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档案是怎么进行管理的

车辆购置税自20**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后下发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车主纳税意识淡薄,地方重视不足从最近几年的汽车市场反馈情况来看,车辆购置税对整个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产业链的构建都有深远影响。税率的每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购车者的消费意向,部分车主和准车主已把车辆购置税税率作为是否买车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从征管情况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车辆购置税都知之甚少。一方面车主纳税意识淡薄,不明确纳税义务。一是很多车主根本不知道买车需要交税。部分车主购车后在4s店工作人员提醒或办理保险时知道需交纳车辆购置税,更有部分车主到车管部门办理牌照时才知道需要交税。二是车主对税率变化无法及时掌握。2015年,购置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税率已经由2015年的5%调整为7.5%,但很多购置小排量乘用车的车主仍然以为税率还是5%,经过工作人员有些车主能够接受,有些车主却认为自己多交了税,这无疑给大厅工作人员带来了负担。三是车主对减免税政策不清楚。很多留学生归国后不知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导致部分应享受免税的没有免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车购税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车辆购置税呈逐年递增趋势,2015年分局实现收入21251万元,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8.94%,但由于车辆购置税的预算级次为100%中央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对车购税不熟悉、不了解、不重视、地位不高,对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不够。(二)国税部门无上路权,使逃缴车辆有机可乘车购税分局虽然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对逃缴车购税的车辆,却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一是国税执法人员没有上路执法检查权。国家对上路执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执法人员才可上路执法,实施检查上路行使车辆证件和其他手续。显然,国家没有赋予国税部门上路执法的权利。而逃缴漏缴车购税的车辆,也只有通过上路稽查才可比较有效的遏制。所以,负责征收车购税的国税机关无权上路稽查车辆,客观上为偷、逃、漏缴车购税造成了条件;二是国税部门本身没有上路稽查车辆的编制和专门机构。就目前车购税征收而言,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缴纳,形成“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局面,国税机关对不主动纳税的车辆及车辆所有人则束手无策(三)机动车辆减、免税后续管理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减免税的车辆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车购税条例》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在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种行为税,一车一征,点多面广,加之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不经常、不紧密,特别是纳税人懂得车辆购置税税法而又能自觉纳税的较少,多数车主不主动办理交税及变更手续,税务部门无法知晓,也无任何制约措施。这样免税条件消失后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就无法及时征收,甚至被漏征。如市政部门的洒水车被改变用途作为营运用热水运输车,林业、防汛等部门购置的特种小汽车可经总局批准后免税,这些车辆再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时应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但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尚处于失控状态。(四)最低计税价格发布滞后、信息不准确最低计税价格主要功能是避免经销商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出现偷逃税行为,如果发票的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缴税。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经销商的纳税行为,保护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税基,防止税款流失。实践证明这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确实是一项有效的征管手段。但是目前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与机动车价格市场化、快速多变的形势完全不适宜。近年来,每年都有上百笔业务出现发票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异常的主#from 本文来自 end#要原因是市场价格已做了调整,而由于税务系统尚未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最低计税价格未得到及时更新,如果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信息总是滞后,必将大大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五)车辆购置税档案不完善,部分档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根据《车购税条例》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无从知晓哪些车辆过户或转籍变更了,使报废、灭失的车辆档案无法及时清理,对过户、变更的车辆档案无法及时变更,加大了税务部门管理的成本。(六)“一窗多能”征管模式亟待形成标准化方案今年6月初,分局正式推行“一窗多能”车购税征收管理模式。目前整体情况运转良好,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干部业务素质普遍提高。现在已经基本实现新车、旧车业务一窗通办,从根本上减少了纳税人排队次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在业务细节上,如票证的存放、哪种车辆需要实地验车、突发的单户大批量业务的办理、对各类业务的解答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些不但给干部工作中带来困扰,也给干部管理带来隐患。二、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建议(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通过每年税收宣传月对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税率等情况进行重点宣传,发放宣传用品,通过其他媒体对车辆购置税进行有效宣传,使更多的纳税人认识、了解车辆购置税,目前我分局已经建立网络博客形成车辆购置税宣传长效机制。另外,适当改变车辆购置税预算比例,给地方政府一定的预算比例,以提高地方政府对车购税的重视程度。(二)努力做到关口前移。对过户、变更、报废等车辆,纳税人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等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必须凭换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或税务部门的其它手续再办理变更落籍等手续。这样,既能使车辆购置税档案及时变更,与实际相吻合,又了免税条件消失等车辆税收能及时征收。(三)切实加强评估管理。加强对车辆经销企业日常检查和评估,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车辆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通过车购税征收环节提供的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与经销企业申报的机动车辆销售情况比对,严查一车多票和购车不开票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要进行严厉惩处,课以补税和罚款。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但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必须现场验车;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车辆和客车及进口车辆,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缴车购税,必须以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报税联原件存档备查。(四)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制定严格的车辆购置税信息减缓管理办法,加强与公安车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应尽快出台两部门信息交换的具体办法。对何时交换,交换内容,交换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这项工作列入两部门考核内容之中。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公安车管部门能够按照要求做好协查工作,可以说车管部门的严格把关是车辆购置税保持较高征收率的重要条件。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违规对未完税车辆注册上牌,严重影响到国家税收的严肃性。作为车辆购置税查堵漏洞的重要关口,公安车管部门的责任重大。如果把关不严,那么车辆购置税的流失将不可避免。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义务,明确责任,把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协税护税责任进一步法律化、清晰化。(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掌握纳税人购车价款变化的有效途径,是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汽车价格的变动情况及确切的销售信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更新和更快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系统。(六)改进车辆管理方式。对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变动手续而未在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的,应采取有效查处措施,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税的车辆,及已经登记注册未缴税的车辆,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参照征管法的规定,由车购税分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加处罚款,让偷漏车购税的纳税人付出一定的违法代价,也形成一定的警示作用。(八)制订“一窗多能”车购税征管模式标准化方案。应参照国税系统办税大厅标准化建设方案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标准化方案,使车辆购置税融入整个国税系统的标准化方案中,既能统一国税形象,也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实现从办税服务厅到业务办理,从纳税服务到后续档案管理,从国税系统内务协调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统一有效的标准化解决方案。调查报告: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工作报告:网友评论本类热门48小时热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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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价格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 &&&&(一)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继续执行,作为设有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依据。 &&&&(二)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停止执行。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期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 &&&&(五)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十四、关于完税证明、表证单书的印制 &&&&(一)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 &&&&(二)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略) &&&&2.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略)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略)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略) &&&&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略) &&&&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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