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属于商业机密吗?

作为从传统行业进入互联网产品创新领域的探路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蒋勇以其多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同我们分享了他对公司人财物的深刻理解。创业团队的首先说人,说到底,要靠股权跟公司连接起来,首先遇到的就是股权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几个律师和互联网创业团队在一起讨论时,我们发现问题一大堆。首先,要不要分股权?第二,怎么分股权?第三,什么时间分?第四,分了之后分错了怎么办?经过创业的人可能觉得这几个问题不是问题,但是我还是分享一下吧。第一,我觉得肯定得分,那么多做互联网创业的伙伴们,凭什么跟着你一个律师事务所混呢。第二,什么时候分?画一个饼,什么都看不见,跟人分,肯定不合适,所以,我理解应该等到创业已经有一定眉目之后再去分会更好。第三,分多少?怎么分?这个恐怕是最大的难题,我们内部也做过很多讨论,分股权的人,一定是因为它的资源和它的能力是我们创业团队不可或缺的,有句话说的特别好,能用钱解决的是最简单的问题,只有得不到的资源和人才才值得用公司创业团队有限的股权去留住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还有,分完之后,如何调整?调整本身恐怕是我们创业团队对于未来公司股权预期管理的过程,大家必须明确,在和产品创新阶段,股权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它是我们大家各自承载创业梦想的一个载体。所以,我们主张当创业团队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发现初始的股权分配不科学、不合理,创业团队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重新讨论股权分配模式。当然,接下来还会遇到更麻烦的调整情况,当然,我们目前还没有遇到,但是有些产品创新团队就会遇到这种情况,干一年多之后,有人要离职,而且他是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成员,羽翼丰满了,有其他创业团队拉他,他要离开,这部分股权怎么办?我相信肯定有人遇到了这种问题,我们过去也曾经过接受过一个创业团队的咨询,说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遇到的是一个打起来的官司,持有 15% 股权的股东要离开,要求把股权拿走,但是公司从创业长期考虑,认为这个产品还需要七八年、四五年才能成熟,现在就把这部分股权带走,不利于继续激励继续创业的员工,所以要求收回,双方闹的很僵,最后打到法院,和解过程中,公司留守的股东说:你要不把 15% 交回来,我们就另外设一个公司,你持有 15% 的公司成一个空壳。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其实他们自己脊背都发凉,要放弃创业一年多的品牌和渠道是不容易的,最后达成一个协议,以股权当时实际价值的 10 倍左右回购,这其实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关于公司股东离职以后股权的回收,实际上可以在创业初期的股权分配协议当中明确的予以约定,并且可以事先确定回购价格,事实上这个条款是事先锁定未来类似风险的条款。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我们给他了期权,对于离职员工的期权要不要收回的问题也是令人纠结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还没有达成行权条件的期权当然要收回,难度在于对于已经成熟的、已经可以行权的期权怎么办?公司控股股东一般认为期权本身是一种的行为,如果你离职,即便已经形成的期权,我也可以免费收回,我认为这个意见并不妥当,如果真这么干的话,会让公司留下来的员工心寒。之所以能够拿到成熟的期权,还是为公司付出了汗马功劳的,这种情形下,如果无偿强制收回,给人的感受非常不好,不利于公司的文化建设。创业不可忽视法律思维当然,还有更复杂的情形,还有创始人提出离婚的,而且是上市之前,大家都知道,离婚马上牵扯到财产分割,大家别笑,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连我这个门外汉都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应该知道,最后虽然说这桩事件被和解了,但是之后大家长了一个心眼,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合伙人尤其是控股股东要在公司《章程》当中写明或者要跟自己的配偶签署协议,股权由创始人个人拥有,配偶放弃对这部分股权财产权利的主张。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虽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公有的,但是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座的都是创始人,心理还好受一点,如果你谈这个条件,创始人肯定说这样不行,我在这儿搞公司,回家老婆就跟我离婚,说你跟我订这个啥意思,是不是觉得我要跟你离婚呢,这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一般建议是你可以跟配偶好好商量,说这是为了上市需要,你不要主张这部分权利了,但是房产、车都算你的,我除了拿股权之外,其它都不要,净身出门,看看这样能不能说通。还有说起来不吉利但是也得提示一下的,就是创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出现创始人死亡的情形,恶果是会有一大堆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股东会上出现一了堆七大姑八大姨,创始人股权分配有关协议当中,也可以就创始人的股权在出现继承的情形下由公司折价收回的相关条款约定。股权的故事说两三天都说不完,但是,其实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上,真的有过一些惨痛的教训。 一开始成立时,两个哥们说:&咱们又是哥们,又是亲戚,对半分股权吧。&结果公司做打了,上市了,对公司的经营发生不同意见了,吵架了,吵到最后打起来了,那就看谁的功夫是真的了,这恐怕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5:5 或者 3:3:3 的模式都是要不得的,会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彻底失灵,法律上有一个词语,听起来蛮可怕的,叫公司僵局,有时候公司董事会开不下去了,双方开始抢公章,最后怎么办?只会有两个恶果,一方被迫转让股权,要么解散。无论如何,要对公司的设计做更好的安排。我相信,其实在座各位创业思维是足够的,但是,在创业过程中要把法律思维建立起来。分红权与决策权的个性化设置1/3、1/2、2/3 在公司股权设置上意味着什么?如果拥有 1/3 股权,为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你就说老子不高兴,这个事我不同意,就做不出这个决议;拥有 1/2 股权,拥有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权,当然,如果拥有 2/3 股权,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大家可别小看这件事情,我接下来还会给大家举两个例子,说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导致一个优秀伟大的公司的诞生。