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中国取消户籍制度度,严重阻碍经济发展

近日,部分媒体呼吁改革甚至废除户籍制度,引起无数民众的关注与赞誉。但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孔保罗先生撰文指出,现在废除户籍制度有些不现实,因为这需要一笔至少1.6万亿元的巨额资金,只有解决了这笔资金的来源问题,只有拿出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来,讨论废除户籍制度才有意义(见《东方早报》3月3日、4日)。
孔先生的论证是这样的:由于户籍制度与福利保障密切相连,废除户籍制度则意味着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而要让农民享受到市民已经享受的医疗、养老、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在未来20年内,每年至少需要1.6万亿元的财政资金,但政府根本没能力拿出这么多钱来,因而废除户籍制度不现实。
坦白地说,我理解孔先生的良苦用心,欣赏其细致入微的资金算计。但在我看来,户口制度的废除与否,根本就不是一个经济问题,不是一个资金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政治问题,是一个事关正义和平等的问题,是一个基本权利与自由问题。将户籍制度的废除看作一个经济和资金问题,多少有些误入歧途。众所周知,户籍制度的根源是违反平等原则的城乡二元政策,是违反宪法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并且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当然意味着农民和市民应当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如果这种福利待遇是由政府提供的话。我们无法想象,同样是中国公民,同样是纳税人,为何城市居民享受着公费医疗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而农民则只能自掏腰包看病或者忍受低质量的教育资源?这合乎正义与公平吗?合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同时,我国1954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迁徙自由,尽管1982年的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和自由决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况且,从宪法上人身自由的规定完全可以推导出公民的迁徙自由来。而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人们的自由流动和迁徙,给人们的就业、迁居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难道这样的制度还要继续吗?
其实,不少官员和亿万民众早已认识到户籍制度的严重问题,一直在倡导予以改革乃至废除,只是因为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观念还在主导着某些决策者,使其不能下决心废除之。不能不说,孔先生对户籍制度的经济解读就是这样一种极具迷惑性和诱惑力的认识。在他看来,由于政府拿不出足够多的钱让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因而废除户籍制度就缺乏可行性。但在我看来,无论政府是否有足够多的钱,违反平等原则和侵犯公民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都必须立即废除,必须让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由于这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决不能因为“没有钱”这样的理由,而将这些权利和自由赋予一部分人但拒绝赋予另一部分人,决不能因为资金短缺这样的理由让一些人享受好的福利而让另一些人享受差的福利甚至零福利。
有人会说,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让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可能会导致市民福利待遇下降。这正是孔先生反对立即废除户籍制度的原因之一。但在我看来,即便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也必须立即废除户籍制度,因为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更加重要的价值。
历史上的确长期存在这样的主张和实践,即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百五十年前,当一些美国人力主废除奴隶制度时,那些坚定的反对者就是从经济角度为其辩护的,他们认为,废除了奴隶制度,白人农场主的收入就会减少,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就会下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美国在废除了奴隶制后经济很快就腾飞了起来,所有的人都是受益者(包括那些曾经的蓄奴者),因为自由和权利是创造财富的第一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废除了户籍制度之后,市民(以及全体民众)的福利待遇可能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不断升高,至少从长远来说是如此。因为一旦废除了户籍制度,人力资本及其他资本的自由流动将会大大增加,资源配置将会进一步优化,人们的创造性和活力将会进一步迸发出来,进而创造出比现在多得多的社会财富。孔先生只看到了农民享受国民待遇后所要消耗的资金,而没有看到废除户籍制度后全体国民创造和增加财富的巨大潜能。(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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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户籍制度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 到底该怎么改
  08:49:17 来源: 新华网  
  近来,户籍制度又成为千万万人特别是农民兄弟们十分在意的话题。从1958年到现在的47年间,由户籍制度引出的人间悲欢故事,想必受此约束的人都有感受。这里不表,只就户籍制度的经济意义做一个简要分析。
  先说几个对比数据,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去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而据经验值估算,从农田里出来的农民工,扣除其吃住开销,年纯收入大概在6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因流动而增加了翻倍的收入。目前我国农民工约有1亿多。仅从收入的角度看,1亿多人的收入翻番,其巨大的经济意义是可想而知的,更不用说流向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创造的其他社会价值了。更何况这一巨大的经济效益,已不止一年贡献于社会了。要知道,这都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管制相对松动的结果。
  说起人口流动管制,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两千年多来,人口流动制度的变化始终和当时的社会安全和经济稳定状况密切相关。以汉代为例,汉丞相萧何编制的《户律》搞编户齐民,实行非常严格的户籍管制政策,并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翻看连绵的历史典籍可知,历史上,通常在战乱、灾荒、社会变革等非常时期或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时候,才会实行非常严格的人口流动管制政策。
  回头看看建国以后的制度安排。1958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主席签署,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完整的户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此条例确立了一套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多项人口登记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人口流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现在,如果我们对照一下当时的社会背景,就会发现那正是在大跃进之风炽热时期,而饿死了数千万人的三年自然灾害可巧也接踵而来。因此,这项条例的颁布对当时社会稳定的意义是可想而知的。
