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申请申报表作废申请单又找到了怎么办

通行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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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
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受理
&&& 一、受理部门
  (一)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内地居民申请办理商务签注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 现役军人,由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 内地居民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需办理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居住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
  4. 内地居民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澳门需办理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居住签注或者赴香港其它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它签注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一)探亲。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
  可探望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
  (二)商务。
  1. 内地居民受所在企业或者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单位是指: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需要派遣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可预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或者单位,发给《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备案项目: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当年可申办不同有效期和次数的商务签注数额、当年拟申办商务签注的人员信息等。《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符合本地区单位登记备案条件的,须进行年审。《备案证明》中的人员名单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
  各地根据企业或者单位的纳税、创汇或者注册资金等制定本地区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和具体办理商务签注的操作细则,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
  内地居民参加国家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居住。
  内地居民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劳务及其陪同家属。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5.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人员的陪同家属。
  6. 持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其签注有效期届满,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需继续在香港或者澳门居住的。
  (六)其它。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等,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3. 内地居民在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或者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工作,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4. 内地居民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入澳门后,需赴香港的。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或者白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内地居民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如申请人属现役军人,只需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外国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一)意见内容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二)意见出具单位。
  1. 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 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 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 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三)下列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1.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现役军人的。
  2. 未满16周岁的内地居民。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4. 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内地居民。
  五、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
  被探望亲属属于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的,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澳门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受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关系要求提交其中一项或者数项)
  被探望亲属不属于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的,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澳门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已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申请人,在该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二)商务。
  1. 内地居民受所在企业或者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1)已办理备案人员,提交《备案证明》复印件。
  (2)未办理备案人员,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属于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提交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三)团队旅游。
  提交国家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个人旅游。
  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居住。
  1. 属于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劳务及其陪同家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劳务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复印件。
  2. 属于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提交经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核准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 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4. 属于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工作人员的陪同家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批准劳务人员家属在澳门逗留通知书复印件。
  6. 持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其签注有效期届满,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需继续在香港或者澳门居住的,提交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分别是:
  (1)属于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劳务的及其陪同家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劳务或者依亲类延期许可复印件。
  (2)属于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提交经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核准的澳门高等院校在校证明书。
  (3)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延期名单复印件。
  (4)属于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文件复印件。
  (5)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人员的陪同家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批准通知书。
  (六)其它。
  1. 属于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等,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 属于在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或者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工作的内地居民,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工作单位派遣函。
  3. 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和持附有居住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赴香港的,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受理工作
  (一)申请人须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种类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替办理申请手续。但内地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商务签注的,每次申请均须本人亲自办理。
  2. 申请人已满60周岁的,可委托他人代替办理。
  3. 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者代替办理申请手续。
  4. 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人员,可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法定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该公司的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的核验。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要与原件进行核验(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名。
  (三)申请材料的审核。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否规范,其他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不予受理情形。认为有疑问的,应进行必要的询问或者调查核实。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受理规定的,应受理其申请,并出具回执。回执上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前往地、申请事由、受理申请时间和预约取证时间,并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依据,注明日期,并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的报送
  经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批部门。
 第二章 审批
 & 一、审批部门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对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工作
  (一)审核申请材料。
  审批人员应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法定形式,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属于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列入限制赴港澳地区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异地核查。
  对根据本规范受理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商务签注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发核查函(样式见附件,略)。核查内容包括:核查申请人是否曾申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核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传真答复发函部门。
  1. 核查结果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不予批准。
  2. 核查结果属于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和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不予批准。
  3. 核查结果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和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应予批准。
