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身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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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监局发布《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
新华网天津6月4日电(记者徐岳)为规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行为,天津保监局近日发布《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当前
新华网6月4日电(记者徐岳)为规范银行代理人身新型产品销售行为,天津保监局近日发布《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当前保险市场存在不诚信、欺诈误导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更直观地理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  第一,注意所购买产品的缴费方式,如果为分期缴费,应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持续缴费,一旦日后不能缴费,可能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产品名字中含有&分红型、万能型、&字样的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仍属于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不同,其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银行只是代理销售; 第三,保险公司会对缴纳的保费扣除一定的费用,尤其对第一次缴纳保费的扣除比例最高; 第四,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提示书,重点理解其中的犹豫期、、责任免除、退保手续费等内容,也可查看中国保监会网站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等文件,了解详细内容。 第五,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情况通常与、债券市场等密切相关,在市场低迷时期,其投资收益会受到很大影响,缴纳的保费可能会受到损失;第六,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除万能产品的保底结算外)与银行利息不同,是不确定的,任何关于投资收益水平的预测都是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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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解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日09:40 来源:
  抄录风险提示不碍确定利益
  11月23日,中国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人身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澄清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于10月1日实施以来,各保险机构的执况总体良好。这对打击销售误导,保护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明年,保监会将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对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解读1 争议亲笔“抄录”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10月1日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中主要集中在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之上。
  “投保投连险、万能险和险3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以表明在投保环节中,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师蒋正伟表示,“保监会用意明显,让消费者知道,买投资类保险是要承担风险的,防止一些客户稀里糊涂地购买保险,提醒客户认清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保证客户投保时对险种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然而正是“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句话,让投保人心里忐忑不安。
  “分红险、万能险一般都是有保底收益的,而客户要签下‘保单利益不确定,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样的话,理解起来有偏差,所以一些认真的客户都担心,由于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是否意味着合同中确定利益也变成了不确定,今后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蒋正伟称。
  解读2 “确定利益”不受影响
  在11月23日介绍新办法实施情况的时候,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解释,强调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不是要将风险责任推卸给投保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保监会解释,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
  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方力表示,投保人按照《办法》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记者了解到,日前,保监会已紧急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专门对有关风险提示语句的政策含义进行了解释。
  解读3 三招防被“忽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提高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
  “新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这三种带有投资功能的险种。”资深保险理财师李明晓表示,“对销售人员来说,就是一定要给客户解释清楚这些险种的真实情况,不能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
   李明晓建议,每一位购买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在做出购买决策之前,都应当充分了解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同时,可以通过“三招”来防止一些不良销售者误导。
  “买保险产品,首先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一般都会提供这些材料,不懂的就问,确定该保险产品是不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李明晓介绍,“再就是,一旦疏忽买错了保险,人寿保险设有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最后一招,就是要重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严格的客户回访制度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作者:李军慧 来源:】
(责任编辑:李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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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深圳保监局与深圳银监局联合发文规范银保业务销售 明年起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要录音
“存款变保险”一直都是银保渠道投诉的重灾区,以致于监管部门多次发文规范银行保险的销售行为。但销售误导屡禁不止,成为让保险消费者和监管者都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近日,深圳保监局与深圳银监局联合发文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规定从明年起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要录音,银保渠道的销售误导行为或将得到遏制。 ●南方日报记者 谭冰梅 现状 银保销售误导成“老大难”问题 我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十余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占据了寿险行业年度新单保费的半壁江山。但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受到内部与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问题层出不穷,其中销售误导成为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 过去,银保渠道一直成为寿险销售的一个重要渠道。银行与保险公司相比较,无论从资金规模、客户资源、盈利水平以及网点覆盖率上来说银行都略胜一筹,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保险公司在合作中的弱势地位。而银保合作模式大多是“一对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同时销售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合作仅限于浅层的“分销合作”,即银行在合作中只负责代理销售环节并收取手续费,而在产品研发、售后服务、利益分配方面基本没有合作。 深圳一家寿险企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驱动银行对银保业务推动的动力只有“代理费”,当代理费用不足以竞争过其他理财产品时,银行方面的销售动力就会大大降低。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这种浅层次合作模式直接会导致银保产品的单一和同质化,销售人员为了卖保险,过于强调产品收益而忽视其保障功能,这已成为银保渠道销售人员的通病,“销售误导”也由此成为银行保险业发展的一大硬伤。 分析人士指出,销售误导屡禁不止的后果就是投诉率高,保险消费者对银保渠道的信任度下降,退保严重,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新规 销售人员要介绍清楚购买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深圳保监局与深圳银监局联合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销售环节”这个核心入手,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的痕迹化管理,日起销售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及投资连结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需要对销售环节开展录音。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要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保单条款、保险责任、利益演示、风险提示及中途退保的具体损失等方面内容,并进行录音存档。比如,针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需要向投保人提示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为零,同时还要参照利益演示表分高、中、低档对分红进行演示,并介绍中途退保尤其是前几年退保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等具体情况。 此外,《通知》还围绕销售人员管理和销售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定销售人员应在获取执业编号后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要求银行将执业编号信息在营业网点进行公示,并加强销售人员的诚信管理。银保双方的行业组织要在加强自律监督、强化诚信管理以及提供技术平台支持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形成规范银保业务管理的有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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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剖析-第2页
来源:东方财富网-理财编辑:
摘要:如今,以“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为卖点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新宠。这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
等风险和特点(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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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
住宿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元
飞机意外:30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200万元
民航班机意外伤残-1类:200万元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400元/天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4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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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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