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费对方保险定损不够修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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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修车费与保险公司定损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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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6月5日,原告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陕D*****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内,原告司机驾驶该车辆与王某驾驶的陕A*****轿车发生碰撞。原告修车实际花费为9840元,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为该车定损金额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修理费用与被告定损金额差距较大。拒绝按照原告主张的原告的修车费予以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对其名下的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已实际支出了相关修理费用。虽然被告保险公司以实际修理费高于其定损费用为由不同意对超出部分的修理费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所支出的费用存在不合理或者扩大损失的内容,同时经法院释明被告也自行放弃了对原告车辆受损部分及修理费是否合理的鉴定评估。据此,被告所提出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彩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修车费98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出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与理赔同意标准,因此事故定损实际上最终都是由保险公司一方说了算,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而很大程度上使得保险公司的定损报价普遍低于实际修车费用。《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因此,笔者认为,虽然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与保险公司就修理项目、方式、费用达成一致就自行修车,导致修车费用高于定损,但受损车辆修理费用也可以认定是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法院。也就是说,当时机修理费与定损有差额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原则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为准,除非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修理费中有不必要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证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合理、是否必要的证明责任在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创新基层管理模式,提升网格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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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汽车事故修理,4S店报价和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相差很大,车主要怎么处理?
15回复 22008浏览
背景:车主(即我本人了)发生事故,当时打了保险公司(人保)的电话,定损员没有到事故现场查勘,只是在电话里说让直接拖到4S店修理现在车子已经在4S店修好了,但是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和4S店报的差很多(差了2~3千好像),这样定损走不下去,后面理赔也就停滞了。注:因为事故和修理都在异地,所以车子拉到4S店后,和4S店就只是电话联系。据4S店说,因为他们和人保是协议伙伴之类的,所以他们是在定损前就先把车修好了的。因为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知道作为车主该怎么来处理,那个差价我该要求保险公司把定损金额提上去,还是要求4S店把价格拉下来?不然的话现在4S和保险公司扯来扯去有2个礼拜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把理赔走完。[ 此帖被UToosimple在 11:45修改 ]
最近在看的一个贴子
/post-no05-.shtml
按理来说,4S应该按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报价的。应该是先定损,再修车。
这4S店不按常理出牌啊。。
应该把定损的叫到4S去,3方一起理论这个事情
专家来说说,我上次也碰到这个情况,不知道怎么处理
每次我买饮料都是谢谢惠顾,一天考试突然惠字不会写,我就把旁边的饮料打开,当时我疯了居然中了:再来一瓶
这个应该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啊,你让人来定损,他不来,跟你有啥关系?不过下次也要长点心,不定损不修
“我的缺点是牛逼 不对 是太牛逼”
“别找我了,我已经够有名了,还是多写写年轻人吧” ――单涛
正在处理类似的情况,追尾我全责。 对方车子拉到4s,店里点名没法修裂开的保险杠,需要直接换, 保险公司按第三方维修再到4s喷漆处理,差价4千多。 被撞车主坚持必须4s店换,现在正杠着呢。。。后续可能会走法律流程[ 此帖被好秃子在 14:59修改 ]
跟定损员来不来现场没什么关系,后期的维修费保险公司有自己的判定方式,和4s有差别正常
还有这种事情?那车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6楼 @ 发表的:
跟定损员来不来现场没什么关系,后期的维修费保险公司有自己的判定方式,和4s有差别正常
就是因为这个才要定损来看了再修,到时候只要发票一交拿钱就行了~不来相互扯皮有的好烦了
“我的缺点是牛逼 不对 是太牛逼”
“别找我了,我已经够有名了,还是多写写年轻人吧” ――单涛
去保险公司吵一架就好了,所以说保险最好还是在4s上,省事多了
任何故事都有结尾,任何情感都有伤悲,任何谢幕都有人微笑着后退。
很简单的。
你让他们自己撕,你不要管。你就去保险公司投诉就是了
我是征服世界各地的篮球场的男人
sz:体育馆,皇冠,梅林V5,文化宫,滨中,滨小,滨苑,滨江东区,西区,罗外,海关,文锦停车场、留医部、怡景室内、怡景中学、碧波中学、 金光华楼上、深圳湾、桂圆中学、深圳中学、深圳小学
既然已经修完,为了效率,应该先补上差价提出车来。再和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定的差价,如果保险公司不配合,可以起诉。
引用11楼 @ 发表的:
