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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联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日10:2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是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成立的初衷,也是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的中心工作。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这一大局,信用担保联盟从理念、机制、流程等各方面入手,建立起了高效的服务体系。  信用担保联盟始终坚持中小企业优先的理念,将如何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放在了首要位置。再担保机制本身就是撬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业务能力的杠杆,通过增加担保机构的信用,分担信贷代偿风险,有望进一步做大杭州市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担保机构和银行是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对担保机构而言:联盟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于每笔担保业务只按担保费的8%收取再担保费,在维持联盟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担保机构负担;逾期代偿时,及时到位联盟承担的代偿资金,化解担保机构风险;通过联盟优势,增强了担保机构集体议价能力,促使银行承担10%的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由政府主导的联盟提供的再担保服务,有助于在一定风险前提下,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建立起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将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风险大为降低;承诺出资方式,增加了银行操作的灵活性。  好的服务往往需要好的流程,联盟以打造优质流程为基础,为再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对再担保业务只进行合规性审查,充分提高了效率;对联盟提供再担保的业务,不再收取保证金,有效简化了贷款过程;再担保资金和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清算过程简化,一目了然;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提供的再担保业务运作信息,方便了成员的监督。  再担保中心是联盟实施服务的载体,作为专门的服务机构,中心将在再担保资金管理、联盟成员招纳、业务规程制定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杭州日报/洪光豫)  相关报道:  据悉,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近日国内电子商务上市公司网盛生意宝(),携手多家银行推出“贷款通”()网络融资平台。记者获悉:该平台致力于打造“中小企业网络融资服务第一站”,致力于解决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更多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添砖加瓦。
&&&& 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独家策划100位电商大佬系列访谈第四期之三农电商系列,包括农村电商、农产品电商、农业互联网、生鲜电商等平台与品牌。目前受访企业有农村淘宝、本来生活网、中粮我买网、艺福堂、有种网、农商1号、链农、小鸡啄米等,受访对象将入围2017年初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三农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此外,我们编著的国内首部《互联网+农业》著作即将截稿,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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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眼中的融资担保公司
  文|赵轶庚 沈万忠 邓宜松
  2014年,对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担心使得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出镜率颇高的口号。如果说,银行作为金融业的老大或许尚可保一时无虞,那么担保公司则陷入了越来越恶劣的生存环境。近期,担保行业内出现了数起恶劣的违规放贷、违规理财事件,比如:中担、华鼎、创富等担保公司以委托理财名义在账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结果导致资金链断裂。均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从而影响了担保行业的整体信用。担保公司如何突围,成为艰难的议题。
  担保公司存在的“硬伤”
  最近几年,得益于整体经济上行,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行业的整体兴旺掩盖了担保行业自身发展的软肋。当然,从理论让说,为降低信贷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成为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缓释风险条件选择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一些担保公司因其信息渠道多,掌握着一定的客户资源,有助于银行拓展客户,并带动银行存款、结算及理财等诸多业务的营销和发展。而担保公司也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共享银行客户资源,并通过银行信用担保的合理放大,增强了自身的盈利能力。达到被担保企业、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共赢的效果。
  但是,任何行业都将不会演绎“永远赚钱”的神话。而且,担保公司作为风险管理和增信机构,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只是由银行转移到担保公司,后者变为承担风险的主要载体。担保公司经营不善,也将给银行业务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严重损失。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潮水退去,将有一批管理不善的担保公司“死在沙滩上”。银行对担保行业目前的经营现状可谓忧心忡忡。
  首先,担保公司盈利能力较弱,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规范的担保业务是微利行业,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保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部分对国债和保本理财的投资。其保费收入取决于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和费率。在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放大倍数3倍,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时,盈利能力大致也只有10%。而其国债投资、保本理财也不会有太高的收益率。担保公司的微利属性导致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相对有限,其历年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也许还不足一笔代偿的付出。
  其次,担保公司服务的企业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一般而言,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寻求贷款的企业,资信等级普遍较低,抵押物也不充分,风险较大。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这类企业最易受到冲击。并且担保公司对这类企业的担后管理也存在难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由于担保公司至今没有连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直接查询企业的债务状况,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充分,有可能影响担保公司对企业债务状况的客观判断。
  再次,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高。信用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金融、法律、财务等众多专门人才作为支撑。前几年,经济情况较好时,在这个行业“傻子都能赚钱”,部分担保公司忽视了人才的培养和积累。通过对某地级市20家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调查,科班出生的金融专才比例均在30%以下,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证、注册评估师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较少,特别是专职风险管理人才更加缺乏,对担保和反担保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部分担保公司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个人管理的个性化风格较重,个人决策凌驾于制度之上,其本人又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训练,存在极大风险隐患。
  最后,对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不到位。目前,担保行业没有一个成熟的营运模式,国家对担保行业的性质界定也相对模糊,担保行业处于由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多头监管”的状态,进而也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真空。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局把担保公司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导致监管不足。由于监管缺失,担保公司的服务性功能被逐利性取而代之,不少担保公司参与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等高风险业务。这些因素影响着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也是银行在选择担保公司时的重要判断依据。
  经济下行时如何与担保公司合作?
