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提年终奖账务处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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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会计处理
导读: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5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月在石油企业工作,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2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2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3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3年7月再发放。2013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3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3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2年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2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2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2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2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2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2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
  【】、
  【600】
  【500】
  【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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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该如何计提个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计提个税如下所示:
举个例子,如朋友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根据,&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X20%-375)x12=1470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375=23625元;共计=38325元。这些缴税的钱基本上可以买上一部国产轿车,难怪那些朋友心疼不已。
下面就给大家支支招,怎么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年终奖最大化。
年终奖避税六大招数
(参考的法律文件《国家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招、零头递延法
所谓零头递延,即对按照国税发[2005]9号计算出的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采取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例如年终奖为62000元,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166.67元,应适用20%的税率,那么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5=12025元;如果将2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本月只发60000元的年终奖,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5,那么这样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5=8875元,另外的2000元最多缴纳0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税金9175元,节约税金=3150元。
第二招、化整为零法
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资1800元,年终奖25000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该人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X15%-125=3595元,如果将其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其由于0-元,应缴税(%-25)X12=1959.96,节约了36元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种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发放提前至了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不过如果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于企业和个人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过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不出现问题。
第三招、一分为二法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即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也没有让公司增加任何成本。方法既是:将年终奖分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块,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7万元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由于年终奖3.33元,应适用20%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75=13625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7万元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3.33元,应适用15%的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13月工资税金(15)+年终奖税金(55)=10600,少纳税金=3025元,节约了22%税金。
第四招、奖金费用化
这种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另外采用购物券的方式发放,这个在中国今年做为刺激内需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即通过向一些商场购买代金券或者采取购买物品,发放给员工,这种方式在过去杠杆效应更大,因为过去的内资法对工资的税前列支有上限,如果能将工资费用化,不仅能让原本不能税前列支的工资在税前抵扣,还能使年终奖规避个税,但是由于新税法对工资税前列支的开放,现在这种方式只有后面的一种好处了。不过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有很大的税务风险,国家曾经勒令过代金券的发放,但是感觉这几年代金券又铺天盖地的盛行着,而且趋势越来越汹涌,主要原因还是政府正采取发放代金券刺激消费的方式,今年年末有的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使用代金券而且开始发行代金券,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使用代金券代替现金发放的方式,确是非常安全便捷的。
第五招、乾坤大挪移
何谓乾坤大挪移,就是利用保险公司将年终奖导出来,当然这样折腾的目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这种乾坤大挪移的方式从目前来看有两种,不过这两种方法的前提都是建立在《企业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的税务文件的基础之上,可谓是有理有理有据具体规定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现实中一些企业超出4%额度购买团体年金保险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中(怕惹是非,不辨点名,请谅解):
第一种、购买可提现的团体年金保险。有一种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代理人说这个险种就是给企业用来&洗钱&的,当然好听点的叫合理避税。它是由公司名义购买并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每个员工有分单可自行提取现金。当然这种现金不能马上提取,一般要过个一年半载,不过听说有的大胆的地方保险公司,三个月后就可以提取。
第二种、通过退保的方式体现。具体方式为先购买团体年金保险,在经历一定的时间后进行退保。退保只要承担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持保阶段的资金成本。
第六招、父债子偿法
通过下属子公司分担一部分年终奖。这种方法,严格的说,这是一种偷税行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尚没有形成个人自主报税习惯,多方取得的收入往往都是分开征税,但相信随着税务代理的推行,以及我国12万元以上收入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种逃税的方式会越来越难以实施。
以上便是目前对年终奖避税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这些招式不是单招单式,采取组合拳的效果更佳,例如采取&奖金费用化&与&一分为二法&组合使用,还能获得更好的避税效果。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法,获取最大收益是我们最终目的,但是,在实施时遵守法律应是我们时刻不能忘却的原则。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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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年终奖金是做什么分录的呀?
计提年终奖金是做什么分录的呀?