往下发展时,一定会涉及到财的问题,一个好的创意产品,从孵化到成熟,一定少不了资金的作用,我们一定会引进投资,有几个媒体报道我们天同之后,也有一个媒体好心的问我们,说如果我们认识的投资人有想投你们的想法,我当时回答是我们不缺钱,我真实的想法是担心他不太了解法律这个行业,他的钱进来以后把我控制了,那就麻烦了,我可能计划想做十年的事,他告诉我三年我得退出,所以我得把股权变现,那就麻烦了。对这个律师事务所、对这个产品的心态,没有人会比我们这些创始人更喜爱和更珍爱它,因为它就像我们的孩子,但是,在投资人眼里,你们知道它是什么吗?它是猪,不是站在风口上的猪,是会被一刀宰了的猪,猪都是养在圈里的,目标养成熟以后卖掉,在座的如果有投资人,别生我气,我只是说说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我认为这些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是要看我们有没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你把我当猪,没关系,又能吃,又能喝,又能睡,还能把圈做大了,甚至还能把北京的圈开到全中国去,当猪就当猪,但是你不能真的把我当猪,我得有决策权,我得有智慧,我得说话,对于这个行业,可能你不如我懂。最简单的例子京东,大家知道强哥最厉害的地方是什么吗?七年时间,他融了 20 亿,你知道他丢了多少表决权?他现在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拥有 83.7% 的表决权,哪怕其他股东拥有在座的股权,还是说了算,京东七年了,七年时间,多少人认为他上不了了,又跟阿里竞争,他能上的了吗,要没有刘强东这么的坚持,他们一些技巧性的安排,能做到用了人家钱还不给人家权吗?当然,他个人持有的股份数只有 20% 左右,也就是说他的分红确实少很多,只要你能让我把这个事业做成,能让我决定事,钱你都拿走都没事,我估计很多人都是这个心态,分红权和表决权了分离是可以绷紧的一根弦。京东怎么做的,三个手法:第一,优先股;第二,排他性的股票投票权委托;第三,双层股票设计,这三点是他利用的最最娴熟的。还有一个并不逊于他的例子,,阿里巴巴在公司章程个性化设置上,恐怕做到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以至于他的湖畔合伙人制,大家都知道,他去香港上不了,有障碍,现在正在美国等待上市,湖畔合伙人制在股权方面最核心的要点就是公司董事的提名权由若干名叫做合伙人的人所拥有。2005 年,在融资过程中,雅虎投资时,雅虎居然在 5 年时间内只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大家都知道阿里最大股东是软银,软银持有的股份数是马云的 4 倍,但是控制阿里巴巴的是孙正义还是马云?恐怕没有人会怀疑。大家一定要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置,尤其分红权和决策权。你脑子里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商业秘密做这么多,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物的诞生,一个好的创意产品到最后能够推向市场,就是我们今天大家一直在讨论的产品、产品,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些陷井,我们不违法,不侵权,也不被侵权,不违法,不违法谁都知道,到卡拉 OK 唱歌。一开电视机,首先是拒绝黄赌毒,我也相信你不会做违法的产品,你们见过多少产品上市时在广告上宣传我这是最快的、最全的、最新的,见过吗?咱们不说哪家,是见过吧,这就涉嫌违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我们发布一个活动,我们一定会在最后写上一句:本活动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违法,这是格式条款当中的霸王条款,有可能遭受工商局处罚的,不违法好象没那么简单,还是得多听听律师的意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好理解,更麻烦的是对政策动向的掌握,产品创新,你干的事情是别人没干的,你或许改变了一个交易结构,你或许改变了人们的一种习惯,甚至你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模式,过去的法律没想到过这些,没来得及反映,所以,在这方面的灰色地带你爱怎么做怎么做。但是,一旦形成影响了,有可能的风险出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就该出来管你了,这一年来,最红火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 P2P 和众筹网站,恐怕在这方面一定要多绷一根弦,现在很多 P2P 和众筹网站都会设一个自己的资金池,这个平台又可以动用。据统计,到现在为止,中国 P2P 网站的平台「跑路」的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这个风险势必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到现在迟迟没有出来,但是,前几天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态,说 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监管底线是纯信息平台,在创业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我们不要主动侵权,这些年以来,大家脑子里一定有这个印象,中国政府和中国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越来越大,当然,对大家来说,这是很好的好消息,但是,也会有些创新领域的模糊地带难以判断到底是不是侵权。我们看到,广州日报告今日头条了,我们以为法院肯定出个态度,这个事到底能不能干,谁知道他们又和解了,国家新闻版权局立案调查,搜狐在 6 月底起诉了今日头条,我们还要看结果怎么样,像今日头条这种创新性的基于聚合的平台,对新闻的链接尤其是对于新闻优化的转码到底构成不构成侵权?我自己也很纠结。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些人从原公司跳出来的,说实在的,在你脑子里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商业秘密,我举一个例子,Facebook 创始人,扎克伯格创办 Facebook 之前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创始人是一对双胞胎,他离开这家公司之后创办了 Facebook,他的原公司两兄弟把他告了,说他的创意来自于他在原公司的创意,扎克伯格赔了 2 亿美元,并且让渡了一部分 Facebook 股权。真的不要低估侵权可能带来的风险.几年前盛大网络三位离职工程师被抓,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对每个创业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你一旦侵犯它,或许就是一件灭顶之灾。我讲一件我们最纠结的事情,我们律师事务所新媒体事业部在微信上做了一个公众号,叫天同诉讼圈,创造了法律领域一个奇迹,短短时间之内,跃升为第一流法律类的自媒体,但是,也有很多其他媒体转载我们的文章,我们做了一个版权联盟,在所有公众号上,大家一起发布关于保护版权的倡议,大家知道最后是什么好结果吗?其他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在内要转载我们的原创文章时候,都会事先跟我们联系,获得授权,告诉我们主动的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有多重要。我和工程师们讨论这件事情的时候,大家说今日头条这么火,抄他的模式嘛. 我们律师的第一个反应是等等吧,看看这个模式侵权不侵权再说,让自己不侵权又不被别人侵权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由于时间所限,针对人财物方面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短总结:首先,知人善任,取财有道,拿钱不是那么容易的,有很多大道;还有隔物穷理,让你自己的权利边界被准确的界定,然后明确自己的道理在哪里。(本文根据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在 MIIC2014&极客公园公开课的演讲整理。原文链接:http://www.geekpark.net/read/view/207808)
