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 工伤保险和意外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有哪些区别?
【导语】: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雇主责任保险是什么?工伤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有哪些区别?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受伤职工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转移雇主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无论企业是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相对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对于承担员工的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要求更高,而且保险的内容与工伤保险有诸多相同之处。由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因此是否参加雇主责任险这类的商业保险,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有选择地参加,以求的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最大化。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地,他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  (2)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商业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  (3)两者的目的不同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回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4)两者的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雇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雇主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愿接受职业危害性很大的雇主。所以,他的实施对象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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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及意外险的区别
官方公共微信雇主责任险同其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1.简单对比:;(1)保险责任不同;(2)投保方式不同;(3)保险标的不同;(4)保额确定方式不同;3.雇主责任险同工伤保险的区别:;(1)保险责任不同;(2)投保方式不同;(3)赔偿方式不同;(4)赔偿限额标准不同;(5)自担风险程度不同;工伤保险;一、要让企业积极为职工投保、职工积极参保,如何既;社保的优越性?;1
雇主责任险同其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1.简单对比: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没有限额)、职业性疾病给付、误工费;意外险保障的是雇员在24小时内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一般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有限额)。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意外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雇主;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雇员的生命或身体。
(4)保额确定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雇员的工资,保险费按照雇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总和乘上不同工种的相应费率进行计算;意外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3.雇主责任险同工伤保险的区别: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细分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等,共10种情形。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工伤保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赔偿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先赔付给企业,由企业赔付给雇员;工伤保险规定对伤残补助按照1-10伤残级别给予24个月工资至6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死亡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直接赔付给雇员个人。
(4)赔偿限额标准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一般对于死亡或伤残按照1-10伤残级别分别给予36个月或4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额,当然,如果购买的限额越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则越高,影响雇员获得赔偿金的因素不仅仅是月工资,还有雇主购买的赔偿限额;工伤保险则是按照东营市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5)自担风险程度不同。雇主责任险中,雇主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一旦出险,在保险金额内雇主可以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雇主自行补足。但得充分的赔偿。
一、要让企业积极为职工投保、职工积极参保,如何既不使企业成本激增,又能让企业职工享受到
社保的优越性?
1.购买商业补充工伤险分散企业负担
根据有关工伤保险规范的规定:工伤待遇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一部分由工伤保
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为进一步分散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将其负担义务再行投保,于是产生了――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
保险。该险种规定: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为支付工
伤员工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用、安装康复器具费用给投保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给被保险人。《广
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后,保险责任修改为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投保商业保险为人身险性质,受益人一般为员工;若想分散风险,可将商业保险设计为财产险(责任险)。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险初衷很好,但从法律上分析,上述险种在性质上属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且受益人一般也指定为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即受伤的员工。此时,员工获得“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基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其性质属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而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属工伤待遇,支付该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主张免除其向工伤员工支付 “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义务。虽然投保时用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购买此商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分散工伤风险的目的,可在投保时和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约定,指定受益人为用人单位,或者在保险设计上做调整,将这种保险设计为一种财产险(责任险),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这一法定义务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用人单位。保险责任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关工全国各地待遇后(可约定须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责任险方案的三个比较优势
根据(补充)工伤保险的需求特点以及它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投保(补充)工伤保险时,选择财产险公司的责任险方案,比较寿险公司的人身险方案来说,对企业更为有利。这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真正解决雇主法定责任问题
雇主花钱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是为了能够转移《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然而,从保险技术规范来说,若采用人身险方案投保,保险标的是职工的生命和身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职工,严格来讲,发生保险事故,工伤职工(而不是雇主)才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唯一人选,而工伤职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这笔保险金后,作为负有交费义务的雇主(投保人)却并没有转移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赔偿义务,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则意味着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现在或将来都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再向雇主索赔,要求雇主依《工伤保险条例》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进行诉讼,法院也会支持。
