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项目申请扶持资金金需要提成20%合法吗

张勇副主任出席2016青岛中国PPP论坛开幕式并致...6月21日,2016青岛中国PPP论坛开幕。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 & & &张勇表示,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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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项目扶持资金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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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促进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
http://www.  15:31:01
  为更好的发挥政策对区域经济的导向作用,鼓励我区企业加快发展,在对原有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充实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
  一、参照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在我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入驻亿元楼宇的企业,年留区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前三个经营年度可参照当年留区税收的40%给予扶持;年留区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前三个经营年度可参照当年留区税收的30%给予扶持。
  2、对在我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入驻重点楼宇的企业,年留区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前三个经营年度可参照当年留区税收的30%给予扶持。
  3、对在我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或企业,入驻我区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都市工业园的,前三个经营年度可参照当年留区税收的25%给予扶持;入驻其他载体的,前三个经营年度可参照当年留区税收的20%给予扶持。
  4、对在我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年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我区发展定位、对我区未来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企业申请扶持政策超出上述三款规定的,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由区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政策扶持。
  (二)对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的扶持政策
  为提升和引导现代服务业在区域经济中的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产业体系,形成产业聚集,对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对金融业的扶持政策
  (1)新引进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①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经营的金融企业,按当年缴纳留区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60%比例的资金给予三年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和高管奖励,高管奖励金额可参照企业高管所缴个税自定,下同)
  ②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经营的银行、保险等对留区税收贡献较大的金融企业,按高于当年缴纳留区税收60%比例的资金给予三年扶持,最高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全部留区税收。
  ③对在我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级或年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企业,扶持政策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2)鼓励现有金融企业做大做强
  为鼓励支持现有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调动企业高管积极性,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凡企业留区税收较上一年度增长幅度超过20%的或留区税收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可以申请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管个税补贴。
  (3)鼓励奖励高管的政策
  ①留区税收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下同)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给予奖励;
  ②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给予奖励;
  ③5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4‰的比例给予奖励。
  以上三项合计为最终奖励金额。
  2、对律师业的扶持政策
  (1)对于一般纳税人在三个经营年度内给予的扶持:
  ①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
  ②个人所得税原税负留区部分的50%;
  ③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超出原税负留区部分的100%(不扣除上解部分)。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三个经营年度内给予的扶持:
  ①增值税留区部分的35%;
  ②个人所得税原税负留区部分的35%;
  ③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超出原税负留区部分的100%(不扣除上解部分)。
  3、对科技产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南开,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2)面向重点领域,搭建政策小高地。对于新注册的电子商务、移动互联、云计算、新能源技术、智能电网、动力电池、基因育种、医用材料领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留区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80%,通过申报项目方式给予扶持,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于新注册的现代设计、物联网、光电子、节能环保、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海洋技术、科技金融领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留区税收的50%,通过申报项目方式给予扶持,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4、对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
  (1)对在我区注册经营的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地(园区)主办方,自实际经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税款的留区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80%扶持。
  (2)对在我区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内注册经营并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企业,以其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经营活动所缴纳税款的留区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80%扶持。
  (3)对在我区注册经营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地(园区)主办方高级管理人员、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内注册经营的电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购买商品住宅,三年内按照其该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给予扶持。
  (4)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较大,以及企业申请扶持政策超出上述规定的各类电商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5、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近期出台)
  (三)对经营载体设施主办方的扶持政策
  在我区注册经营5000平方米以上载体设施(商务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都市工业园)的主办方,在三个经营年度内,每年以入驻企业(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上一年度留区税收为基数,参照当年留区税收新增部分20%给予扶持;属于新开业载体设施主办方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内以新入驻企业注册率达到80%以上,参照所入驻企业(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当年留区税收的20%给予主办方扶持。
