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合格证明,综合验收合格证明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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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综合验收合格:
&&&何谓综合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可见“综合验收合格”的要求高于“验收合格”的要求,
是对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其实质条件是满足使用要求。
国务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院国发〔2004〕16号),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条件,但合同的原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虽然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强制条件,《但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仍然现行有效,该规章对综合验收应达到的实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对此明确约定为“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就应对照该标准证明小区已达到了综合验收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交付义务。
3、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根据上文之阐述,道理同综合验收合格一样,每一期建设完成进行一次综合验收,每一次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就可以向购房者交付该期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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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合同因此被解除
来源:北京两高再审律师网  更新时间: 15:40:48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简称金鹰六安分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安全。
  一审被告: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鹰公司)。
  日,李安全与安徽金鹰六安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安全购买金鹰六安分公司开发的一套门面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在日之前交付商品房,并保证该商品房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逾期60日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退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安全按约付款。
  日,建设单位金鹰公司与施工、监理、设计和勘察等单位与业主代表共同进行了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工程。但是,该项目未通过消防专项验收,之后未再进行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直至日,该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同年10月6日通过环保验收。
  日,金鹰公司刊登公告催促各用户在6月30日前前往公司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李安全拒绝接收房屋。
  二、案件审理
  李安全诉至六安金安区法院称,金鹰六安分公司违约,逾期6个月交房,故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令退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李安全履行了支付义务,但金鹰六安分公司违约,延期时间超过60日,故支持李安全的诉求。另外,金鹰公司是金鹰六安分公司的法人单位,故其对分公司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金鹰六安分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与其他经济损失,金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安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中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安全与金鹰六安分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该依约履行。因金鹰六安分公司已逾期60日交房,李安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金鹰六安分公司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虽然,二审中金鹰六安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该报告书中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均未提出验收意见,亦未加盖单位印章。根据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故金鹰六安分公司虽刊登公告但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应认定该公司违反约定。
  安徽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金鹰六安分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称,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逾期60天交房无事实依据。
  那么,日建设单位金鹰公司与施工、监理、设计和勘察等单位与业主代表共同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该验收是否属本案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验收合格”?
  安徽省高院审委会对此形成两种认识:
  1、倾向性意见:根据2000年施行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四家单位,它们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合格,即本案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根据该《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因此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仅为行政管理上的备案。据此,本案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与业主共同作出的“竣工合格”,就是本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所必备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少数人意见:根据该《条例》第49条规定,结合2007年实施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单位不仅仅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四家单位,还应包括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站等四部门,它们八家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合格,才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必备条件所指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因此,安徽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院于2009年9月回函如下:
  房屋验收的范围,应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本案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交付的房屋除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需在规划、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亦不存在影响使用的障碍。而依《消防法》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曾在消防专项验收中未获通过,迟至日始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
  最终,最高院同意安徽省高院少数人的已经,即安徽省金鹰公司六安分公司于日通知交房时,所涉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
  三、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房验收合格”的约定是仅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四家单位的竣工验收,还是也包括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内容。对此,应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全面分析。
  1、工程验收的种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验收、专业验收和综合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约定事项建成后,经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相关工程进行检验,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报建审批事项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各类验收的主体、验收内容均有不同。
  2、建设工程性质不同,法律要求的验收种类也不相同。建设工程均需进行竣工验收。专业验收视情况而定。常见的专业验收有规划验收、公安消防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且时有调整。关于公安消防验收,1998年的《消防法》第10条、2008年的《消防法》第13条、1997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2009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均有规定。另外,综合验收已经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通过后被取消。
  3、商品房验收范围的确定。《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对验收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须经验收合格,验收标准需符合国家、安徽省以及六安市的规定。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06年,依据当时的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行政职能部门只负责备案;消防验收则需看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因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区域有菜市场和超市,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故本案应当认定,安徽省金鹰公司六安分公司于日通知交房时,所涉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来源:北京两高再审律师网&李启来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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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份查找律师散文吧网站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2016房屋买卖合同样本相关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农村宅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2016房屋买卖合同样本一
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张沙沙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 升 (印) 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电话:
2011年04 月 28日
乙方(买方):张沙沙 (印)身份证号:
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南坝镇23号 电话:
2016房屋买卖合同样本二
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五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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