24小时报不停
携程回应产品限制职业及地域:已要求下线整改
乐视酷派回应前华为员工被抓:不存在泄密行为,或是竞争对手策划
黎万强回应小米影业宣发部门解散:确实“做了调整”
法拉第工厂宣布停产,因为参加CES 2017资金紧缺
陆奇:选择百度因为工程师文化以及对数据的敏感度
巴西本地共享出行企业99完成新一轮融资,滴滴领投睿悟资本参投
扎克伯格出庭作证:Facebook没有剽窃虚拟现实技术
高通回应FTC不正当竞争起诉:未为威胁停供芯片
传甲骨文将裁北京近200研发员工,或为兑现特朗普承诺
韩国法院今天上午9点半举行听证会:将决定是否逮捕李在镕
映客CEO奉佑生:2017年将带领公司高层轮流做直播客服
珠江影业与当代东方达成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弘歌院线
APUS与中兴发布全球战略合作,深耕海外移动互联网市场
微软CEO:人工智能应该帮助而非取代劳动者
百度任命陆奇为集团总裁和首席运营官
特朗普Twitter粉丝数量突破2000万:只有奥巴马的1/4
百度AR技术进驻北京地铁,AR实验室宣布成立
美国希捷集团总部表示继续在华增资拓展新市场
美图公司披露12月份互联网业务营收,上市后单月增长近5倍
高德地图披露全年成绩,大数据预测正月初六最堵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如何认定员工行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本期介绍:小宇原是某公司售房部经理,基于工作所需,小宇手中掌握着公司的《委托书》《业主购房记录》等售房资料。2010年12月,该公司将小宇辞退,但小宇未将手中的资料交还给公司,同时在他自己的电脑中还保留着其他售房资料的备份。2011年3月,该公司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将小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宇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100万元。该公司认为,小宇没有及时交还资料及保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小宇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宇辩称,该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他认为,自己也没有窃取或者以任何非法手段获取公司所指出的经营信息资料,更没有披露、使用这些经营信息,故该公司要求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劳动争议专家――罗娟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罗娟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如何认定员工行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罗娟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资深点评律师。在劳动关系领域,曾为国内外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企业与离职员工进行谈判,进行仲裁与诉讼。并为多家企业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代理过上百起高级白领与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罗娟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关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次代表企业出庭诉讼维护企业的权利。
  Ms. Luo Juan is the director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epartment of ShengYun Law Firm. She also works as a senior expert to give comments on the TV show of “Nomocracy Right Now” in Beijing TV Station. Ms. Luo Juan’s practice area mainly focuses on labor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咨询热线:136-(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罗娟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罗律师,本案中,小宇手持的《委托书》《业主购房记录》等售房资料属不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认定这些资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小宇手持的《委托书》、《业主购房记录》这些资料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公司的客户信息,那客户信息是否就构成商业秘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中,小宇手持的《委托书》《业主购房记录》等信息并未体现交易习惯、客户独特需求、客户要货时间规律、成交价格底线等特殊内容,并且单位也未举证证明其所称为“商业秘密”的上述信息的使用能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故这些材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罗娟律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经营信息与商业秘密有什么不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以得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3.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具有可管理性。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技术信息中包括工艺、程序、配方、设计、材料、设备或其多项的组合。
  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管理模式、财务方案等,以及商业秘密信息所属的领域和行业。有关经营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经营信息,如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并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可以构成经营秘密。
罗娟律师,我国法律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有哪些法条规定?
