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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港商联手中化工程骗取国有煤矿 延长石油违规接盘|延长石油|煤矿|国有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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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港商联手中化工程骗取国有煤矿 延长石油违规接盘
  延长石油被指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陕西省纪委介入调查
  记者 王文志 肖波 陕西 北京报道
  联手央企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工程集团),女港商刘娟控制的企业以“承诺”的大型化工项目获取地方配置煤炭资源;在获得配置的煤炭资源后,中化工程集团零收益退出,刘娟控制的企业将该煤矿以及化工项目51%股权转让给当地省属国有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虚增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约3亿元,骗取巨额国有资产。对此,陕西省纪委已介入调查。
  女港商联手中化工程集团以“承诺”项目获取特大煤矿
  香港益业联手央企中化工程集团,以“承诺”的240万吨甲醇MTO项目获取一个储量15亿吨的特大煤矿;在获得陕西省的配套煤矿后,其承诺三年建成的甲醇MTO项目开工后几乎一直处于停建状态,至今六年过去,记者通过大量材料计算出,宣称百亿元的投资项目其实际出资不过千万元。
  2004年,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在陕西省国土厅登记了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面积279.4平方公里,后西勘院与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联合勘查发现该地区一储量15.68亿吨的大型煤矿。陕西省政府当时提出煤炭行业“三个转化”政策,核心就是变单纯的煤炭开采为高附加值的煤化工行业,即“项目配套煤炭资源”。
  此时,香港益业向陕西省提出投建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方为央企中化工程集团。日,陕西省发改委与香港益业、中化工程集团签订《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日陕西省发改委陕发改能源〖号文确认240万吨甲醇项目配套煤矿为波罗煤矿。日,240万吨/年甲醇MTO一期60万吨/年甲醇及配套煤矿盛大开工仪式在榆林市举行,香港益业、中化工程集团宣布该项目总投资165亿元,第一期投资42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香港益业实际控制人为刘娟,注册资金100万港元,刘娟出资99万港元,其母亲张冀霞出资1万港元(后转让给其哥刘浩)。坊间盛传,刘娟曾是陕西省政府打字员,后赴香港。几年以后,刘娟以投资商的身份回到西安,投资房地产领域,并担任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
  日,刘娟控制的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益业)和中化工程集团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益业投资),承接运营240万吨甲醇MTO项目。中化益业投资最初注册资金为2亿元,股东为陕西益业(出资1.8亿元,持股90%),中化工程集团(出资2000万元,持股10%)。记者从工商部门查询获悉,陕西益业成立于日,注册资金1亿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娟,是刘娟侄子刘峰全资持有的一人公司。
  陕西益业专门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益业能源)运作波罗煤矿。中化益业能源成立于日,注册资金为3亿元,股东为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500万元,持股25%),中化益业投资(出资7500万元,持股25%),中化工程集团(出资7800万元,持股26%),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兴置业,出资7200万元,持股24%)。记者从工商部门查询获悉,太兴置业和陕西益业一样亦为刘娟控制的企业。
  在获得陕西省发改委确认的配套煤矿后,香港益业和中化工程集团承诺的165亿元巨额投资甲醇项目却因资金问题停建。六年过去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项目现场看到,偌大的工地仅仅打了一个400米深的主井和斜井,以及一个未完工就停建的办公楼,工地长满荒草。榆林市发改委一位官员亦向记者证实,“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自2007年后,就处于停建状态。”
  而陕西省发改委的文件显示:中化益业投资240万吨甲醇制烯项目规划在榆横煤化工业区建设,配套建设波罗井田。2006年7月,我委以陕发改能源【号文对中化益业投资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进行备案确认,该项目已于日在榆横煤化学工业区举行开工仪式,计划2009年8月建成试运转。
  探矿权尚存争议煤矿却神速获批多个手续
  陕西省发改委给香港益业配套的波罗煤矿探矿权,实质上从2006年至今一直处在司法争议阶段,目前依然处在最高院的审理阶段。颇为诡异的是,尽管该煤矿的归属未定,却在短短一年之内“神速”获批。
  记者了解到,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根据上述协议,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协议签署后,该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其块下储藏着约15亿吨优质动力煤。
