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能买哪几层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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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买房至今仍没能入住 法判后开发商仍不交房
来自:沈阳晚报
日期: 1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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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装修公司工长想问:买房和入住哪个难?这是个难回答的问题,估计要引人而异了。沈阳一位业主买了一套住房,5年前就把放款给交了,但是至今还是没能入住。开发商拒不出示验收合格证,交房条件成官司焦点,至于逾期违约与否,还一波三折,最后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仍不交房。
5年前,魏丽(化名)在沈阳华府丹郡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时至今日仍没能入住。5月20日,魏丽拨打了沈阳晚报、沈阳网热线电话,详细讲述了这次购房让她遭遇的种种苦恼。
开发商拒不出示验收合格证
日,魏丽在华府丹郡买了一套8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43万余元。魏丽与华府丹郡开发商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在日前交房,逾期没交付的,开发商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经验收合格。开发商应出示相关证明,如果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日,魏丽接到开发商通知:“11月23日办理入住”。魏丽办理时要求查看房屋相关验收合格证,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竣工验收了,但拒绝出示相关证件。魏丽拒绝办理入住。此后,魏丽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交房和询问竣工验收等事宜,开发商均没有正面答复。
2014年6月,魏丽调查发现,日华府丹郡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意味着已经通过竣工验收。魏丽气愤不已,开发商都拿到竣工验收合格证一年多了,居然不通知自己,还要求她必须补交之前的采暖费、物业费等,否则不予交房。
交房条件成官司焦点
房款交了好几年,时至今日仍无法入住。魏丽认为,这都是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没有书面通知造成的。日,魏丽将开发商起诉到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按期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所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成为庭审中最大争议焦点。开发商认为,房屋已于日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五方竣工验收,符合交房条件。另外,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出示验收合格证件。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认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对普通购房者是缺乏保障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审查才足以保障商品房工程质量的基本合格。房屋经备案登记合格并取得《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应为“验收合格”的基本标准。
逾期违约与否,一波三折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查明,华府丹郡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合格手续是日取得,所以在合同约定日交房期间,其验收合格手续并不完整,不能视为验收合格。
因开发商于日取得相关手续,该日也应视为实际交付日,违约金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日起计算至7月16日止,共计8400余元。关于魏丽主张因延期交房所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请求,法院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法院判决开发商给付魏丽逾期交房违约金8400余元,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魏丽。
当魏丽拿着判决书多次要求开发商交房时,开发商却坚持要求其补交齐从2012年11月至今的物业费、采暖费才给办理入住手续,才能给钥匙。
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仍不交房
此后,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3日,记者电话与开发商主管交房的姜女士取得联系。姜女士表示,魏丽必须补交齐物业费、采暖费,才能办理入住。“法院只判决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和交付房屋,也没有判决魏丽必须补交齐这些费用,为何不给她办理入住?”面对这个问题,姜女士表示这事还应和地产营销、法务等部门协调处理。
魏丽说,自己多次找过开发商方面的姜女士等人要求交房,但其物业、营销、法务之间一直都是相互推诿。“虽然这条路挺难走,但一定会坚持走下去。”魏丽说,如果开发商仍拒不交房或仍要求其补交齐采暖费、物业费,自己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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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尾款付清,房主不交房怎么办?
-& 08:37:42 来源: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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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买房尾款付清,房主不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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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张越
?提问时间: 08:37:42
买房尾款付清,房主不交房怎么办?
记者跟进:
  时尚回答:可以上网查询有关知识点  当代回答:协商不成法律解决 可以法院起诉  少女风回答:发函明确要求过户,否则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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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子过完户,房主不交房怎么办,合同上写的过完户三天内交
提问者: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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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个回答
您好,业主不交房应该有原因的,如果是特殊原因,看看是否能协商一下折合租金来补偿您的损失,而且您手里应该还有物业保障金没给业主呢吧,也是一种保障。如果业主就是单纯的耍赖不搬走,那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报警后如果还没搬走的迹象,那可以考虑起诉,告他占用他人财产。希望能帮到您,欢迎点赞并采纳,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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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链家网账号?用户名或密码错误下次自动登录下次自动登录购房者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开发商拒不交房
这边购房者拖着没有,那边开发商索性就了,在这个案例里,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
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纠纷,都涉及到了专业的法律问题。只要关注钱江晚报“杭州房产”(微信号:qjwbdc),或登陆购房宝网站()的专家咨询页,围绕房子的一切法律问题你都可以在上面留言提问。留有手机号的读者将优先予以回答。
购房者不办理按揭
开发商不交房
2013年11月,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方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市区锦绣花园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单价为18000元/平方米,总房价为160余万元。方某应于合同签订时支付首付款50万元,剩余房款110余万元双方约定通过银行办理按揭的形式支付。由于当时房屋尚未结顶,故未约定具体的办理时间。
合同订立后,方某于2013年11月底依约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50万元。锦绣花园结顶后,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日通知方某于7日内到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手续,或到其售楼处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此后又多番通知,但方某一直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未通过其他途径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
为此,东方置业将方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方某辩称其已经多次向东方置业询问结顶事宜,但开发商不仅未能提供书面材料来证实房屋已经结顶,也未通知其交房,其有权拒绝先支付购房款,故请求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东方置业与方某未约定办理按揭的具体时间和交房时间,东方置业交房与方某付款属于应当同时履行的行为,故驳回了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交房按揭时间约定不明
应同时履行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个规定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条款。
本案中,双方对交房与按揭办理时间未约定,故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交房与方某办理按揭完成剩余款项支付并没有谁先履行、谁后履行的问题。两者属于应当同时履行的情形。因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尚未交房,其无权要求方某先支付款项,故在交房前方某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法院以该理由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报记者 丁咏梅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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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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