  一个社会离不开管理,特别是人口流动问题,离开管理是不可想象的。单纯从经济的角度看,1958年起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需的,也是有效的。随后的饥荒之年,如果人口毫无管理地盲目流动,造成的社会危害与社会管理成本将是无法想象的。这个制度在当时对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条例的颁布也在城乡之间、城市之间构筑了一道道高墙,而现在为各方人士深感头痛的城乡二元经济也由此蔓生出来,并一直影响着中国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困扰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现在,随着中国经济日趋活跃,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问题,已成为影响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管制相对松动许多,农民出来打工,城乡间人口流动已是很平常的事,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性待遇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的歧视性遭遇时有发生,而这一切都牵动着户籍管制这个涉及千家万户的最敏感的神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有的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已日趋严重。现在,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调整人口流动的制度问题,已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课题。户籍制度要改,但怎么改,大有讲究。一般说来,在保持社会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人口流动管理方法的改动,应该朝着有利于改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向去努力,就目前而言,应该朝着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方向去努力。
  当然,户籍制度的变化,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课题需要同时加以研究。但不管怎么说,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应是此项改革首先要考虑的命题之一。在社会平稳发展时期,人口流动的巨大经济效益已十分明显地呈现在大家面前。而户籍制度改革又将会激发多大的经济潜能,显然是可以乐观预期的。(上海证券报梅森)
  中国拟取消户口界限 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
  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透露,公安部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广东拟调整改革户籍政策 外地人买房建房可入户
  在广东购买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外来事主有望同时迁入户口!日前,针对外地人来广东购了房但户口迁移却困难重重的情况,省公安厅表示,目前正争取重新启动户籍制度的调整改革,购房入户拟统一政策,届时,凡在广东购买或自建合法住宅达到一定面积的事主可同时迁入户口。
  全国登记暂住人口8673万 城乡户籍管理拟统一
  下一步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由过去的防范控制型管理转变为管理和服务并重的服务型管理,建立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实现工作时单位管、暂住地社区管、党团员组织管、系统问题部门管、治安问题公安管的工作格局
  中央综治办:要严格依法管理流动人口
  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召开了部分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调研工作汇报会。
  据悉,根据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05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安排,8月中下旬,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6个工作组,分赴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贵州6省就各省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也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要求,组织各区县局开展了流动人口管理调研工作。(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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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 道 精 选专家: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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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公民权利平等视角下的户籍制度改革
【摘要】我国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由此产生了公民身份歧视、公民权利不能完整实现等问题,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在分析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的基础上,提出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立法的建议,即明确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考虑颁布新《户籍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推进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 平等权 户籍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的持有者如果不是自己申请改为农村户口,或者触犯相关法律,将终身是城市户口;农村户口持有者,如果不是通过自己努力,将永远是农村户口。户籍制度的世袭制明显表露无遗。①
由此可见,我国的户籍制度远远脱离了其本质职能,即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人口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提供统计职能,主要是为了服务一方百姓,维护地方的治安,便于统计资料的收集。目前的户籍制度正逐渐成为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桎梏,成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表现之一。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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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
  意见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文件还提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可有条件在当地参加中高考。   意见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以下为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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