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专利驳回复审期限申请及请求复审

专利驳回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文件修改后存在特定缺陷的可以直接驳回复审- 聂晓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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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文件修改后存在特定缺陷的可以直接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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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臣仲。&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案情&   日,李臣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气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申请号为,公开日为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四款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李臣仲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替换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李臣仲对说明书进行的修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以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合议组继续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本申请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李臣仲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作出意见陈述。在该意见陈述中,李臣仲未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06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9069号决定),认定李臣仲对本申请说明书进行了修改,由于相关修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以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审查决定。李臣仲不服第19069号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臣仲对说明书的修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职责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原驳回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李臣仲于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文本作为复审审查的文本进行审查,并据以作出复审决定。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未对原驳回决定进行认定合法的情况下,以李臣仲在复审程序中对本申请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为由,作出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驳回决定,在程序上显属不当,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9069号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宣判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申请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不服的驳回决定的,可以提起复审请求,并有权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审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审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修改超过原申请的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提高审查效率的目的,有权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原审法院关于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文本作为复审审查的文本进行审查并据以作出复审决定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依法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9069号决定。&   三、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专利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如何进行审查的问题,涉及到&如何认定专利驳回复审程序的性质以及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如何处理。&   (一)专利驳回复审程序的性质&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专利复审程序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利复审属于行政复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即复议机关,依法对驳回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复审不同于行政复议,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不受驳回决定范围的限制。&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不能超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及62条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局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由此可见,当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文本还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其他缺陷时,应当通知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的目的,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审查决定,即超过驳回决定的范围及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增加了专利授权的效率,也提高了专利授权的质量。由此可见,复审从性质上不同于行政复议,从专利授权审查实践来看,复审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不受驳回决定范围的限制。&   (二)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后续处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的,可以提起复审请求,并有权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专利申请人有两种选择:一是不修改,申请复审,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驳回文本继续进行审查;二是根据驳回决定的内容修改申请文本,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继续进行审查。而第二种选择又存在三种处理结果:一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没有针对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的,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直接对原驳回文本进行审查;二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确实消除了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的,接受该修改文本,但如认为该修改文本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则以此为由维持原驳回决定;三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确实消除了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的,接受该修改文本,且该修改确实克服了上述缺陷的,则继续进行审查,如没有其他驳回理由的则授权,如果有其他驳回理由则维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属于行政规章,而《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并未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变更理由维持原驳回决定是否妥当&   本案中,专利申请人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变更了原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却依然维持了原驳回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们认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才应予维持。因此,专利申请人的这一主张并非没有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规定,复审决定分为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由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复审决定主文只有上述三种类型,因此,在这些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了复审驳回理由,却只能在复审决定中维持原驳回决定。&   本案中,原驳回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问题,复审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修改了说明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接受了该修改文本。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文本超过原申请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维持了原驳回决定。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决定主文中采用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写法,但是,这是由于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主文撰写形式的局限性所致,结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关于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文本作为复审审查的文本进行审查并据以作出复审决定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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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 &&&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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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等复审请求”一般是什么情况下出这种状态
1.如题?2.是不是一通回案实审,如果没通过的话,发二通,二通回案实审没通过,驳回等复审请求,是这样的吗?
3.驳回等复审请求,是不是就得交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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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被驳回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专利申请会处于这个状态。
2、不一定非得是2通回案实审没通过,无论是第几通回案实审没有通过,都会有这个结果。
而且不一定是发明的实审,发明的初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中,申请被驳回后,都是这个状态。
3、这个状态下,如果还想让申请继续,就要复审。
复审不仅仅是交钱的问题,还要主动的去提出复审请求。你不提请求,你只交钱的话,程序不会自动启动的。
3、这个状态下,如果还想让申请继续,就要复审。
复审不仅仅是交钱的问题,还要主动的去提出复审请求。你 ...
提出复审请求,这个需要交多少钱?
3、这个状态下,如果还想让申请继续,就要复审。
复审不仅仅是交钱的问题,还要主动的去提出复审请求。你 ...
复审请求提出后,是等新的审查意见吗?还是针对以前的意见直接答辩就可以?还是像新提交专利申请一样,更换审查员了吗?
提出复审请求,这个需要交多少钱?
发明的复审请求官费10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是300,享有相当于一个单位的费用减缓资格的,交40%,享有一个自然人的费用减缓资格的,交20%。
复审请求提出后,是等新的审查意见吗?还是针对以前的意见直接答辩就可以?还是像新提交专利申请一样,更 ...
由复审委去评价做出原来的审查决定的审查员,驳回决定做出的是否正确。
由复审委去评价做出原来的审查决定的审查员,驳回决定做出的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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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不服怎么办?
时间:&&|&&作者:李光清&&|&&浏览:690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对所涉及的驳回决定有着延缓生效的作用,即在复审程序终结、最后的决定做出之前
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对所涉及的驳回决定有着延缓生效的作用,即在复审程序终结、最后的决定做出之前,复审所涉及的驳回决定不发生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专利局设立的业务上独立的机构,主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工作。&在复审请求中应列举请求复审的理由,并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复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修改原专利申请,但修改范围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宣布复审结果。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公司法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2841积分 | 帮助1172人 | 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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