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司的股权每年有利润在职分红股权激励方案吗

凌立律师:公司股东关于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及进行利润分配的约定合法有效,股东不得反悔。
凌立律师按,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享有股权及优先认缴出资。但实践中考虑到股东在公司运营中的不同作用或其他因素,存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及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样的约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只要是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此种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股东不能再请求确认按照出资额享有股权比例。
【案例分析】
2006年9月,刘某军为甲方,张某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建设某大学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月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A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某大学分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设和运作该分校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甲方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A公司70%的股份,乙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工程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A公司30%的股份,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乙方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A公司账户,本协议生效。A公司与分校协议签署协议之前,该保证金不能使用。A公司与某大学分校协议签署之后的15日内,乙方将1500万元打入A公司与某大学分校合作的共管账户,同时乙方将已经打入A公司的500万元保证金打入分校作为履约保证金。……
【凌立律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据此,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依法转让,一是可用货币估价,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教育理论与理念等教育资本不符合上述可用于出资非货币财产的要件,因此,约定以此作价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属无效。】
2006年10月,刘某军以其关联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张某关联公司D公司签署了《10月协议》,约定A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D公司负责投入,而该协议和A公司的章程均约定股权按照B公司55%、D公司35%、C公司15%的比例持有。《10月协议》第十四条约定,D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前,公司利润按照B公司16%,D公司80%,C公司4%分配,D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后,公司利润按照B公司55%,D公司&30%,C公司15%分配。
2006年10月,应C公司和B公司要求,D公司汇入C公司150万元,汇入B公司50万元。C公司将上述150万元汇入A公司账户(该账户同时为A公司筹委会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B公司将D公司转来的50万元和10月24日从A公司账户转入的500万元保证金汇入A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D公司将300万元汇入A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日,经工商局核准,A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为D公司、B公司和C公司。
此后,在A公司与某大学分校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在是否与分校继续合作上也发生争议,D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A公司全部股权。
【凌立律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根据上述案例内容,纵使全体股东约定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某一个股东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不得反悔。】
【法院判决】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驳回D公司诉讼请求。
【法理延伸】
股东出资与分红、表决权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
1、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
1、可通过公司章程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
2、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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