职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会计及管理人员大多数为学士、硕士、博士(就是一般员工大专或大学毕业生也随处可见),可称为精英阶层。就个私企业或个体创业者中高学历精英者也不乏其人,而他们一般处于被执法者的客体状态,其对世纪风云敏感度,对世事的洞察力,对法治社会的热烈追寻及对法的了解与掌握并不亚于当今的执法者主体,试想:在这样的被执法者群体面前,如果我们的执法者却因教育程度,思念观念及知识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被执法者的素质的话,我们的执法者效果就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执法风险就不可能也无法避免。
4、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复杂化,偷逃税形式多样化、隐蔽化,增加了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加大了执法风险。二是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违规出台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税收部门执法;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最终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5、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
1、增强依法治税观念,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积极预防职务犯罪。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算好经济帐、人生帐、幸福帐,强化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提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制执法随意性,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执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规范岗位职责,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仪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上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
&&&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打铁还要自身硬”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素质。在日常工作应统筹兼顾,有针对性的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税务要员的业务素质,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我们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正确对待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的轨迹。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破除不良倾向。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在阳光工资的今天,应该发挥领导关怀,做好交心谈心,关心职工利益,通过团队建设活动,开展如兴趣小组,生日聚会等扭带作用,让每一名干部有归属感,找到自己在团队中的位置,从而营造积极、向上、和睦的工作氛围,自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5、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争取社会广泛支持、理解和配合,优化服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积极主动向外界宣传税收法规政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当政府的行政命令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耐心做好解释、宣传,协调工作,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化解因征纳矛盾引发的执法风险,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作者单位:永州市地税局直属局)关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现状着实不能让人乐观,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强化税收执法,防范风险,已成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    1、税务登记管理风险。存在登记内容失实、虚假登记风险。办税服务厅前台服务人员受理审核把关不严,税管员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调查流于形式,使得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相关资格认定,造成税务登记内容失实、虚假的风险,存在漏登漏管风险。    2、纳税申报管理风险。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认识不够,片面认为只要逻辑校验正确,顺利通过录入完成纳税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存在代替纳税人填写或指使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或人员的意思申报税款数额现象,比如到半年度或年底,为了完成政府分配的税收任务,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不仅使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失真,同时也违背了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有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不按照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3、税务行政处罚风险。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税务行政处罚上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二是随意加重处罚,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三是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现象。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二)税务行政诉讼风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会很高。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主要表现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给日后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执法质量不高。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税收处理决定书》、《税收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决定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风险    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这两项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司法渎职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    一是时代发展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新时期,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复杂化,偷逃税形式多样化、隐蔽化,增加了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加大了执法风险。二是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违规出台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税收部门执法;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最终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一是部分税收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相对滞后于征管改革的发展,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有些税收管理员凭习惯、经验随意执法,凭意气盲目执法,论关系讲人情胡乱执法。有些税收管理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心存侥幸心理,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在应用信息化征管软件后,操作漫不经心,导致系统数据失真、运行紊乱,生成虚假欠税和滞纳金,引起导致纷争,加大执法风险。二是小部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在各类资格认定、减免税审核报批、税务稽查、漏征漏管、核定税款、企业注销清算等环节中审核不严格或不按照政策要求执行,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税,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    税收机关在尽力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努力构建平安地税,和谐地税,防范税收越权违法造成执法风险。一是要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将税收工作的重大措施,税收政策调整,优惠政策的条件等,及时公告给纳税人,做到审批的事项公开、查处的案件公开、工作规程和监督途径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二是重视宣传协调工作,在创造良好的执法外部环境上下功夫。强化税法宣传工作,力求社会各界广泛支持、配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与司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积极打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进一步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建立以预防税收执法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防控机制。一要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制度,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全面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强化岗位责任,实行征、管、查三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达到权力制衡,预防执法风险发生。同时制定更为科学详尽的“征、管、查”内部协调配合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既要做到相互之间信息互通、协调配合,也要减少职责交叉,最大限度上减少税款流失的执法风险。    二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工作流程为主线,以税务工作岗位为中心,针对不同业务管理部门、不同业务岗位以及业务流程进行排查执法风险点,明晰监管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形成科学合理,方便操控的监管系统。坚持以“零过错”为防范执法风险的最低目标,加强税收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强化自查自纠和督导落实。从源头上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做好制度保障性工作。    