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安葬费的安葬费怎么算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 & 如题,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适用范围山东省,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为1000元。生活困难遗属补助费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按月发放。遗属享受的范围也有条件,其配偶、父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并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父母中有一方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另一方不享受。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按一半的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离退休人员的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能享受,都已超龄。但有残疾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可享受。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陕西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抚恤金规定
陕西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否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执行
 问题来自:陕西 - 渭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29 咨询人:01c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VIP+版主]
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13: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是、。,,、。
回复时间: 04: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06: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综合法律-争议解决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当前位置: >>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给付当前位置:
>>>>>>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 &&来源:
陕国土资办发[2015]11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经费管理,堵塞支出漏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现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11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管理,堵塞支出漏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厅属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报、审批工作由厅人事处(离退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机关党委(财务)负责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发[2011]3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领取程序
第七条 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法定第一继承人负责领取,如第一法定第一继承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继承人领取, 其余人员一律不得代领、冒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遗属本人前来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家属前来领取, 其余人员一律不得代领、冒领。
第八条 家属需持人事处(离退办)填制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表,并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在机关党委(财务)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对象应于每年6月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持近期相关报刊杂志(带日期)合影照片到厅人事处(离退办)进行认证年检。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丧葬费发放表
& &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表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表
附件【】已下载次当前位置:
无表格下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陕西省安康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