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特征的特征有哪些

  【学员问题】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解答】(1)合同&标的物&特殊
  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
  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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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形式 正文
国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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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填写范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基坑支护、桩基、土建、水电安装、通风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零叁仟叁佰壹拾肆元陆角玖分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4 年 3月 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通用条款参照(CF-)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建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填写范例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首耐秦皇岛技改工程――两万吨镁碳砖生产线工程主厂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首耐秦皇岛技改工程――两万吨镁碳砖生产线工程主厂房施工项目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电,附属房屋及室外工程等。
(详见工程量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1)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 份,篇三: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2013版施工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第一、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双向担保制度: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
2、合理调价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3、缺陷责任期制度(旧版合同统称为合同保修期制度):为解决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缺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
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一点,降低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要求:2013版合同18.3条将99版第40.4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5、商定或确定制度: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条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双方商定或确定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6、索赔期限制度。99版合同对工程索赔无明确的时效要求;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索赔事项时,应当发函或者索赔报告至建设方明确施工方对该工程索赔事项的索赔权予以保留,若该索赔要至结算时才最终结清,则每隔28天期满前都要发函或索赔报告至最终结清为止。
7、双倍赔偿制度: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合同第14.2条)、最终结清(合同第14.4条)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
8、争议评审解决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0.3款引入了争议评审解决机制,以期提高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保障其专业性。争议评审解决机制根据合同各方约定,可以由专家全过程参与,也可以单独发表评审意见,如此可以极大地消化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分歧,减少合同履行困难,防止合同履行障碍,快速定纷止争,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具。
第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20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化、合并与补充。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11个合同附件格式。具有代表性的就是:99版施工合同将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的现场工程师均列在工程师名下,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存在时,将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易导致工程施工管理的混乱。2013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
第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1、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
1999版合同介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合同计价形式。实践中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歧义,为避免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不可调价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方式合同,其中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实践不具有典型性,故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中予以省略,归入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中还包含了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真实含义。此外,在总价合同的计量环节,2013版施工合同还引入了支付分解表,有利于提高总价合同计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增加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两类,分别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并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程序及时间节点,便于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以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1、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
2013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和管理复杂的特点,在条款内容上安排时,给发承包双方预留了充分的协商空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补充的内容,均在专用合同条款预留了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供双方自行协商完善。
2、增加了防范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2013版施工合同通过在协议书中引入宣誓性承诺条款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
2013版施工合同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避免因暂停施工对工程后续施工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失,导致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受损,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4、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如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这样规定既过于简单又不尽合理。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法》、《物权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
2013版施工合同在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
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条款中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在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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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条文不完全,不完整,没有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全面表达清楚,没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这样导致合同过程中的激烈争执,最后导致承包企业的损失。例如缺少工期拖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的条款或限额太高;缺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条款。
  2.合同条文不清楚,不细致和不严密所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失误。
  3.其他对承包方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企业大量垫资承包;工期要求太紧,超过常规;过于苛刻的质量要求等。
  4.业主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工;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者发出错误指令等。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承包方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业主签订&黑白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实质上这种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在产生了合同纠纷后,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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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作者:徐成军  时间:  浏览量 11  评论 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一、标的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千万。
二、审理周期长,通常会涉及到工程款造价鉴定及质量鉴定等,还存在少数的重新鉴定。
三、专业性较强,比如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上看,有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多种方式,涉及到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转包方、挂靠企业、挂靠个人、劳动者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多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单当事人均以有效合同起诉并主张相应权利,从合同主体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既有企业法人、又有个人,法人和个人又涉及到有无承包资质等问题。
四、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该类案件所涉标的额巨大,通常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当事人讼争问题多,诉讼中本诉与反诉,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涉及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争议条款多等等诸多复杂问题,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使案件的关系错综复杂,给认定案件事实、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造成很多困难。
五、涉及到法律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仅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还包括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法、经济法,另外建筑领域还存在许多习惯、惯例;疑难问题悬而未决、新情况与新问题层出不穷,给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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