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开的有限公司算一人不喝酒二人不赌钱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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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告知借款人
夫妻开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告知借款人自己公司情况的情况下,让借款人把钱汇入自己私人帐户。一审庭审承认是夫妻共同借款,借款用于其它地方,并且拿不出借款用于公司的证据,法院无视借款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中对方已然承认的事实,依然判这个无还款能力的公司还款,把这夫妻的连带还款责任免除,这夫妻两涉及的经济纠纷案有二十几起,二三千万元,是上榜的老赖,二审我能赢吗?二审往往维护一审的判决这种讲法我听得很多。
广西 桂林 七星区发表时间: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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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初步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连带偿还,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你可以依法上诉,通过二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正如你所说,通常情况下二审维持一审,但如果你能提出强有力的意见,且有证据支持,二审应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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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责任
律师回答共 1 条
视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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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立法情况/夫妻公司
夫妻财产依据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和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并未就夫妻设立公司设定特殊规则。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依此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必须分割,分别出资。此规定是夫妻同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时的历史性规定,现在已被废止。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已允许成立。夫妻双方共同发起成立股东为两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法人人格/夫妻公司
中国《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财产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即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为确保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健全性和完整性,《公司法》要求,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非或者出资时,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夫妻公司成立以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已经过一系列合法程序转化为夫妻公司的法人财产,对法人财产的处理,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限制,非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处理夫妻公司的法人财产,按照中国现行立法关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以夫妻双方对公司财产的共有并不必然损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理论考察/夫妻公司
中国婚姻法所谓对夫妻公司的考察就是要考察其存在是否合理。理论上的考察就是要看夫妻公司的设立是否违反有关公司法法理。
1,夫妻以家庭财产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也不违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指出,对日常开支,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自由处分。言下之意,双方有较大的投资行为时,应该由双方达成一致。实际操作时,设若在设立夫妻公司的过程中夫出资A元,妻出资B元,这当然都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一方不可能主张其对另一方的的处分行为一无所知。因为公司设立的过程需要所有股东参与,这明显地表现在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上。因此,可以推断,夫妻公司设立过程中,夫利用家庭财产出资A元,妻利用家庭财产出资B元,是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各自做出了处分,双方均认可这一行为并因此获得相应股权。
2,对于夫妻公司的股权,应是,亦不敢苟同。共同股权说之所以产生仍是对家庭共同财产恋恋不忘的结果,但该说有一个明显的突破,就是内在地认为夫妻公司的人格不应当被否认。
实践考察/夫妻公司
实践中对夫妻公司进行考察就是要看夫妻公司在实践中是否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抑或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以为夫妻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其独特之处就在于其股东是夫妻二人。因此,本文从公司运作和家庭两个方面来考察夫妻公司。
1,夫妻公司的运营现代公司制具有巨大的经营优势。它一方面聚集了有钱人的资金,形成雄厚的资本,一方面又引进专门的经营人才,完善公司的运作,提高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制还另外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减少交易成本;二,促进高效的资本市场;三,鼓励投资,促进交易;四,有效分配风险。就采取的夫妻公司而言,其不具备第四个方面的优势,但前三个优势,仍然可以淋漓尽致地发挥。
2,夫妻公司与家庭夫妻公司的设立对于夫妻关系将是一个新的突破。因为他们将以的身份在一起决定一家公司的命运,倘若夫妻二人都从事公司的,他们将有更多的时间耳鬓厮磨。夫妻共同相处的机会增多,相互的理解也会加深,这些都有利于家庭的稳固。然而,夫妻在家中相处的时间也会相应减少,家毕竟是夫妻交流感情,享受温馨生活的地方。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夫妻在公司中虽然朝夕相对,但是出于“公事公办”的状况,如果夫妻公司的两位股东不会处理这种身份变化,在家中也忙于处理公司发展大计,这势必会破坏家庭生活的氛围。况且,在公司中与丈夫一样辛劳了一天的妻子能否在回家之后仍然扮演一个贤妻良母的角色也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要否认夫妻公司的存在,那么维护家庭生活的和睦将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利益保护/夫妻公司
在现有的对夫妻公司进行起诉的案例中有许多是因为不满夫妻公司欠债不还。在一件债权人起诉夫妻公司的案子中,由夫妻二人组成的股东会迅速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依法进行了清算、注销。在起诉公司时要求追加作为公司股东的甲和乙作为被告,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司法实践中针对本案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的支撑,同时,如果在公司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注销后仍追究股东责任的话,势必会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说没有法律的支撑,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人格条件/夫妻公司
(一)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
(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三)对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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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人,实际经营为丈夫一人;妻子入股了另家公司并
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人,实际经营为丈夫一人;妻子入股了另家公司并参与另家公司经营,若丈夫公司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会用妻子的收入去赔偿吗?
