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上没写还款日期期的借条,有效期是多久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 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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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保证期间如何起算?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案情】:&&&&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日,刘某要求张某在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日起计算6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日要求张某在日前归还借款,那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责任编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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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给卖方,卖方5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还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8月24日,怀宁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近日,怀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怀宁某塑料厂与被告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怀宁某塑料厂起诉要求倪某立即偿付2010年所欠货款12200元。倪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怀宁某塑料厂从未找过他催要,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货款。怀宁某塑料厂则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其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倪某还款。
案件发生于日,倪某经熟人介绍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12200元出具了一份欠条,但未注明还款的具体期限。此后5年多时间,倪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无证据证明怀宁某塑料厂向倪某主张过权利,故怀宁某塑料厂此次通过诉讼向倪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通过法官法律释明后,倪某答应还款,怀宁某塑料厂也同意少收倪某一部分货款。24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协议签字当日履行完毕。(来源:安庆新闻网 华松 汪娜 周国庆)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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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有效期有多久 你清楚吗?
【打借条的法律常识,你一定要知道!】近日有报道称,绍兴一男子用褪色笔写借条涉嫌诈骗,险些让11万元借据变白纸。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可以完成的。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如何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转发学习!图欠条的有效期有多久 你清楚吗?&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关系到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换句话说,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该如何计算?&&&&&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以上内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婚后买房与婚前买房有区别你知道吗?钱江晚报-杭州房产
导语房子与婚姻,在这个房价比工资涨得快得多的年代,两者已经分不清孰重孰轻。买房或许是普通市民一辈子最大一笔支出,而结婚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
夫妻本是同林鸟,房子来了各自飞。在如今夫妻因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的甚至还打官司,不欢而散。究其原因,现在买房很贵,而房子又是普通家庭中最值钱的商品,既然婚姻已经不复存在,争夺最后的夫妻财产不惜反目成仇。
为此,小编整理出以下五种情况,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一 如何区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二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案例:杨女士即将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准备为他们结婚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钱款,杨小姐困惑房产证上面可否写她的名字?并且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权益?
由于是杨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
案例:日,张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日,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由于李某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某的名义购房。然而,好景不长,张某和李某在交往过程中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双方遂于2012年5月终止恋爱关系。但之后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如何分割未达成协议,李某以张某恋爱期间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人士表示,双方购房的目的不应影响双方购房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当抛开双方的恋爱关系认定张某付款的性质。李某和张某之间虽未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以李某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的内容。房屋所有权因登记为李某名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张某和李某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恢复原状,返还张某的购房款。
四 丈夫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增值房产咋分? 案例一对打算离婚的夫妻张某和孙某最近就因为房产分割,闹起了纠纷,打起了官司。据了解。2004年,张某与孙某步入婚姻殿堂,可谁想10年过去了,两人都觉得这婚姻已没必要再维持,决定离婚。可是当两人分割财产时发现,房产问题成了麻烦事。张某与孙某结婚后,住在男方张某贷款买的房子里,这是两人唯一的房产。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前他签的购房合同,首付也是由他支付的,因此,房产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和孙某没有关系。孙某则认为,虽然房产首付是张某婚前个人出的,但是首付款仅占当时房产的两成,剩下的八成房款是贷款,是两人婚后共同偿还的,因此房产属于婚内财产,有她一半。目前房子由购买时的50万元,涨到了140万元。张某要房子,得给她70万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屋判给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五 婚前买房婚后领产权证,夫妻离婚时不用分割
案例最近,邹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两人最大的争议是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是邹先生妻子婚前购买,购房款是妻子以及她父母共同支出,且没有贷款。不过,该房产的产权证是在邹先生夫妻俩登记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对此,邹先生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既然该房产产权证是两人婚后取得,那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他妻子不同意,她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跟邹先生无任何关系判断房屋所有权,不仅仅是看其何时获取产权证,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邹先生的妻子已在婚前购买涉事房屋,表明在婚前已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取产权证,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了形式上的证明。当然,对于夫妻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间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邹先生夫妻间没有约定。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房子是婚姻的基石,尽管结婚不是为离婚,但现实有时候很残酷,如果男女双方很恩爱,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又能怎么样呢,不仅可以打消顾虑,更为爱情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
农民那么穷,知识分子不要再骗他们了
摘要 如果(产权)不重要的话,为什么不给人家,你就要自己死活掌握这个所谓不重要的东西呢?我就不懂了。我希望这些知识分子也不要再这样说了,你还是要去劝政府把所有权还给农民,不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去骗农民。
共识君按:以下是美国三一大学教授文贯中先生接受的凤凰财经的专访摘要,全文请戳最下。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违背世界城市化的普遍规律
问:中国目前城市化进程与国外国外普遍规律存在哪些偏离?
