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初审:个人开富网店电商学院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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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工商干扰素登记?电子商务法草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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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总结道,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如果简单地要求未达到条件的自然人进行注册登记,网络购物的年交易额达到了3.88万亿元,有利于国家创新创业大局,作出如今草案一审稿规定。
据调研情况看。
而自然人网店实行工商登记后。
提升电子商务品质;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浙江省人大财经委、 中国电子 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建议,经常性、持续性地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执法成本高昂而收效甚微,用户达到4.13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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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诸如“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究竟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究竟怎么界定”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热点问题进行采访,不少业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焦点1网约车、在线租房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那么,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提供的家政服务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告诉北青报记者,上述情况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此外,对于支撑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用评价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作出了规定。“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医疗、在线销售药品是电子商务,但考虑到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崔聪聪说。焦点2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该如何界定?在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子商务呢?对此,崔聪聪解释说,微信平台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如果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微商,符合电子商务概念,就纳入其中。”而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的社交服务卖东西,崔聪聪认为,“如果仅仅是卖自己的二手商品,比如偶尔把二手手机、电脑等在朋友圈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但如果行为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那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怎么理解“连续性”?崔聪聪表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具体要交给监管部门或者法官判断,“今后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微信(交易行为)要具体分析商业模式、技术架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比如看微信的运营者有没有从中营利、有没有制定交易规则、有没有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等,“我认为还要具体分析。”薛军说,这有待于未来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焦点3个人开网店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曾表示,“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针对“自然人开网店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薛军解释,如果自然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具有了经营性特点,已经具有经营者身份,就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但也有一些自然人,在网上偶尔从事二手货买卖等行为,这种属于C2C模式的情况,不需要工商登记,“这是因为这些人还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不需要工商登记是否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薛军说,要让平台发挥相关职能,由平台替代性履行相关管理义务。针对“如果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却没有工商登记怎么办”的问题,薛军回答,这与线下无照经营类似,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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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初审 专家:偶尔网上卖二手无需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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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商法草案初审 专家:偶尔网上卖二手无需工商登记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诸如“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究竟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究竟怎么界定”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热点问题进行采访,不少业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焦点1网约车、在线租房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那么,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提供的家政服务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告诉北青报记者,上述情况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此外,对于支撑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用评价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作出了规定。“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医疗、在线销售药品是电子商务,但考虑到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崔聪聪说。焦点2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该如何界定?在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子商务呢?对此,崔聪聪解释说,微信平台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如果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微商,符合电子商务概念,就纳入其中。”而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的社交服务卖东西,崔聪聪认为,“如果仅仅是卖自己的二手商品,比如偶尔把二手手机、电脑等在朋友圈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但如果行为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那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怎么理解“连续性”?崔聪聪表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具体要交给监管部门或者法官判断,“今后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微信(交易行为)要具体分析商业模式、技术架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比如看微信的运营者有没有从中营利、有没有制定交易规则、有没有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等,“我认为还要具体分析。”薛军说,这有待于未来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焦点3个人开网店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曾表示,“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针对“自然人开网店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薛军解释,如果自然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具有了经营性特点,已经具有经营者身份,就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但也有一些自然人,在网上偶尔从事二手货买卖等行为,这种属于C2C模式的情况,不需要工商登记,“这是因为这些人还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不需要工商登记是否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薛军说,要让平台发挥相关职能,由平台替代性履行相关管理义务。针对“如果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却没有工商登记怎么办”的问题,薛军回答,这与线下无照经营类似,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查处。
[关键词]:电商法草案初审 专家:偶尔网上卖二手无需工商登记电商法草案初审 专家:偶尔网上卖二手无需登记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诸如“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究竟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究竟怎么界定”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热点问题进行采访,不少业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网约车、在线租房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
那么,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提供的家政服务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告诉北青报记者,上述情况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此外,对于支撑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用评价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医疗、在线销售药品是电子商务,但考虑到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崔聪聪说。
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该如何界定?
在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子商务呢?
