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注销,该如何补签十年前的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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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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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案例分析(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部分胜诉。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日签订了自日起至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08年12月份工资800元、、4月份工资800元/月、2009年5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2010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1、支付日至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2、支付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3、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00元。 某出版社辩称: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日至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2009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696.55元;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日至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0.5元;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日签订了自日起至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日至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日至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篇二: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日入职于贵公司。入职以来,我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经本人考虑,望公司能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一是入职以来,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相处融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努力协助好同事的各项任务。 二是在入职公司以来,不断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在同事的支持下。在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的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对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掌握,达到熟练运用。对于与工作相关知识,我在不断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力求保证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 入职以来,虽然在岗位上做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一些成绩,但自己的各方面还是欠缺。今后,如公司愿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创造更高的价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日 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相关做法: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补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在x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3、如果员工愿意继续留在本公司就职,一般愿意补签劳动合同的,因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员工如果愿意继续留在本公司就职,一般不会追讨双倍工资赔偿,因为员工没有付出双倍劳动)。如果员工因此追讨双倍工资赔偿,公司按第一第二条处理后,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篇三: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条款都仅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而非必须支付二倍工资。这是是一种引导性的、有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排他性的、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可见,二倍工资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三、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对于倒签合同,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同时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已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已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动,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将“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视作用人单位的并列责任,劳动者可以同时提出请求,但由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即倒签合同),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了追认,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这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变更或是撤销,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已追认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之后,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又对该条款予以否认,必然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正确理解二倍工资惩罚原则,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 制定二倍工资惩罚原则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倒签劳动合同,实施相关合作,并未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及时保护,既然用人单位已经用实际行动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就不应该对其以改正了的错误进行再次追究,否则就偏离了法治的方向,也是一种对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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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的劳动合同
我在公司六个月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补签,公司说因为我是农村户口所以前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只能补缴医疗保险,其他保险只能补积最近两个月的,我想问一下国家是否有这种规定,具体是怎么回事儿?另外基本工资与社保有什么关联吗(比如我的基本工资只有800元是否会影响自己将来的保险)?谢谢!
1、你在公司六个月了,公司却一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2、公司现在现在补签劳动合同,充其量属于亡羊补牢,你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按照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缴纳基于劳动关系建立,与户口属性和所在地无关。所以,公司“因为我是农村户口所以前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只能补缴医疗保险,其他保险只能补积最近两个月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由(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而非基本工资。工资基数低,社保缴纳数额就低,这是必须提请你注意的。
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办理,否则,只能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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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请求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
单位应当给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不只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共五项,只要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这五项保险就都应当上全。那个只有养老保险的医疗保险并且有户口限制的不是单位给员工办的社保,应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
单位给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是以员工的个人工资为计算缴费的基数,如果工资低缴费也少,但待遇也相对地减少了;而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是以统筹区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不考虑个人收入。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也能拿到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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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也能拿到双倍赔偿?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日至日的合同。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日至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元。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案例二---案情简介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日,俞某从公司离职。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裁判结果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日才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法理评析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观点二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特别注意,如果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个案例。案例三---日,赵先生应聘至永州某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直至日,双方补签了合同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赵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日至日,签订的日期也为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他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法理评析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即使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为日,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25May,2015不签空白合同、合同约定不合法内容要拒签。现实中,某些企业为规避一些用工风险而拿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约,事后也未将合同提供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合同约定的权益很难说清,“受伤”的往往是劳动者。另外,如合同有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等不合法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拒签。此外,要仔细阅读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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