  二、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一)落实上级相关配套政策
  对获得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新产品、软件专项、信息化专项、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先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节能发展专项、专利试点企业、科普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和资助。市区两级相关资金配套政策,依照市有关细则执行。
  (二)扶植科技产业发展壮大
  重点发展科技主导产业,重点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符合南开实际的科技服务业。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申报项目方式给予每个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成长期、壮大期和“小巨人”企业通过申报项目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和30万元资金支持。对连续三年主营业务递增达30%以上的,视企业规模予以5-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提升支持档次。
  对自2014年起新注册经营、经认定为电子商务类的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中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经认定后,三年内给予50%的扶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凡列入市区两级的专利试点企业,给予1:1的专利资助资金匹配;对企业首次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等资助3000元,对年度内申请总数5件以上的企业资助1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南开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四)培育民营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制造业当年总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5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于服务业、商贸业民营企业,按上一年税收总额和本年度增长速度,分别给予5-1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总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资金扶持。
  (五)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每年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5000㎡以下,㎡,8000㎡以上的孵化面积,分别按照每年不超过10万、20万和30万元三个档次、连续三年给予支持。根据孵化器面积的不同,按照孵化器的性质和特点,对各孵化器的入孵率、区内注册率、科小认定率三个指标进行加权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拨付年度支持资金。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南开发展,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化、全过程服务。
  对在我区注册经营的10000㎡以上电子商务基地(园区)主办方,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100元/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软硬件建设和入驻企业租金补贴。支持基地(园区)申报天津市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凡我区内的电商基地(园区)获批天津市、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给予适当房租补贴。
  (六)鼓励企业市场融资
  鼓励企业利用周转金项目、银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和发行股票上市等多种形式,进行市场融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先支持财政资金与贷款贴息捆绑的项目。参照《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南开区支持科技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本区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筹集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本区企业,一次性专项补助100万元;在天津市股权交易所和OTC挂牌交易的本区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专项补助30万元。
  (七)支持全民创业
  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形成全社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者,通过小额贷款等形式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八)鼓励多方融合
  积极推进科技与文化、教育、商务、金融、楼宇、城市管理等多方融合,不断提高各领域科技含量,营造出处处体现“科技南开”的良好氛围,对特色突出的融合项目,视情况可给予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并提供相关服务。
  对于超出上述条款支持额度的,又确属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也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来区发展
  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内外创新机构到南开区发展。对于国家级科研院所(市外)整建制迁入南开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市外)在南开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市外)在南开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鼓励区域资源要素协同创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建设“协同创新基地”,凡经区政府认定并授牌的,制定并实施特殊政策,给予资金、项目等专项扶持。坚持区校院所企业联动,深化市、高校、院所与南开区协同创新机制。围绕南开区支持和鼓励的产业,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等紧密型合作机构,构建合作长效机制;设立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的南开区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
  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项目、人才与市场、企业对接。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针对南开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战略营销、商业模式创新等咨询服务;鼓励企业承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进行联合攻关;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中心、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对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列入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四)鼓励组建科研院所合作联盟
  建立会商机制,聚合人才优势、资源优势和规模优势。整合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创新资源要素,建立以共享利益为纽带的合作新机制,探索建立协同创新联盟、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等;设立专门场所、提供专门服务、制定专门措施,完善联盟单位和入驻企业的“照后服务”;发挥联盟辐射效应,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
  (五)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师生自主创业
  支持各类人才落户南开。设立600万元人才专项基金,以后每年注入不少于50万元,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鼓励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在南开区领办、创办企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元资金扶持。支持师生、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兼职兼薪等形式参与企业的创办。