  在香港益业与中化工程集团承诺投资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后,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西勘院决定终止与凯奇莱公司的勘查合同。为此,凯奇莱公司将情况反映给陕西省政府。在陕西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与此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介入协调。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文件(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称:“双方同意继续以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但在日,西勘院“一女二嫁”,又与香港益业签订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的《合作勘查合同书》,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院。10月19日,陕西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凯奇莱公司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判决,于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日,陕西省高院判决凯奇莱公司败诉。随后凯奇莱公司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本案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尽管该探矿权依然处在司法争议阶段,归属未定,但波罗煤矿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神速”获批多个手续。一位长期从事煤矿行业的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波罗煤矿的获批速度创造了煤矿审批的奇迹,正常情况下一个500万吨/年的特大型煤矿审批至少需要5年,波罗煤矿竟然仅仅花了半年多时间;更何况该煤矿探矿权尚存争议,归属未定,按规定是不能被审批的,简直“不可思议”。
  日,中化益业能源取得陕西省水利厅《关于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陕北榆横240万吨甲醇和80万吨MTO项目一期工程60万吨甲醇及配套项目取水申请的批复》(陕水资【2006】4号);日,中化益业能源取得陕西省环保局《关于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波罗矿井5.0Mt/a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陕环批复【号);日,中化益业能源取得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对榆横矿区波罗井田范围内明长城保护措施的批复》(陕文物函【2007】17号);日,中化益业能源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榆横矿区波罗矿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7】57号);日,中化益业能源取得国家环保局《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榆横矿区波罗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环审【号);日,中化益业能源取得水利部《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榆横矿区波罗矿井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复函》(水保函【号);2007年,中化益业能源取得国家安监局的APPA-0707波罗矿井安全评价备案。
  中化工程集团零收益退出
  在煤矿获批后,本应获得巨大收益的中化工程集团却选择以零收益退出,将巨大收益拱手让给香港益业及其关联企业。
  日,在香港益业与西勘院签订的《地质项目合作勘查合同书》中,中化工程集团全权委托香港益业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勘查收益全部归香港益业所有。
  在中化益业投资公司运作中,中化工程集团仅仅是名义股东。日西安长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长会字【号)显示,中化工程集团认缴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占公司股份10%,实际出资0元。
  中化益业投资的公司章程规定,中化工程集团持有的中化益业投资股权只能转给陕西益业或陕西益业指定的第三方,而陕西益业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则可以自由转让。
  记者还了解到,在中化益业能源中,股东中化工程集团认缴出资7800万元,持股26%,其实际出资为0元。
  日,中化工程集团将持有的中化益业投资1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太兴置业;2008年3月,中化工程集团将持有的中化益业能源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益业,彻底退出240万吨甲醇项目和煤矿项目。至此,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能源和中化益业投资变身为由刘娟实际控制的家族企业。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联系中化工程集团,一开始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对此不清楚。中化工程集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央企,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问题。
  延长石油买单假评估行骗省国资委
