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贷后管理中的过程管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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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保理过程管理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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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管控举措
时间: 10:18:30&&来源:&&供稿单位:建行荆州分行&&作者:张晨晨
&&& 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保理行业高速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银行同业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供应链融资产品竞相拓展,挖掘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将其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 然而,近期受到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保理业务增长放缓,风险暴露压力加大,内外诈骗风险事件频发,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应当何去何从,也成为我们风险管理人员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从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特殊风险点和防范举措与建议等三方面略作梳理归纳与总结,希望由此引起更多有心人的注意,也期待得到业界同行和专家前辈们的批评指正。
&&& 一、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表现
&&&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专门针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 购买) 企业(卖方) 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 保理预付款) 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
&&& 保理业务风险根植于供应链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生成原因既有外生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也有内生原因( 如信息、经营、制度、运输、利益分配等不确定性) ,涉及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等几个方面:
&&&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 应收账款质量风险是指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商务合同中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导致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银行到期足额回收保理款项。卖方为了套( 骗) 取银行融资,编造、伪造、变造财务报表、合同、发票,非法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甚至将资金流入民间高息借贷等高风险领域。严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 (二)信用风险
&&& 所谓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具体来说,即买方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 卖方信用风险: 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 (三)法律风险
&&&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银行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银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
&&& (四)操作风险
&&&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一票多次融资形成重复融资风险,卖方利用保理行对人民银行应收账款公示查询系统漏查等查询漏洞以及登记漏洞,将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银行,套取多家银行信用,进行过度融资,使银行陷于欺诈风险;2.保理业务期限不匹配导致应收账款回款被挪用风险。保理融资期限与贸易合同约定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不匹配,买方先于保理预付款到期支付应收账款,或者未将款项打至保理收款专户,然后卖方将款项挪做他用导致信用风险;3.还款资金监控不到位导致间接还款(买方未付款至保理银行指定的保理收款专户)。发生间接还款某种程度表明合同履行不畅或贸易真实性存疑,应严控间接还款现象的发生;4.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保理业务材料与保理业务类型要求不匹配导致相应风险发生。5.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操作失误导致操作风险。6.保理系统录入操作失误导致操作风险,由于支用审查失误可能导致提供录入系统报表依据有误,或者录入操作以及复核未能审查出错误,造成系统录入错误,如发票号码、保理类型、利率、期限等信息录入错误将导致会计核算失误,保理业务统计数据失实。
&&& 二、保理业务特有的关键风险点
&&& 除了前述保理业务的几种一般风险表现及特征以外,如下保理类型特有的风险因素也值得关注。
&&& (一)无追索权保理。关键要把握买方信用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是否同意并配合银行采取各种方式(包括法律手段) 向买方进行催收,是判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做出上述承诺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可提供延期管理服务,否则视同卖方自动放弃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要求,在保理预付款到期前应该要求卖方予以清偿。
&&& (二)公开保理。即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公开保理的主要风险点:相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先由卖方盖章,送达方式要符合银行要求,取得回执及邮寄收据等通知以及回执是否规范、真实,直接关系到日后银行主张受让权利的认可问题。通过上门送交快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要取得买方回执并加盖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以及邮寄收据,采取公正送达方式的,要有邮寄收据和公证书; 三方签订明确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三方协议&,需要签字盖章生效。
&&& (三)隐蔽保理。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不立即通知买方,向银行提交相应转让书面通知,银行可随时向买方发出通知。关键风险点;转让书面通知需要卖方加盖公章,并进行专夹保管。同时,需要向买方发送账号变更通知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隐蔽保理转为公开保理时,应立即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相关材料。但是,转让书面通知送达往往滞后,通知的效力与法律支持具有不确定性,为催收、虚假转让等留下隐患。
&&& (四)池保理。应收账款回款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卖方使用应收账款回款资金。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和结算特点,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实行动态管理。其主要风险点是确保在池应收账款未到期,并确保不出现溢支情况,即因应收账款出池导致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为负。出现溢支应在2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即转让新的合格应收账款,或清偿保理预付款溢支金额。鉴于池融资的特点,买卖方应是长期的经营合作者,保理业务类型应该选择全部公开类型,买方在账款确认账户变更事项上能够予以配合,以避免后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出现困难等问题。
&&& 三、风险防控措施和建议
&&& 针对上述风险点,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如何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笔者结合我行实践进行了如下总结:
(一)迅速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
&&&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是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内保理业务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单贸易性、自偿性特点,第一还款来源明确。其本质上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原则上无需其他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只是增加了风险缓释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对客户的严格准入把关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关口,贸易真实性审查和回款管理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保理业务的本质和特点,严禁套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开展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时,在客户准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买、卖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保理产品的适用性。不得通过增加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放松对保理业务准入管理,并重点把控贸易真实性审核、应收账款受让、回收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二)审慎选择保理客户,严控高风险领域客户
&&& 审慎开展小企业、民营企业客户保理业务。谨慎选择贸易类客户,严控钢贸等敏感性行业保理业务。逐步压缩钢贸等敏感性行业客户业务,审慎选择煤炭、有色金属贸易等市场风险较大客户,谨慎选择买卖双方均为贸易类客户。坚决不介入盲目扩张、民间融资、涉诉、实际控制人有道德风险的企业。
(三)加快调整隐蔽保理,严格执行核准规定
&&& 审慎对待隐蔽保理业务新增,持续提升非隐蔽保理流贷替代率水平。对现有存量隐蔽保理业务应加强排查,逐一进行梳理,抓紧解决风险问题。着重做好贸易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留存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原件,取得买方对《账号变更通知书》的确认回执。隐蔽保理业务出现回款异常时,最好立即转为公开保理。
(四)重点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强化操作性风险管理
&&& 1.严格遵照保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强化合规意识,并根据辖内市场特点、人员情况,规范细化各环节、各节点操作。重点加强对经办行业务执行过程的监控,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不合规操作、化解风险隐患。
