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法人股的职工能否在企业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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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则(
)。A.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D.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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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新农村建设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B.物质财富越多,人越全面发展C.文化财富越多,物质生活越富足D.优秀文化决定新农村建设的进程2A.中国共产党B.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C.全国人大常委会D.3个以上的代表团联名3A.乡、镇人民政府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D.国务院办公厅4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5A.都德B.莫泊桑C.雨果D.海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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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文&&&&号:银监发[2003]12号
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3年9月15日 银监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
1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
  一、目的和原则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
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
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
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
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
关法律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
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
四是坚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
(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
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工作重点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构建新的产
权关系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内部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经营管
理水平。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
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妥善处理现有产权。对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公共积累和历年亏损
挂账),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产权明晰政策。原则上,对积累部分要按规定提足股
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
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
余的,方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三)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
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
形式和组织模式。一是提高入股金额起点。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
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
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但事先应晓
明限制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三是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统一法人机构可根
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
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
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
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原则上,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1000元,法人最
低10000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资格股入股起点。投资股
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
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
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统一法人机构要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实行
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
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
统一法人的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
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
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要注意防止内部人控制,理事会组
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设立独立理事。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
核”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内审、信
贷、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和分配等配套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六)强化约束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
则,建立健全农信社激励和约束机制,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降低不
良贷款,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风险。
  (七)完善服务功能。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社区,拓宽
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增加农民需要的金融业务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工作在试点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
组负责制定本省(市)统一法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准备阶段
  1.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条件,结合各地信用社具体经营状况,由各省(市)
领导小组对本省(市)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
  2.成立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协调当地政府成立
由政府牵头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及工商、税收等政
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3.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
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
  (三)筹建阶段
  1.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
要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章认可。
  2.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
银监分局对筹建申请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
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3.增资扩股。对原信用社社员和县(市)联社职工的股本金,在清产核资、对
所有者权益进行量化处理的基础上,按自愿的原则转为统一法人后机构的股本金。在
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募集新的股本金,广泛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
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4.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
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四)开业阶段
  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由银监
分局进行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局在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银监会备案。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后,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
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更
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按有关规定换发金融许可证、
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同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统一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仍按原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有
关规定执行。 
数据库导航    下边这个文件还有没有效力,一些信用社强迫职工贷款入股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有的高管贷款数百万。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l、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  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四是其他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如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五是对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已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对内部职工持股进行规范。  2、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由金融企业回购或依法转让。  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实施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利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二)妥善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1、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  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印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2、规范内部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有金融企业提供补贴的部分应确认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购股价格低于当时净资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计入资本公积。  3、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  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锁定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  4、对完成股份制改革金融企业的股份逐步实行集中托管。  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三)规范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  l、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  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约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对其他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的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加强二级市场的流通管理。  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四)引导金融企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在规范金融企业存量内部职工持股的基础上,互助合作性质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可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金融企业离职或离退休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股份,以及个人作为金融企业实际控制入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相关股份,纳入内部职工持股计算范围,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外资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本次规范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国家、金融企业以及内部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规范工作,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分工负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敦促金融企业落实各项要求,对落实不力的金融企业要有惩戒性的监管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金融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合规,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及时制定风险预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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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有金融企业提供补贴的部分应确认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购股价格低于当时净资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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