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行为记录袋行为是自发产生的吗

技术创新网络中企业间依赖与合作动机对企业合作行为的影响研究--《第五届中国科技政策与管理学术年会暨研究会理事会论文集》2009年
技术创新网络中企业间依赖与合作动机对企业合作行为的影响研究
【摘要】:正1问题提出由不同创新主体合作而成的技术创新网络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对其研究主要是从静态合作角度出发的研究,使得研究结论缺乏对事件的指导性。
【作者单位】:
【分类号】:F272【正文快照】:
1问题提出由不同创新主体合作而成的技术创新网络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对其研究主要是从静态合作角度出发的研究,使得研究结论缺乏对事件的指导性。技技术术创创新新网网络络是是由由相相互互依依赖赖、、相相互互作作用用的的活性性结结点点构构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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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题的提出及选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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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单位共同经济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2【页码】 14
【全文】【】 &&&&
  一、单位犯罪的特点
  1.根据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单位。但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与中国公民个人合伙经营的企业。因此,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具备我国法人资格,但具备法人资格的,不一定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2.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是法律上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它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全部属性。单位的犯罪行为是单位实施犯罪的整体行为,这种整体行为是以自然人的活动为基础形成的,因而它又以单位组织内部具有权力并代表单位的自然人所实施的行为为其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单位犯罪的意志也是在单位内部自然人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它源于个人意志,又高于个人意志,一旦形成便与其单位内部成员个别意志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但单位犯罪意志在本质上仍是单位内自然人的意志,在通常情况下,往往表现为单位某几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与单位内自然人犯罪具有不可分性。
  3.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具有资金雄厚,人多势众,组织严密,犯罪数额大等特点,但与共同犯罪特别是犯罪集团相比显然是不同的。(1)共同犯罪特别是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勾结或组织起来的,其犯罪的目的性非常明确,而单位通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其成立是合法的。(2)共同犯罪的成员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犯罪,具有刑罚的可罚性,而单位犯罪中除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外,其余一般成员包括决策机构的成员不能成为犯罪的成员。(3)单位犯罪通常是牟利性犯罪,而非法所得归单位。若单位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犯罪,而非法所得归自己或共同私分的,依照法律规定,按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处罚。(4)单位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在法律适用范围、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上都是不同的。
  4.我国刑事立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均实行两罚制,这既反映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自然人犯罪的不可分性,又反映了如果抛开单位内自然人犯罪问题而单纯去谈什么单位犯罪的问题,不仅违反法理,而且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5.构成单位犯罪的只能限定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几种犯罪之内,而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探讨不能离开单位犯罪的上述特点。
  二、关于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单位犯罪与单位内自然人犯罪具有不可分性。单位犯罪的意志与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本质上仍是单位内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尽管这种意志和行为带有整体性和组合性,但这种意志的形成和行为的实施仍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即整体性的意志和行为不是自发产生的,其中总有倡导者、指挥者、策划者和积极实施者。那么,单位中的代表人物即二人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用单位的人、财、物实施的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是不是共同犯罪呢?回答是肯定的。
  1.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直接策划、指挥或批准进行犯罪活动的领导人员。所谓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是积极参与决策,为主直接实施犯罪活动人员。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特征表明,作为主管人员与他在单位中的职权密切联系,正是这种职权、地位使得他有作出犯罪决定的能力,这就与单位中无决策权的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开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单位中负责某方面工作的主管人员。他在犯罪中起着策划、指挥或批准实施犯罪的作用,其行为对犯罪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负有直接责任。表现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罪过,客观上有犯罪行为,这就与主观上无故意犯罪的罪过,客观上无故意犯罪行为的单位其他主管人员,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区别开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表明,他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不同的,这种不同表现在前者的决定、决策对单位犯罪乃至单位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形成、发展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后者虽可以对决策乃至决定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后者一般是在前者的授意、支持、指挥下实施犯罪,二者之间往往有职权上的依附关系。前者应当是单位的成员,且系拥有一定职权的主管人员。而后者可以是单位中没有决策权的一般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为犯罪而临时招募或委托的人员。在通常情况下,前者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也可以是实行犯,而后者一般是实行犯。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征表明,他在单位犯罪和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具有与单位有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他无法代表单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往往系没有决策权的一般人员,但他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罪过,客观上直接实施了犯罪,这就与单位中不知情或虽然知情但无罪过的一般工作人员区别开来;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中表现为积极参与决策、影响决策,并积极直接实施犯罪或组织实施犯罪,这就与一般虽然知情,但处于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或其他方面上的原因,纯粹为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已而为的某些消极行为,对犯罪的形成影响不大的人区别开来。做这样的区别是必要的。因为单位犯罪和单位自然人的共同犯罪确有它的复杂性,往往涉及很多,如果不加区别对待,会扩大打击面,缩小教育面,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单位犯罪有它的特点,这些特点也自然约束并反映在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因此,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属特殊的自然人共同犯罪。但既然是共同犯罪,又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性规定。首先,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考查单位内自然人共同犯罪行为时,特别要注意不能仅注重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决策者、指挥者的行为,使其逍遥法外,而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定罪判刑。当然也不能仅追究决策人的刑事责任,而放纵对犯罪的发生有直接重大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注意,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与直接实施犯罪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与犯罪结果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决策行为和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有机结合形成了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因此,对决策者没有决定犯罪,而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或决定实行甲罪,而具体实施者实行了乙罪的,均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单位内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共同犯罪故意是单位中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制止、放任不管、不履行职责义务的,不属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单位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其自然人除应该具备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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