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期房购买合同,怎么签期房购房合同范本

买期房付了全款开发商当时不签正式合同是什么原因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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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俗称的期房是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付款情况签订购房合同了,银行按揭付款的,交齐首付款后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了;一次性付款的需要全款到位后才可以签订购房合同的。如果你已经付了全款,开发商还不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很有可能你购买的商品房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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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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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买一手期房为什么是先交首付,后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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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期房,为什么是先交首付,后签合同?最近看了几个盘,售楼小姐都说要先交首付,后签合同。这种做法是不是太霸王了?交首付后,买房者对合同条款基本没得选,只能接受,所有的风险都要买房人来承受。像一般的小商品,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使是大宗订购,也是双方先签合同,然后依照合同约定,首先交百分之多少,中间交多少,验货后再交尾款多少,甚至有在保修期后结掉尾款的。看了这些盘的总体感觉,很不好。姑且不论楼盘本身的诸多问题。就接触的售楼的来看,要么一问三不知事事问领导,要么满嘴跑火车向你推荐楼层差户型差的房子,要么很傲娇什么都不清楚而且很不耐烦(难道你们的目标客户群都是不上班的大妈大爷们吗?周末去问时,什么也不知道)。现在要求明码标价,但去看的几个盘里,只2个给看了。这样的行为算不算违规?还有,不允许捂盘惜售、饥饿销售,但好几个楼盘都是这次开几幢楼,隔上一年半载再开几幢楼,这是否算违规?真心觉得这些开发商都被宠坏了,主动权都捏在开发商手里,各式风险、各类损失都由买房人承担,买卖双方合同地位都不对等。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保障买房人合法权益,引入公众监督,并做好过程监控。别让我们既承受了高房价,做一辈子房奴,结果贷款还没还完,房子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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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就是花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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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的区别提要:购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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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的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预售合同特别注意
  (一)合同有没有标明房屋面积的使用率和误差率。
  很多人认为,花多少面积的钱,就能用多大的面积,这是不正确的。投资者购买的不仅是建筑面积,而且要包括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如楼梯、走道、电梯间等。你花了一百平方米的钱,而实际上归你私人用的可能是七十几平方米,也可能只有六十几平方米。房屋的实用率必须事先清楚,否则交楼时就会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 购买预售房屋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因为设计图与建成后房屋面积存有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注意,在条款中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银行按揭的年限等。热水、煤气开通的时间等问题也常常容易被购房者忽略。
  (二)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
  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白塑料浆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口头一说,是不能成为你们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承认书面合同,不承认口头合同。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前者比后者大,你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你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三)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网球场、游泳池等。如果楼宇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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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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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 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两篇。)
  商品房期房(一)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编 。
  委托代理人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编 。
  买受人 ;
  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
  住所(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0 年 月 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 %,道路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其它: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0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面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规划、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3) [所有权][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3) [所有权][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3) [所有权][使用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 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原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
  (签章) (签章)
  二○○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该商品房及所在楼层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全装修另签补充协议)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它: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
  一、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
  二、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及价格