  (六)鼓励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坚持开放创新战略。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科技金融、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等领域进行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其项目在南开区注册企业实施转化,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对项目的发明人、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和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合作研发转化项目;鼓励高端人才申报南开区科技创新人物、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发明人、设计人等评选工作;对科技企业引进具有市级或国家级相关机构资格认定的杰出青年等高层次人员给予综合配套服务。
  (七)鼓励区校联合培育复合型人才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业高层次人才相互流动制度。选拔区机关和高校人员相互挂职锻炼;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资金支持;设立南开区青年博士服务团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激发青年人才创业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博士团作用,鼓励成员创新创业,开展企业与博士团成员间的技术对接工作,解决企业技术难点及技术需求;发挥科技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作用,解决科技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探索新型人才与企业沟通交流的方式,帮助区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八)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
  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资源。汇集企业的需求,建立项目库、专家库、信息库和项目定期发布制度;支持企业性质的院所开发重点新产品和杀手锏产品,经认定为天津市重点新产品和杀手锏产品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性质的院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南开区科技奖,对获奖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九)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仪器设备
  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合理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搭建资源共享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公共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十)鼓励全社会开展发明创造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积极开展职务发明。发明成果在南开区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发明成果分配方式改革,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用于转让和技术入股;对大学院所师生申请专利的,依政策予以资助;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予以资金补贴。
  (十一)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融入美丽南开建设
  坚持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丽南开,共享美好生活理念,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社会开展各项工作。推进高校相关院系和有关院所与社区间合作,推动大学校区、科技园区与居民社区的“三区联动”;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为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提供公益性服务;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用,鼓励专家学者参政议政,为南开区的各项事业出谋划策,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鼓励文化、金融、商贸、民生与科技创新结合,使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智力优势融入南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建设科技南开。
  (十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管理模式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对自有用地、自有楼宇、自有用房进行二次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楼宇、科技载体,实现资源共享。探索科研体制改革的新途径。研究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受益与股权分配、权益保护等机制,开放创新成果共享利益机制;在一定范围内试行科研公司制、知识资本化、科研成果股份化和“研发商品销售提成”等新的利益共享机制,激发创新者的干劲,形成科技研发和利益分配相融合的长效激励机制。
  以上,凡给予政策资金扶植的,均应申报并确立为科技创新项目。对区域发展有特殊带动作用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人才等支持。
  四、政策兑现程序
  (一)参照税收扶持政策的兑现程序
  1、受理申请
  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企业,需向区招商合作办(楼宇办)提交享受政策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载体设施政策扶持的企业,由其主办方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向区招商合作办(楼宇办)按时申报。享受行业政策扶持的企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相关申请资料,向区招商合作办按时申报。
  2、资格审核
  每月15日,由区发改委、财政局、招合办三个部门共同研究企业政策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发改委牵头三日内报分管区长审核并与相关区长共同会签后,报区长批准;“一企一议”的企业,由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审核批准后,企业与区财政局签定享受政策协议书,一式四份,区招商合作办(楼宇办)、发改委、财政局、企业各持一份。
  3、纳税审核
  区财政局每季度对企业纳税额进行审核,按照政策和协议约定计算企业应享受扶持金额并兑现扶持资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结算,对有纳税基数的企业完成基数再予结算。
  4、资金拨付
  各项资金拨付程序履行完毕后,由区长签批,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转入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扶持资金账户,由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分发拨付给企业。
  (二)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兑现程序
  科信委牵头发改委、经委、商务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制订、政策兑现和监督管理。
  五、其他说明
  (一)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区内凡涉及参照税收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均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对于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的扶持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本文件所称企业留区税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留区部分之和,在计算扶持资金时要扣除按系数上解市财政部分。在此基础上,凡计算载体留区税收新增部分时应扣除自然增长部分,计算企业留区税收时涉及迁入基数的应扣除基数部分。
  (三)本文件所称亿元楼宇、重点楼宇由区楼宇办每年年初确定候选名单;科技企业孵化器、都市工业园由区经委确定候选名单;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确定候选名单;电子商务基地(园区)由区商务委和区科信委确定候选名单。上述名单确定后,报区长办公会审定并以相应方式进行公布。
  (四)企业在享受区内税收政策扶持和资金政策扶持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由财政局统筹核算,原则上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留区税收的80%(金融相关政策除外),个别情况可“一事一议”。
  (五)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不给予扶持政策。
  (六)研究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扶持政策时,由区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合作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
  (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末,如遇国家、市或区有关政策调整,再做相应调整。以往相关扶持资金政策同时废止。
  区发改委 区科信委 区财政局
  区招合办 区楼宇办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主办   技术支持: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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