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笔迹签定是假 签订合同还是签定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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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书是真是假? 笔迹鉴定谁在说谎
  原告:林先生,30多岁,杭州人。
  被告:陈女士,30多岁,杭州人。
  一年前,陈女士的朋友向林先生借了30多万元,陈女士做的担保人,出具了一份担保书。2010年10月,还款时间到了,借钱的人失踪,林先生把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陈代为还款。
  林先生拿出了一张担保书作为证据,不料……
  “我从来没看到过这张纸,怎么可能在上面签字?”陈女士斩钉截铁,一口咬定这张担保书是假的。
  林先生急得跳起来:“我亲眼看见你签的,怎么好赖掉的!”
  陈女士坚持,担保书是写过的,但肯定不是林拿出来的这张。
  林先生涨红了脸,转向法官,指天发誓:“绝对是她签的,我愿意不惜一切代价来证明!”
  陈女士声泪俱下,也指天发誓:“肯定不是我签的!”
  法官问,愿不愿意做笔迹鉴定?
  两人都说愿意,陈女士当庭写下自己的名字,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林先生当时没有异议。
  几天后,林先生又来了,说陈当庭写的名字和平时的字迹差别很大,有可能故意更改书写习惯,要求法院另找比对样本。
  法官联系陈女士,陈连连点头,表示绝对配合查清事实。她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装修合同等文件:“这些签名总不能是假的吧?”
  双方都强调不惜一切代价查清真相。
  到底谁在说谎?
  法官又调取了陈女士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一系列收款凭条等,连同之前陈提供的文件作为比对样本,一起送到鉴定机构。
  一个月后,鉴定结论出来了。
  经鉴定,担保书上的签字确为陈女士的笔迹。
  水落石出,法院通知陈来领鉴定报告,陈却避而不见,迟迟不肯来签收。
  目前,案件正待排期开庭。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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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帮帮帮笔迹鉴定申请书。 - 江西九江阎庆律师 - 110网
江西九江 阎庆律师
咨询热线: 九江
笔迹鉴定申请书。
作者:阎庆 律师  时间: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19XX1x,,(XX)XX&申请事项:依法申请鉴定:&&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担保人 &&签名部分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中担保人 &&签名部分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便于法庭查清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 此致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 年&& 月&& 日
电话: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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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故意签错名 巧取笔迹终获胜诉
15:01:16&&来源:上海法治报&&有评论
一笔20万元的借款,因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故意签错名而险无着落。由于担保人不接收传票、不出庭应诉,字迹比对的鉴定也无法完成,债主只得暂时撤诉。
这样一场走入&死胡同&的诉讼,如何才能&柳暗花明&呢?
出借20万
期满却索债无门
2008年10月,张翔向赵新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为此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由吴全在保证人一栏签字。
没想到,此时吴全偷偷留了个心眼。他名叫吴全,但在担保合同上却故意签名为&吴泉&,而赵新荷当时并未察觉。
后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张翔不但未还款,而且下落不明,于是赵新荷只得找到担保人吴全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后者拒绝。
无奈之下,赵新荷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吴全承担保证责任。
但这时他们才发现,吴全的签名为&吴泉&,并非其真实姓名,而且他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也拒绝出席庭审。
拒不出庭
笔迹鉴定难进行
为证明&吴泉&的签名是吴全所写,在诉讼过程中,赵新荷的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因为吴全缺席审判,无法提取到用来对比的笔迹,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最终,赵新荷只得选择了撤诉。
左思右想,觉得咽不下这口气的赵新荷找到了我,希望我帮助他走出这条诉讼讨债的死胡同。
经过几天的考虑,我对于该案有了初步的思路,决定接受委托。但我事先还是对案件结果做了不利的预测,并将该不利后果如实告知了赵新荷。
果然,在该案重新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吴全还是故技重施,不签收任何法律文书,不出庭应诉,也就是不肯留下任何笔迹。
取得笔迹
诉讼终获完胜
此时,为证明&吴泉&的确是&吴全&亲笔书写,唯有笔迹鉴定这一条出路。而做鉴定的关键,就要想办法取得吴全的笔迹。
在此前与我的当事人赵新荷多次交谈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被告吴全已经结婚生子,还在当地的镇上开了一家家具公司,这让我看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既然已经结婚,必然会有婚姻登记,而在结婚登记审查上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本人所签;同时通过吴全开办家具公司的名称,我在工商局查到了当时申请注册公司的文件,上面有吴全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些签字也应该是本人所签。
在取得这些证据后,经过与借款担保合同上&吴&字的肉眼对比,我们确认这些签名的确是其本人所签,于是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的申请,并将上述取得的材料作为对比笔迹。
最终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我们预期的一致,此后的诉讼进程我们趁胜追击,最终取得了完胜。