  在中化工程集团退出后,香港益业及其关联方将煤矿和甲醇项目高溢价卖给陕西省属国有企业延长石油。为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甚至伪造评估报告。
  日,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签署《协议书》(中化益业投资),约定陕西益业向延长石油转让目标公司“中化益业投资51%股权”。协议第五条约定:延长石油认可目标公司“中化益业投资”总体评估作价2.69亿元人民币。
  延长石油作为国有企业未对目标公司委托评估,就决定目标公司总体评估价为2.69亿元人民币,明显违反规定。事实上,日陕西运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化益业投资审计结果为净资产1.4亿元。由此算来,中化益业投资虚增1.29亿净资产。
  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在约定收购价格后,对被收购企业进行评估。2009年4月,陕西益业委托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信评估公司)评估。日正德信评估公司出具陕正德信评报字[号,认定中化益业投资评估净资产为2.8483亿元人民币。该评估报告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宗668000平方米土地估值元人民币,将另一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697500平方米土地估值元人民币。正德信评估公司关于土地的估值明显违法,不过正德信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评估目的“为委托方了解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也就是说内部使用,并不适合股权转让使用。
  日,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签署《协议书》(中化益业能源),约定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合作1000万吨波罗煤矿项目,陕西益业向延长石油转让目标公司“中化益业能源51%股权”。协议第五条约定,延长石油认可“中化益业能源”总体评估作价2.21亿元人民币。
  陕西益业与延长石油通过签署协议,同样也事先确定另一被收购企业即目标公司“中化益业能源”总体评估作价2.21亿元,然后再委托评估公司评估。
  2009年4月,陕西益业以“为委托方了解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为名委托正德信评估公司评估。日正德信评估公司出具陕正德信评报字[号报告,评估认定目标公司中化益业能源净资产为2.6375亿元人民币。该评估报告将目标公司未实际取得的波罗煤矿探矿权估值13055.67万元人民币,虚增目标公司净资产1亿多元。
  正德信评估公司做出的这两份“为委托方了解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专业意见”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日),被延长石油用作日向陕西省国资委报送的《关于受让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的请示》并获得审批。
  日,陕西省国资委以“正德信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超过时效”为由,否决了评估报告和延长石油股权收购方案。
  在收购方案因评估报告过期被否后,延长石油再次向陕西省国资委报送了评估基准日为日的中化益业投资评估报告(陕正德信评报字(号)、中化益业能源评估报告(陕正德信评报字(号)。
  “省国资委在审查中发现,陕正德信评报字(号中化益业投资评估报告和陕正德信评报字(号中化益业能源评估报告竟然是两份伪造的评估报告。”陕西省国资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
  随后,陕西省国资委纪检监察室介入调查,正德信评估公司在向陕西省国资委出具的说明中称:从未出具上述两份报告,上述两份报告的印鉴均为伪造。
  2011年4月,陕西省国资委批复了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的合作。随后,延长石油决定以评估基准日为日的评估报告进行股权交易。
  陕西省纪委介入调查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陕西同盛分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论为:1、中化益业投资净资产评估值11088.28万元人民币;2、中化益业能源净资产评估值9298.96万元人民币。两目标公司净资产总值为2.0386亿元人民币。
  而正德信评估公司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宗土地和未取得探矿权的煤矿评估作价,总价值达5亿多元人民币。
  两组数据对比说明,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事先确定收购价格、事后委托评估导致目标公司虚增净资产3亿多元人民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陕西益业与延长石油的交易先约定收购价格再评估,这明显属于串通评估收购行为,属于违规,如此明目张胆地虚增被收购企业三亿多资产,是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实属骇人听闻,此案存在职务犯罪行为。
  “延长石油花数亿元到底买了些什么?延长石油购买的就是一个未建成的办公楼和两个几百米深的煤井,这些资产总价值不到2000万元,并且还没付款,是后来延长石油支付的工程款。中化益业能源与中化益业投资两家公司尽管有数亿元的注册资金,被评估为总资产高达5亿多元,却无力支付2000万元的甲醇项目和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款,甚至把第三方的投标保证金都挪作他用。在获得省国资委批复后,延长石油向这两家公司垫付资金约8000万元(其中包括工程建设费用2000多万元,勘查设计费800万元,土地款1000多万元,办公管理费1000多万元,给中化益业能源借款650万元等)。然而六年过去了,香港益业及其关联企业在这个总投资165亿元的项目上实际出资只有区区几百万元,是一起典型的以虚假大项目套取煤炭资源,然后高溢价卖给国有企业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陕西省国资委一位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作上述表示。