2012年 10月 9日
(160 财富)
未分配利润是借方余额,,只要是合理的工资或奖金,就可以提年终奖的。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
2012年 10月 10日
(678 财富)
如果能够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额度可以进行计提。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预提费用
如果不能确定,就不用计提。
2012年 10月 10日
(295 财富)年终奖该如何计提个税_账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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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该如何计提个税
年终奖计提个税如下所示:
举个例子,如朋友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根据税法,“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X20%-375)x12=1470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375=23625元;共计=38325元。这些缴税的钱基本上可以买上一部国产轿车,难怪那些朋友心疼不已。
下面就给大家支支招,怎么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年终奖最大化。
年终奖避税六大招数
(参考的法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招、零头递延法
所谓零头递延,即对按照国税发[2005]9号计算出的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采取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例如年终奖为62000元,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166.67元,应适用20%的税率,那么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62000X20%—375=12025元;如果将2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本月只发60000元的年终奖,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5,那么这样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X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最多缴纳0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税金9175元,节约税金=3150元。
第二招、化整为零法
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资1800元,年终奖25000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该人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X15%-125=3595元,如果将其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其由于0-元,应缴税(%-25)X12=1959.96,节约了36元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种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发放提前至了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不过如果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于企业和个人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过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不出现问题。
第三招、一分为二法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即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也没有让公司增加任何成本。方法既是:将年终奖分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块,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7万元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由于年终奖3.33元,应适用20%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75=13625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7万元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3.33元,应适用15%的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13月工资税金(15)+年终奖税金(55)=10600,少纳税金=3025元,节约了22%税金。
第四招、奖金费用化
这种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另外采用购物券的方式发放,这个在中国今年做为刺激内需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即通过向一些商场购买代金券或者采取购买物品,发放给员工,这种方式在过去杠杆效应更大,因为过去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的税前列支有上限,如果能将工资费用化,不仅能让原本不能税前列支的工资在税前抵扣,还能使年终奖规避个税,但是由于新税法对工资税前列支的开放,现在这种方式只有后面的一种好处了。不过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有很大的税务风险,国家曾经勒令过代金券的发放,但是感觉这几年代金券又铺天盖地的盛行着,而且趋势越来越汹涌,主要原因还是政府正采取发放代金券刺激消费的方式,今年年末有的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使用代金券而且开始发行代金券,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使用代金券代替现金发放的方式,确是非常安全便捷的。
第五招、乾坤大挪移
何谓乾坤大挪移,就是利用保险公司将年终奖导出来,当然这样折腾的目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这种乾坤大挪移的方式从目前来看有两种,不过这两种方法的前提都是建立在《企业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的税务文件的基础之上,可谓是有理有理有据具体规定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现实中一些企业超出4%额度购买团体年金保险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中(怕惹是非,不辨点名,请谅解):
第一种、购买可提现的团体年金保险。有一种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代理人说这个险种就是给企业用来“洗钱”的,当然好听点的叫合理避税。它是由公司名义购买并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每个员工有分单可自行提取现金。当然这种现金不能马上提取,一般要过个一年半载,不过听说有的大胆的地方保险公司,三个月后就可以提取。
第二种、通过退保的方式体现。具体方式为先购买团体年金保险,在经历一定的时间后进行退保。退保只要承担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持保阶段的资金成本。
第六招、父债子偿法
通过下属子公司分担一部分年终奖。这种方法,严格的说,这是一种偷税行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尚没有形成个人自主报税习惯,多方取得的收入往往都是分开征税,但相信随着税务代理的推行,以及我国12万元以上收入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种逃税的方式会越来越难以实施。
以上便是目前对年终奖避税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这些招式不是单招单式,采取组合拳的效果更佳,例如采取“奖金费用化”与“一分为二法”组合使用,还能获得更好的避税效果。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法,获取最大收益是我们最终目的,但是,在实施时遵守法律应是我们时刻不能忘却的原则。
遇到志同道合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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