三要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条件、适用范围、裁决幅度和裁决依据等予以科学合理的细化、分解,制定出便于操作、易于制约的行使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明确执法权限,公开执法职责,使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法定的范围内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减少随意性,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重大事项要执行集体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行阳光办税,公开办税,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操作、违规操作,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系数。    (三)提高税收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税收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收机关、税收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收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这些规定是对税收机关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作为税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加强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从思想上构筑依法治税和廉洁执法的堤防。提高执法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二是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有重点地进行法律知识尤其是《税收征管法》等程序法的培训,切实了解税收执法的程序性规定,知晓每一执法环节的司法要求以及不按程序办事的严重后果,促使干部不断提高对渎职风险的预判力和执法的责任感,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三是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将防范执法风险教育与落实执法责任结合起来,通过强化税收执法风险意识,促使税收执法人员转变观念,增强执法工作中的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杜绝随意执法行为的发生。(作者:长沙县地税局 戴俊)您的位置:>>//////>>正文
发表时间: 20:34:49
新时期应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依法治税防范风险不仅仅是个税收执法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我们的干部及如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即如何处理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的关系从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对此,根据笔者长期工作一线的经验与,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新时期法制意识形态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 税收执法面临风险的现状分析
(一) 民主政治与法制不可逆转。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税务工作的灵魂,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深入寻常普通百姓。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进入到了政策决策层(如人大、政协等相关团体),对政策的制定有相当的话语权,并且其行为对管理者有相当的影响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类文明伴随法治文明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前行,在人们大谈宗尚社会道德文明那一刻起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世界便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人人讲法,人人尊法,人人护法,已成为当今法治社会中民主政治与民主法制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公民受教育程度及素质越来越高。为什么“法治”如此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心中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地,这是因为“愚昧无知与野蛮强爆”这对孪生姊妹不知害到了多少善良无故的人们,人们在极力摆脱黑暗与争取人身自由权益平等时,极力呼唤着法律的公平。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从摆脱愚昧与无知到追求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从解决“温饱到提高物质生活质量”变迁等,人们已不再是为温饱问题而患愁,……(新文秘网省略112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不确定,定性不准确等造成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不作为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事其责所造成的执法偏差的不作为风险。此类风险主要体现在基层税务分局,如当地政府总是以招商引资为名越级越规制定了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而与高级次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相抵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对新生专业市场,当地政府为了打开局面,吸引投资,培养人气,而制定了一些与税法相悖的扶持优惠减免税费的政策条文,其实税务执法者明白清楚其与国家税法不相符,而由于当地政府有意识地要求执法部门不介入管理,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出于当地政府的任务压力而“视而不见”地无条件遵从;再如欠税清理,当地政府为了保护某一类企业,政府则要求绥清或不清,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听之任之”。诸如此类,无意中给税收执法者增加了“不作为”风险。
(三)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的风险。存在着地方规章制度与税法相抵触的执行政策风险。一是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未严格程序、多不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无意中增加了“弹性执法”的随意性。 二是当地政府为了从本地区小团体利益出发,而巧立名目制定了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又称土政策),而导致税务执法人员“不作为”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三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真正意义上已立法的只有三部(《税收征管法》为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实体法),其余皆为法规条例及规范性文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生活水平工资收益日益提高乃至新兴行业新技术的出现,无疑给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及执法人员提出了挑战。如《税收征管法》中就找不到有关“纳税评估”与“车联网”的字眼等。再是除了以上三部法律外,其余是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暂行条例,其法律级次之低,弹性大,随意性强等给执法者留有极大的“自由度”与“空间”。由于现行税制(法制)不完善,给税收执法人员在具体的税收执法操作过程中因“把握不准”“法度”而导致执法偏差带来种种执法风险。
(四)税收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风险。执法者本身素质于新时期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是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把握政策不牢,运用法规条文的度不准,廉能防范不强而渎职失职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会计及管理人员甚至大多数为学士、硕士,博士(就是一般员工大专或大学毕业生也随处可见),可称之为精英阶层。就个私企业或个体创业者中高学历精英者也不乏其人,而他们则一般处于被执法者的客体状态,其对世纪风云敏感度、对世事的洞察力、对法治社会的热烈追寻及对法的了解与掌握并不亚于当今的执法者主体,试想:在这样的被执法者群体面前,如果我们的执法者却因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及知识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被执法者的素质的话,我们的执法效果就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执法风险就不可能也无法避免。
三、如何防范风险
如何建立健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体系,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防止税收行政执法权力监控的缺失和滥用,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并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
(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为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审核把关、报送备案和前置审查工作,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二是全面落实税务政务公开制度。全力推进政务公开,除涉密和特殊要求外,需公开的执法事项与工作内容,都要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三是尽可能地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我国在统一和完善内外两套税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开征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匹配,对经济发展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作为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执法者的优势,在建立健全法制基础上,增加执法者的话语权,不能存有仅仅执行国家政策的为“执法而执法”的弊端,在提倡执法者严格、公平、公正执法的前提下,也要为执法者提供宽松的执法环境,为执法者提供大量准确、真实有效的信息,使税收法律、法规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使之即能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又能使执法者减轻风险,更好地保护执法者自己。税务机关自身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尽量不要做出与税收法律法规以外的公开承诺,正确理解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关系,树立规范、公平、公正执法就是对纳税人最好服务的理念,切已出现为迁就纳税人所谓的形象工程而自设陷阱至税务工作人员于不利的境地。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程序法,使更多的法规条文成为税收实体法,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新行业出现的实际适时出台新税种。
(二)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要多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在地方政府层面,作好税收政策法规宣讲员,防范出现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对于已出现的必须及时向上一级税务部门。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 ……(未完,全文共6086字,当前只显示29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规范执法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