  三、其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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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意思期房是指从取得开始至取得(大)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在港澳地区称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项目。期房的优缺点买期房的优点1、由于先期就购买,利于选择户型和位置。买的是未竣工的房子,销售工作刚刚展开,一般开发商所能提供的较多的房源,好的户型也在其中,购房者就有了大量的选择余地。2、买期房贷款最多可以达的70%。3、期房的价格一般比现房价格优惠,房地产开发商对于一个房屋的开发一般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甚至更长。为了及时收回资金,增加资金利用率和减少资金压力,在销售期房时让利。正因为一般期房比现房便宜,所以很多“炒楼族”一般是买期房,卖现房,从中渔利。买期房的缺点1、期房合同上写明的开发商哪一天,但是有的开发商往往不能交房。不管是开发商原来有意欺骗或其他客观原因,都给买房者带来不利。2、开发商前期过度炒作理念或带有欺骗性所带来的严重恶果,购房者买房时看了模型,其中绿地、景观、整体规划、户型等各方面都觉得较理想,可等全部完工后再看,拿到手的房子和原来开发商介绍和楼书上介绍的有很大差别。3、开发商如在交房前倒闭,购房者会是较大经济受害者,这种情况在90年代后半期我国许多城市时有发生。期房购买流程看房→→签订合同()→→申请贷款→办理保险→入住→期房什么时候交首付一般缴纳认购开发商的物业,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后7天内缴纳首期房款,同时签订《商品房》,此时,认购协议作废。之后交齐所需材料,即向银行申请,银行审批合格,且与你签订《按揭合同》,贷款便可放下,贷款放下后一个月即开始。买期房注意事项期房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在期房投诉中有关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位居首位。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时,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还没有成型,不能看见房屋的实际情况(即便房屋交付后,对一些质量问题也难以发现),因此,消费者经常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发生纠纷。一些开发商为追逐较大利润,使用劣质材料或者是偷工减料,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地基下沉,屋顶漏雨(水)、管道渗漏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房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防范措施:房屋时,请专业的房屋检测(监理)机构来进行检测,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则一定要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求维修、、及时索赔)。2.面积缩(涨)水风险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较大的商业利益,在进行实测时,有意改变、加大,并且不明示公摊面积的数量和计算方法,以致商品房实际面积与严重不符。防范措施:收房或进行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房屋而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俗称“测绘表”),仔细核对相关数据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可列入公摊的面积进行计算,看开发商公布的各单元面积加公摊面积的数据与图纸标明的建筑物房屋之和是否相等。如果不相等,就要查明原因或请开发商作出解释,必要时要请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复测,以避免经济损失。3.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开发商的售楼广告经常是美丽动人的,如果仅凭售楼时开发商所作的宣传买房,可以肯定地说多数时候都会令人感到失望。人住以后就会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与其宣传的房屋品质大相径庭。因此,如果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有环境、配套设施等社区品质方面的问题有特别的要求,并因此而选购开发商所宣传的房子,就一定要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以后发生纠纷就会在证据方面出问题。4.规划变更的风险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配套设施、绿地、、环境设施等方面随意改动,将小区中本是绿地的地方改做他用,有的加建新楼,有的变成了停车场。为了规避责任,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时,往往对这些问题不做约定,或者有的是在约定中设置陷阱,有的甚至拒绝约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防范措施: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开发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落到实处,对那些广告下角字体极小的免责声明,要予以特别注意。为此,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不仅要看大处,更要注意小处。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唯有此,才有可能在开发商违背宣传承诺时,追究其违约责任。5.定金风险在期房销售中,多数开发商并不是直接出示,和购买者直接签署购房合同,而是先签订购房协议、预售协议,在收取几千、乃至几万元定金之后再给消费者看合同、。这时,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开发商提出的交易条件(合同条款),开发商就拒绝退还定金,致使消费者陷入被动,蒙受损失。防范措施:购房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拟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直接切入购房合同主体,审查合同具体内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遇到开发商以文本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制式合同、声称不能修改的情况,就更要警惕其中有关条款的合理性。如果一定要签署认购协议,也要注意审查协议内容,对其中诸如“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定金不予退回”之类的条款,要提出修改意见。已经签署了认购协议并交付了定金,则一定要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和开发商协商签署合同的相关事宜并留好证据(如签署备忘录、携证人到场、作现场录音等),以便一旦不能签署合同时索回交付的定金。6.产权风险产权是所购商品房重要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总有一些开发商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办理产权证,致使许多消费者入住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出现这些问题大约有以下几种原因: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格(资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违规建房、将、以或集体所有土地等未缴纳的土地来开发商品房,以致无法办理产权证。防范措施: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就要认真审查开发商的土地情况、房屋抵押情况、以及建房的相关法律手续(审查),并约定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责任。7.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法律和合同知识缺乏,导致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无法察觉,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还没有搞清条款含意就草率签字,从而在发生纠纷时,使自己陷入被动,而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防范措施:认真审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内容,明确每一个合同条款含意,对模糊不清的条款,一定要在明确其具体含意后再决定签署与否。鉴于购房活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杂性,建议在购房、签署购房合同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把关,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8.的风险实践中,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问题(开发资金不到位、抽逃资金、挪用售房资金等)、问题等原因,有大量的迟延交房、甚至不能交房的事件发生,以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防范措施:在决定买房并签署合同时,除例行审查开发商的有关情况、“五证”取得情况外,还要考察拟购房屋的进展情况。以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宅必须在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工程量以后才可以销售,目前的规定是必须主体结构封顶以后才可以销售。我们建议消费者购买主体结构封顶的房子(期房),以便对自己的人住计划作出安排,避免(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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