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16年八级工伤,合肥工伤八级合同到期,公司有没有权利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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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合肥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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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八级是怎样的?合肥市八级包括哪些项目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2016年最新合肥八级工伤标准的知识。本文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h)八级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Ⅱ期;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延伸阅读: &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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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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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最新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合肥市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条例)》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工人因工受伤赔偿标准如何?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姓关注问题,请多关注网站最新消息。 一、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一)合肥劳动工伤医疗费  1、前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4、备注:(1)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合肥劳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1、前提:住院期间。  2、标准:在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在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合肥劳动工伤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1、前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标准:日之前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即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此伙食费不适用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的70%);  日之后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同上)。  (四)合肥劳动工伤康复治疗费  1、前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标准:康复性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4、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合肥劳动工伤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1、前提: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标准: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辅助器具的费用×件数+安装配置费  依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劳社秘224号);《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六)合肥劳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1、前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参考《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原月工资×停工留薪期(月)。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合肥劳动工伤护理费  1、前提: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标准: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22元【合肥市2009年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33331元,月平均工资2778元】。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天数。  (3)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8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3.4元;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  (八)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标准:  (1)在日前作出工伤认定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月工资高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4元;  本人月工资低于1667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2元;  本人月工资高于1667元低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6。  (2)在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月工资高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元;  本人月工资低于1667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6元;  本人月工资高于1667元低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7。  2、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前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伤残职工案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标准: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2元。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第26条。  (十)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前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伤残职工案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标准: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90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十一)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日)。  (十二)劳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赔偿标准,参见合肥律师网交通事故。  二、十级伤残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法律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三、十级伤残工伤待遇的停止  在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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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原公交二保修职工工号4725,本从2003年进入公交技校一直到2015年,从18岁到30岁都奉献在合肥公交!凭什么?因为身体被查出腰肌劳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三甲医院的病历证明在公交公司狗屁都不算,开病假百搬刁难,更多报料在后面……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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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合肥公交公司从不给我报工伤到开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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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要善待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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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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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榨干,可以扔了
社会主义优越性是针对血汗企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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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就是血汗公司,好多都没足额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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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其他网友们互动,使主题帖和版面更加活跃,以资鼓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五章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 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或者工伤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工伤职工,当然这当中不包括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但不等于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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