  这位人士称,陕西益业和陕西延长石油企图凭两份伪造的评估报告强行闯关陕西省国资委,为骗取国有资产,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中化益业能源与中化益业投资两家公司到底有多少资产,需要独立客观评估,目前来看就是两个空壳,注册资金都是虚假的。
  上述人士还向记者透露,此事件被举报至陕西省有关部门,陕西省纪委已介入调查。
  陕西省委办公厅一位干部也向记者证实:调查还在进行中,目前尚未结束。
  陕西省纪委值班室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称:该案件由省纪委监察一室负责,具体情况需要向监察一室了解。陕西省纪委监察一室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省委领导批示后,正在按领导的批示由专人负责调查,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
  延长石油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不作评论,所有问题以省纪委的调查结论为准。
  6月初,记者致电陕西益业公司法人代表刘娟,一位自称是刘娟的女士对记者表示:对此事不接受记者采访。6月20日,刘娟的一位王姓秘书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上次接电话的不是刘娟本人;刘总有时候在内地,有时候在境外,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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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赵先生打电话给哥哥赵某,提出想去煤矿看看,赵某以不方便为由推托。当年11月15日,赵某到北京找到赵先生,要求赵先生再投资。赵先生陆陆续续又给了赵某5000元人民币。而这之后,赵先生却再也联系不上哥哥赵某了。赵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日,赵某被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所称的煤矿在2008年的时候停产了,赵某所提供的委托书上所盖的合同专用章、单位章印等均系伪造。(记者王晟)
【编辑:陈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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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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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海,身份证号185019 、张明清,身份证号285057
系官店镇横梁子村三组村民,蔡家风,身份证号105031系官店镇居委会三组居民、汪才郭,身份证号015039
系官店镇野猫山村二组村民,住恩施市耿家坪和谐家园D栋四单元301,联系电话:。
  2000年前,官店与全国一样,都是小煤窑开采,也不规范。张明海、张明清的父亲,张家顺,在位于官店镇车云村七组铺子湾经营小煤窑开采,1998年取得出了煤碳采矿证。
  该小煤窑有三个业主,三条开采井,即张家顺开采主井生产系统、张明海、苏哲金开采副井生产系统、殷兰斗开采风井生产系统。2001年建始县人民政府认为:建始县辖区内的煤矿少,决定增加8家布局矿(8家布局矿没有合法采矿证)。官店镇水竹园湾布局矿,詹尊三为业主,申请投资经营主井开采系统;冉光知为业主,申请经营副井、风井开采系统。冉光知的合伙人为汤松林、邓云峰。2002年期间冉光知退出布局矿经营,其股权转让汤松林、邓云峰二人。汤松林、邓玉峰日将水竹园布局矿副井、风井开采系统转让给汪才郭、蔡家风2人。建始县政府为了规范煤矿开采,2004年4月将紧邻张家顺小煤窑和水竹园湾布局矿整合为:恩施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公司)。日经工商部门颁证,注册资本为50万元,詹尊三名下登记1万元公司股权,张家顺名下登记49万元公司股份,张家顺为公司法人代表。张明海、苏哲金、殷兰斗、汪才郭、蔡家风应有的公司股权在张家顺持有的49万元公司股权之内。
  2004年5月期间,官店镇政府的书记刘银昌以要看煤矿证照为由,派政府工作人员詹登伍在张家顺家里将煤矿的全部证件拿走不归还。进而日用公证合同作价620万元,将煤矿公司出售给李仕海等人,并使用政府权利,强行接管煤矿全部财产进行开采。刘银昌将620万元煤矿转让费擅自处理,具体情况是:给张家顺52万元、张明海、苏哲金49万元、殷兰斗24万元、詹尊三128万元、以龚德军、周德书占有148万元、刘银昌自己占有219万元、汪才郭、蔡家风2人未有一分钱。对此,张家顺、汪才郭、蔡家风三人不服,2006年5月对湖北省国土厅、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安监局不作为或非法作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法制局日作出“鄂政复决字(2006)26号行政复议决定、湖北省工商局日作出“鄂工商处字(200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日作出鄂政复决字(2006)29号、30号终止审理决定书、官店镇政府日作出了退还煤矿的通知。据此,官店镇政府日出售煤矿公司的行为被责令改正。在此需说明的是:官店镇政府要求张家顺、张明海、苏哲金、殷兰斗退回125万元,但张家顺要求官店镇政府退回煤矿和财产及计算开采资源而相互僵持,煤矿仍被李仕海等人占着。日,张家顺召集汪才郭、蔡家风等人开了公司股东会,并作了记录,后又作出公司股东登记决定,日按股东会决议,张家顺将原属于汪才郭、蔡家风的公司股权,给其各自转让了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之中的6.98万元。