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单位养老保险没有合同能补吗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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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问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罗洋】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补缴:  一是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二是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工作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补缴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同时征收其补缴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不征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在机保试点工作之前的,自试点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在试点之后的,自试点工作后计算。补缴标准: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的保险费。  三是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险费。  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机保局副局长罗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号、川劳社函[号、川劳社养复[2006]8号内劳社办[号等文件精神。  一、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应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请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统筹股游股长】可以继承,参保者的生老病死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为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末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退还其法定的续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同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结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请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并提供转帐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到机保局统筹股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来办理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统筹股游股长】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人事手续后的当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或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新参保手续:1、人事调动(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4、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编号序号;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新录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社部门核定了工龄,但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统筹股游股长】要补缴。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7、从社保转入的缴费年限有间断的,是否需要补缴?怎样补缴呢?  【统筹股长游股长】须要补缴。按照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内机社险[1996]18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须要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以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参保缴费前的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为投保年限。  8、请问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动的,只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不转移基金。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为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 参保人员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出国、升学、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暂停参保,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积存,待重新参保时,扣除中断缴费时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暂停参保相关手续。  (二) 终止参保,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上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本人提供调令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复印件;本人退保申请书;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转帐所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  9、从资中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省外企业单位,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转移统筹基金的12%,否则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从机保转出到社保的,只转个人部分,不转单位部分。对方不接收,只能将机保关系暂停,待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10、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转移的基金及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内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内机社险〔1996〕18号)文件规定,调出人员基金转移的计算办法为: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50%计算。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只记本金不计息。  截至上年末个人缴费金额为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含本息)和当年利息之和,当年利息按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11、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其保险关系还可以继续留在机保参保缴费吗? 【统筹股游股长】不可以。按照内江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号和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中府办发〔号)有关规定,在我县机保参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必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龄退休时,退休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退管股廖股长】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到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先到机保局退管股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然后带上到龄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回到机保局退管股交退休审批表一份,完善该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并由机保局退管股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送交一份给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如果是工资直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还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  13、请问我县现在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是怎样的呢?是否全部实行了会化发放?  【退管股廖股长】通过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进步,是方便离退休人员的一个好办法,但要实现全部直发还有一个过程。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处于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退休人员增长快的现状,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我们将采取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方式进行实施。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对于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代发,以后我们将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经济状况逐步实现养老金全部社会化发放。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以把养老金的发放账户从原来存折换到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上吗?  【退管股廖股长】由于乡镇和部分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单位代发,因此,现目前由我局直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将其养老金发放到统一办理的一卡通上,但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除外,因为现在在工商银行没有养老金发放业务。如果要换到一卡通,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将一卡通复印件交到机保局退管股,也可以将一卡通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由单位再交给机保局退管股。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将一卡通的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向机保局提供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修改手续即可。  15、离退休人员工资存折遗失后怎么办?  【退管股廖股长】如果离退休人员不慎将工资存折或卡遗失,请先告知机保局退管股,本人再带上身份证到原开户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再重新开户,将新开户的账号或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向机保局退管股纸质申报即可。也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新开户的存折或卡到机保局退管股办理即可。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银行账户吗?  【退管股廖股长】这是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这个问题也咨询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居住在省内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账户,而居住在四川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银行系统还不能支持跨省开户的工资代发业务操作。也就是说,居住在四川省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账户还是只能在我们当地银行开户。  17、社保的退休人员工资每年都在调整,我们参加机保的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调资?  【退管股廖股长】这个问题最近几年都有退休人员在提,的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工改以来一直都没有调整过基本退休费。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因此,什么时候能调整,调多少,都只有等上面的调资政策下来了才能知道。  1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到机保局办理哪些手续?  【退管股廖股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应该即时告知机保局退管股,便于能够即时停发养老金。单位在办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时,须填报《资中县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丧葬费申报表》,到机保局、医保局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如果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还须到机保局退管股为其办理支付相关手续。  19、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到社区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也要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吗?如何进行认证?  【退管股廖股长】需要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存年检。从2013年开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进行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认证办法为:  (一)居住在本地(内江市范围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情况,进行清查,并如实完整填写《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  (二)居住在异地(内江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邮寄给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寄回原单位。各单位将《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收齐后《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按照《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上的时间安排上报县机保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0、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触犯刑律的,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其退休工资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按照国家监察部国监[2001]3号的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或者是被采取强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这一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待遇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解答。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纪行为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他们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是这样的:  如果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如果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层次(也就是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执行;如果是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如果原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精神,如果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在被刑事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如果是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待遇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如果是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的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的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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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1、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现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30%、个人2%;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为7%、个人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为2%、个人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为0.3%、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单位为0.7%、个人不缴费。
2、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个人档案标准工资总额与住房增量补贴之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参保职工个人档案标准工资总额。
3、 为什么须先调整缴费基数后才能缴费?
答:为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利益,南政发[号文件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工资、离退休(职)人员及其离退休(职)费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要持有关原始证件,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办理养老保险费及养老金增减、转移手续。
如果遇到工资调整,必须先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后才能进行缴费。&
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退休待遇需提报什么材料?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补贴审批表》;《胶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其在职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至退休之月。
5、 为什么部分退休人员的规范补贴(所谓的&阳光工资&)发放不及时?