对此,崔聪聪解释说,微信平台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如果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微商,符合电子商务概念,就纳入其中。”
而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的社交服务卖东西,崔聪聪认为,“如果仅仅是卖自己的二手商品,比如偶尔把二手手机、电脑等在朋友圈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但如果行为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那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怎么理解“连续性”?崔聪聪表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具体要交给监管部门或者法官判断,“今后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界定微信(交易行为)要具体分析商业模式、技术架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比如看微信的运营者有没有从中营利、有没有制定交易规则、有没有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等,“我认为还要具体分析。”
薛军说,这有待于未来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个人开网店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曾表示,“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针对“自然人开网店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薛军解释,如果自然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具有了经营性特点,已经具有经营者身份,就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但也有一些自然人,在网上偶尔从事二手货买卖等行为,这种属于C2C模式的情况,不需要工商登记,“这是因为这些人还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
不需要工商登记是否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薛军说,要让平台发挥相关职能,由平台替代性履行相关管理义务。
针对“如果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却没有工商登记怎么办”的问题,薛军回答,这与线下无照经营类似,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查处。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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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初审: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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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长期关注互联网法律政策、知识产权及投融资法律问题。赵占领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赵占领)众所瞩目的《》的制定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有一个突出亮点,即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条规定涉及到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的个人网店工商登记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草案的这一规定最终生效,个人网店原则上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在《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这是我国现有法规中首次也是唯一规定个人网店需工商登记的文件,但此规定因种种原因并未真正执行。
  但是,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免除个人网店工商强制登记义务,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继续延续这一做法。
  不过,今年年初,工商总局网监司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其中指出:“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并阐述了要求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三大理由: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草案的规定应该说也反映了工商总局的的前述意见。当然,目前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还处于立法草案阶段,争议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笔者认为,除了工商总局网监司署名文章中列举的三个理由之外,从网店权利、消费者维权以及工商监管三个角度来讲,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也是势在必行。
  首先,如果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则针对网店的侵权行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最常见的就是,部分消费者或者竞争对手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诋毁网店,严重影响到网店的口碑及正常经营。如果在传统情况下,这可能是一种典型的名誉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很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去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如果个人网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网店自身并不是法律主体,也就不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利,自然也不能独立提起法律程序。同时,“侵权行为”针对的是网店而不是作为网店店主的自然人,网店店主也不能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另外,网店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店主也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提起诉讼。此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曾经遇到过相关案例,最终因上述原因而驳回了作为网店店主的自然人所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同样,除了名誉权之外,如果网店店主没有将店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话,他人随意使用或者仿冒其店铺名称,网店自身也因主体资格问题难以维权。
  其次,消费者遇到假货、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解决时,选择法律手段维权首先需要知悉卖家的真实身份。但是,如果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那么卖家就无须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店铺主页履行“亮照”义务。而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新消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仅仅需要对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却没有义务直接公开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只有消费者与卖家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才有义务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但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虚假,则消费者难以直接起诉卖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话,往往因用户协议中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在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导致消费者需要异地维权。所以,如果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则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常常难以查清卖家身份、直接起诉卖家,网络交易平台不提供卖家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又因异地法院管辖导致维权成本很高。
  再者,电商行业中存在的假货、刷单等问题在自然人网店中尤为突出。以往,有人批评网络交易平台的打击不力,有人认为线上售假只是线下售假的延伸,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网络交易平台,根本原因在于工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除了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积极作为的主观因素之外,客观上而言,工商部门面对电商乱象执法手段有限,特别是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能掌握个人网店的经营主体的相关数据,网络交易平台与工商部门之间又未建立及时高效的合作机制,这些都导致监管效果不佳。另外,如果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其违法行为,工商监管方面首先面临着管辖问题,不仅消费者不知道向哪个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自身也不知道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通常只能是先接到投诉的工商部门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然后判断是否由其管辖,若不属于其属地管辖范围,则再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这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如果卖家向网络交易平台的联系地址信息虚假,则更难以确定具体的管辖主体。
  当然,对于要求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还存在争议,主要因为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比如,很多个人网店在民宅内经营,而目前多数地方尚未放开经营场所限制,尽管已有个别地方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做了突破,但是并非全国一盘棋。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现在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另外,《电子商务法》一旦颁布实施,国务院层面将会出台配套措施,工商总局也可协调各地统一有关经营场所的政策。又比如,如何避免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导致创业困难、成本增加,完全可以进一步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提高效率,可以通过设置征税门槛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而对于非经营性的网店以及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网店除外,目前的草案已经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作者为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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