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有双重违约金条款条款这个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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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推荐回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的一种协议,要使一份合同有约束力,当然就要有约束条款,或者说是要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应该如何认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呢?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何为不可抗力呢?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四、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如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推荐回答:可以在合同中专门列出一条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违约的形式和处罚的方式,没有固定格式,要把握的原则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对等,违约责任与损失相当。&&房屋买卖违约 如何追究责任推荐回答:概要:二手房 买卖合同 订金 违约 违约金 双倍定金 赔偿责任甲与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价80万。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8万元,若甲违约则乙有权没收定金,若乙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合同中又设置违约责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房价的百分之五(4万)的违约金。后甲按约定交付房款,由于房价飞涨,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房产过户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后乙说不卖了,因为此时该房屋价格已升值到约100万。在本案中,甲作为守约方,有两种选择,第一是继续坚持双方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第二是不再坚持继续履行,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充分赔偿自己所受损失。第一种方法法律关系较简单,因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外,都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必要时可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甲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来追究。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或双倍返还的定金后,还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呢?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本身就是获得了损害赔偿,如果还不够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只可以要求违约方再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的损失。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第一,违约责任的设置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首要的、基本的目的。我国大部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都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作特别规定的。第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也表明违约方的责任在于,他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多少损失,就赔偿对方多少损失。所以,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就已经是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了,若还不能够弥补损失,则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假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有效吗推荐回答:按实际情况,如果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归责?推荐回答: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到底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是一直困扰司法实际工作者的大难题。这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归责原则等立法精神。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笼统地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约定一旦违约如何承担,易引起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争议就更大。对此,有观点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为一定经济目的达成一致的合意,包括所有条款在签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就不应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方无权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影响守约方提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合同法这一条中所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只需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也可以推导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贷款办不下来,可否解除购房合同?推荐回答:银行原因贷款没办下来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款余额, 但如果在6个月后, 由于银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 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买房已签购房合同,想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境外人士作为买方在我国大陆购房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要在我国大陆居住或工作满一年时间,且严格禁止购买第二套房屋,如果买方不符合条件就可能导致对卖方的违约。【律师观点】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士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房。实践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首先需出具承诺书,保证其购买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最后,还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买方已经在我国大陆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项“限外”政策,作为境外人士的买方应当须知,如果买方置该规定于不顾,在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以国家限制购房为由提出毁约,那么,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陆购买房屋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防止因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导致行为违约。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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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处理
作者:秦鑫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出卖人违约,是指出卖人不能向依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中包括不能交付商品房以及逾期交付商品房两种情况。
(一)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其他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关于嗣后不能,此种情形也经常出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出卖人无后续资金继续摧投入,或所开发的土地因被政府征用,以及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当然为有效,但出卖人因开发资金不足,或房屋因建筑质量问题而坍塌、或无法通过验收等,或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此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但其中正常的商业风险则不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如建材涨价等。
2、交付迟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房手续。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卖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如果系由出卖人申请时间较晚,或者由于质量问题经过多次修补后方才通过验收,则出卖人应承担延误时间的责任。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赋予买受人可以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行使解除权。当然并非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导致解约。对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关于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的质量问题。由于产品一般都有质量保质期,所以这些问题也只限于在保修期内讨论,超过保修期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而又由于这些问题均不属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且一般可通过修复解决,因此,法律并不当然地赋予买受人以解除权。
4、商品房的面积短少
《商品房买卖解释》已将合理误差限定在3%之内,在3%之外,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
由于朝向、间距、位置都事先进行了规划和设计,但在实际施工中总有误差。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的,则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面言,朝向、间距的误差,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朝向变化等的处理,应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行处理。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
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允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这些违约情况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我们认为,这些违约
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只是在生活环境、便利生活方面受到影响,这样的情况不能认定根本性的违约,不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只能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1、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双方对于损失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商品房买卖解释对于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面积误差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
依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须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实际上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交付。
4、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房主于日经居间方签订二手房协议,买卖合同(非正式)约定总房款为605万,买卖方及居间方口头及微信约定做低房价至450万,已交定金5万。后因故三方口头同意网签最后日期为5月15日。因房价暴涨,卖方(甲方)不想买房,故意刁难,甲丙方要求以605万网签,并将约定的首期款290万增加至302万。我方(买方,乙方)因此拒绝订网签。5月15日甲乙双方在微信上约定退还定金,双方互不追究。现甲方要求如乙方承诺负责甲方对丙方的一切责任,三方签订解约协议后甲方即退定金。请问甲丙二方构成根本违约吗?我能要求甲丙双方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吗?
