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动态磁盘的好处报价对转让方有什么好处

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方式汇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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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方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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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如果发生第十三条前述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委托北金所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原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违约方补足。违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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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动态报价须知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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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_2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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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
标的名称: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33%股权 转让方: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会员: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组织方:北京产权交易所
制作时间: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转让标的简介 3
动态报价须知 5
产权交易合同 8
附件1:《动态报价承诺函》...................................................18
附件2:《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使用规则》 20
转让标的简介
标的名称: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33%股权
挂牌价格:5485万元
转让方名称: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章
动态报价须知
一、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33%股权转让项目《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号)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发布期内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已签署的本次《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已了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本次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转让标的简介》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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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房产及车位转让项目《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
二、本次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的动态报价系统组织竞价。
意向受让方应在2013年11月21日15时前,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保证金&&&&
100万元,签署并提交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取得竞买人资格,并获得动态报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
三、参加本次动态报价的竞买人,应已了解并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使用规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竞买人应于动态报价活动开始前,登录金马甲网站()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五、本次动态报价活动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北交所披露的标的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不对标的质量和使用性能做任何担保。北交所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标的的图片、文字或实物展示。
六、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动态报价方式或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七、本次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7,600,000元)。
八、本次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1、自由报价期从2013年11月5日09时00分整至2013年11月22日10时30分整。在此期间,竞买人可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立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分钟(即180秒)。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且当前有效报价已达到保留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受让方。
九、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本次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十、本次动态报价活动设有保留价, 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十一、动态报价成交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支付成交价款,同时向北交所支付成交金额5%的竞价服务费。
十二、受让方的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十三、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北交所有权取消其动态报价参与资格、确认报价无效,并冻结其保证金,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四、受让方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及竞价服务费的,构成违约。北交所有权冻结其保证金,违约方须向北交所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支付的竞价服务费。北交所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违约方补足。违约方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北交所、转让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十五、受让方在标的交割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交割过程中如造成标的存储地点的硬件设施及标的本身的损毁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十六、竞买人应对其参与动态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动态报价系统,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七、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北交所及动态报价系统发布的动态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 正常报价的;
4、动态报价活动的时间以动态报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动态报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十八、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过金马甲网站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2013& 年
实物资产动态报价承诺函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本方就参与
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房产及车位项目(项目编号:TA13BJ1000152)动态报价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方接受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本次交易,对动态报价的交易方式和规则已全面了解,自愿遵守《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使用规则》。
三、本方对竞买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四、本方承诺在动态报价成交后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要求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及竞价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五、本方承诺在办理标的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拆解、清运等)、权属变更、过户时承担相关费用。
六、本方同意,在本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北交所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七、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本方原因而违约时,仍向北交所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竞价服务费。北交所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本方补足,并承担相关费用。
特别提醒:《动态报价承诺函》的内容和格式不可改动。
承诺方:&&&&&&&&&&&&&&&&&&&&&&&&&&&&
承诺方签章处: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对本方就参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号房产及车位提出受让申请,并作如下承诺: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3、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我方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我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的20%赔偿造成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北京市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我方承担。
5、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我方自行承担;
6、同意在交纳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7、同意标的资产的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结清至《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承诺人(签章):
&&&&&&&&&&&&&&&&&&&&&&&&&&&&&&&&&&&&&&&&&
&&&&&&&&&&&&&&&&&&&&&&&&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
标的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房产及车位&&&&&&&&&&&&&&&&&&&&&&&&&&&&&&&&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合同使用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1.甲方为于&&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房产及车位(下称标的资产);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房产及车位(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乙方;
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1,000,000.00
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8登记机关: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
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房产及车位(标的名称)。
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房产所有权
房屋座落: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1号楼7层803号;
建筑面积:288.97平方米;
房产证号: X京房权证东字第086881号;
其他记载事项:无。
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北京联首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联首评字【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 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
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了解北京市限购政策及限制购房范围,乙方具备购房资格,自行办理购房资格审核。
3.4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5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13年11月&&&
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并于2013年11月&&&
日至日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其中房产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车位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乙方应在双方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甲方给予协助。
6.2甲方保证将本合同签订日之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空调、供暖等全部费用结清;本合同签订日之后产生的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转让标的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 北京市房产
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
6.4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7.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8.5转让标的所属车位尚未办理产权证,具备办证条件时甲方将协助乙方进行办理。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同意在交纳全部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账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乙方应在双方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四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手续,乙方应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20%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14.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一式 八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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