文贯中:中国的城市化到目前为止是政府主导的,以牺牲农民工和郊区农民的利益作为代价。它不符合内生增长的要求,中国目前为止不存在哪个要素市场,所有的事情都给政府包下来了,这种城市化是外生的,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公正的,也出现了很多鬼城、空城和死城。它违背世界城市化的普遍规律。
世界上城市化如果是内生的话,一般是聚集人气,等到人气比较旺,创造很多商机,人均收入也逐渐改善的情况下,再向外扩张。中国往往是先把土地圈来,然后盖一个极其现代化的空城,等着人口来,却没有人来。富人已经有房子住了,农民工也没有这个收入跑到空城里面买豪华型的房子。先是有人,还是先有地,这是一个问题。
问: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它没有满足人的需求,反而是在尊崇政府行政逻辑?
文贯中:城市化的要害,是要把农村人口,特别是外来的农村人口逐渐变成城市人口。所以内生的城市化必然是各地最贫困的人先过来。中国现在表现为消化真正的外来农村人口能力很差,但是又强迫本地的农民变成市民,目标又是对着他们所有的土地。
现在的城市化简直就是把农民工当成另外一个阶层,各种场合都在排斥他们。同时又抱怨他们的素质如何差。为什么不能用城市化把他们熏陶成上海人、北京人或者其他城市的人呢?为什么永远抱怨中国有一个庞大的农民阶层,抱怨他们的素质是如何的低劣,而结论就是要把他们赶回农村去,这在逻辑上就不通。
把选择权还给农民
问:土地私有化是不是一条必由之路?就我国现行的农地经营权可转让的改革方向,它是否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文贯中:我的提法是要允许农民有退出现存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自由和权利,这和土地私有化是等价的。继续拒绝把土地所有权给农民的理由实在是非常勉强。
把选择权还给农民是对的,在历史上这种选择权的归还曾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次,人民公社食堂时期。农民所有东西已经集体化了,甚至口粮也不属于自己,也要集体化。导致农民不干活,粮食产量急剧下降,饥荒普遍发生。最后还粮食给农民,饥荒马上结束。这是第一次恢复退出权的正面效果,而且没有引起社会振荡。
第二次,农民获得从人民公社退出的权利,愿意退出就退出,不愿意退出留在那。董辅礽老师曾说人民公社是农奴制。
现在轮到第三次,我觉得最好的办法是选择留给农民,是农民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什么他们没有发言权,他们要退出,那是他们的事。
问:有学者称,产权可以认为不是那么重要,但是合约是很重要的,只要这种使用权、经营权可以一定程度上自由流转,这个体系进行改革比起一定要恢复到私有制有什么不同呢?
文贯中:如果不重要的话,为什么不给人家,你就要自己死活掌握这个所谓不重要的东西呢?我就不懂了。我希望这些知识分子也不要再这样说了,你还是要去劝政府把所有权还给农民,不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去骗农民。
世界上各种民族反反复复的实验,试了各种土地制度,最后都是采用土地私有,你中华民族一个民族的智慧可以超过全世界的智慧吗?何况还没搞地多么好。
农民工为城市的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不能过河拆桥
问:在消除不公平的过程当中,户籍身份是与市民福利相挂钩的。地方政府的这种财政收入能否承担的了这种新增的福利要求,是否有动机推进这个事情?
文贯中:户口制度肯定是中央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中国传统上所谓户籍制度是要知道有多少人,或者要收税。1958年以后搞的户口制度,逐渐逐渐变成一个使城乡分隔的二元结构固化的制度。
户籍制度本身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单纯作人口统计和管理用,自然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是用来限制人口的迁徙和定居的自由,就有问题了。现在既然决定要由要素市场来配置所有的要素,劳动是要素之一,你又设立户籍去限制劳动的自由流动和定居,你就违反了由市场来配置劳动资源的决定。
有人说户籍制虽然不好,但是有必要。在我看来,世界上凡是搞隔离的民族,名誉都很坏。你已经提出“中国梦”,你不可能把农村人口和农民工那么大的一个阶层留在这个梦之外,让他们住在城中村里自生自灭,或者赶到乡下去住。
美国的绿卡对准的就是外国人。不实行绿卡的话,全世界的人都可以跑到美国,那行吗?可是,现在我们的城市要限制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公民。
在一个自称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却要限制一个很重要的阶层到这些大城市来,这不奇怪吗?几十年来他们为这些大城市的现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在城市现代化了,你不能过河拆桥吧?
中国现在走了一条自杀型的土地道路
问:您能不能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分析一下服务业的发展,我们有哪些主要的障碍?现在出口导向型的加工制造业,是不是还会持续萎缩?
文贯中:服务业确实以后是一个主要的方向,它是可以源源不断,而且可以永远地吸收剩余劳动力。中国现在走了一个自杀型的道路,它把土地以各种自己吓自己的理由控制起来,比如18亿亩耕地、粮食安全。
到处都是地王,盖出的房子更是天价。你那么贵,服务业就没法发展,因为很多服务业是低端服务业。正是低端服务业能吸收无数的劳动力,而且这种劳动力不需要有很高的学历,正好适合于农村中的移民。一个自杀型的土地制度使得服务业很难发展起来。
中国出现一个畸形的社会结构,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是下降了,大约只有10%,但是农村的劳动力还占总劳动的百分之三十几到百分之四十几,如果算上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就要占总劳力的60%多。所以,相对经济结构来说,这是一个畸形的社会结构。
每一个城市都说我要发展高端的现代服务业,却忽略甚至抵制低端的服务业。避免发展低端服务业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说我不要吸收农民工。这说明它们没有理解城市化的真意,它们拒绝去消化外来的农村人口。大家都不吸收农民工,中国如何降低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呢?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消除呢?