再者,人身险方案相关条款又明确指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职工)本人,本公司(指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这一条款意味着通过在投保时让职工(被保险人)签名、职代会或工会盖章的方式而使作为投保人的雇主经指定而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企图也完全破灭。
诚然,在保险实践中,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雇主(投保人)利用保险业务竞争的现实向保险公司施压,迫使保险公司违规将保险金支付给了雇主,再由雇主交给工伤职工,导致工伤职工误以为这笔钱就是雇主在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这时候,这个职工当时可能会接受雇主方的《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但这只是因其主观不懂法或客观受蒙蔽所致,也只是解决了暂时的问题。既经不起推敲,也无法面对时间的考验,一段时间后,当该工伤职工明白或经人指点明白后,照样有权回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向原雇主索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雇主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转而采用责任险方案,代替人身险方案,向财产险公司投保《(工伤)雇主责任险》,在投保之初就实现被保险人由职工到雇主的转变,避免法理上的先天不足,杜绝由此而来的诉讼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二)纳税优惠
财产保险类的《(工伤)雇主责任险》和人身险类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就纳税义务作比较,前者对雇主和雇员更有利,这包括以下两方面:
1.购买保险时的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用于财产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关于企业用于购买人身保险的费用支出并未列入准予扣除项目,而只能通过员工福利的名义在准许的计税工资14%的范围内进行税收减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选择购买人身险类《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其费用要么去挤占14%的福利费来列支成本、要么只能从利润中拿钱来买而承受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一个企业的效益再好,也希望设法堵住这种利润流失的暗道。
2.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理赔金时的优惠
《税法》规定:(财产保险)保险赔款免征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项税制。个人所得税制中直接与保险相关的仅限于对“(财产保险)保险赔款”的减免规定。具体讲,个人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相应数额的赔款(指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是免所得税的。在保险业务中,一般保险“赔款”是对财产保险的赔付而言,人身保险中相应的术语是人身保险金的“给付”。也就是说,采用责任险模式,购买《(工伤)雇主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得到的保险理赔款,是光明正大免税的;而购买人身险类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适用补偿原则,而是被视为一种“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当时并未缴纳,又将是一个埋藏起来的问题,责任未了,国家征税机关随时随地都可以向其追索。
(三)选用“责任险方案”,符合政府引导的方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2004年6月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就是采取市场化辅助手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种典型模式。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将参与到辅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其中,对于那些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责任保险种类,政府还将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来推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某些可能产生严重社会责任的主体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适度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既是责任保险参与辅助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加速责任保险市场化的重要途径。目前,《雇主责任险》已和另一责任险险种――《公众责任险》一道被政府列入议事日程,尤其在广东省,广东各地将通过立法使期其快成为强制购买的法定保险。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投保(补充)工伤保险时,主动选用责任险解决方案,将使企业行为更规范、更显前瞻性,符合企业长远利益。
三、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索赔主要存在的区别
时间成本上的差别。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常办理的最长期限为285天。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诉到法院后一审期限最长是六个月,上诉期十五天,二审期限三个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即285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工伤赔偿案件正常办理的最长期限
(1)、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阶段的最长期限为360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索赔应当首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期限为六十天,如果对认定结论不服,到法院的起诉期为十五天,法院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十五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十天,法院的二审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合计最长期限为360天
(2)、工伤认定阶段的最长期限为315天。
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接下来就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期限为六十天,工伤认定后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期限为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天,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十五天,行政诉讼一审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十五天,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上诉期十天,行政诉讼的二审期限为两个月,以上合计最长期限为315天。
(3)、劳动能力鉴定阶段的最长期限为165天。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有必要的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为六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天,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十五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期限为六十天。
所以不包括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的工伤保险金支付的时间,工伤索赔假定要走完所有可能存在的程序,受害职工可能要支付的最长时间成本是840天。当然,我们说实际当中一般不会一个案子要将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但至少说明工伤索赔的时间成本要大大高于人身损害索赔。
二、赔偿数额上的差别。
同一个损害,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和选择工伤赔偿可能会获得不同的赔偿数额。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我们先假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标准是一样的,那么以下以一个七级伤残为例作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索赔之比较(以下未作特殊说明,均以昆明地区2006年发生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因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即使两者相差,差额也不会很大,故重点比较残疾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之区别。
假定受害人的月工资为1000元。
人身损害造成七级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属于城镇户口为74128元(9266元/年×20年×40%);属于农业户口的为16336元(2042元/年×20年×40%)
工伤造成七级伤残的,可以要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000元(1000元/月×12个月)、工伤职工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166.67元(16900元/年÷12个月/年×2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450元(16900元/年÷12个月/年×6个月),即七级伤残总共可以获得48616.67元的赔偿。
根据云南省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在煤矿企业煤矿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伤残,另外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67600元(16900元/年×4),包括工伤支付部分,总共可以获得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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