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赔偿其他业务支出在利润表填利润表时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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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号)(含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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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6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系统填报说明
一、填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本期(即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统计范围包括分公司担保业务,不包括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
建议使用“IE8.0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
二、填报内容及填报方式
(一)担保机构需填报“公司基本信息”、“业绩财务信息”和“担保业务明细”,共三张报表。再担保机构需填报“公司基本信息”和“业绩财务信息”,共两张报表。
(二)基本信息填报:用户可通过系统的“基本信息管理”功能维护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当用户填写报表时,其中的“公司基本信息”内容自动更新。
(三)业绩财务信息填报:用户选择需要填报的报表,点击“填写”按钮,进入“业绩财务信息”标签栏,填写具体的业绩财务数据。
(四)担保业务明细填报:用户通过系统的“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维护本公司的单笔业务详细信息。当用户填写报表时,其中的“担保业务明细”信息自动提取当前报表期次时间内的业务明细信息。明细表填报范围:期初在保业务(即日在保)+本期新增业务(即2016年新增),不填写非融资业务和个人消费性贷款。
(五)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填写完成当前期次报表的全部信息后,通过系统提供的上报功能,将报表上报至上级管理部门,由上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审核。
&&&&三、报表名词解释
(一)期初:指年报起始日期,即2016年1月1日。
(二)期末:指年报结束日期,即2016年12月31日。
(三)担保代偿额:指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金额,报表中担保代偿额的“本期增加”指本期(2016年)新增的担保代偿额,不扣除追偿额。
(四)代偿回收额:指本期实际回收的担保代偿金额。
(五)担保损失额: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担保代偿已无法收回的部分。
(六)委托贷款:指由担保机构(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七)存入保证金:指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受保企业收取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构成担保机构的一项流动负债。
(八)贷款担保: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企业融资类贷款担保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
(九)票据承兑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票据承兑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行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及其他票据担保等。
(十)信托计划担保:指为保证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利益,为信托计划的发行人,对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安全以及约定的收益提供的担保。
(十一)短期融资券担保:指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的及时偿还。
(十二)非融资性担保: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及履约担保,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
(十三)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指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帮助客户获取资金满足其大额消费需求的担保业务。
四、报表指标含义
(一)担保责任余额:指担保余额扣除未承担责任额后的余额。其中未承担责任额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保证金、银行分担金额、分保金额等。
(二)期初担保责任余额:指在报表期初时点,担保机构在保的担保责任余额。
(三)期末担保责任余额:指在报表期末时点,担保机构在保的担保责任余额。
(四)本期新增担保额:指本期初至本期末新增担保发生额。
(五)本期担保笔数:指本期初至本期末新增担保笔数。
(六)本期新增户数:指本期累计新增的担保户数,即本期发生担保业务的受保企业户数与个人户数之和。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八)担保赔偿准备金:由担保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贷“担保赔偿准备金”。
(九)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按照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也可以根据当地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提取。
(十)资产总额:指担保机构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十一)流动资产合计:指担保机构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十二)短期投资: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十三)担保业务成本:包含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十四)业务及管理费:包含公司管理费用,准备金提取金额等。
(十五)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指再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一般保证协议,在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破产清算时,由再担保人代位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
(十六)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指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均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五、报表计算公式
(一)担保业务可按照单笔金额、受保对象类型及担保业务类型划分,因此,以下三个公式同时成立:
1.&担保业务合计=按照单笔担保金额划分的各项之和;
2.&担保业务合计=按照受保对象类型(个人及微小中大企业)划分的各项之和;
3.&担保业务合计=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各项之和。
&&&&(二)期末担保代偿额=期初担保代偿额+本期增加代偿额-本期代偿回收额。
&&&&(三)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
(四)担保业务利润=担保业务收入-担保业务成本。
&&&&(五)流动资产合计≥(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出保证金)。
(六)流动负债合计≥(短期借款+存入保证金)。
六、填报注意事项
(一)公司基本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注册机关级别,需根据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来判断公司的注册机关级别。
2.填写电话号码时按照报表提示的格式,并采用英文输入法输入真实号码。
3.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信息必须填写,其中“许可证机构编码”是指许可证上的“机构编号”;“许可证机构编号”是指许可证的“NO”号码。
(二)业绩财务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按照单笔金额划分”科目中不填写担保户数项目。
2.按照受保对象类型划分,主要分为大、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
企业分类标准依照《》(工信部联企业[号)。如果自然人贷款担保用于企业经营,报表填报时受保对象可视同为企业。
3.个人担保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农户贷款担保等。
4.担保机构在填写“业绩财务表”中的“担保业务状况”、“准备金提取状况”及“担保代偿状况”时,通常不会出现填写负数的情况。
5.代偿及准备金提取一项中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项中的本期增加值可能为负,主要是由于业务减少或提取方法变化所致,属正常现象。
6.“利息净收入”中不包含委贷的收益,委贷收益要放入投资净收益中。
(三)其他注意事项:
机构的“解锁”“删除”与“迁移”操作只能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如果有需要可以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系统管理员电话:010--。
七、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详细解释
(一)担保机构可以在“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中管理单笔业务明细信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管理:1、“新增”进行单笔编辑。2、点“模版下载”,填写数据,然后批量导入。
(二)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中可以管理本机构历年融资性企业担保业务明细信息,系统只自动提取当期在保业务(包括期初在保业务和本期新增业务),并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三)担保业务明细表只填写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明细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业务和农户贷款担保)明细,不填写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个人消费性贷款担保业务明细。
(四)担保机构的业务明细信息包括:客户类型,企业名称,贷款人姓名,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金融机构类型,协作金融机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金额,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金融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担保费收入,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其他收费,存入保证金。
