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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股权激励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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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  【北京公司律师曲衍桥,为您提供北京公司法律咨询,电话:】  作为初创、成长型企业,招人难、留人更难,股权激励就成为了咱们的必杀技。于是咱就唱起rap来:快到碗里来,给你权、分你利,一起创业很酷毙。可是诸位老板,您可知道这里头有多少坑和雷吗?这“酷毙”的玩意儿要是操作不当将变得很“苦逼”!作为律师总结了以下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  1、合同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2、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首先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其次是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第三是看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第四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  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3、员工辞职退出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  4、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  5、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  6、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7、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  (1)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  (2)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  (3)保证符合股权权属清晰要求的建议  A 上市前避免采用授予选择权的实股,授予期股的,行权期应该在上市前届满,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  B 上市前代持关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议用代持、信托方式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员工进行实股激励;  C虚拟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工具转化为实股的时间窗口设定,要避开上市前;  D授予的对象若超过200人,应采用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若未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股激励对象若超过50人,则须启动该机制)。  文章来源:创投法律顾问,作者:梁灯律师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曲衍桥律师,合伙人律师。现为亚洲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  北京电视台《非常看法》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嘉宾。被新浪网,找法网,法制日报,新华时报等多家媒体采访  专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金融,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企业收购业务及重大复杂民商案件,刑事辩护。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高级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财务,管理,心理学等跨学科知识。服务于多家法律顾问单位,对顾问单位掌握公司控制权及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有丰富经验。为多家顾问单位收购公司全程服务,并在经济往来中为其避免数亿元损失。  撰写过《公司股权激励及公司控制权实务》,《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中的软条款分析》,《律师合同审查要点分析》,《浅析胜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刑事辩护技巧》,《中国民事典型案例分析》、《合同约定在经济纠纷中的地位》,《律师尽职调查内容分析》等作品。  代理过某省省级官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代理过某公司涉案3.2亿集资诈骗案,代理过广东省团伙特大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经她辩护的被告人或被无罪释放,或被宣告缓刑,或被免于处罚。曾在阮其林等著名刑法专家、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对刑事犯罪有很深研究。  代理过的公司股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名人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民事房产等合同纠纷、多次被央视2,北京电视台,新华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曾被北京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多家电视台法律节目做为专家律师邀请;2008年被北京文化发展中心评为优秀律师;2012年被《企业法律顾问》杂志第一期做为全国知名律师推荐;被2010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颁奖典礼邀请为嘉宾;
2012年3月被评为2011年度全国十大优秀律师。...擅长领域:常年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取保候审自首立功公司犯罪公司设立破产清算投资并购企业改制股份转让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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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业务:
一、选择一套股权激励工具组合
股权激励工具有很多,不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性与企业客观情况选择适合的激励工具或激励工具组合。股权激励工具根据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划分为两大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主要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其收益来源是股票的增值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有股票赠与计划、股票购买计划、期股计划、虚拟股份等,其收益来源是企业的利润。
股票赠与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赠与被激励对象,可以设置赠与附加条件,比如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约定的业绩指标等,也可以不设置附加条件,无偿赠送。股票赠与计划激励成本较高,不痛不痒的激励还容易导致被激励者不在乎,约束效果较差。股票赠与计划一般赠与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会太高,并且通常会一次性授予,分批赠与。
股票购买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励者,但被激励者需要出资或用知识产权交换获得股份。被激励者获得是完整的股权,拥有股份所具有的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购买股份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但通常为每股净资产或相关的价格。股票购买计划可以提高被激励者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同时实现激励、约束和角色转换的目的。但如果股份价值下降,被激励者的投资将受到财务损失,并且购买股份的转让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期股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一次性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此时,这部分股份称为虚股),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红利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被激励者所得分红如果不足以支付购买虚股所需要的资金,则可以另行筹措资金,补足购买虚股的资金,无力购买部分可以放弃行权。款项支付以后,相对应的虚股转化为实股。被激励者对虚股拥有分红权和表决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实股拥有完整所有权。