日张家顺又与李仕海、段昌轩、刘守翠、周德书、詹尊三签订了公司股权49万元的转让协议,分别转让:刘守翠3.85万元,段昌轩3.85万元,周德书3.85万元,李仕海34.6万元,詹尊三3.85万元,张家顺与李仕海等约定,公司98%的产权转让的价格是:官店镇政府不再要求张家顺、张明海、苏哲金、殷兰斗退回125万元的基础上支付350万元,但李仕海等人受让张家顺49万元公司股权后,拒不付款,张家顺与汪才郭、蔡家风、张明海4人至恩施州工商局书面声明:张家顺日与李仕海等人所签一切有关煤矿的协议全部作废。因此,李仕海等人向州工商局申请变更煤矿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的登记,工商局不予受理。李仕海等人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家顺与李仕海等人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对此,汪才郭、蔡家风立即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被建始县法院以(2006)建民初字第605-1号裁定驳回:汪才郭、蔡家风二人上诉被中院在七天内维持。建始县法院日作出(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判令原告李仕海、段昌轩、詹尊三、周德书、刘守翠与被告张家顺之间签订的恩施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此,张家顺立即上诉,由于没有一万四千元诉讼费,申请缓交诉讼费被驳回。日恩施中院以(2007)恩中立终字第20号裁定(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生效。之后,李仕海等人利用关系于2007年元月10日申请州工商局办理了煤矿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变更登记,并秘密办理了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变更为李仕海,亦秘密办理了煤矿公司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张家顺为詹尊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变更为付李仕海。我们四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张家顺2006年与李仁海等人签订的公司股权98%转让协议,由于李仕海等人拒付转让费,张家顺日向工商局书面声明单方解除协议合法。州工商局在(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没有判令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在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同时就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也不能代表替李仕海等人依法持有公司采矿权批准文件…李仕海等人为了非法占有煤矿公司,给恩施州州长杨天然的表弟岳坚转让了51%
股权。2008年期间又以3000万元将煤矿公司全部出售给实荆松等人开采。我们认为: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变更煤矿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以的行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秘密变更煤矿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犯罪、李仕海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而向恩施州检察院、建始县检察院、建始县公安局提出控告。但恩施州检察院以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有一定瑕疵,但由于一审法院判决随后生效,没有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亦未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建始县公安局不讲任何理由不予立案追诉李仕海等人涉赚合同诈骗犯罪;我们向建始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其不讲任何理由和根据,就回复公安机关不立案并无不妥;建始县检察院对我们4人控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秘密变更煤矿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滥用职权书面回复“失实”。我们向恩施州检察院对建始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行为提出控告,其转建始检察院处理。建始县检察院维持失实之说。我们对建始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建始县公安局日书面受理,但8个月无音信;我们申请建始政法委督办未果;我们又申请恩施州政法委督促建始政法委也无果。对此,我们依照督察条例及督察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恩施州公安局督察支队现场督促纠正建始县公安局办理李仕海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重新启动侦查程序是否立案给回复。但恩施州公安局督察支队长陈恩平在电话中拒绝履行职务也拒绝书面给回复。对此,我们又书面申请恩施州政法委督促恩施州公安局督察支队履行法定义务,其书面以无违法办案行为为由不予督办。
  我们对恩施州检察院违法办案人员向纪检监察室投诉,其以从目前材料看尚不构立案为由……回复。我们认为州检察院纪检监察室办案人员不秉公办案,向州纪委投诉,开始6个月之内诉状失去去向,由于我们长期追问,才告知转州检察院处理,其拒不给回复。2014年省委第三巡视组来恩施州巡视,我们用特快专递寄省委巡视组,要求查处州检察院违法办案,其材料查不出去向,更无结论回复。
  我们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秘密变更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行为,向州纪委投诉,州纪委转州国土局,其拒不回复,我们对不回复行为向州纪委投诉,恩施州国土局纪检书记张祖庭称:就是不给你回复,看你怎么办?