1.行业,在下拉选项中选一:“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客户类型,在下拉选项中选一:“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户”。当客户类型选择“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时,“贷款人姓名”可以为空,“三证合一”填“是”或者“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二选一;当客户类型选择“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时,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可以为空(不填写)。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其客户类型根据受保对象决定。例如,受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则客户类型选择“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一栏填写“受保企业名称”,“贷款人姓名”填写个人名字。
3.金融机构类型,在下拉选项中选一:“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时,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只能是以下几类银行中的一种: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时,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只能是以下几类银行中的一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股份制商业银行”时,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只能是以下几类银行中的一种: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
“外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港资银行、台资银行、合资银行。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时,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
4.日期格式:YYYY-MM-DD或者YYYY/MM/DD。
5.金额单位为万元。
6.“企业名称”相同的记录应有相同的“客户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业”。
7.贷款用途,可以是“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其他”。
8.“担保责任发生日期”须早于“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9.“金融机构其他收费”是指金融机构除贷款利息外向借款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
(五)批量导入操作流程:
1.下载excel项目库模板文件;
2.在excel文件中录入项目信息;
3.上传编辑好的文件,提交校验;
4.如果校验出现错误,可以根据校验信息,修改excel文件,重新导入;
5.如果导入成功,则页面提示“文档导入成功”,点击“确定”保存即可。
&&&&(六)批量导入注意事项:使用批量导入功能时,批量导入的业务明细信息会完全覆盖系统中已保存的业务明细信息!建议担保机构用户可以先使用导出功能将系统中保存的所有业务明细信息导出成excel文件,然后在excel文件中进行编辑,最后上传至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 & & & & & & & & & & & & & & 日本篇关键字搜索:
【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80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等级】部委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
  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请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要加快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地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5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年报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布置、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报 送 单 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
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年后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
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
  三、调 查 表 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家、人
  填报单位:
1.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
1.1 法人机构数量
按注册资本划分
10亿元(含)以上
其中:国有控股
1亿元(含)-10亿元
其中:国有控股
2000万元(含)-1亿元
其中:国有控股
500万元(含)-2000万元
其中:国有控股
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
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
1.2 分支机构数量
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从业人数
其中:按学历划分
大专及以下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报出日期:20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为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1.资产总额
其中:货币资金
存出保证金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
其他应收款
2.负债总额
其中:借款
存入保证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
其中:实收资本
一般风险准备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报出日期:20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本年累计数(发生额)
1.担保业务收入
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
2.担保业务成本
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
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3.担保业务利润
4.利息净收入(净支出则前加“-”号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
6.业务及管理费
7.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则前加“-”号填列)
8.营业利润
9.营业外净收入(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10.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则前加“-”号填列)
12.净利润(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报出日期:20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5.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本年度增加
(发生额)
本年度减少/解除(发生额)
1.融资性担保业务
票据承兑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项
担保金额小计
2.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担保金额小计
3.债券发行担保
5.担保业务合计
担保金额合计
代偿金额合计
损失金额合计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报出日期:20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5.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6. 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本年度期间数
1.1 流动性资产
1.2 流动性负债
1.3 流动性比率
2. 放大倍数
2.1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2.2 净资产
2.3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3.1 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3.2 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
其中: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
3.3 担保代偿率
3.4 融资性担保代偿率
4. 代偿回收率
4.1 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
4.2 年初担保代偿余额
其中: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
4.3 代偿回收率
4.4 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
5.1 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
5.2 担保损失率
5.3 融资性担保损失率
6. 拨备覆盖率
6.1 担保准备金
6.2 担保代偿余额
6.3 拨备覆盖率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报出日期:20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5.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6. 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四、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
  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
  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
  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4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
  五、附
  1.G1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A〕+〔B〕=〔C〕,〔1.1〕+〔1.2〕=〔1.〕,〔1.1.1〕+〔1.1.2〕+〔1.1.3〕+〔1.1.4〕=〔1.1〕,〔2.1〕+〔2.2〕+〔2.3〕=〔2.〕。
  2.G2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A〕+〔B〕=〔C〕,〔1.〕-〔2.〕=〔3.〕。
  3.G3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1.〕-〔2.〕=〔3.〕,〔3.〕+〔4.〕+〔5.〕-〔6.〕+〔7.〕=〔8.〕,〔8.〕+〔9.〕-〔10.〕-〔11.〕=〔12.〕,〔A〕+〔B〕=〔C〕。
  4.G4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1.1.1〕+〔1.1.2〕+〔1.1.3〕+〔1.1.4〕=〔1.1〕,〔2.1.1〕+〔2.1.2〕+〔2.1.3〕=〔2.1〕,〔1.1〕+〔2.1〕+〔3.1〕+〔4.1〕=〔5.1〕,〔1.3〕+〔2.2〕+〔3.3〕+〔4.2〕=〔5.2〕,〔1.4〕+〔2.3〕+〔3.4〕+〔4.3〕=〔5.3〕,〔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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