既然已经修完,为了效率,应该先补上差价提出车来。再和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定的差价,如果保险公司不配合,可以起诉。
嗯,我自己的车交了2000块给4S后已经开回来了。主要是事故我全责,对方车子的修理费我已经支付,发票、定损单这些材料我也已经拿到了,现在等我自己车子的材料一起交给保险公司走理赔
P.S. 打人保的95518客服询问过,他们要我把双方材料一起递交,现在这样的情况我可不可要求先拿对方车子的材料赔付,我自己的等他们慢慢扯皮,毕竟我的车子已经开回来,损失也不止2000
最近在看的一个贴子
/post-no05-.shtml
上法庭告,一告保险公司什么都赔发自手机虎扑
引用8楼 @ 发表的:
就是因为这个才要定损来看了再修,到时候只要发票一交拿钱就行了~不来相互扯皮有的好烦了
现场只是估个大概,楼主失误在确定维修费用后未与保险公司沟通直接修了。至于差价补偿楼主可走司法流程
电话保险 车损险 就是外面维修
对方的车子可以要求 4S店维修
外面和4S店一个面喷漆都差很多
我们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有一句话说得地道:山坡上开满了鲜花,但在牛羊眼中,那只是饲料。
PS:太监请绕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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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新闻网&&&&发布时间: 11:15:00
  市民张先生向12345市民热线反映,他于11月12日发生一起事故,被他撞的轿车是一辆海马M5,对方提出到区沂河路纳智捷4S店进行维修,他向4S店交纳7391元,而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价格为6032元。他希望4S店退回多收费用。
4S店出示的收据。
  记者从张先生提供的纳智捷4S店开具的收据上看到,交款金额为7391元。据张先生介绍,11月12日,他驾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将对方车辆尾部撞伤,对方提出在罗庄区沂河路纳智捷4S店进行维修,并根据修理厂的维修价格,他预付了7391元的费用。但是,当他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该保险公司的孔经理将受伤车在山东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海马店进行维修核价,核准维修费为6032元,其中更换零件10个共3256元,工时费2776元。
  张先生认为,东风裕隆纳智捷4S店在鲁Q70D63维修费上比保险公司出具的价格多收了1359元,应该予以退回,但是他向纳智捷4S店交涉多次均未结果。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徐加莹律师认为,张先生碰了人家的车后,对方提出去纳智捷4S店进行维修,当时张先生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张先生还向4S店缴纳维修预付款7391元,这等同接受并达成了4S店的服务协议。随后,给张先生理赔的一家保险公司找的一家维修店核定的维修价格是6032元,二者相差1359元,数额有差距,但不是很大。因为,只要维修店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服务质量不同,服务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张先生认为4S店收费不合理、显失公平的话,那张先生需要拿出有力证据,并通过消协或法院申诉。
  记者 刘青
来源:鲁南商报&&编辑:丁文成
【】【】【纠错:】
&&&&临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代表市政府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诉求投诉、意见建议等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自日起热线正式开通运行。
政策咨询更多>>实际修车比定损费高保险公司只赔定损价
法援律师:应将实际修理金额认定为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昨接听晨报法援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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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空台阶摔伤算工伤吗?&&朱先生:我是开发区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12月19日,我应单位领导要求,开车去火车站接大客户,下楼取车时因接听电话一脚踏空,致左腿骨折。住院期间,领导来看过一次,出了5000元。前天领导来找我,说我这个情况不能报工伤,是我自己过失造成的。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张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三种法定情形除外,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朱先生在上班时间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时遭受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朱先生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实际修车比定损费用高&&王先生:今年11月,我开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了剐蹭,交警认定我全责,保险公司给我车辆定损金额为1200元,而实际修理时花了1800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1200元,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张律师:定损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状况进行的一种评估和预判,当定损金额与实际修理金额不一致时,应将实际修理金额认定为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实际修理金额不合理,可以提出异议并就此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合同约定如跳槽违约金8万&&李先生: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虽然只有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条违约金条款。其中有一项约定:如果跳槽,需一次性支付8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我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我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不敢跳槽,我想问这种违约金约定违法吗?&&张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如果李先生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晨报记者 孟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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