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怎么索赔,农业保险是否适用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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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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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农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适用】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农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55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款:&强制保险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农业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和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牧和水产养殖动物为保护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的业务分散,承保的危险复杂,多数危险属于巨灾,经营成本和赔付率都很高,难以按照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从事经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农业保险问题主要采取政策倾斜和财政补贴的办法。   我国幅员辽阔,又是农业大国,每年受各种自然灾害影响,农业损失巨大。虽然农民有参加农业保险的客观需要,但是普遍承受不起按照商业保险原则确定的高额保险。因此,《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活动的规范难以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仅靠国家有限的财力难以解决农业赈灾扶困的根本问题。如何解决我国农业保险问题,还需要结合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方针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的政策不会改变。本条的规定为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保险又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例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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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2年第5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基础,“农业保险”在逻辑上应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考虑到为两类保险的并存留下概念和制度上的空间,“农业保险”一词不宜作为仅指代其中一种类型保险的法律术语,用于当前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在我国,开办和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均面临农民支付能力低下、农业生产风险未被农民视为生活主要风险的障碍。无论是开办农业社会保险,还是发展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应由公法规制。中国论文网 /4/view-3423509.htm  [关键词]农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33-06  温世扬(1964-),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姚赛(1984-),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近年来,农业保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共中央连续六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国务院也早已将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列入规划。这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反映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再度审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问题,为尽早克服立法障碍,完成立法规划而努力。本文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以公、私法区分为视角,分别从农业保险的概念、运行和立法三个方面,讨论农业保险的基本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在学界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义中,典型的表述为:“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即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或农业保险指“以长期和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禽畜和水产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或“适用于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保险”。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均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农业保险被定义为“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单从概念定义的角度看,如此定义农业保险尚无问题,但从立法角度看,将指代如此含义的“农业保险”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于法律文本,则未必恰当。  我国《保险法》(2009年)第186条第1款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该法条的目的无外乎两个,一是宣示国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责任,二是厘清“农业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但现实是,一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不但存在,且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这种状况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疑问——该法条既然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应“另行规定”,自然应得出“农业保险”不受《保险法》规制,也不受《保险法》确立的主管机关管理的结论。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开办的“农业保险”却确实应受《保险法》规制,并实际由保监会监管。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并不是实务运作藐视或违反立法,而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混淆和立法技术的粗疏。  实际上,“保险”一词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保险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除商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受保险合同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产生私法上的关系;社会保险一般受专门立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通常产生公法上的关系。只是由于商业保险一枝独秀,以至于人们一般将“保险”与“商业保险”等同。  此外,我国商业保险采取的是合并的立法体例,即将商业保险合同法与商业保险组织法同时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并命名为“保险法”。相比单独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这种统一的立法体例通常会进一步掩盖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几个相似概念的差异,尤其是容易使人误认为《保险法》是规范一切保险的法律,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农业保险虽特指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但其既然名为保险,自然在逻辑和现实上都会面临上述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政府往往基于特别的政策考量,对农业保险采取异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故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混淆的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保险制度中有被放大的可能。  无论我国采取何种模式,在逻辑上农业保险都可以被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前者当事人间属于公法关系,后者属于私法关系。因此,我国《保险法》第186条第1款中所谓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实质仅指产生公法关系的农业社会保险。其需要“另行规定”的原因,在于农业社会保险属于公法关系,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须有特别的法律渊源,不能适用作为私法的《保险法》、《合同法》,而正在我国如火如荼试点和开展的各种所谓的农业保险,实质均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其产生私法关系且不受《保险法》第186条第1款的制约。据此,上述《保险法》中看似矛盾的现象,便通过对法律文本的限缩解释得到了解决。  区分“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农业社会保险”这几组概念,我们还必须分析我国《农业法》中的有关条文。《农业法》(2002年)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其第1款宣示国家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有义务,第2款区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并赋予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在农业保险中的合法地位,第3款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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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联合下发《农业承保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并细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流程。农业保险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扶持农业发展为目标,政府通过、部门规章等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特征,持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力度,为“三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因此,农业保险的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参保农户的利益,也有利于涉农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解读。  明确适用范围及理赔流程  此次新规出台,明确了保险机构的责任、义务,为商业银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了依据。  明确农业保险适用范围。此次《办法》规定农业保险仅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不适用于森林保险业务以及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这是由于我国主要口粮作物、生猪和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等(,)价格保险尚在试点阶段,各类指数保险也属于创新业务品种,无法准确界定其理赔标准及金额,因此《办法》对此类业务暂不作规定。  明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流程。《办法》是在《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细化而来的。因《农业保险条例》内容多系原则性规定,主要涉及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政策性”特征、经营规则、风险防范等内容,对于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环节缺乏详细规定。此次《办法》的出台,将承保、理赔管理等环节分别进行明确规定,如将“承保管理”细分为、承保、核保、收费出单等环节,将“理赔管理”细分为报案、查勘定损、立案、理赔公示、核赔、赔款支付等环节。《办法》对涉及农业保险的主要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以此提高了保险理赔的可操作性。  以维护农户利益为核心。农业保险的受益对象主要是参保农户,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也体现出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的特点。《办法》从保险理赔各环节对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位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投保时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出单时应将保险单、凭证发放到户,报案后超过10日尚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强制自动立案等。同时,《办法》对农户参保条件又适度放松,如承保种植业保险时,按要求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三农”业务的实际情况,一些农村地区可能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此次《办法》规定,可允许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农户即可参保,以此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  银行应积极开展“三农”金融业务  按照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完善自身内控体系建设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  “三农”业务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当前,我国的涉农金融市场庞大,但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三农”领域的制度基础、保障措施较薄弱。同时,我国农业的单亩收入低、风险大,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一旦农户贷款违约,银行可能面临诉讼清收难题。此次新规的出台,由保险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风险的分担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紧跟新规要求,积极、稳妥的开展“三农”金融业务。  为金融业务的多元化提供机遇。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程转变。目前,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已通过公司股权的法律形式,实现了金融业务的多种经营,如、集团,业务均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模式。事实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虽然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法律、监管环境正在逐渐清晰,但国内农业保险市场起步晚、缺口大、多,法律风险依旧突出。为化解此类风险,此次新规出台,也为商业银行拓展金融业务多样化提供了方向。商业银行应紧抓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涉足农业保险领域。  通过扩大配套金融需求使农业保险顺利实施。此次新规出台,虽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环节,但这些环节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商业银行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提高敏感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时跟进政策导向,积极研发涉农金融产品,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商业银行应完善相关内控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开展农业保险提出更高的风险管理、内控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既要敏锐地看到农业保险背后的涉农金融业务需求,也要对其政策性风险有清醒认识。在开展业务时,银行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外部监管要求,落实监管政策;另一方面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基础上,合理合法的规避业务风险。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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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  2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 发?2015?31 号)文件中明确: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 保种植业保险的, 保险...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一直正常故我们认为肝癌...理赔起点为 30%,即承保 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 30% (含 30%) ...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  B:转账支付 D: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 日内完成损 10、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31 号) ,养殖业保险应在 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  国发〔2015〕11号_其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国务院...《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发〔...《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629 号) 《国务院对...  巢湖市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我市种植业政策...管理及 病虫害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五)按时统计上报承保、病虫害防治、理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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