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明码标价工作总结管理工作

房地产分类调控措施 合理增加居住用地完善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要求,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增加居住用地和住房供应。根据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情况,确保居住用地供应充足,2016年下半年每月居住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加大四县一市特别是&133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各副中心组团区域的居住用地供应,稳定土地供给预期和价格预期。进一步增加住房供应,开展全市已出让土地开工、竣工情况清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双向约束&机制,严肃处理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实行土地供应&并联&拍卖,积极探索网上交易,进一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竞争。提高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竞买保证金至不低于参考总价的50%。缩短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出让金总额在20亿元(含20亿元)以下的,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缴纳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在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政务区、滨湖新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以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取得居住用地价格超过当地历史最高成交单价(或楼面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三、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一)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三)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60%:(一)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二)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三)居民家庭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2016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其居住困难。相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五、加强人才公寓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出租和出售。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完善商品住房价格明码标价备案管理。依据市场供需关系,建立价格缓释机制。按照保护刚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严控投机性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土地成本、房屋类型、开工时间、销售时序、销售规模等因素,实行&宽严适度&的差别化价格指导措施。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产、国土、规划、工商、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房地产金融风险排查,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购房者首付款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切实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信用、供需及市场秩序等各类风险发生。
八、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原标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编辑:张朝霞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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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中国证券网讯 据新华社消息,合肥市政府10月2日晚间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将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首次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上涨。  合肥市重申,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时,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首次价格备案后,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今年以来,合肥房地产市场表现突出,多次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中居于前列。业内人士表示,此番合肥市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首次备案后不得上涨的期限从此前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将直接抑制开发商的乱涨价行为,但也不排除将促使开发商抬高首次备案价格,或通过捂盘等方式抬高同区域二手房价格这一参照价,以提高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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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交流群:关于加强餐饮业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价〔2013〕9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业明码标价工作,促进餐饮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营造“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的餐饮服务消费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汕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有关问题做出通知。
【发布单位】 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13〕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有效期至
【备&&&&注】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3.4/778.html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与安监局,市餐饮业协会、酒店业协会,有关餐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业明码标价工作,促进餐饮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营造&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的餐饮服务消费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汕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餐饮业明码标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酒店、饭店、酒楼、餐馆、餐饮中心、快餐厅、酒吧、茶楼等专营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度假村、歌舞厅等兼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餐饮业明码标价规范(附件1)。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方式与内容。可以采取标价牌(卡)、价目表、价目本(簿)、菜谱、点心卡等方式,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和投诉电话。明码标价牌、卡、表(簿)、本由餐饮业经营单位参照规定样式(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作使用。
  三、推广餐饮业&两单制&制度。酒店、饭店、酒楼、餐馆等经营企业推广&两单制&(附件3)。&两单制&是指餐饮业经营企业在顾客用餐时向顾客提供《点菜清单》和《结算清单》。顾客用餐时,餐饮业经营企业向顾客提供《点菜清单》,列明所点菜肴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让顾客核对后上菜。结帐时,将《结算清单》交给顾客核对后,将《结算清单》交给顾客。
  四、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或变更《汕头市餐饮业菜谱》、《汕头市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并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六、加强餐饮业内部价格管理。餐饮业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完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坚决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加强餐饮业标价行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明码标价的监管和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3年 2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规范
  2.菜谱、价目牌、价格签式样
  3.汕头市餐饮业&两单制&参考模式
  汕头市物价局
  相关附件:&&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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