&&& 2.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制定核实贸易真实性相关操作要点,明确经办机构和客户经理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细化保理管理岗审核要点,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相关合同单证齐全有效。高度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发票真实性问题,应收账款受让前在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运用税务部门相关系统,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假所带来的信贷风险,提升发票验证效率;二是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
&&& 3.加强回款管理。针对间接还款,应设定系统自动预警,及时有效防控风险。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回款管理细则,对经办行和客户经理进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并指定专人对所辖地区保理业务回款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控,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间接回款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提前回收贷款、增加有效担保方式等)来控制风险。
&&& 4.加强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统内录入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必须和实际应收账款到期日严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业务发生溢支后,应立即要求客户及时补充新的应收账款或清偿溢支金额;三是合同到期后,不允许进行新的应收账款受让。遇合同到期前受让应收账款的,到期应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及时结清保理预付款。
(五)做实贷后管理,规范档案管理
&&& 1.根据国内保理业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实时关注买卖双方的信息。深入了解买卖双方的结算习惯及资金安排,持续跟踪了解买卖方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买方客户资信情况。
&&& 2.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保理专户回款异常等情况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及时处理。
&&& 3.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做到档案资料分装整齐、目录清晰、内容完整、编号一致,以便于及时查找信息,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 (六)建立保理专营团队,加强业务培训
高素质的保理业务专业人员是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银监会相关文件要求,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30亿元的一级分行应配置保理业务团队,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0亿元的二级机构应设立保理业务团队,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 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保理业务操作岗与客户经理岗职责分离的相关规范,将风险和内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包括尽职调查与系统操作分离、贷后管理与客户维护分离、保理操作人员与客户经理间的信息及时传递等。
&&& 总之,蓬勃发展的保理业务给我们带来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我们应该尽早未雨绸缪,不但要注意规避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还要谨慎防范保理业务特有的风险,更应敏锐抓住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因素,查找薄弱环节,绘制风险地图,有针对性地健全保理业务风险管控机制,以确保该业务更好地服务于我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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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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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和、和、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简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信用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保理业务日益成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
应收账款保理流程
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对中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发展中国保理业务的一些可行性对策及其前景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头疼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应收账款保理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和、和、折扣保理和。中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应收账款的不断增长使不少企业运营资金拮据,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而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又使公司的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的费用,致使许多企业虚盈实亏,影响企业的利润。
应收账款保理主要作用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
应收账款保理讲座
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中国的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个月,(账期一般是1—4—4—1,即签约预付10%,货到付40%,验收付40%,尾款一年后支付),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这样,就至少存在9—11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会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80%—90%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增强销售能力。
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改善。
在无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指标。
(四)融资功能。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的一种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保理存在问题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中国。在中国来讲,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比较陌生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应收账款保理流程
(一)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
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2000年为止,中国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中国很多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中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2000年4月份,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中国最早的一笔。
(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虽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已被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多年,有关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中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国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三)保理业务范围窄
由于中国保理业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中国保理业务完全是按照FCI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进行的。再者中国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而且中国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中国银行以开展有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此外,中国的保理业务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而真正需要资金帮助而又适合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保理业务的条件,使得保理业务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难有更大的发展。
(四)操作缺乏经验
在国际上,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用以指导各国的保理业务,但由于中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尚短,只有极少数客户了解并能有意识地应用该业务,使得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监督指导中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中国银行的从方案设计到具体执行主要是参考的信贷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完整的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模型。而操作人员一般也只是相关的银行人员,缺乏专业的保理人员,这就使得保理业务操作缺乏经验。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1.保理业务的操作缺乏立法规范。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因此,国外大多数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都是通过其附属的保理公司或一个非常独立的部门进行。由于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较晚,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的同时,国内尚缺乏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法律法规,也缺乏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关法律文件,而FCI所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也并不适用于国内的保理业务。中国金融机构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2.保理业务司法不确定性和商业发票确认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保理业务在中国起步晚,发展较慢,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保理业务争议还没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争议发生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向谁请求,由谁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所争议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如何适用,其回购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时,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都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记载了债务人确认的内容,但一旦发生纠纷,仍避免不了由于债务人不明示确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保理解决方案