虚股不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实股以被激励者名义进行股东登记。通过期股这种机制安排,被激励者要保证购买虚股所需资金,就必须保证一定水平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被激励者)在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利益上达成一致。期股也解决了被激励者筹措购买股份资金的难题。期股将行权资金与企业一定时期(一般为五、六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高度紧密的联系起来,这就有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低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在计划期内顺利行权,而利用财务杠杆片面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从而过度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出现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矛盾,进而可能增大企业经营风险。这是在方案设计与实施中需要考虑加以避免。
虚拟股份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
上述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工具各有利弊,都有其适用条件。公司需要根据激励目的、行业特征以及企业客观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工具或激励工具组合。
二、坚持四项基本激励原则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该坚持四项基本激励原则:
企业选择股东原则:企业应能够选择自己的股东,而不是像证券市场上那样被动地由股东选择企业;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主人&,只有达到&主人&的标准才拥有成为&主人&的资格。
员工区别鉴定原则:将&唯一性员工&与&倚赖性员工&区别开来,将&知本型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开来,应该重点激励&唯一性员工&与&知本型员工&。
股权动态分配原则:不但按劳分配应实行动态分配,按资分配也应实行动态分配。公司战略、战术目标的调整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价值权重、专业人员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响,股权的分配在企业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
股权倾斜分配原则: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利用股权力量形成公司的核心力量和中坚力量,并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三、确定六个股权激励要素
股权激励实践中,企业的大股东经常会有不同的困惑:有的企业准备进行股权激励,却不知股权怎么给;有的企业给了股权,却没有留住人才;有的留住了人,却没有真正形成一条心;甚至有的企业大股东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经理层却不愿意接受。
股权激励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周密的研究与设计,需要对企业的现状和被激励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做到有的放矢。如果只是简单的给股权,而忽略给股权之前的设计和给股权之后的沟通,股权激励将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实施股权激励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股权如何给,二是给了股权以后,所有权文化如何构建。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在《老板文化V.S.股权激励》一文中有详细阐述。在如何给股权的问题上,重点是确定以下六个激励要素:
1、定人:即股权授予哪些人。首先,需要将历史贡献者与未来创造者区分开来,对于历史贡献者,授予股权是对其历史贡献的承认,有助于创业元老甘为人梯,扶持新人成长。对于未来创造者,授予股权是要调动其积极性和潜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其次,从国外实践来看,股权激励对象大致有三种情况:经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一般员工。在确定激励对象时,可以综合考虑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
2、定量:即授予股权的数量。授予股份一定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授予股份总量应该有所不同。此外,还需要根据情况将授予股份总量切分为当期激励股份和预留股份两部分,尽量不要一次性将可授予股份全部用完。
3、定价:即股权授予价格及股权退出价格。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扣或溢价出售。股权回购或转让需要根据主动离职、被裁、因公殉职以及因病死亡等各种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指导意见。
4、定时:即确定股权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等。通常股权授予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并且需要分期行权。
5、定股份来源:即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的来源。非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通常来自大股东转让或赠与,或者增资扩股。现有股东需要慎重确定出让股份的比例,因为这会影响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公司的控制关系。
6、定资金来源:即被激励者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主要被激励者直接出资、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以及企业资助等。确定资金来源需要综合评估公司现金流、被激励者收入状况等因素。
综合上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不是简单、随意的给予股份就行了。只要企业严格按照&一四六&股权激励设计法,即选择一套股权激励工具组合,坚持四项基本激励原则,确定六个股权激励要素,就一定能够设计出系统、适用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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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
代理理论指出,代理人对其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的了解当然要高于雇主,因而就在雇主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知道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因此,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一点在执行代理职能时不以雇主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甚至做出有损雇主利益的决策。为了防止这一点,雇主就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控或将代理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而转嫁或消除所谓的&代理人风险&。股票期权可以将管理人员自身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代理人风险&。
合作预期理论认为,虽然通过监控能给雇主提供更多有关代理人的信息,但是,雇主和代理人双方通过不断的谈判和合作最终能达成一个合理的协议,就是业绩薪酬合同。代理人和雇主彼此相信对方的诚信,而代理人也愿意和雇主共担由其管理引起的风险。相关文章最新文章什么是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种方案_股票知识_股城股票什么是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种方案 10:51:28发布:股城股票什么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企业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关系,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实行虚拟股票的公司每年聘请一次薪酬方面的咨询专家,结合自己的经营目标,选择一定的标准(这一标准既可是销售额的增长,也可是某种财务标准)对虚拟股票进行定价,目的是模拟市场,使虚拟股票的价值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虚拟股票的发放虽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但公司会因此发生现金支出,有时可能面临现金支出风险,因此一般会为虚拟股票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账面价值增值权