  担保公司是连接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纽带,加强与担保公司的战略合作,将有助于银行拓展业务,防范风险。但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加大,银行务必重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策略选择。
  一是严格担保公司合作准入。担保公司准入审查的重点包括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经营年限以及股东背景等情况。资本金是担保公司实力的体现,从一些出现风险的担保公司案例分析,无不存在担保公司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行为。担保公司经营年限是担保公司综合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直观体现,原则上担保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的历史。重点支持成立时间较长、运作规范的担保机构,适当向政府出资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倾斜,择优支持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经营稳健的民营资本控股的担保机构。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查。应注重对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限额管理。银行可以将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经营年限、股东背景、市场竞争力、风险管理等要素按照一定的标准科学地建立担保机构的评价打分卡,根据打分卡初步确定其放大倍数。在经济下行状况下,为有效分散风险,应从严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且实收资本应剔除不易变现的实物出资或不合理占用的“无效”资产。对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自然人股东提供为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或者要求担保公司按照担保限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资产抵押,以抑制担保公司在经济下行时期的业务冲动,促使其办理业务更加谨慎和理性。
  三是强化对担保公司风险保证金的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是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时重要的备偿准备,经济不景气时更应加强对担保保证金的控制和管理。担保保证金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核定的担保公司担保限额的一定比例;另一部分是担保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逐笔存入的业务保证金,两部分相加保证金比例应高于10%。这一比例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环境和同业竞争状况随时调整。
  目前,银行对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开户名为担保公司某保证金户。在业务实践中,往往发生担保公司因牵涉法律诉讼而导致担保公司保证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甚至被扣划的情形,最终引起银行担保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落空。根据《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银行可以改变这一操作方式,在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时直接存在银行户名下,这样银行可以有效占管该笔保证金,而其利息收益到期则由银行据实返还给担保公司。比较起来,这样操作更加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比较稳妥,同时也兼顾了担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是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应急预案。整体经济形势不佳时,银行虽然不希望与其合作的担保公司出现风险,但也要未雨绸缪,做好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风险防范工作。担保公司的风险事项较一般的信贷企业信贷风险具有较大的不同,极易引发连锁次生风险和市场影响,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理有序应对,把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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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孩子被绑在父亲腰间,骑摩托车400多公里跋涉回家。
得知儿子即将与她团聚,老人感动的泣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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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担保公司缴存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保证金能否成为被保全的财产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在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通常会与担保公司签订《信贷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明确保证金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但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由于在户名中不能直接体现出该账户为担保保证金账户,一旦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或执行担保公司该账户内的资金,人民法院将不会轻信银行设定了保证金质押的说法,不但对保证金进行冻结,甚至强行扣划。笔者近年代理的诉讼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涉及这种情况,笔者现结合有关案例和现行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分析,并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些风险防范的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案例回顾
  日,A银行与B担保公司签订《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B担保公司在A银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B担保公司将具体担保业务约定的保证金存入该保证金专户,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所担保贷款额度的10%,未经A银行同意,B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
  日,A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在审理李某诉借款人C公司、B担保公司等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李某的申请,中级法院对B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保全查封,冻结了B担保公司在A银行保证金账户内的约1600万元,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约1600万元划至中级法院账户。
  案例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担保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信贷保证金账户?能否扣划其中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对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有明确规定,而对银行 信贷担保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信贷担保保证金账户进行冻结,但能否扣划信贷担保保证金,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担保公司就该信贷担保保证金与银行设定了质押,即银行对该信贷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银行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部分才能扣划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
  2.担保公司缴存的信贷担保保证金能否设立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 信贷担保保证金属于“金钱”,笔者认为依法可以设立动产质押,但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注意商业银行对信贷担保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其对该保证金享有质权。
  如何判定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缴存的信贷担保保证金是否享有质权?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信贷保证金设定质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第一,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有将信贷保证金用于质押的合意,担保公司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按期清偿时,可以该保证金优先偿还给商业银行,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即签订质押合同。
  第二,信贷保证金应当移交商业银行占有,如果仅有协议约定,或者仅设立了该账户,但银行没有实际掌控担保保证金,则不构成保证金质押。
  第三,信贷保证金的账户应当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综上分析,担保公司缴存的信贷担保保证金可以设立质押,但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只有质权成立,商业银行才可对该担保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商业银行4招降低信贷担保保证金被人民法院扣划风险
  第一, 除了先期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在办理具体的信贷业务时,商业银行还应当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载明保证金金额和存放的账户及账号,明确约定担保公司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按期清偿时,商业银行可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
  第二,对于新增保证金业务,建议银行考虑完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在批量业务中,取消由担保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做法,改由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确约定由担保公司直接将应缴付的保证金逐笔支付在银行自己名下的专用账户中,以达到法律规定的 “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生效要件。如属于单笔业务,可采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担保目的。
  对于存量业务,可考虑与担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授权银行直接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相应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自身名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达到“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实现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担保效力。
  第三,在无法改变当前业务操作模式的情况下,银行和担保公司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必须是指定在本银行开立的账户,由银行监管和实际控制,达到“转移占有”的效果。同时,在办理担保公司向约定账户支付保证金手续时,银行应当在相应的支付凭证中注明“保证金”特定化字样,从而确保保证金符合金钱质押的法定条件。
  第四,遇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时,银行一方面应当积极做好扣划保证金预案,另一方面要主动、全面的提供保证金质押合同、控制方式及特定化等能够证明银行对被扣划资金享有质权证据,争取执行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如未果,则应立即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据理力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颜益明律师主笔
  颜益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于金融借贷、公司治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法律业务。
  颜益明律师从业以来,先后为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房地产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的客户主要有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家支行、曲靖市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及其下属支行、云南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文山州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砚山分公司、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多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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