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和公司有工地工人劳务合同同吗 在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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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只与员工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员工手里没有合同,是
单位只与员工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员工手里没有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57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这是不合法的 15:33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1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劳动合同应双方各持一份。 15:4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51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你好,可以要求给员工一份合同. 16:3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22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是违法的,尤其注意不要签订空白合同 21:2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84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违法,建议向当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1:39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0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合法 21:42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94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7 人不合法 21:52地区:江西-南昌咨询电话:13263***帮助网友:120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合法。 15:33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581***帮助网友:2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合法。但是并不实际影响你的权力,只要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交纳各项保险即可。合同到期后,公司应该给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应该给你双倍工资。 15:4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322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1 人不合法 22:44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同工(A、B)劳务工(C)的区别与解读_邮政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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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同工(A、B)劳务工(C)的区别与解读
A类:合同工 人员组成:原、省市职工(政企分离后直签无固定期限)新校园招聘大学生、特殊人才引进、个别关系户工资待遇:集团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各省、直辖市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薪酬体系制定。B类:合同工 人员组成:社会招聘 特殊人才 优秀劳务工(C)转工资待遇:集团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各省、直辖市公司各不相同。具体分为:1、同工同酬与A类工资福利一致;2、与A类不一致,工资和福利略低或者差距较大。C类:劳务派遣(劳务工)人员组成:社会招聘工资待遇:邮政最低端,普遍体现邮政一线职工分析:这就是邮政用工的现状,同是邮政职工但是工资薪酬不同,同是合同工任然有的情况,劳务工一线员工挣得最少。为什么会这样,那是因为邮政依然在违背国家相关政策,还没有完全的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根据2014年3月颁布的:令第22号已于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已经开始了人事用工的改革工作,希望这次能够改的彻底,呈现良好的效果。很多同志一直在贴吧说,有很多地方在外包、在减员等等问题。相信大家看了这些就会明白了,新的给予企业2年的过渡期,所以要在2年内也就是2016年的3月,把全国邮政的劳务工比例减低至10%,必须要有所动作。关于的问题:这是一个难题,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一下同工同酬可能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会相当大,所以要逐步过渡达到同工同酬。但是站在广大群众的角度及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不同工同酬,那就是违背民心所向,没有走群众路线,说严重了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里要说明一下就是企业自行制定的用工管理办法也要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现在邮政行业依然没有做到同工同酬的单位还有很多,这都是违反规定的,无论是什么分类管理还是单独一套工资体系,这都是企业自身行为且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相符的,这里各级单位还是需要注意的(民不举官不纠)。对广大职工建议:1、在您入职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属于什么类型的员工。2、关于劳务工:劳务工们你们现在有机会成为真正的邮政职工了(只有和邮政签合同才算是邮政职工A/B),一要努力好好工作争取转正;二要认真研究本单位转正条件,让自己脱颖而出;三要做好思想准备,转不了要不就是走人,要不就是被外包。3、关于B类职工,邮政深化改革的时期,部分单位已经同工同酬,部分单位还未同工同酬,可能是企业还没有完全改革,这个还需要慢慢过渡。4、关于A类职工,现在整个邮政的变化很大,已经不是铁饭碗的时代,基层靠业绩,机关靠竞聘,如果没有位置照样喝西北风。
死的第一批大部为合同工...
啥都不说先上图: 视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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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我是谁,请叫我雷锋
为啥还有这么重的月饼任务?