  复函内容在该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限内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过期或者因各种原因需要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受理部门须再次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核查函。
  审批部门在为非常住户口居民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及有效期等信息及时反馈回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审批部门没有收到核查复函的,不予批准。
  (三)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确定发给申请人的签注种类、有效期、前往地和前往次数。
  审批部门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出具不批准通知书。
  (四)特殊情形。
  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列入限制赴港澳地区人员,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形,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酌情予以批准,并在签发证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人资料情况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
  三、签注种类、有效期、有效次数和备注
  根据申请事由签注分为六类:探亲签注、商务签注、旅游签注、访问签注、居住签注和其它签注。
  根据前往地签注分为两类:赴香港签注和赴澳门签注。
  各类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规定如下:
  (一)探亲签注。
  1. 签发对象: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
  (1)亲属为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2)探望其他亲属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申请人随同配偶或者未满16周岁子女,可签发与该申请人相同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的签注。
  (二)商务签注。
  1. 签发对象: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和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交通工具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
  (1)已办理备案人员,可根据《备案证明》的相关信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2)未办理备案的人员,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4)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交通工具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三)旅游签注。
  1. 签发对象: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和3个月二次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7天,可按申请人需要签发。
  (四)访问签注。
  1. 签发对象:发给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和3个月二次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7天,可按申请人需要签发。
  (五)居住签注。
  1. 签发对象和有效次数: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居住的人员和在香港或者澳门获准延期居住的人员。签注多次有效。
  2. 签注有效期:
  (1)经香港入境事务处许可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劳务及其陪同家属,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劳务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规定的最长有效期确定。
  (2)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规定学习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
  (3)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的预报名单规定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4)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5)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人员的陪同家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六)其它签注。
  1. 签发对象:发给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和3个月二次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可按申请人需要签发。
 第三章 签发
&&  一、签发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
  签注由地(市)级以上或者经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签发工作
  (一)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并附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签注;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签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或者两本以上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予以注销。
  (二)申请人凭受理部门出具的回执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凡申请人自愿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通过邮政速递部门将证件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签注项目及填写方法
  签注共设置9个填写项目,分别是:签注字头、姓名、前往地、证件号码、有效期、前往次数、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备注。
  (一)签注字头:填写代表签注种类的拼音代码。签注种类与代码的对应关系是:探亲-T,商务-S,旅游-L,访问-F,居住-J,其它-Q。
  (二)姓名:填写持证人姓名汉字和汉语拼音。
  (三)前往地:填写&香港&或者&澳门&。
  (四)证件号码:填写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
  (五)有效期:准许持证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最后截止期限。
  (六)前往次数:在有效期内准许持证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次数。分为:&一次&、&二次&、&多次&。
  (七)签发日期:填写签注的制作日期。
  (八)签发地点:签发部门所在省、自治区汉字名称加上地级市汉字名称或者直辖市汉字名称。在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办理的,填写:&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
  (九)备注:填写需提示持证人,并供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参考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一)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的;
  (二)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三)被涂毁、损坏的;
  (四)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五)其他经原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入香港或者澳门后,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办理居住签注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交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核查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发证记录,剪去往来港澳通行证封面的右上角或者在往来港澳通行证封面打孔作废。
  申请人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因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换发空白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与新换发的空白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使用。
  二、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内地居民在内地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按本规范第一章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申请时除按本规范第一章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本人的书面遗失声明。
  (二)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办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须将遗失证件的有关资料通报给原发证部门,经原发证部门核实后宣布作废。
  (三)其他特殊情况。
  持居住签注前往过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内地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办理居住签注的,可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也可向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向原发证部门核实后办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持居住签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办理居住签注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交申请。申请时,提交填写完整《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申请人本人的书面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
  (四)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核实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发证记录和证件持有人的出入境记录。
  补发机关不是原发证机关的,补发机关须将遗失证件的有关资料通报给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宣布作废。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一)内地居民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内地居民被取消在香港或者澳门居住资格的,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有效居住签注应予吊销。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的形式有两种: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往来港澳通行证封面的右上角或者在往来港澳通行证封面打孔。
  吊销签注的,在签注上加盖&注销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收缴证明。(证明式样见附件,略)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确须吊销但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签注的签发部门应宣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签注作废,并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基本资料录入出入境电脑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四、特殊情况
  广东省以外的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签注。经向原发证机关核查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委托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给申请人换发签注。
  五、工作期限
  (一)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制作。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属于赴澳门从事劳务申请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制作。
  (四)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非常住户口人员进行核查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证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每证40元
  有效期1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100元
  有效期1年至2年(含)多次有效签注每证150元。
  (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永昌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室咨询电话:7738067
  金川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室咨询电话:8396149
  投诉:金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8396045
主办: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承办: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设计维护: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技术支持:甘肃创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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