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企业可否1.5t享受购置税减半“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BOT污水处理厂企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问答社区 -- 中国最大的财税问答知识库
今日更新:&&
回复率:99.9%
擅长领域:营改增
擅长领域:企业所得税
擅长领域:增值税
擅长领域:企业所得税
BOT污水处理厂企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BOT污水处理厂企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属于深圳企业,临汾某县当地政府托管我公司一家污水处理厂,BOT模式,每月拨付运营费用20万元,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减免? 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免税范围。
2014年 8月 13日
近几十年来,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BOT受到普遍的青睐,并被当作一种各国通用的模式广泛地用于大型项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领域,我国也在环境、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推行BOT项目,吸引有实力的国内企业及外资企业投资到BOT&项目中,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益,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随着BOT投资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相信企业也必将在BOT&项目领域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中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而毫无疑问的是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那么,企业采用BOT方式运作,有哪些税收优惠及筹划空间呢?本文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方面给予详细解读。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实质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方式等,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在我国,采用BOT方式运作,有诸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为BOT方式运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增值税根据《》(财税[号),从事BOT项目运营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税收优惠:一是销售再生水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四是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是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BOT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1、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上述政策自日起执行。营业税《》(财税[2005]77号),自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各地现在运作的BOT项目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处理、供水、修建垃圾焚烧厂、水电站和高速公路建设等领域。由于我国采用BOT方式的时间短,实施的项目较少,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加上没有颁布针对BOT方式的法律、法规,因此各地的运作主要是参照国外一些成功的做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某市水建公司采用“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于2009年1月开始建设,2010年底完工,2011年1月开始运行生产。该厂总规模为处理污水500万吨/月,生产中水400万吨/月。污水处理厂建设总投资6000万元,工程由市水建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特许经营期为20年。经营期间,市政府按处理每吨污水付给1元运营费,特许经营期满后,该污水处理厂将无偿移交给政府。2009年建造期,市水建公司实际发生合同费用3600万元,预计完成该项目还将发生成本2400万元;2010年实际发生合同费用2400万元。2011年初污水处理厂投产,当年10月份处理污水500万吨,发生污水处理费用及生产中水费用1.68元/吨(不包括特许权摊销费用)。实际销售中水400万吨,每吨1.9元。同时取得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收入50万元,其他应税项目收入90万元,款项均从银行入账。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已经认证并准予抵扣。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建设期间按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增值税能够明确划分征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计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1、计算2009年、2010年营业税(1)2009年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600贷:原材料等&        &3600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8.8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8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56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24(2)2010年确认合同收入==240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2400(万元)确认合同毛利=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    &2400贷:原材料等&24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贷:主营业收入& 24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9.2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2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04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16借:无形资产&           6000贷:工程结算&            6000借:工程结算&            6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0002、计算2011年10月份增值税应税项目销项税额=90×17%=15.30(万元)。借:银行存款&       915.3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结转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00×(400×1.9+50)÷(400×1.9+50+90)=90(万元)。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9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当期应纳税额=15.3-(100-90)=5.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3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303、企业所得税当月实现利润由销售中水利润、减免税补贴收入、分担投资成本后计算而得。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从2011年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当月利润为:利润总额=400×1.9-500×(1.68-1)+(137.70-90)-7.7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上应明确划分征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规范财务核算。免税项目对外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 10月 15日
2014年 10月 23日新建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的图书馆
新建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某投资人准备新建一家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发表评论: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您的位置: >
以案例解析公共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案例点评
  A污水处理厂,2007年获批成立,专门从事城市工业废水处理,正式商业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是2007年4月。日,我国《法》开始施行,该企业对照《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认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以及后三年的减半优惠。2008年该企业申请时,其主管机关告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原因是该企业设立于2007年并且第一笔收入在2007年。其言下之意就是说,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1年B公司收购该A污水处理厂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剩下未到期的优惠申请,主管税务税务机关仍然以同样理由告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该主管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有些欠妥,对政策出台精神的把握值得商榷,但这也是该类案件征纳双方争论的焦点。在2012年以前,我国在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政策表述不明晰。基层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46号文的规定,按照企业项目批准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如果单纯从执行政策角度看,有一定的道理,但综合考虑政策出台的精神,就显得不够严谨,也有失公平。所以,征纳双方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很大分歧,执行中矛盾很大,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政策依据。
  2012年1月,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对污水处理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该政策执行有了清晰的依据。
  二、政策解析
  (一)公共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公共污水处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
  (二)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优惠政策执行税率和享受时限
  1.执行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公共污水处理企业的所得税减半优惠税率应当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时限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限问题一直困扰着征纳双方,因为2008年公布相关政策时并没有明确其执行期限的问题。如财税[2008]46号文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限明确表述为日后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方能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因此,由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增加了执行政策的主观性、随意性。到底是政策没有明确反对就是允许呢,还是必须有明确规定才可以执行呢?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在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通常按照批准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即参照财税[2008]46号文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执行时限的规定,认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日以后批准设立的,才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对此,2012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财税[2012]10号文放宽了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让2008年以前的污水处理企业,终于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及时雨。这样,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上述案例中A企业虽然是2007年成立,但可以享受年两年免税、2010年至2012年三年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受让方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结合上述案例,2011年B公司收购该A污水处理厂后,由于2011年尚在减免税优惠期间,因此,受让方B公司可以在剩余期限2011年至2012年两年继续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当然,如果B公司收购A污水处理企业的时间是2013年,由于已经是减免税届满后转让,自然不能继续享受优惠了。