答: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退休人员规范补贴的发放按照经费筹集渠道不同分为两种情况:(1)属于市财政负担经费单位的退休人员的规范补贴及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50%、30%财政补助部分,每月初市财政将所需资金直接拨到我办,随养老金按月发放,不存在发放不及时的问题;(2)属单位全额自负或自负部分经费的退休人员的规范补贴,受微机系统每月只能发放一次的限制,须各单位于每月底前将所需经费全部缴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办,按照&先交后付&的统发模式,于缴费次月8日前随养老金一同发放。
当然,如果单位不缴纳规范补贴经费,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则不能为其发放规范补贴。
6、 退休人员的改革性补贴如何发放?
答:根据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机关事业保险只负责代发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离退休人员及市直单位离休人员的改革性补贴,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改革性补贴由市财政分别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直接由市财政拨付到相关主管部门。各乡镇离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的发放由各乡镇负责。
7、 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是如何发放的?
答:根据南政办发[2002]2号、7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审批养老待遇时,如果其单位在职人员已经全部将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已经足额缴费,则在审批养老待遇时一并报批住房增量补贴,随基本养老金一同按月发放。对于单位在职人员没有将住房增量补贴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虽已纳入缴费基数但欠缴社保费的,其工作人员退休后暂不能审批发放住房增量补贴,待单位将在职人员住房增量补贴纳入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后,再按规定兑现发放。
8、 工作人员退休后不能及时领到养老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原因是由于所在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保费尚未缴齐。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欠缴社保费的,不能审批发放养老待遇。在单位缴齐社保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才能为其审批养老待遇,并自退休之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当然,也存在职工退休后其原单位没有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
9、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如何划拨?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纳入了青岛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划拨工作由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统一负责,于每月28日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76号规定记入:
(1)在职人员:不满35周岁的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3%记入,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7%记入,满45周岁的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记入。
(2)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10、 为什么2011年1月以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额比以前少了?
答:在职人员不满35周岁和35周岁以上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分别比2010年下调了0.6%和0.2%。
年1月1日停发离退休人员原住房租金补贴后,划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数相应减少。
因此,2011年1月以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额比以前少了。
1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如何计算?
答:以退休人员实发养老金扣除住房增量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规范补贴后的金额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划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再按该基数的3%的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上两项合并后扣除每月5元大额医疗救助金后的金额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金额,也就是社保卡上打入的款项。
12、 为什么有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上的医疗费时多时少?
答:有这种现象的都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非市财政负担经费单位的退休人员。原因是其原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其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须由原单位及时上缴到机关事业保险办,才能保证在每月统一集中划拨医疗费时及时为退休人员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金。如果缴费拖过统一划拨时间之后(一般为每月28日),那么所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就自然顺延到下一个月,当月就只能划拨基本医疗保险的那个5%部分。
13、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可享受(或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有条件又愿意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单位也可参照执行(单位提报书面申请)。
14、 在职职工从乡镇学校调到别的单位后,为什么有好几个月都没给发医疗费?
&& 答:因原单位欠缴社保费,其社保关系无法转移到新单位,导致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也就无法划拨。
15、 工作人员读研(上学)期间的社保费能否缴纳?
答:期间如果单位工资照发,必须缴纳社保费;期间如果停发工资或只发生活费,不能缴纳社保费。
16、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
17、 职工生育住院时尚未开具生育介绍信的怎么办?
答:生育介绍信开具时间为预产期前一个月之内,产妇入院之前。若因情况紧急未能开具生育介绍信,住院时要及时告知医院,并按照医院要求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在非定点医院生育处理。
18、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且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9、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简单说有两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具体是:
(1)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分娩期内,因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单位办理生育津贴审批时须持人社部门或单位产假期间停发工资证明。
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按生育保险诊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20、 职工到胶南市外诊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院)生育的如何报销生育费用?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外诊疗机构生育的,一律按在我市非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协议诊疗服务机构的报销标准报销,即每例750元。
21、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为方便管理和费用结算,暂按南政发[1996]47号文件精神实行包干管理。包干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协议诊疗服务机构直接与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包干标准按南劳社[2009]29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标准为75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与定点医院包干管理,即顺产为950元,剖宫产2000元,职工个人只负担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两个目录之外的费用(此费用发生前定点医院须征求患者同意,否则由医院承担)。
22、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暂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23、 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启动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24、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减少人员需提报什么材料?
答:(1)增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减情况花名册》;编制部门审批的调令或工资转移介绍信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2)减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减情况花名册》;编制部门审批的调令或工资转移介绍信复印件(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辞职文件;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人事部门辞退、开除文件等)。
25、 职工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退休,医保卡是否需要变更?
答:不用变更。
26、 调到胶南行政区以外,青岛行政区以内的,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答:携带相关手续到市阳光大厅机关事业保险办服务窗口办理停保即可。办理咨询电话:。
27、、 调到青岛行政区以外的,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答:持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服务窗口办理即可。办理咨询电话:。
28、 由胶南行政区以外,青岛行政区以内调入胶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答:由接收单位携带职工原来的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及编制部门出具的《核发养老保险手册通知书》,到市阳光大厅机关事市业保险办服务窗口办理即可。办理咨询电话:。
29、 由青岛行政区以外调入胶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答:由单位携带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以及胶南市编制部门出具的《核发养老保险手册通知书》,到机关事业保险办服务窗口办理。由山东省外转入的需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
30、 存在社保欠费为何不能转移社保关系?
答:根据青机险[2009]24号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根据这个规定,对于欠缴社保费的,青岛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在软件上进行了封锁,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无操作权限。
31、 如何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在&个人查询&
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个人社保编号)。也可以在上班时间拨打电话或到市阳光大厅机关事业保险办服务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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