(一)加大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
中国银行对企业间的保理业务只提供单一的结算服务,事实上发挥不了经济核心的作用。国内银行应转变
中国工商银行
,逐步树立风险经营理念,进行科学的定位。而且由于长期受、、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中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因此,各方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试用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理业务、选择保理业务,以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作用,使保理业务这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有关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去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节。中国有关保理方面的立法仍属空白,也缺乏严谨的操作规程指导实践,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国外有经验的保理商进入国内市场。因此,中国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参考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吸收发达国家对保理的判例和经验,为保理发展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以促进中国保理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尽快制定、修订或完善包括金融法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担保法、会计法规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转让、保理商及其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债务人抗辩与反索、清盘与破产等事项的具体解决办法,以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使中国保理业务在法律的保护下发展壮大。
(三)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采用双保理和无的保理业务
保理的模式一般有单保理和双保理,国际上采用较多的是双保理。然而由于中国的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出于防范银行风险的目的,中国大都采用单保理模式即出口保理和到期保理,但是从保理业务运行模式看,双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模式比单保理模式更具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一方面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与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是开发无的保理业务。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重视信用风险的方法和化解
任何金融创新都应把防范经营风险放在第一位。在中国,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尽快建立社会化的,为保理业务提供一个高效、快捷、权威的企业资信查询系统,是当前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保理业务,尤其是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的追索权,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保理商就必须要建立比较完备的资信调查网络,才能对买方的信用风险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五)积极培养高素质的保理人才,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
保理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保理业务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及保理,而且要具备商业贸易知识和较强的综合财务分析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法律常识,充分了解公约和法规,懂得如何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守信办法,降低自身的风险。因此,应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抓紧对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有良好和专业化的保理、资信评估专业队伍,掌握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进一步提高业务经营水平,紧跟的最新发展。保理业务中的过程管理是怎样的_央票通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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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中的过程管理是怎样的
1、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1.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2.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此外,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
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2、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1、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2、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3、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押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证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一切权利。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分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3、保理商收款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客户经理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监督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避免出现间接付款造成卖方挪用资金。
收款的记账工作一般是通过保理系统来完成的。当收到买方的付款时,帐户经理会将买卖双方的编号以及收款金额输入,保理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卖方与买方的账户并做出相应的入帐处理。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发票核销,如买方未提供发票编号,应首先冲销敞口期限最长的发票。保理商应每周向卖方提供《买方付款情况报表》,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供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对帐使用。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例如,买方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等。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会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 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帐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帐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2. 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帐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帐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的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我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4、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发生间接付款或买方迟付的情况时,通常是由客户经理来出面处理的。客户经理要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甚至是加强。
向买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这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卖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等,构成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理商必须能够对应收帐款债权进行清晰的管理,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和训练有素的职员,此外,还要求掌握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同时,取得卖方的配合,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5、对方的融资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
保理商为卖方资金使用账户,记录对卖方的预付款和付款。
在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保理协议中,一般会规定一定的融资比例。帐户经理控制融资额度,并在可融资余额(合格的发票X融资比例-已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当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保理商会首先将收到的款项去充抵卖方的融资以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划入到卖方的指定账户中。
为了便于卖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提供《卖方客户对帐单》,显示卖方还能够从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项,卖方也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向保理商查询账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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