详情:日,、通过居间方(丙方)与房东权人之一甲方代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非示范文本)。甲方产权人共4人,产权人之一签了承诺书。约定:总购房款为605万元,此为甲方到手价,所有税费由乙方交纳。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网签),乙于网签当日付甲方首期款290万元(含定金),其余部分贷款。居间方于甲乙双方在场时算出首期款的依据:做低房价至450万元,首付款为450万×30%=135万,做低补差款=605万-450万=155万,首期款为135+155=290(万),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居间方给我们列了一张清单,写了做低价“449万”,补差价“156万”,与合同稍有出入,但无本质差别。他们解释说450万以上是非普通住宅的标准,449万是普通住宅。甲方父母两人于28日来到居间方。甲方说他们是有付款要求的(2-28甲方代表从未提及),首期款必须是302万而不是290万,而我们是按290万准备现金的。最后甲乙丙三方口头约定5月15日前网签。5月14日上午甲方代表致电要求面谈,甲乙双方四人进行了一些沟通,甲方表示如我们不买此房他们立即退回定金。5-14下午甲乙丙三方在居间方见面,甲方说他们从来不知道什么449万。说他是共产党员,不会同意偷税漏税,不会同意按做低价449万网签,必须按605万网签。于是丙方要求乙方按605万网签。我方要求按书面合同及口头约定网签,即按449万或450万网签,不足的差价现金补足。我方还认为,如果按605万元网签,那么首付款应是605×30%=181.5万元,剩余的贷款。合同上写首期款290万元明显对我们不公,至于甲方要求302万元首期款更是无理无据。我们认为口头约定有录音和微信,等同于补充协议。由于房价大涨,卖家不愿卖房,故意和丙方串通,设置种种障碍,致使交易无法完成。我们当然不能签署甲丙方提供的不平等条约。受甲丙二方的双重夹击,被逼无奈,只得提出不买房了(正中甲方下怀)。当晚甲方要求次日与乙方见面,签一个解约协议。后改为在微信上发表声明,表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的立场。为了不影响购房进程,不得已我们在微信上发表了声明。当日及其后甲方多次致电乙方表示会归还五万元定金。多日后乙方向甲方发微信敦促甲方早日归还定金,甲方却责怪乙方“心太急”,表示三方关系解除后定会归还。6月15日,乙方再次催促甲方归还定金。甲方提出只要乙方承诺甲方对丙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立即归还定金。甲丙方要求三方签署解约协议。乙方提出可由丙方草拟协议发给甲乙方,如条款合适,甲乙丙三方在微信上确认同意。或直接发律师函。至今仍无回应。6-15甲方要求我到中介处签解约协议,说不签协议他们的房子不能挂牌,损失很大。我的回复是已经事实解约,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再签解约协议似无必要。
1、我出于无奈拒绝网签,并于次日与甲方通过微信确认甲乙双方互不追究,现在能起诉甲方违约吗?被告(甲丙方)是否构成违约?我能要求甲丙双方共同赔偿2个半月房价上涨的损失吗?
2、5-15甲乙双方通过微信确立的解约约定现在是否成立?甲方行为是否构成对此约定违约?我要求废止此约定是事合法?
3、 因为工作较忙,我想到2017年4月份提起诉讼,对我是否不利?诉讼有效期最迟到什么日期?
4、 对上述事实我均有文字、录音及微信证据,是否还需补充证据?
5、 我是否应该到居间方和甲乙丙三方签订解约协议?如不签,对我有何法律风险?