账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实施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好处是激励效果不受外界资本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但缺点是采用这种方式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量充足。1身处创业公司的你,应该注意到这个股权激励新政策如果你身处一家创业公司,并且手里拥有一部分公司股票期权,那么,请注意,自 9 月 1 号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新政策,将切身影响到你所拥有的资产和财富。如果你想加入一家创业公司,正在考虑对方给予的股权激励协议,那么,请注意,新政策将成为你考量利弊得失的重要参照因素。如果你恰好是创业公司的合伙人,那么,恭喜你,你找到了股权、期权结构设定以及技术入股等可以依据的法律政策。9 月 22 日也就是本周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简称新政策),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纳税递延政策;对上市公司在此方面的纳税期限进行了延长,同时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和 2005 年、2009 年发布的股权激励政策不同,这次的新政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给予了一定政策上的优惠。因而,新政策将会给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的设定和兑现带来很大的影响。总结起来,新政策带来的主要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1,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将可以递延纳税,并享受减税优惠;2,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时,也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获得股权激励后,缴税问题没那么头疼了在具体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关于股权激励的几个概念: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新政策中,股票(权)期权的定义是: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寄予奖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权)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奖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奖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股权奖励是企业无偿授予奖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可以看到,股票(权)期权在一般在操作中分为如下步骤:企业授予——个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获得股票(权)期权——个人将手中的股票(权)期权转让。我们把企业和个人约定的价格成为「授予价」或「施权价」,个人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限制性股票不需要员工购买,只要满足之前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而股权奖励则没有获得成本。在新政策出来之前,参照颁布的通知,股票期权是怎么征税的呢?我们假设一名创业公司的管理员工 A,税前的月薪为 2 万,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决定授予其期权,授予价为 10 元,行权买入时市场价为 20 元,购买的股票数量是 1 万,期权转让时市场价为 30 元。之前的政策认定,员工之所以能够获得低于市场价的授予价是由于其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因此这部分的差额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A 在购买 1 万只股票期权,没有收到任何现金收入的时候,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0-10)x 1 万= 10 万。如果按照并入当月的工资看,需要缴纳 3 万左右的税款,如果按照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则需要缴纳至少 2 万元的税款。在期权转让的时候,A 又由于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因此,还需要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即(30-20)万 x 20%= 2 万。这样,行权时缴纳的税款加上转让时候缴纳的税款,A 为了 1 万股的期权需要缴纳 4~5 万元税款。新政策中,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改股权时纳税。这样,A 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30-10)万 X 20% = 4 万元。(这里对合理税费进行了忽略)从金额上看,减少的并不多,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高,一些税率甚至高达 45%。因此,此次政策调整可降低纳税人税负 10-20 个百分点。简法帮的创始人、中国和美国加州执业律师张超告诉极客公园,递延和减税将给员工带来很大的优惠,让员工在实际获得收益的时候纳税,避免购买期权后公司倒闭、税款大于实际收益等的情况。「此前,一些公司一般采取的措施有两种,一是授予员工期权,在公司上市之前不行权购买。这项措施对于员工的保护不力,因为一些员工在上市之前就已经离职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大股东把个人的股份转让给员工用作股权奖励,员工出钱买入,在上市的时候卖出,只需要缴纳 20 % 的个人所得税。」这些措施都是在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避免了行权时缴纳的高额税费。新政策出台之后,无疑对合法合规纳税人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技术成果入股也有优惠,不过操作起来会有疑问新规定也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做了灵活的规定。技术成果在投资入股时可以选择现有税收政策缴税,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当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可以暂时不纳税,当转让股权,有了实实在在的收入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转让时,需要用收入减去技术成功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来计算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存在的问题是:技术成果成本的评估难以客观,一些技术成果会存在被高估的情况。技术成果被高估也会存在风险,简法帮的创始人张超表示:如果技术成果成本有虚增,出资不实,那么当企业破产等情况出现时,债权人会要求入资人补起这部分的差额。证明技术成果原值的复杂过程会牵扯创业公司很多精力,技术成果在转让时还有流转税等其他的税收成本。因此,张超建议,最好的方式还是创业团队将技术专利归属到公司名下后,再去设定股权结构。为什么创业公司需要和上市公司不同的股权激励政策在新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流转和变现都较快,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并没有变化,只是缴纳的期限从 6 个月以内变成 一年以内。之所以出台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是由于非上市的特殊性决定的。创业公司在早期,会面临资金不够,员工工资不高的问题,需要股权激励等政策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但是创业公司离上市还需要时间,员工手里的股权期权变现也需要时间,征收过高的税率会对员工存在不利,也不能很好地起到激励作用。360 董事长周鸿祎曾在 2005 年人民日报上发表一篇文章,指出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初创企业要发展,必须要不断引入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但这些人才在大公司里拿着丰厚的薪酬,初创企业根本给不起。这些高端人才降薪加入初创企业,授予期权或股票之后,他们将在几年之内忍受这种低收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对企业员工出售期权所获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征税。如果这家初创公司发展到后来上市了,他们卖了期权赚一部分收入,国家是把期权收入和员工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征收可能高达 45% 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员工一次性出售期权赚了不少钱,但他或许在前五年甚至十年内一直拿着低工资。另外,企业授予员工股票和期权,都是具有限定条件的,就是说一年只能出售一部分,四五年才能出售完。如果公司股价跌了,员工赚不到什么钱,之前长期的较低工资也算是白忍了。因此,希望国家对期权等远期激励收入适当给予支持,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除了周鸿祎,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都在两会等不同的场合提过提案,希望对原有的政策进行改善。新政策的出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尽管关于股权激励的员工范围等具体操作层面上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经可以看到,创业公司的政策环境正在变好。(感谢简法帮创始人张超对本文的帮助。)分享下载极客公园客户端iOS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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