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力奇分享:早期种子轮融资 出让股份,出让多少股份比较合适

天使轮,初创公司该出让多少股份,如何估值,怎么算? - 推酷
天使轮,初创公司该出让多少股份,如何估值,怎么算?
按:这个问题最早的时候,是知乎的知友邀我回答的一个问题,当时简洁地回答了一下。虽然天使投资在这两年已经开始广泛的被多数创业者所认知,但是我们发现类似的问题依然还有很多创业者朋友不明,也经常会问到我们类似的问题,于是索性将之前的答复跟大家再次分享下。
1、天使轮,融资第一原则:创业者要少拿钱少出让股份
在我们看来,天使投资的股份出让宜少不宜多,公司越小,越要珍惜自己的股份,因为一开始想要更多钱从而不得不出让更多股份,这对后续融资及管理团队的长远发展皆为不利。
所以,一般我们都建议初创公司少拿钱少出让股份。其中,隐形的一则是,对于多数初创公司来说,钱拿的多反而不知该如何真正有效的利用资本的杠杆力量,资本有时是毒药,如果利用不到位反受其害,少拿钱不仅避免这种隐形危害还可以循序渐进的使用资本价值,让资本跟着人走,而不是人被资本牵着走。
2、天使轮,出让的合理股份比例
天使投资一般占多少股份,这种业内不同的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有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也只能回答下我们天使湾要的股份比例。天使湾只投互联网行业的天使投资,我们的上限是25%,超过这个比例,宁可不投或者调整金额和比例。最低的股份不低于8%,我们的种子项目是统一标准为8%。我们的区间在8%-25%,我们所投项目平均占股比例大约在15%。
3、天使轮,互联网早期项目的估值
互联网早期项目或种子项目怎么算股份,就涉及到了估值问题。估值总体来说专业性是较强的,越接近IPO越要专业的评估模型和数据分析以供参考。但是,一般来说,早期项目,尤其是种子项目是非常难以具体估值的,更多是愿打愿挨的局面。
为何是“愿打愿挨”,又有两点原因:
(1)越早期的项目,比如一个刚上线或者刚运营不久的产品,是没法准确评估它的价值,没有用户数,没有流量,更没有收入,硬性指标没有,那么就不得不依赖天使投资人自身对该项目/产品的专业性判断,他认为有多少价值,而如果创业者碰到完全不懂互联网的天使投资人,那么凭感觉估值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而作为天使湾来说,我们对产品的评估价值往往又跟产品的成熟度,包括产品的架构合理性、UI专业性、UE交互易用性、用户需求的满足性等等相联系,而这每一个部分,天使湾与创业者之间又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与判断;
(2)越早期的项目,项目/产品的成功更多依赖于创始团队,所以大多数投资者谈投资,言必称团队比产品重要。这点基本上是一致的,所有好项目都是人做出来的,不更重视人是不可能的。那么,怎么评估一个团队的价值,甚至有些时候只有一个人还没有团队,那么天使投资人/机构怎么来评估?在这方面,不同的天使投资人与天使投资机构差异也很大,因为对人的判断是最考究专业性的,很多天使投资人,完全凭个人能否被创业者说动所感染,甚至脑袋一热就投了,所以也很难来估值。作为天使湾来说,我们对团队的评估价值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维度标准,比如团队的履历背景(包括家庭成长背景)、互联网产品的开发经验、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成分(同学,同事,朋友?认识多久?)、团队成员的各项素质测评尤其是leader考核等等,然则,这些评估价值也只是参考,无法用经济角度来予以量化。
4、最终的估值
综上所述,天使项目的估值是很难的,多数情况下是愿打愿挨的局面。然,再难总要一个基本的估值依据。所以一般来说,天使湾会要求所有意向项目的创始人去做一个财务规划,这个财务规划,我们会要求是12个月左右的财务预算,就是未来1年内你大概需要多少钱。为什么是12个月?因为互联网项目,1年时间,在产品上是足够可以看出有没有成长的空间,用户需不需要这样的产品,事实上很多我们的项目做了几个月就有调整方向的,为什么?伪需求,伪方向,或时机不对,或对手太强等等。
创始团队大概估摸出未来1年的财务预算后,基本上我们再综合上线产品的成熟度、团队的成熟度来做一个我们的估值反馈,其实无非是1个投资金额,1个占股比例。中间创业者有要协商的,我们再简单、坦诚、高效的彼此沟通,最终达成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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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A轮融资,一般出让多少股份合适?
ZF139****3479
创业公司A轮融资,一般出让多少股份合适?
发表时间: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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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大量股份后,创始人如何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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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欧巴又来了。今天不扯废话直接进入正题!
问题背景:
股权众筹创始人如何控股?
欧巴觉得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用股东身份和股权作为诱饵,一方面能够快速吸引投资人。但另一方面,凡是要出让一定股份,引进其他股东,创始人如果没有合理分配股权,就容易丧失控股地位,进而就非常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欧巴认为,创始人在意的应该是控制权,控股只是保障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寻求控制权,从控股和股东权利两方面入手!
先上几个杯具:股权问题事关重大! 提前准备,防止事后傻眼。
历史上,血淋淋的教训相当之多,争夺控制权的场面,那是相当的惨烈!