国有企业如果竞争不了,就应该消亡
问:您怎么看未来中国经济还能实现良性的增长来支撑城市化这种说法?
文贯中:如果制度性的一些障碍能够清理,甚至能够消除,中国是有很大的增长潜力。确实它还是处于一个中等发展的阶段,如果改革不顺利,中国就会陷在中等收入的陷井里。
现在已经有2.6亿的农民工处在一个很悲哀的状况当中,游离于城乡之间,以后会更多,变成3亿、4亿,如果不解决的话,你怎么办?除非你向世界宣布,我这个“中国梦”只属于一部分人,你能宣布吗?
问:目前实际上中国的经济结构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控制了很多经济命脉,造成了很多消耗和浪费,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什么建议?
文贯中:如果我们强调要素市场起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些企业也必须在要素市场上平等地跟民营企业竞争,他们如果能够幸存,那另说,我没有说我故意把他们消灭掉。但是如果他们竞争不了,对不起,他们就应该消亡。
你要凑钱去资助,你可以资助,你有这个钱吗?如果你没有这个钱,你为什么要强迫全国纳税人的钱去资助一个低效的、所谓的国营企业,这个道理在什么地方?无数人吃过借条上这3个字的亏,导致借款有去无回!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债务关系的最有利证据,然而借条上的只字之差,却有可能导致词不达意,甚至谬之千里,还有可能会被债务人利用,通过与债主玩“咬文嚼字”,最终“倒打一耙”让债主“赔了夫人又折兵”。生活中,因借条中的一字之差,导致债主手中的“催命符”瞬间变成一纸空文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让这种人间悲剧不再上演,银资网(专业债务催收公司)小编提醒大家,以下3个字如果出现在借条中,一定要引起警觉。借钱不写“借条”,写“欠条”生活中,很多人都将“借条”与“欠条”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假如两者均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一旦债务人赖账不还,那么,借条的诉讼有效期长达20年之久,而欠条的诉讼有效期只有2年,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债主就会丧失胜诉权,该借贷关系便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银资网提醒大家,当别人开口向你借钱时,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假如对方执意要写欠条,必须要在欠条内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今借”与“今借到”的区别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只相差一个“到”字,就给了债务人赖账的口实。假如借条中写的是“今借某某10万元”一些债务人便会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辩解称,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本人并没有真正收到钱!此时,假如债主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反驳,往往就会吃“哑巴亏”。因此,银资网建议大家,借条书写用词一定要严谨、规范,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此外,在将借款交给债务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还”,是“huan”还是“hai”假如借条中出现“今还欠款10万元”的字样,可以理解为“今还(huan)欠款1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今还(hai)欠款10万元”,究竟是还(huan)还是还(hai)即使债主告到法院,连法官都难以判断,最终往往以债主败诉而告终。因此,银资网提醒大家,借条书写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上述因一字之差导致歧义的情况发生。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想表达已经还款的意思,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未还欠款10万元”即可。除此之外,债主们还需注意借条中债务人的署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身份证保持一致,避免对方写小名或外号的情况发生;同时,一定要把双方商定的利息写进借条,避免到还款时债务人装傻赖账。银资网(专业债务催收处置公司),主要为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合法的债务催收服务。公司拥有一批业务娴熟、素质过硬的催收精英团队,且与国内上百家律所建立了合作关系,结合互联网大数据,配合专业、有效的催收手段,为客户解决债务催收难题,为客户的资金安全提供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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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年前借了4万给别人,借条上还款时间是半年,半年却一分也没有还,我又从新写了一份借条,时间的期限也是半年,可如今已经到还钱时间,对方同样也是一分钱也没有还,处于关系问题,我已经多给了他两个月的时间了,我想请问,像我这样的问题,如果去法院直接起诉他,还受法律保护吗,假如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远门了,我知道后才去法院起诉他,这样是否有效,还受法律保护吗,还能要回我的钱吗、
我年前借了4万给别人,借条上还款时间是半年,半年却一分也没有还,我又从新写了一份借条,时间的期限也是半年,可如今已经到还钱时间,对方同样也是一分钱也没有还,处于关系问题,我已经多给了他两个月的时间了,我想请问,像我这样的问题,如果去法院直接起诉他,还受法律保护吗,假如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远门了,我知道后才去法院起诉他,这样是否有效,还受法律保护吗,还能要回我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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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我年前借了4万给别人,借条上还款时间是半年,半年却一分也没有还,我又从新写了一份借条,时间的期限也是半年,可如今已经到还钱时间,对方同样也是一分钱也没有还,处于关系问题,我已经多给了他两个月的时间了,我想请问,像我这样的问题,如果去法院直接起诉他,还受法律保护吗,假如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远门了,我知道后才去法院起诉他,这样是否有效,还受法律保护吗,还能要回我的钱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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