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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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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出台,第43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这是国家对农民利好的新政策,让农民自己的财产得到了肯定,在关键时可以变现,可以度过难关,做生意就有了点成本,对整个经济发展有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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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火了
真的假的呀,那我就去买一块 不过中国农民的思维还是跟外国农民不一样,他卖掉宅基地去城里开店,店开失败了,钱亏光了,说不定他又跑到农村要人把地还给他,不然他连土地也没了,一无所有 到时候闹起来警察也不敢管的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一样买卖过户。小产权房没有松绑,楼主不要误导。
@说真话不容易-07 11:39:02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 ----------------------------- 玩的就是专业!必须点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就说的很清楚了,集体土地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仅限于继承、分家、互换等集体内部情形,不包括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出让, 看法律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割裂开来理解。懂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可以这么说,没有学过法理的,基本上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呵呵,要是懂法那么简单,世界上就不需要法学这门专业了。
@说真话不容易-07 11:39:02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 ----------------------------- 我感觉你才不懂法,土地管理法:农民卖掉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说明房子是可以卖的。
在面对全球竞争的今天,在民族危机重重的今天,建议立即废除寄生,恢复法定结婚年龄到15周岁,恢复自然生育,恢复人流要公安局开证明的做法,降低剖腹产率到%5以下,废除卫计委,恢复卫生部,简化生育登记,直接生娃娃后再登记,鼓励和宣传,先成家后立业,这是生存的竞争,岂同儿戏,专家误国误民以寄生为甚
@说真话不容易2014
11:39:02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 ----------------------------- @lsjylmx
14:28:26 我感觉你才不懂法,土地管理法:农民卖掉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说明房子是可以卖的。 ----------------------------- 我说过农民房子不能买卖吗?你是以区分所有权登记为理由“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典型的断章取义。 第一,你根本就不懂什么叫做“区分所有权登记”。 第二,“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城市房子可以卖给农民,农村房子不能卖给城市居民!这是不是“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 现行法律,农村房屋只能卖给农民,并且是本村村民,否则不能过户。咱两谁不懂法?
@说真话不容易2014
11:39:02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 ----------------------------- @lsjylmx
14:28:26 我感觉你才不懂法,土地管理法:农民卖掉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说明房子是可以卖的。 ----------------------------- @说真话不容易-15 14:56:32 我说过农民房子不能买卖吗?你是以区分所有权登记为理由“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典型的断章取义。 第一,你根本就不懂什么叫做“区分所有权登记”。 第二,“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 ----------------------------- 还是你不懂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是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可没禁止其他农民去买,也就是没有限制在本集体内交易。对吗?只要是农民就可以买(包括集体外的农民)
@说真话不容易2014
11:39:02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 ----------------------------- @lsjylmx
14:28:26 我感觉你才不懂法,土地管理法:农民卖掉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说明房子是可以卖的。 ----------------------------- @说真话不容易2014
14:56:32 我说过农民房子不能买卖吗?你是以区分所有权登记为理由“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典型的断章取义。 第一,你根本就不懂什么叫做“区分所有权登记”。 第二,“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 ----------------------------- @lsjylmx
07:34:01 还是你不懂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是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可没禁止其他农民去买,也就是没有限制在本集体内交易。对吗?只要是农民就可以买(包括集体外的农民) ----------------------------- 最后回复一次:你说的很对,是我这个通过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执业近20年的律师错了。我不懂法,你才是真懂。你继续。
@说真话不容易2014
11:39:02 楼主看来不懂法。首先要明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关于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不是交易的规定。其次,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是指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比如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可以参照城市住宅区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登记所有权。这与买卖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条就禁止了农...... ----------------------------- @lsjylmx
14:28:26 我感觉你才不懂法,土地管理法:农民卖掉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说明房子是可以卖的。 ----------------------------- @说真话不容易2014
14:56:32 我说过农民房子不能买卖吗?你是以区分所有权登记为理由“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典型的断章取义。 第一,你根本就不懂什么叫做“区分所有权登记”。 第二,“说明农村房子和城市房子一样可以买卖过户了”,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 ----------------------------- @lsjylmx
07:34:01 还是你不懂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是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可没禁止其他农民去买,也就是没有限制在本集体内交易。对吗?只要是农民就可以买(包括集体外的农民) ----------------------------- @说真话不容易-22 11:11:21 最后回复一次:你说的很对,是我这个通过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执业近20年的律师错了。我不懂法,你才是真懂。你继续。 ----------------------------- 有什么稀奇,有执业30年的律师曾经在官司上输给我
一旦农村土地可以买买将是灾难性后果,一个富豪可以买下大批土地,失地农民地位不如狗
真这样我立即变成推墙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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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 如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流程及手续?
何为农村土地转让?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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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集体土地的定义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法律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 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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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日前正式印发。《规范》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等4类土地。《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等4个条件。此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4类土地。为避免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不公开、不透明或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供参照执行。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 农业部 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 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十五条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十九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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