2015年12月,王石与宝能之战,由于万科的股权分散在中小股东手中,并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宝能系连续举牌万科,导致万科面临宝能系控股的危机。
同样的悲剧还发生在俏江南身上。2014年4月,私募基金CVC宣布入主俏江南,成为最大股东。有消息称,CVC持有俏江南82.7%的股权,张兰出售69%股权。一年后,便传出了张兰被踢出董事会的消息。
这些是创始人股权在引进VC过程中逐渐被稀释而酿成的悲剧,但是某个创始人股份独大的局面就真的好看吗?完全不见得啊!!!
罗辑思维的两位创始人申音罗振宇分家,当时有人就猜测,主要原因就是申罗二人的股权分配是:申8罗2。而随着罗振宇打响了罗辑思维的个人品牌,罗振宇作为罗辑思维的核心资产,觉得股权太少。&
创始人股份占比不能少,而且要为下一轮融资预留出稀释的空间,才能够保证公司再融资的同时不改名换姓。同时占有太多股权又容易造成合伙人的不满,最终分道扬镳也什么不是好看的场面。所以需要非常谨慎。
控股到底重不重要?重要!
有人说创始人是否控股不重要,有实际控制权也行。但是,别天真了。尤其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很难保证创始人在不控股的情形下仍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毕竟,股权是控制权的基础和保障。创始人不控股,再加上若没有强有力并且完善的制度约束,再富魅力的领袖也难保不被踢出,丧失控制权,前车之鉴上面列举得还不够多吗?
同时,创始人不控股,难有奋斗的动力带领公司朝最初的目标发展。而且,机构投资者非常在意这一点,尤其是天使投资,投的正是创始人。创始人个人的理念和能力决定了公司的前景。如果创始人随时有可能被扫地出门,这样的企业谁还要投?
注意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
如果几个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份都没分配好,那先把创始合伙人之间问题解决好之后再谈融资阶段的控股问题吧。
欧巴认为,创始人中应该有一家独大,至少占60%,这个最大控制人掌握决策权。绝不能均分股权,否则在融资阶段会打的头破血流。
基本原则是,创业项目中,光出钱不出力不能占不干活的不能成为大股东。
在股权众筹阶段中控股和控制权问题
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时约定价格和出让股份比例
除非创始人有特殊“技巧”,否则控制权就等于是控股。
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控股股东的股权设计,创始人控制住公司,公司才是有创始人梦想和理念的王国,才不会沦为资本赌徒倒手赚取差价的筹码。
合理设置出让的股权比例是股权众筹中重要的一环。但是这个并不是单纯由创始人自己决定,而是涉及到“定价”。在股权众筹额过程中,在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环节内,投融资双方要进行价格和控制条款的约定。
价格就包括公司估值和出让股份比例,即一股值多少钱。价格直接关系到融到的钱该分配多少股份。
是否完全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事实上,股份不能够完全按照出资多少来定。应综合考虑出钱、出力、出资源的情况,按照合伙人在公司的贡献分配股权。
为了融到更多钱,出让过多股份,导致创始人失去控股权是非常错误的决定。后续融资创始人就基本可以告别了。
当然,除非公司永远不打算上市,否则如果公司要不断融资或者上市,创始人不控股在所难免。那么,需要有另外的“技巧”在保证即使不控股也拥有公司控制权。
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股权众筹过程中,在确定了领投人与跟投人之后,投资者将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基金的形式入股,其中领投人作为GP,跟投人作为LP。或者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形式入股,领投人负责代持并担任创业企业董事。
因此,在正式投资协议签订阶段,将规定了与投资人相对应的公司和创始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内的条款可以由投融资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增减。实际上就是约定领投人的股东权利。参与股权众筹的初创企业,强调筹人筹资源,作为GP进入公司,必然需要寻求话语权和监管权。创始人需要保证领投人一定程度参与到企业运作中来,又要限制创始人的主导权不旁落。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里应该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如何稀释股份、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等进行规定并参照执行。
欧巴列出了具体一些制度供创业者参考:
双重股权结构:向京东学习。
也称为AB股制、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
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但不会赋予投资者太大的话语权,事实上近几年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已被许多公司采用,例如京东商城,刘强东虽然仅持有21%的股权,但却可以凭借着拥有 20 份投票权的特殊股票控制该公司 83.7%的投票权。
合伙人制度:围观阿里巴巴。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凭借合伙人制度,马云即使只占阿里巴巴7.8%的股份也依然牢牢控制阿里巴巴。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创业企业的合伙人精神。
一致行动人协议:给小扎跪了。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实质就是把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制人行使,方便公司控制人在有融资进来股权被稀释时,继续有超过 50%的表决权。例如,扎克伯格就是通过签署一致协议,保证了自己对Facebook绝对的控制权。
设置一票否决权:参考更牛逼的亚投行。
中方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按照亚投行的规定,重大事项需要有75%的投票同意,所以如果中国不同意将不能通过,实际上就等于暂时有了一票否决的权力。
创业企业可以更具自身情况借鉴这种设置,在即使不控股,创始人同样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的权利。
不要轻易出让股权,可以考虑收益权众筹
釜底抽薪的一招:没有出让就没有伤害。
比起对公司的控制权,投资人更在乎现实的投资收益。收益权和控制权分开,不失为一种办法。不比纠缠在股权融资模式上,如果收益权众筹可以解决融资需求,或将是一种更高效、投资者和创业团队各取所需的方式。
万能的众筹答疑者,请认准众基欧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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