应中介以“为买房人提供房屋出售证明而签定了一份简易的买卖合同,合同上只有交易金额而没其他相互约定,现买方购房贷款应银行问题办不下来,做为卖方本人也没收到买方的预付款,卖房是否可以终止此份合同继续找下一个买家签定买卖合同?如果跟下一买方再次签定合同是否会被视为一房两卖而承担赔偿责任?”
特急~~谢谢~~~
本人于今年1月18日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规定最晚于合同签订90日内(也就是4月18日)进行过户。4月13日出了批贷函后,中介通知我买方出国了,要延后办理过户,期间多次催促买方,都回答回国时间不确定,一直拖到今天4月26日,买方终于能回国了。这个过程买方已经明显违约,但我看了相关合同条款,只有90日内必须过户,如果超过90日双方必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未说如何处理违约,然而补充协议上有一条写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
我找中介卖房子,房产证不是我,是我父亲,我跟买房在中介处签了买卖房屋合同。我没有提供我父亲的授权书,买方交了1万定金给中介了,给我一个收据条,说交易完成后去中介去领这1万作为剩余房费。目前买方还未付首付。现在我不想卖了,停止合同,是不是可以。
二手房买卖,买房贷款,合同只约定买房需要在银行放款当日将尾款支付卖方(如银行审批数额不足前述额度,乙方应将差额部分在银行放款当日一次性支付乙方),未约定最终付款时间,因买方信用问题,不能贷款,且不通知卖方打算如何处理,造成卖方一直收不到尾款,这种未约定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的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合同中有首付款逾期三日支付,卖方可以通过中介终止该合同,此类情况是否可以参照这条来处理)
合同界定如果付完款,须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约定卖...
二手房买卖
买方违约不想买了 要求起诉业主返还定金 且说业主有欺诈行为 原始情况是这样的
原房屋面积是106平方实际面积200多平方
但是是顶楼复式房 由于顶楼没有封顶完成 客户去物业问不能封顶
客户认为业主欺骗他 所以要起诉业主 这种情况买方能胜诉吗?
我和父亲是一套二手房的共同产权人,今年九月我父亲在口头通知我的情况下在中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当时我对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晓,我父亲在签完合同并收了两万元定金后回来和我谈起合同内容,我觉得合同对我卖方不利,所以我不想卖了,请问我父亲冒我名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吗,我需要赔偿定金吗,谢谢
您好,我之前买了一个二手房,中介安排签了合同,当时不太懂,后来发现合同中只约定卖方应该在过户后30日内迁户口,但未约定卖方户口不迁的任何赔偿责任。
目前该房已经过户,过户后需要将新房本抵押到银行,买家希望就如果卖方逾期户口不迁出的赔偿责任做一个补充协议2,然后再抵押,但是中介和房主态度强硬,拒绝签补充协议2。还说如果不将新房本抵押,依据之前签的补充协议要去追究赔偿责任。
卖方和中介以前就是朋友,之前签的补充协议里面基本都是规定的买房的各种责任和违...
您好,之前买了一个二手房,中介安排签了合同,当时不太懂,后来发现合同中只约定卖方应该在过户后30日内迁户口,但未约定房主户口不拆迁的任何赔偿责任。
目前该房已经过户,过户后需要将新房本抵押到银行,买家希望就如果房主逾期户口不迁出的赔偿责任做一个补充协议2,然后再抵押,但是中介和房主态度强硬,拒绝签补充协议2。还说如果不将新房本抵押,依据之前签的补充协议要去追究赔偿责任。
卖方和中介以前就是朋友,补充协议里面基本都是规定的买房的各种责任和违约赔偿条...
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6号之前付清全部中介佣金,卖家主张买家违约并没有支付佣金,可以要求买家拿出当时支付佣金的证据比如发票,买家有义务保留自己守约的相关证据吗?
在中介公司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需要2号之前付清所有的佣金给中介。
卖家可以主张买家拿出没有违约的证据(比如当天交款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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