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比例的劳务工呢?就是因为便宜,可以剥削,所以大量招收,随时踢走,现在不行了……
说得很实在,要是劳务工没关系转正的就趁早走人吧
我认为劳务工要转正最当紧是赶紧考邮政行业资格证,以后不管怎么转肯定有这一条。
四川在最近见年将基本全部转聘。
我们这边只有ab没有c
qgz现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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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开会受不了
楼主分析的很好,很到位。看来楼主对邮政用工和有很深的研究。支持顶
楼主回来再继续聊聊,探讨探讨。
我们这里A和B没有啥差别。
总之就是没正格的,啥也别说
我是的 星期5去的 让我们换合同 里面有个辞职信 然后签新的 签完了是不是我就成外包的了 现在是 中介派驻的 关键有的签有的不签 是怎么回事呢 现在挺着呢 合计签不签呢 不签会有什么后果
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这里问
他们写的新合同是1号生效 说不签就是中介也不管了 了不管了 可能吗 说派驻合同已经不生效了 我是以前签的 也不是现在签的我是11年10月份签的 12月生效 好像是 按理说2年1签早过了 他们带签的?正常到15年我现在属于无限期吗 还是合同到期 自动解除合同 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 能赔多少签 说实话 都是花钱找人来的 一下整成外包了 本来就没多钱 闹心
问下楼主。邮政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是可能会减少网点数量?
其实更关注的是任务问题
回复 京A00016 :简单一句 任务是大多数员工所唾弃 不符合大多数利益
我是校招进来的,进来的时候是b类,说是干满三年变a
问下楼主:2016前四川的C类工全部会转聘为B类工吗?如果是的话那不是今年转B的指标会很多?我干的是,考有,今年转聘的机会大吗?
现在在干柜员,临时工,以后不让签劳务工了,那我们怎么办?一月干同样的工作,缺拿比别人少三分之二的工资
今年人力资源会议集团老总李国华讲话就说:严格控制用工总量,严格控制指标。这句话就说明集团不可能都给转,那样员工成本会直线上升。但是国家要求2两年以内控制在10%。所以只有转一部分,辞一部分,外包一部分。
楼主你是邮政内部干嘛的
其实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存在临时用工和同工不同酬现象,不要太纠结这东西,邮政不景气A类工也好不了那去,即使转到A类工收入又能提高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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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目前发展较快,需大量招聘业务人员在各地推广金融服务业务,需要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目前有一部份曾从事过金融的人员(已在别家公司 为正式员工,享受五险一金)愿到我公司兼职,他们原来从事的也是金融业务推广工作,这样可以一并兼职做一份推广业务(申明二份工作内容不冲突,也不产生竞争等因素),我们公司 也想这样的人员到公司 有金融知识,能更好地做好推广工作和业务。请问:如果来我们公司做兼职,公司有什么风险?要怎么签合同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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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订劳务或者兼职协议,约定双方权责,只要原单位不去主张员工在另一方就职影响了本职工作就可以,单位最好也帮该部分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约定好一些免责条款就行
可以在资料区找一下应该有模板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我们希望了解您擅长的领域,把内容推荐给更多需要的HR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浏览:6013
作者:易中编辑部
问: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没有。只有派遣单位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在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选择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实现规范管理,也未尝不可。
长期以来,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系基于下述考虑:
1)劳务派遣实行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使用工单位可以不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成为众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
2)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裁员,如果是正式职工,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员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50条、第66条。
2004年8月,蔡某某到A公司工作。2OO5年12月1日,蔡某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B劳务派遣公司将蔡某某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电解工。2006年12月1日,A公司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当日蔡某某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蔡某某仍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精铝工。2007年12月1日,蔡某某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蔡某某继续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工作至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止。2009年4月28日,蔡某某向某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某的请求。蔡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蔡某某要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蔡某某虽然曾经为A公司提供劳动,但是自2005年12月起蔡某某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蔡某某与A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无须再行解除劳动关系。蔡某某要求A公司补缴2004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其中2005年12月之后蔡某某的社会保险金,由于蔡某某2005年12月起已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蔡某某要求A公司补缴属诉讼主体不当,不予支持。
宣判后,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4年8月我开始在A公司工作,直至2008年11月底。期间,我一直认为我是A公司的员工,尽管A公司曾要求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但我并不知道我的劳动关系已经改变,并且签字的文件我也从未见过,对内容一无所知,A公司对这些文件也未做过任何解释或说明。我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补缴我2004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
A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蔡某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
本案中,2004年8月蔡某某到A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12月蔡某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此时A公司是用工单位,B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蔡某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A公司劳动关系终止,A公司不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此后蔡某某又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因此,蔡某某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补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保险,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都将受到牵连。
2)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工单位辞职。
3)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单位自身与被派遣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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