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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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怎样赔偿
我舅舅是一名司机在个人混凝土公司开车工作的时候受伤右眼球摘除了左眼青光眼白内障视力模糊定残到五级我想问一下如果和解单位应该怎样赔偿他
 问题来自:辽宁 - 鞍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16 咨询人:18c803ok12m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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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关于你的问题,如需要更多帮助,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帮你研究一个可行方案,以确保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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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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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介入处理
回复时间: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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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这些和伤者的年龄、家庭状况、工资均有关系,建议就详情进行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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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详谈。
回复时间: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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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云律师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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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外人殴打 已认定工伤 单位如何赔偿
回复时间: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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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出现工伤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5:25:28
导读: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 第一、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  第一、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赔偿标准】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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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 一直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中争议较大且尚未解决的问题。 请问争议点是什么?意见不统一导致现实中出现了哪些情况?
  张军:争议点在于: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案件,应该实行单一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双重赔偿。 由于相关部门对此的意见有所不同,对此问题的处理把握也不同,最终导致有些省市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给付, 有些省市坚持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实行补差的做法。同一伤残情况, 由于单赔、 双赔因素而造成巨大的待遇差; 同一类型的工伤,由于地区不同,一些地区工伤人员可以拿到大大高于其他地区的工伤待遇。 这种现状不但造成了工伤人员之间心理的不平衡,形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引发诉讼案件增多,同时社会对国家制度、 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产生了质疑。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伤害赔偿的关系处理问题, 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相关法律有过明确规定吗?
  张军: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应当首先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以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1997年, 劳动部办公厅在 《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第三条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外,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也应参照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和解释, 当时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时 (法律上的竞合,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 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编者注), 采用的是以民事侵权赔偿为主,工伤保险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2003年, 国务院颁布 《工伤保险条例》,同期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该 《试行办法》 所涉及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相关规定也随之废止,但 《工伤保险条例》 并未就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伤害赔偿的关系处理问题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相比之下, 《职业病防治法》 和 《安全生产法》都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仅从两部法律的文字来看,似乎赋予了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之后,还可以向雇主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两部法律在表述中均强调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 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适用补充模式,否则适用取代模式。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其中的规定再次造成了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民事伤害补偿的关系问题理解的差异, 除了再次明确医疗费用不可双赔外,其他的待遇是双赔还是单赔, 是采取取代模式、 选择模式还是补充模式、 兼得模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实行 &双赔& 与工伤保险立法初衷不符
  记者: 有人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应该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应该支持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 请问, 从工伤保险的立法初衷来看,是否如此?
  张军: 从世界范围看, 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受伤雇员主要的救济途径是对雇主提出侵权诉讼。 依据侵权法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雇员必须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 实践证明, 过错责任原则存在很多弊端: 雇员和雇主地位不对等,雇员在进行侵权诉讼中可能面临被解雇等风险; 雇员举证困难, 耗费时间长;即使雇员在诉讼中获胜, 赔偿数额不固定;诉讼成本高, 有大量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法律成本。
  为此,大多数国家逐步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采取无过错原则, 即有损害就赔偿, 而不追究工伤职工受伤是谁的过错。如果实行 &双赔&, 实际上就是在引导工伤职工向过错方或者第三人, 进行过错行为追究,其结果是又把职工放在了法律诉讼中,与工伤保险的立法初衷不符。
  记者:双重赔偿对于工伤保险的影响是什么?
  张军:双重赔偿对于工伤保险制度内的待遇没有直接影响, 但是双重赔偿产生的负面作用,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影响较大, 主要是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宗旨。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职业伤害保障从过失赔偿向无责任赔偿转变, 目的是分散企业工伤风险, 保障职工权益, 缓和劳资关系, 把雇员从漫长的诉讼维权中解脱出来, 通过快捷的方式使雇员得到职业伤害保障,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双重赔偿的做法, 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还要承担较大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原本转为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保险事务性负担, 又重新加在企业身上。 企业与社会将质疑工伤保险的存在及作用, 影响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形象。
  在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 不可双重享受相同待遇
  记者: 那么, 您认为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该如何处理?
  张军: 首先, 要加强沟通和理解, 统一认识。各方应加强沟通, 充分考虑各自的立场,加强融合, 达成对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伤害赔偿的关系问题较为一致的认识, 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改变目前 &单赔&和 &双赔&兼行的局面。
  其次, 以有利于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和社会稳定为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分散企业风险, 保障职工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坚持这一宗旨不动摇。 在制定政策、 处理相关法律关系时, 要始终围绕这一宗旨进行思考和决策。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时,要看是否对分散企业风险有利,是否对保障职工权益有利, 是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利。 不应只对一方有利,应秉持对职工、 用人单位和社会皆有利的原则。
  最后, 坚持保险不可获益原则, 在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同项目中, 不可双重享受待遇。在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赔偿关系的处理上, 应进一步明确由工伤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不可向雇主进行相同范围和项目的民事求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失,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实行补差。 同时,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精神赔偿内容, 伤残职工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单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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