律师回答地区:湖南-娄底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限公司不会的 23:11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5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 23:32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5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以夫妻双方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10:11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如果是有限公司就不用 10:34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5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从你说的情况看不会的。公司的债务公司还,与股东没有关系。 10:45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8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以夫妻双方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13:25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5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这个是不会用的。 15:05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13110***帮助网友: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妻子以其股份承担公司的债务。 10:06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18623***帮助网友:1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偿还债务;若资不抵债,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对于公司的债务,会采取按比例清算的原则来偿还债务。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或当面咨询。 11:18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邹子路
   [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日出资设立了盛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903%,借款期至日,并以其厂房以及被告吴某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日,原告向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自2005年歇业关停,法定代表人吴某目前下落不明。日,原告以贷款已全部逾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盛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6245元,共计本息1906245元,并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意见]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规定,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皆自由。因此,对于仅以夫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为由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理由不够充分。在本案中,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股东吴某、沈某并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并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国家、公共利益。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在不对外进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时,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财产为夫妻共有,这是一种常态,如该夫妻主张其有双方协议,他们应予举证,否则,他们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财产上视为单一主体。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其出资体是单一的,不符合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股东,其实质是“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根本背道而驰。这些公司违背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公司经营缺乏独立的意思表示。故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被告吴某与沈某在设立盛东有限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吴某、沈某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出现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种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但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机,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因此,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申请在个案中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的认定,《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被告吴幸东与沈华在设立盛东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由于吴某、沈某夫妻各自所投入公司的出资从表面上看虽然是不同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在事实上却为共同的财产,其出资体实际上是单一的,且夫妻之间的意思表示通常一致,故盛东有限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且从该公司向原告贷款时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来看,该公司财产与吴某、沈某夫妻共同财产由财产混同的可能。故吴某、沈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吴某、沈某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夫妻公司揭开面纱时确定股东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的财产范围的特殊性。由于对夫妻财产通常没有作约定,因此倘若法院揭开夫妻公司的面纱,那么事实上不仅意味着夫妻应当单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同时意味着夫妻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正是对夫妻公司揭开面纱和对其他公司揭开面纱的另一特殊之处。
  吴某与沈某夫妻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值得考虑:一、财产混同问题。盛东公司向银行贷款,以本应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个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从其中可以反映出该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存在混同的可能。夫妻公司股东间因具有极强的人身关系,且夫妻财产按法律推定为共同财产,这就为财产混同带来了可趁之机。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对此类问题进一步完善;二、出资不实问题。吴某与沈某出资设立公司时,均是以实物(房产)出资,无任何流动资金。作为实物出资的房产应当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资产,而本案中盛东有限公司的档案材料中验资报告部分存在诸多疑点,出资人出资是否足额到位不得而知,由于原告未提出对验资报告申请进行鉴定,法院对此不作处理。但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一人公司的出资情况设定更严格的验资程序,从源头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三、法律规避问题。如夫妻中一人欲设立有限公司,但鉴于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二人以上出资设立的规定,而以夫妻二人的名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获得股东有限责任的“护身符”。而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可能性。因新《公司法》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问题规定上实际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使得一人公司并不能成为正真的“护身符”,被揭开面纱的风险很高,所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规避风险。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立法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在保证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规定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却值得商榷。既然已经否认了法人人格,那么,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理所当然应归责于造成损害的股东,由造成损害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其次,既然法人人格已被否认,那么,让法人承担责任便失去了理论基础。法人人格否认本身就是一种为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司法人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故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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