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材料挂车在扣押期间有补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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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车辆发生,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5、车辆停放时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8、李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李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李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9、车辆发生造成了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1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饮酒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将酒后改成饮酒)
  11、张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损失?
  答:张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张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1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13、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14、 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保险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19、车辆加装,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0、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涉水损失险,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2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2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不构成责任。
  23、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24、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28、保险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9、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30、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3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要赔付。
  3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为责任免除。
  3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3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3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驾驶员没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3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3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39、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40、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来自:知识大全 编辑: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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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头买第三者挂车没另买,那么,出险了还给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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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头买第三者挂车没另买,那么,出险了还给赔偿吗
陕西 榆林 发表时间: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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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车和挂车分别设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 作者:
张利青等诉财保上海南汇公司等主、挂车分别设立第三人责任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主车和挂车分别设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  主车和挂车分别设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行政规章的特殊要求,在裁判中根据适法性原则,合同目的及格式条款等解释性规则,应当认定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为主车保险责任限额与挂车保险责任限额之和,而非主车赔偿限额。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5)武民一初字第3476号(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张利青、张天成、窦启和、张秀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汇公司)、宏飞汽运公司、付常民。  被告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主宏飞汽运公司于日向财保南汇公司投保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人责任险限额20万元;投保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均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日,宏飞汽运公司驾驶员付常民驾驶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至常州市武宜路江苏阳湖纺织集团门口地段时,遇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右转的窦海勤相擦,窦连人带车倒地,被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地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双方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日,窦海勤配偶张利青、其子张天成、其父窦启和、其母张秀方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诉称:日,被告付常民驾驶车主为宏飞汽运公司的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将窦海勤撞倒后,窦海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其中:死亡赔偿金209 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 988元、丧葬费9101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抢救费用500元,合计人民币340 729元。  被告付常民辩称: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宏飞汽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飞汽运公司辩称:被告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均投保在财保南汇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现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人赔付,原告应在保险限额内向财保南汇公司索赔。被告财保南汇公司辩称:保险人只在主车责任限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该限额部分应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过错责任分配承担。  【审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本案。本起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于日之后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财保南汇公司抗辩的应按主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20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财保南汇公司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承保了不同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分别收取了保险费,发生事故时,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属于参与交通活动的一个整体,从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应由财保南汇公司在承保两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总额3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窦海勤属城镇居民且尚未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每年10 482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为209 640元;丧葬费为910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5 988元;急救费用为500元;对于财产损失,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不予支持;交通费用,原告主张为3000元,被告方持有异议,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前述损失合计为285 529元,由财保南汇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利青、张天成、窦启和和张秀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285 529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挂车投保后能否参与理赔。  1.投保人就主车和挂车与保险人签订两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分别理赔。  挂车本是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在非连接状态下一般并无事故风险,无风险即无保险利益。但在保险法理中,挂车视为机动车,当挂车与主车处于连接拖挂状态时,形成交通事故风险,有挂车的组合车其事故风险比单主车事故风险更大,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所有挂车必须按机动车单独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挂车不投保,即使主车投保对主车也不予理赔。本案主车沪A/D9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沪A/2587挂号重型平板车分别以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两份保单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主车保险限额为20万元;挂车保险限额为10万元,车主分别交付了两份保费,形成了两份保险合同。因此,本案最高保险限额为30万元,而不是仅主车限额的20万元。从保险合同来看,保险人在30万元内赔付未超出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最高限额范围。  2.挂车、主车分别投保只能在主车限额内赔付的保险条款不符合适法性要求。  本案被告认为只能以20万元主车限额理赔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款也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上述行政规章条款不符合保险条款适法性要求。保险条款的适法性是指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对什么是机动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挂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保险公司也明确要求予以单独投保,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关系独立于主车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被保险人除主车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外,挂车单独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人强制要求两份保险合同只能按一份保险合同的限额理赔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理赔的规定。  3.挂车投保不予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挂车投保后只能在主车同时投保的前提下以主车限额理赔违反公平互利原则。保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应当公平,由于保险人一方规定如果挂车不单独投保,即便主车投保,发生事故后,保险人也不予理赔。这使得被保险人不得不接受该特别约定,在主车已经投保的情况下,给挂车单独投保,有故意强制投保人接受该条款之实。投保人为减少风险,在主车投保之后又对挂车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事故,投保人并不能得到预期的保险期待,无论是否投保挂车,被保险人都只获得主车限额的理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该条款的产生源于保险人出单时争保与事故发生时尽量少赔矛盾心态的交错表现。保险人制定的该车险条款降低了保险人的义务设置,加大了投保人的义务负担,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4.格式条款发生认知歧义应作不利于保险人解释。  本案挂车保险单首部条款为:“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义务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合同附件(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只能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作出的特别约定。保单重要提示栏中标注:“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投保人对基本保险条款规定的只要交纳保险金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与挂车不理赔的特别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认识模糊。投保人可以将投保标的物理解为主车,而将牵引车理解为挂车(二者都属于交通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执行的基本条款,不能利用该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与纯粹作为附加格式的通适性特别约定条款不具有等同的意义。对该格式条款发生歧义的,应当适用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判决根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出险车辆实际被强制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的客观情况,以两个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的最高限额是适当的,也是符合江苏省当时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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