  三、申请备案程序和报送资料
  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报送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凭证、发票及账页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备案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责任编辑:编辑组]
综合辅导延伸阅读
综合辅导推荐阅读
综合辅导热点文章
中国会计社区 | 版块推荐
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广告合作:010-
E-mail:.cn
Copyright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地处中国西部地区的西安市,除享受国家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也享受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西部大开发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符合一定条件的西部企业和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3.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又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率,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免征关税。
二、投融资
1.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2.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3.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形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存等领域;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三、土地使用
1.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2.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四、资源补偿
1.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
2.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部分 &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4.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日起五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年度起计算。
(上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512号令),日发布)
二、进出口关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实行出口免、抵和退税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颁布) 
3.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含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国发〔2005〕44号))
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下列情况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陕西省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住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每年1月和7月发布当地不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上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额。
8.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日)
四、其他方面
1.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3.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管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4.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5.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日)
7.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陕西省依法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1.对在陕西省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3.省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依据:《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日)
西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0年国务院决定将西安市列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之后,西安市在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已逐步开始先行先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扎实、有序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相关要求和西安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西安市政府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中各项规定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服务业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认真落实《意见》三十一条政策措施(详见附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一览表》)。同时要将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纳入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
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及加快发展服务业有关工作,建立服务业发展工作机构,增设专职人员,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安排与支出。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累计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低于30亿元,所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分别由市级相应专项资金支出。各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意见》的奖励扶持内容,编制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相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各区县、各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服务业用地保障措施的执行。对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省上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发改委意见对项目的申请条件审核确认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局编制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高星级酒店和汽车旅馆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对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照不低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对上述项目用地,申请用地单位在取得主管部门(区县、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及市旅游局或市科技局)的资格认定后,市国土局可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土地出让价或出让起始价及底价。
第四条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服务业企业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对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适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由企业经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审核上报省发改委予以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评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旅游景区建设和旅行社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项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市与区县财政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对旅游景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意见》所指“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已经获得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称号或当年正在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用于景区游客中心、标识系统、内部道路、水电、通讯、游客安全和旅游环境整治等方面的项目。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创汇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组织入境游、国内游、旅游包机、旅游专列达到一定人数以上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上述税收奖励及扶持,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均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对高星级酒店建设和经营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纳入市政府建设规划的汽车旅馆,在建设期间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总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年度上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连续经营管理两年以上,实际缴纳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对我市企业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奖励办法》执行。上述税收奖励及扶持,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对文化企业及产业园区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文化企业在影视、动漫、演艺、广告、文学艺术创作与出版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文化主管部门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类产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实验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中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西安文化企业10强评选,对获得该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文化企业,按其所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为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文化企业的税收奖励及扶持,按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评选办法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参与制定。