  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的规定,首先,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做出了规定。
  《刑法》第12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其次,是司法解释对立案及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可以参照以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想要认定小宇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原告想要认定小宇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
  (1)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商业秘密具有管理性。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原告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的信息是否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负举证责任。
  (3)对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最为关键的是被控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或是具有违约行为的事实,其形式可以分为三类:1、获取的不正当性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骗取、抢夺、商业间谍等行为。2、披露的不正当性行为,包括告知特定的第三人,向特定的部分人披露和向社会公开披露。披露行为直接破坏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3、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不正当性行为,包括违法获得的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和合法获得的超出权利人许可范围的使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等。
罗律师,在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指出的经营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也并没有对此做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小宇可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主往往很容易提起商业秘密的诉讼,甚至武断地主张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技能和知识,都是自己的商业秘密。在本案中,雇员小宇可以积极应诉,首先向法庭指出雇主所主张的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自己亦没有窃取或者以任何非法手段获取雇主所主张的经营信息资料,更没有披露、使用雇主所主张的经营信息。请求法院驳回雇主的诉讼请求。
罗娟律师,通过本案,您认为想要避免像小宇这样无端被公司告上法庭的情况,应该在离职时注意什么?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约定,什么资料是员工应该交还公司的?
  员工为了避免被公司告上法庭,在离职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首先,员工准备离开公司前,应当提前通知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提出”是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基础。同时,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利于企业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安排脱密期,并安排进行工作的转移和交接手续。
  2、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员工在离职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将其使用的相关电脑、U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彻底、及时地交接,以防原公司怀疑离职员工将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自立门户”或者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交接完毕,员工应要求公司出具离职交接单。
  3、如果原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或与公司签订的其他《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做出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即注意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开办与原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4、最后,员工到新单位入职后,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作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特别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公开,即使超过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员工也应当依法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总之,员工在实现自己的劳动权、自由择业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从而实现人才流动的同时,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用人单位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商业秘密主要依赖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这种保密措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对内与对外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采取的与商业秘密信息相适应的、有效的、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合同制度、人事制度和预警制度等。但是保密措施的采取不要求严丝无缝、面面俱到,而是应当根据所涉秘密信息的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措施的方式、方法,包括:
  (1)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员工或者第三人签定保密协议;(2)建立系统、详细的规章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公开明示;(3)设定警示区域、警示标记、加设门卫等方式,对员工、来访人员的活动区域加以限制;(4)对商业秘密信息的存放、借阅、转移等做专门档案管理、对作废文件、资料予以专门处理;(5)在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文件、图纸上编制密级;(6)专人使用和管理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并采取加密和与单位区域网断链方式予以保密;(7)其他采用技术手段、特定程序或者其他为公众知晓的合理措施予以保密;(8)其他根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情况可以采用的方式。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罗娟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非常感谢法律快车的邀请,希望下次能就社会大众关心的劳动争议的问题继续探讨,也欢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与我互动,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也可以电话或发邮件咨询我。北京罗娟律师咨询热线:,邮箱:。
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为了避免卷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纠纷,离职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实现人才流动的同时,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我要咨询罗娟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136-
叶庚清律师|挪用公款
李易桐律师|自杀
胡宏梅律师|合同纠纷
李易桐律师|未成年人犯罪
胡宏梅律师|离婚财产分割
刘丽伟律师|
郑斌律师|聚众斗殴
李艳律师|财产分割
郑燕律师|借款
李海夫律师|离婚房产分割
你认为离职的时候带走公司发放的日常工作资料算不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联系邮箱: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13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