民间借贷
须留存相关证据
通过该案,我更深刻地体会到律师办案不应仅局限于与该案直接有关的人证、书证,一些看似无关的材料也可能成为案件出奇制胜的法宝,足够的职业敏感和生活经验有时能够取得锦上添花的效果。
此外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几点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
首先,如果没有订立完善的合同,至少应该打个借条之类的书面凭证,否则口说无凭;
其次,要注意核对凭证上的金额、日期、还有就是如本案这样的当事人姓名,这点是很多人会忽视的。不但要核对借款人的签名,同时也要核对出借人的签名,实践中我也曾遇到过故意把出借人名字写错的情况;
大额资金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转账凭证,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如果订立了借款合同,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这点很重要,也是很多当事人会问的一个问题&&&如果胜诉,我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事先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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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冒名贷款 两次笔迹鉴定结果迥异
日09:49  
两份笔迹鉴定
俩担保人互指对方冒名 两次笔迹鉴定结果迥异
未向信用社借款,可一份"横空出世"的四万元借款合同上却写着自己的名字。齐河的顾大江因此被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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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大江:稀里糊涂成被告
“我这被告当得糊涂。”11月20日下午,焦庙铁匠村,见到记者的顾大江一上来就说,日他收到了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去法院前,我都不知这合同‘长’啥样。”顾大江感觉,这事有些离谱。
日,来到法院的顾大江诧异地发现,被告席上还有同村的顾敏、顾大亮和顾大宽,三人也不知为何而来。
原告席上则是同村的顾建勇,“他是我们村的信贷员。”
8点半,正式开庭。原告顾建勇诉称,被告顾大江于日与齐河焦庙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四万,被告顾敏担保。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为避免让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另一担保人的他以自己名义转贷还清借款。因二被告至今无偿还垫付款之意,他诉至法院,同时增加担保人顾大亮、顾大宽为共同被告。
在一份贷款人为“齐河焦庙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上,顾大江看到,借款人是自己;另一份借款凭证及保证合同上,借款人及债务人处,均签有“顾大江”,而担保人签名为顾建勇、顾敏、顾大亮、顾大宽、赵娣,并盖有各自印章,时间均为日。
顾大江第一反应是法院弄错了,“签名绝不是我写的!”顾大亮、顾大宽也莫名其妙:“这合同我们见都没见过,更别说签名了。”
被告中只有顾敏表示,保证合同上“顾敏”签名、印章是自己所写。这是咋回事?
顾敏:并非为顾大江担保
对于法庭上的那份“保证合同” ,顾敏另有看法,“上面虽有我签名,但我要担保的并非顾大江。”
顾敏说,2005年5月,他去本村信贷员顾建勇家串门时,对方希望他能为其担保,向信用社借款四万。他在顾建勇家签字后,合同上其他签名处空白,“没想到,最后借款人成了顾大江。”
对顾建勇索要垫付款一事,顾敏觉得可笑:顾建勇是那份保证合同规定的担保人之一,他还是该村信贷员。他认为,顾建勇有条件私开借款凭证,私盖他人印章,从而伪造借款保证合同,冒名借钱为自己所用,“他替顾大江和我偿还借款,为什么手中没有我们的欠条?”
顾大宽、顾大亮也告诉记者,为了借款方便,他们的身份证及印章都曾短暂存放在顾建勇处。
顾建勇:借款系顾敏冒用
谜面似乎又指向了顾建勇。11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他。
“我是村里的信贷员。”顾建勇说,他的职责是把村里符合条件的人介绍给信用社的业务员,“我无权放款,更不存在暂管他人身份证及印章的情况。”对顾敏的说法,他逐一反驳:当时是顾敏找到他,希望能从信用社借款9万,可按规定其借款额超上限,顾敏想以顾大江的名义借款4万。
“当时我们俩关系还很好。”顾建勇决定帮顾敏一个忙。在他的介绍下,顾敏以顾大江的名义从信用社借款四万,两人又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盖章,“保证合同上其他人签名均为顾敏代签。”
借款到期后,因顾敏在外包工程一时找不到,顾建勇考虑两人关系不错,这笔借款由自己介绍,他还是保人,遂以个人名义先将借款还清,未写欠条。
“关系不好,我也不会把他介绍给信用社,后来也不会替他垫付借款。”但顾建勇也承认“按照信用社程序,该合同违章”。
一审顾大江无责
顶着顾大江的名字,四万元钱被贷出,最后又被还清。可究竟是谁冒名用了这笔借款,两位保人顾建勇和顾敏各执一词。庭审中,双方都同意对借款凭证上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但顾敏后以无力预交鉴定费为由而放弃鉴定。
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大江、顾大亮及顾大宽未在借款凭证及担保合同上亲自签名确认,该合同存在缺陷,对原告要求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被告顾敏冒名他人向信用社借款,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在原告偿还欠款后承担给付义务。
判决下达后,顾大江三人总算松了口气。而2008年4月,不服判决的顾敏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又起波澜。
两次笔迹鉴定起争议
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岛一家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表明,借款合同上的“顾大江”与保证合同中“顾敏”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而4个月后,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北京一家鉴定中心再次鉴定,结果认定上述签名是同一人所写,非顾建勇笔迹。
“到底哪次准?”顾敏质疑,为何进行两次鉴定?顾建勇则认为,第一次鉴定结果不准。
案件似乎又回到了起点。德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两次委托鉴定的机构都经双方认可同意。
目前,此案仍在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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