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从欣泰电气报表中看出虚构合并报表应收账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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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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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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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的财务造假是怎么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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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个疑问:欣泰电气伪造现金回款,这个事情最后被捅出来。是内部人举报吗?我觉得外部人很难发现这个问题的。有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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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呢,这种事情。
此问题其实不难发现,印象中他的手法是年末用体外资金做应收账款收回,来年年初再冲回收款。这种手法被发行基本就是秒杀。
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应该也搞个网络问答嘛!!!
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提提,看有用没有
一、欣泰电气日对外公告的《201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及公司前任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显示,截至2014年底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与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
二、欣泰电气12日晚间披露的公告,主要是回复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函。此前,上市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在2015年之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2015年年初,温德乙占用余额为6387.79万元。2015年内,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950万元。
综合这两条信息的我的判断故事是这样的:
1、兴华应该已经发现了什么
2然后换所了
3然后后任所同样也发现了什么
4然后深交所关注到了
5证监局介入调查
如果是这样,是说明前任会所技不如人,被人玩了?
还是说明了这是到了“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事务所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
这个要等调查结论出来后见分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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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欣泰电气曾虚构收回应收账款4.69亿元 事后仅用“重大会计错误”粉饰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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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欣泰电气受重罚_电视直播网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记者赵晓辉、许晟、孙飞)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尽管手法隐蔽、造假成系统且不惜成本,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中国证监会8日通报,欣泰电气被正式认定为欺诈发行。随之而来的将是退市程序的启动。由此,欣泰电气将成为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单。<font color="navy  案发现场检查 IPO利益驱动造假  2015年5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的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迅即立案,组成了由深圳证监局、辽宁证监局两地近30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公司、跑银行、访客户,历时4个月左右,最终坐实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遗漏,并于8日开出了针对欺诈发行的史上最严罚单。  在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看来,自己犯下的事,“罪不至死”,不应退市。“我连营业收入都没有造假,只是在流水上造了点假,就像原来利润5万元,我把他记成6万元一样。”温德乙对记者说。  出生于农村的温德乙高中未毕业即在家务农,1979年认识一个知青,跟他学修理变压器,从此和变压器相关的行业结下缘分。1992年,他到丹东创业,1988年买下转制后的丹东变压器厂。  早在2009年9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IPO申报材料,但于2011年3月因“所并购资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原因被否。  2011年6月,欣泰电气更换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准备再度冲关。然而,由于欣泰电气迫于经营压力,放宽了对客户把关,回款难度大的客户增多,现金流一度成为负数。  2011年底的模拟财务报表甚至发现,公司存在“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等问题,而这些对IPO至关重要。  此刻,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认为,“此财务数据很难符合上市条件”,并向温德乙建议虚构收回应收款项。最终,欣泰电气以载有虚假数据的招股说明书于2014年3月堂而皇之地登陆A股,募集资金2亿多元。<font color="navy  左手倒右手 个人借款成公司回款  欣泰电气——供应商——客户——欣泰电气。  经过这么一倒,自己的钱没少一分,却让应收账款大大降低,如此手法让欣泰电气的财务报表好看了不少。  “除了公司自有资金外,温德乙本人向第三方公司和朋友进行了大量借款,甚至不经过客户的账户就实现了资金的兜兜转。”调查人员告诉记者。  一种手法是:温德乙向他人借款,出纳人员在银行柜台同时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但在填写现金交款单时,在付款人一栏直接填写客户公司名称,算作客户支付给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报告期过后,出纳再去银行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钱又从欣泰电气还给了借款人。  另一种手法是温德乙向外部第三方公司借款,通过银行汇票来走账。  简单地说,就是由温德乙借款的第三方公司开具银行汇票,经过客户盖章背书给欣泰电气,算作收回的应收账款。待到报告期过后,再由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通过客户盖章背书,转给第三方公司。由此,资金实现了原路转回。  “为了隐蔽,欣泰电气尽量把造假部分分散到不同的客户,每单的金额不同,且有零有整,真假混合。”调查人员说。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2012年6月,温德乙向丹东一家企业借款9000万元,后由该公司分数十笔给欣泰电气的51家客户开具银行汇票,再转给欣泰电气。欣泰电气的账上就收回了9000万元应收账款。过了报告期之后,到当年7月份,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给51家客户,再转回给借款企业,资金由此实现闭环。  更令人吃惊的是,在调查中,欣泰电气多位业务员表示“银行汇票上用以背书的客户公司章和私章很多都是私刻的”。  “有的销售人员说,当时上头交代了七八家要盖章的客户,要求3到5天内完成,对于不配合的客户,就自己找地方刻章盖印了。专用章的名称是根据公司提供的客户名称刻的,私章则是按给的联系人名字刻的。”调查人员介绍。  也就是说,欣泰电气用以造假的银行汇票可能都没有通过客户。  实际上,调查人员在走访部分客户时,没有一家客户公司承认自己在这些银行汇票上做了背书盖章。“有些一张汇票上的公章和私章都不是一家公司的,有时同一个私章又会出现在不同公司的汇票上。”调查人员说,这些章盖得很乱。<font color="navy  造假难停步 银行单据也能“自制”  造假需要成本,温德乙的每一笔借款都要支付利息。  “通过汇票倒账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温德乙也很难及时借到钱。”调查人员告诉记者,从2013年开始,公司开始自制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  在调查中,公司相关人员讲述的账单“制作”流程似乎十分简单,“先在电脑上制作银行单据的格式,填入相应的客户名称、金额等信息,直接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随后,这些“自制”账单会交给出纳带到银行补盖章。“因为公司业务较多,出现遗漏单据情况也多,公司和银行关系好,银行一般会配合盖章。”公司相关人员对调查人员这样解释。  “只要保证收款和付款不在同一个会计期内就可以增加现金流,改善相关指标了。实际上这部分没有真实的现金在流动。”  事实上,欣泰电气在制作假单据时颇费“心思”。“所涉及客户都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假里有真,真里有假,对冲金额有大有小,最小的也就几万元,有些假数据甚至精细到小数点后面几位,看起来很像真的。”调查人员说。  说一句谎话可能需要再说一万句谎来圆。做了假账单后,还必须要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单。相关财务人员会“根据财务账单的记录,在电脑上重新制作一份虚假的银行流水,再让出纳去银行盖章”。  在2013年之后的四份财务报告中,“自制”银行单据的做法频频出现。金额较大的是2013年1月至6月,欣泰电气直接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的方式虚构收回应收账款近1.29亿元。  尽管心有不甘,但面对监管部门的调查事实,温德乙全然承认。“认定欺诈发行的结果出来后,公司只能走破产这条路了。”温德乙说。  一个值得警醒的问题是,此案中的董事、监事人员并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调查中,有的甚至表示“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具体内容并不关心,只负责签字。”  