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八条对物流业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国际港务区内和三环外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对国际港务区及其共建区内新设立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的50%,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的税收奖励及扶持,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对金融机构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在西安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地区性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给予分档奖励,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金融机构给地方税收贡献的奖励,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以上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 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 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照《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服务企业按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对科技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使用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对设备提供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公司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成效明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业的奖励和扶持,按照《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由市高新技术专项、市统筹科技资源专项和市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出。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业的扶持,按照《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对会展建设与经营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经营情况分档次给予招徕方或举办方最高4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规模、天数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符合“一事一议”的会展项目,由举办方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市会展办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
对会展企业税收奖励、扶持,按照《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关于商圈建设和电子商务建设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央商务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我市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批发市场,按从营业年度起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对新建、改建,符合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且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5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以上、300米以上的商业街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服务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特色商业街(区)的奖励,由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圈(街区)组织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按照《西安市商贸功能区(商圈)评定管理办法》、《西安市特色商业街(区)评定管理办法》验收后分别给予奖励。
对首次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或销售专区的,给予引进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引进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后给予奖励。对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新建面向各类消费者的公共专业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电子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及新建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上述税收奖励及扶持,按照《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关于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省上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审核确定配套方式和资金数额。经市服务业办认定开展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试点的服务业聚集区,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补助。以上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关于服务业企业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执行。对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达到奖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向所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对发展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服务业100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公司,承诺在我市注册、纳税年限达到10年以上,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对设在我市跨区域发展的大型企业总部,并在我市以总部形式纳税的,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3年核定一次基数,连续3年按市与区县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税收缴纳相关资料,区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的奖励向商务部门申报,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对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意见》中所指商务楼宇是以商务楼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集约型、高密度的经济形态。对新建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和3—5万平方米的单栋商务楼宇,分别按照实缴额的50%和40%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及地铁专项配套费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建成十年内不改变商务楼宇的用途,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联合确认,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按要求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向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楼宇内企业税收缴纳相关资料,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奖励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对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企业向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税收缴纳相关资料,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对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和商标的,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着)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西安市名牌战略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质监部门牵头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制定服务业行业标准。对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中排名在主要制定单位中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由标准制定单位向市质监部门、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关于各区域服务业发展的考核与表彰。结合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品牌创优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区县、聚集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第十九条关于税收奖励政策的申报与资金支出。凡涉及对市与区县税收留成符合条件给予奖励的,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税收缴纳相关资料。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按照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分别安排本级的奖励资金,市级负担的奖励资金由市级相应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时间与程序。申请享受《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提出书面申请。2013年,市级各专项资金应于10月底之前完成资金计划的下达。从2014年起,以后年度各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应于上年度年底前完成,当年4月底前完成资金计划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材料要求。申请享受《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单位,应按照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特殊情况可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策支持和违反相关承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意见》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意见》涉及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体制负担。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对凡涉及按企业创收情况考虑的条款,一次性奖励金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市级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服务业办。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休闲娱乐设施
西安拥有遍布全市的休闲和健身设施,可提供一流的休闲、娱乐和健身服务。包括2个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众多的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建设广场、公园、水疗馆、歌剧院、音乐厅等。骊山、太白山、南五台等秦岭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独具特色,是休闲、健身的绝佳去处。
西安地区部分休闲娱乐场所表
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交相辉映是西安旅游资源的显著特点,“人文西安、山水之城”是对其最恰当的概括。
西安文物遗存密度之大、数量之多、等级之高,均居全国首位,被誉为“中华文化历史博物馆”。 西安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省级65处,市县级176处,登记在册文物点2944处,仅文物系统博物馆藏品就达百万件(组)。秦始皇兵马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城垣━西安明城墙、中国最大的石质书库━西安碑林等遗迹、大明宫、曲江池遗迹都在西安。
西安民俗、民风和民间艺术古朴、独特,尤为户县农民画、民间剪纸、长安大鼓等最为突出;以牛羊肉泡馍、腊汁肉夹馍、凉皮、哨子面、锅盔等为代表的陕西风味小吃闻名遐迩。
西安是国际著名的旅游目的地,世界各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已累计有160多位到访过西安。2012年,西安接待国内旅游人数7863万人次,增长20%;接待境外旅游人数115万人次,增长15%。
西安市周边旅游景区景点表
西安市八条精品旅游观光线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1.5t享受购置税减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