  我们对湖北省国土厅非法变更煤矿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行为,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土资源部日以国土资复议(号,要求我们补充证据,我们补充之后,其至今不作行政复议决定。对此,我们依法向恩施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其不受理。
  在国土资源部不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下,我们对湖北省国土厅非法变更登记煤矿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恩施中院起诉,其也不受理,我们质问恩施中院行政庭庭长蔡斌:你们为什么违法不受理?其称:“你以为法院是给你开的?你不服,告就是。”
  在此需指出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认为:李仕海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具体理由:
  李仕海等人日受让公司98%的股权,法院未判决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情形下,其利用关系,秘密变更煤矿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违法申请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公司98%的资产产权登记,占有几千万元价值的煤矿公司,即不付受让公司费用,也不退还煤矿公司,虽然李仕海等人支付了官店镇政府620万元转让费,张家顺等人在官店镇政府领取了125万元人民币,但李仕海等人与张家顺买卖煤矿行为与张家顺等人在官店镇政府领取的125万元人民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在官店镇政府,退还煤矿所有财产及计算开采资源费之后,张家顺等人该退多少退多少。因此该12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领取李仕海等人的费用。针对李仕海等人占有煤矿公司的手段及又以3000万元出售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收受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金或者担保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的”规定,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第二,恩施州工商局,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行为已构成管理公司滥用职权犯罪的具体理由:
  1、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登记的行为已构成管理公司滥用职权犯罪,其论证如下:
  (1)工商局无权以判决为由对判决的判令予以执行,同时判决未判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工商局在2007年元月10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98%时,我们尚在上诉期内,恩施中院日才下(2007)恩中立终字第20号裁定(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生效;
  (3)2014年之前,工商部门对煤矿公司登记属前置程序,其在李仕海等人未提交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公司采矿权转让文件的情形下,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矿山企业与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的变更煤矿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权登记;
  (4)工商局变更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因李仕海等人拒绝支付转让费,已向工商局书面声明作废,其声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无效,工商局使用无效协议将我们几千万元价值的煤矿公司资产产权非法归属他人,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颁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诉。
  第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秘密变更煤矿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登记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只有两个要件。
  (1)行政行为违法;(2)违法的后果达到了立案标准。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违法秘密受理李仕海申请变更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行为违法无疑。由于煤矿公司的标的是煤炭采矿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非法变更了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登记,就是将以张家顺为代表的采矿权归属了以李仕海为代表的采矿权。《物权法》对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因公司的实际价值都是随采矿权而成立而成立,随采矿权的消除而消除。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公司采矿权申请人代表张家顺变更为李仕海的登记,造成我们的损失达到应予追诉的立案标准。
  对于我们10年之中的诉讼、上访活动中,除了恩施州政法委热情履行督办义务,因督办不能直接过问案件原因无果外,国土资源部复议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复议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工商局、恩施州纪委、恩施州国土局、恩施州工商局、建始县检察院、建始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都是执法枉法。我们认为:我们个人的冤屈是次要又次要的区区小事,重要的是,这种办案行为,挑战中共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破坏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法制秩序。这种行为不予以制止,长期发展下去,人民将如何安身之命?我们认为:我们的案件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我们没有任何新旧仇恨,为何要执法枉法?幕后保护犯罪行为不受追诉的黑手是谁?为了党和法律的尊严,亦为了我们四家人的安身立命!我们将案情真相在网上发布,望广大网民支持为谢!
谁是骗取煤矿公司幕后真正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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