财务造假不是“一锤子买卖”,一旦开始就很难停下来,欣泰电气正是为了圆上市前的一个谎而延续了四年的造假路,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所有准备上市和已经上市的企业都应该引以为戒。--最近访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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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处分类型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经查明,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势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日,创势翔作为信托计划及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合计持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8,591,050 股,占欣泰电气总股本的5.008%,成为欣泰电气持股5%以上股东。4月21日,欣泰电气披露的《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0%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3月30日至4月20日期间,创势翔管理的信托、基金等产品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又连续增持欣泰电气8,564,728 股,增持比例达欣泰电气总股本的4.992%。创势翔作为欣泰电气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连续增持欣泰电气股份,每增加比例达到欣泰电气股份总数的1%时,未委托欣泰电气就该权益变动事项作出公告。
创势翔的上述行为多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3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在抓紧做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内容近期,公安机关已专门部署开展相关刑事侦查工作。
处理人公安机关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处分类型处罚决定
违规行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项、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处分类型处罚决定
违规行为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欣泰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欣泰电气在日披露的《首发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称:“如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日,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日,欣泰电气披露的《关于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步履维
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公司首发上市时披露的承诺实施股份回购。 欣泰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欣泰电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处分类型处罚决定
违规行为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处以802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玉、陈柏超、王建华、胡晓勇、宋丽萍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温德乙、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处分类型处罚决定
违规行为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综合欣泰电气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及其责任人员认定,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处分类型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经查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在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欣泰电气资金余额6,387.79万元。
二、欣泰电气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欣泰电气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4.6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第16.5条规定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于日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68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现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文件。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由于日、12月10日公司通过巨潮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和《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现改为每十五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目前,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实质性的停滞状态。鉴于此情况,张振东作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电气”)控股股东主动要求终止《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博纳电气)》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博纳电气)》。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披露及相关披露》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立案调查通知后立即开展了财务自查,并于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披露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在做出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重组的申请,鉴于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目前尚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暂不具备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重组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条件,需待立案调查产生明确结论且立案调查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消除后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材料。因此,在立案调查期间以及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消除前,公司将暂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申请材料。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缺乏独立性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后,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方案予以报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处分类型警告
违规行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四、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同时将决定书内容通报了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长亲自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成立整改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各项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做出详细的计划,并且这些整改措施得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支持,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予以汇报。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2015 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2014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 ),年报中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问题:
《2014年度报告》第66页第九节财务报告第二项财务报表1、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之“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批复内容现应监管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缺乏独立性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视公司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任命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处分类型警告
违规行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四、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辽宁监管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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